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社會對非正義行為的懲罰總是滯后的,有時甚至出現(xiàn)難以避免的延誤,比如說,“文化大革命”后的“平反昭雪”。這種滯后和延誤常常給受害者造成無公正或不公正的后果,給社會其他成員造成社會無公正的心理印象,從而影響到他們對正義的道德心態(tài)和判斷,直至影響到他們的正義愿望、動機和行為表現(xiàn)。人們尤其是非正義行為的受害者通常都會對非正義行為自然產(chǎn)生“正義的憤恨”,除非他是一位“事不關(guān)己、高高掛起”的“道德冷漠”(moral indifference)者。所以,“正義的憤恨”是一種正常的道德感情,表達著人們基本的關(guān)于是非對錯的價值立場。沒有或者不能表達“正義憤恨”情感,不僅意味著個人的道德無能或道德冷漠,而且意味著社會正義理想和正義秩序的缺失。作為一個公正的社會,應(yīng)該以盡可能及時有效的方式和反應(yīng),處理非正義的行為,以及時而充分地消解人們內(nèi)心的“正義憤恨”??墒牵捎谏鐣Ψ钦x行為罰懲的滯后乃至可能出現(xiàn)的延誤,個人如何恰當?shù)乇磉_自己的“正義憤恨”?在無法獲得社會給予的消解渠道時如何處理和平復這種道德情感?就顯得十分關(guān)鍵。因為在這一“時間差”中,人們的“正義憤恨”有可能引發(fā)多種反應(yīng)和后果。
誠然,社會可以寄希望于公民個體的正義理性(智)、正義意識或道德良知、甚至是寬容。不過,慈博士提醒我們,由于正義的實質(zhì)在于權(quán)利與義務(wù)的相互性交換,正義的理智可以讓人們理性地理解社會對非正義行為懲罰的滯后甚或延誤,但無法使人們在感情上消除對非正義行為的“正義憤恨”。良知和道德自覺可以增強人們對社會正義理想的道德信念,但卻不是以使他們長久地“遺忘”正義的“原初動機”--基于自我保存的利益交換(這是尼采對人類正義行為動機形成的重大發(fā)現(xiàn)之一)。至于寬恕,慈繼偉認為,一般意義上的寬恕與正義無關(guān),或者說,它超越于正義境界這上,因為它越出了相互性的范圍。而道德意義上的寬恕則是正義的一種變相表現(xiàn):受傷害者以寬恕傷害者的非正義行為為代價,換取他或她對傷害者或非正義者的道德優(yōu)勢--用中國的日常俗語說,就是“君子不計小人過”。然而,這種以放棄自己正當權(quán)利要求--受害者有權(quán)利要求傷害自己的人為其非正義之舉付出相應(yīng)的代價,社會必須以合法的方式實施對后者的正義懲罰,以履行其維護公民權(quán)利或利益的職責--為代價所獲得的道德優(yōu)越感,充其量只具有道德心理的效應(yīng)(另一種阿Q精神??。?。我們既無法擔保每一個遭受非正義行為傷害的人都能如此超然,也無法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受害者都能這般灑脫。因之,對非正義行為(者)的道德寬容同樣不能成為確保人們正義動機或愿望的長久有效和普遍有效的內(nèi)在條件。于是,慈繼偉在經(jīng)過一系列深入細致的探究之后,不得不嚴肅地作出了與是書“引言”的前提性申言形成鮮明對照的結(jié)語--他在“引言”中說:“……不論作為制度,還是作為個人品德,正義都必須是無條件的,否則,社會的正義局面就難以維持。”但是,人們對“正義秉性的自我意識性既體現(xiàn)了正義的成就,也體現(xiàn)了正義的代價;既表明了正義的可能性,也表明了正義的限度。只有這樣看,我們才能恰如其分地估價正義:不論作為個人德行,還是作為社會制度,正義都是十分可觀的道德成就,但同時也是相當脆弱的道德成就”。他在全書的結(jié)語是:“由于正義不僅包含了道德的無條件性,還包含了利益交換的有條件性,這一雙重任務(wù)對任何需要正義的社會都構(gòu)成了永久性的挑戰(zh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