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愈應該是讀過《后漢書》的,回想一下前文,他在對梁悅案的意見書里所表達的意見正和張敏這里的說法如出一轍。嗯,可韓愈怎么卻一直沒提張敏這事呢?
這個問題我可回答不了,不過,現(xiàn)在我們還是來想下一個問題吧:為什么春秋大義會嘉許血親復仇呢?這規(guī)矩是孔老夫子制訂的嗎?如果是的話,他老人家是拍腦門憑空想出來的呢,還是有什么我們所不了解的隱蔽淵源呢?
我們知道,孔子并不贊成"以德報怨",而是主張"以直報怨", 如果我們把"直"理解為"等值"的話(不是沒有這個可能),那么,這就相當于猶太人那句著名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原則,這樣的話,如果親人的生命被人奪走了,應該怎么辦呢?
如果我們把"春秋大義"里的血親復仇看作一種法律設計的話,那么我們知道,法律很少是鑿空而來的,而是往往因循于習俗,或者說,是對習俗的歸納和條文化。血親復仇,如果它曾經也是一種社會習俗的話,會有什么淵源呢,會有什么特殊的意義呢?
現(xiàn)代的人類學給我們提供了一些或許不那么確定的線索。列維-施特勞斯在對土著的研究中發(fā)現(xiàn):相互間的仇殺居然和相互間的饋贈具有相同的內涵,在土著社會里,仇殺不僅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非常必要的。這個問題留待后文再仔細交代。另外,正如人類學的老前輩愛德華·泰勒引述喬治·格雷的話說:"為最近的親屬之死而復仇,是最神圣的義務,土著被號召去完成這個義務。如果他忘記了這個義務而沒有完成,那么任何一位老太婆都將會嘲笑他;如果他沒有結婚,那么甚至連一個姑娘都不會同他講話;如果他有妻子,那么她將拋棄他;他的母親將悲嘆、哭泣,因為她生了這樣的敗類兒子;他的父親將以輕蔑的態(tài)度來對待他;而他也就成了共同蔑視的對象。"
這是對土著習俗的研究,我們很容易想像:或許孔子之前的氏族時代也曾經是這個樣子,更有甚者的是,就連滅三族、滅九族這樣令人發(fā)指的酷刑或許也并非完全出自君主的專擅,而同樣部分地源于血親復仇的古老習俗,甚至,被連累的那三族、九族也并不覺得自己是冤枉的比如在澳大利亞的土著當中就有這種習俗:當某一家庭成員殺了人,其余的成員自然而然地承認他們也有罪。那么,下一個問題是:如果那個殺了人的罪魁禍首逃跑了,這時候又會出現(xiàn)什么情況呢?又該找誰來負起這個責任呢?
愛德華·泰勒為我們解釋說:"如果殺人者消失不見了,該怎么辦呢?這種情況在這類蒙昧地區(qū)和居民很少的地區(qū),是很容易發(fā)生的。土著的習俗就接受了古代的學說,罪犯的整個家族都負有責任;所以當殺人的事成為眾所周知的時候,特別是當真正的罪犯消失不見的時候,罪犯的親屬就要以逃跑來自救。甚至七周歲的兒童都知道,他們是否跟殺人者有親戚關系,假如有,就要趕快躲藏起來。在這里我們得出了兩個原則,任何一位研究者如果他是從最早階段按跡探求法律學的歷史的話,他實在應該把這兩個原則清楚地記住。他將在近親復仇的原始法律中看到,社會為了自己的幸福而利用了把人跟低等動物區(qū)分開的近親復仇的天性;同時由于認為整個家族對它的每一成員的行動都負有責任,社會就利用家族對每個人的影響力,作為保持人們之間和平的手段。無論是誰,看到近親復仇的影響時就不能否定它的實際合理性,也不能否認它在那種還沒有專門的法官和劊子手的階段上,對于制止人的暴行的益處。"
不僅如此,泰勒的研究還告訴我們:"當轉到研究高級文明水平的時候,我們在古代文化水平較高的民族中仍然遇到了近親復仇權,但是它已經被文明逐漸改變了形態(tài)。" 這句話正好適用于我們在上文看到的這兩個案例,而對下文將要出現(xiàn)的案例也將同樣適用???,漢唐兩代文明鼎盛時期的法律制度竟然會在原始部落那里找到可怕的源頭,而在儒家思想的精心包裝之下卻一點兒也看不出蒙昧的痕跡這是不是很容易讓人聯(lián)想起帕累托的"剩遺物"和"派生物"這一對著名的概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