三 正義之德:關于社會正義制度倫理的一點引申
一部對社會正義這個宏大主題做出了獨特創(chuàng)造性理論探究的著述,我們也許更應該著眼于她的思想創(chuàng)見,而不必苛求于她的理論全面性或完備解釋力。按羅爾斯在其《政治自由主義》及其相關說明(如他對哈貝馬斯有關此書評論的答復)的基本意見,現(xiàn)代性的社會政治哲學研究,尤其是有關正義問題的研究,不應該也不可能再奢求傳統(tǒng)的完備性(comprehensive)哲學目標,因為任何完備性哲學探究都不可避免地陷入形而上的理論幻覺??墒?,這并不意味著我們不能尋求對研究主題作更為全面系統(tǒng)的理論探討,即使在非形而上的現(xiàn)實合理性層面,我們的主題言說也可以成功地實現(xiàn)話語語境的有效擴張。基于這一認識,我在反復讀過慈繼偉《正義的兩面》一書后,仍感到其言其語,意猶未盡。早在兩年多前,我便有幸先期拜讀到慈君是書的英文稿。粗略讀過一遍,已使我如飲醍醐,便情不自禁地建議他將之移譯為母語,讓國內讀者先睹為快。想不到慈君亦有肥水先流自家田的同感,接受了我的建議。同時,我也在讀后產(chǎn)生了另外一些想法,其中一些雖與慈君交換過。此次重讀其中文改寫本,有點想法愈加明確,不妨陳述于此,以討教于慈君于一萬。
慈君認為,“正義秉性”(the disposition of Justice)所反映的根本上說是一種公平的價值理想,其本身具有無條件性的價值向度:正義必須是絕對無條件的,容忍或放縱任何非正義--無論有多么例外的緣由--本身就是非正義。因為正義所要求的是一種既非利己主義、亦非利他主義的最起碼的普遍相互性。用時下人們常用的話來說,它是一種最基本的底線倫理規(guī)范,舍此,人們的社會交往乃至社會的基本生活秩序就不可能。依我的理解,底線倫理規(guī)范之所以具有不可退卻的性質,蓋因為它標示著一種沒有道德退卻余地的價值選擇界限,類似米蘭·昆德拉所說的“非如此不可”(have to be /have to 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