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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節(jié):徐元慶謀殺案(4)

春秋大義 作者:辜鴻銘


胡適和魯迅誰是誰非我們暫且不論,《春秋》獎善罰惡的效果雖然有爭議,但這種修史精神卻當(dāng)真?zhèn)鞒辛藘汕?,于是,徐元慶謀殺案就沒有像在《舊唐書》當(dāng)中那樣被收錄在陳子昂的傳記里,而是被收錄在題目叫做《孝友》的一組專題傳記當(dāng)中,而且傳主就是徐元慶本人。

這說明了什么呢?說明徐元慶在死后被翻案了,宋代的儒家大師由衷地贊了他一個"孝"字。

這案子其實倒不是宋祁和歐陽修它們第一個翻的,早在唐朝就已經(jīng)有人給翻了,來龍去脈,在《新唐書·孝友》里記得清楚。

我們重新在《新唐書》里看看這個案子。案子還是這個案子,但陳子昂的建議可不再是《舊唐書》里那三言兩語了,而是一篇長文,通常被稱作《復(fù)仇議》。(是不是有人覺得眼熟?)

陳子昂是唐朝大才子、詩文大家,這篇《復(fù)仇議》寫得文采飛揚(yáng)、氣勢恢弘:

先王立禮,所以進(jìn)人也;明罰,所以齊政也。夫枕干讎敵,人子之義;誅罪禁亂,王政之綱。然則無義不可以訓(xùn)人,亂綱不可以明法。故圣人修禮理內(nèi),飭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禮廢刑,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后暴亂不作,廉恥以興,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竊見同州下邽人徐元慶,先時,父為縣吏趙師蘊(yùn)所殺;遂鬻身庸保,為父報讎,手刃師蘊(yùn),束身歸罪。雖古烈者,亦何以多。誠足以激清名教,立懦夫之志,振下士之靡者也。

然按之國章,殺人者死,則國家畫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慶宜伏辜。又按《禮》經(jīng),父讎不同天,亦國家勸人之教也。教之不茍,元慶不宜誅。

然臣聞在古,刑之所生,本以遏亂。仁之所利,蓋以崇德。今元慶報父之仇,意非亂也;行子之道,義能仁也。仁而無利,與亂同誅,是曰能刑,未可以訓(xùn)。元慶之可宥,顯于此矣。然而邪由正生,理心亂作。昔禮防至密,其弊不勝;先王所以明刑,本實由此。

今儻義元慶之節(jié),廢國之刑,將為后圖,政必多難;則元慶之罪,不可廢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讎,其亂誰救?故圣人作始,必圖其終,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義,其政不行。"且夫以私義而害公法,仁者不為;以公法而徇私節(jié),王道不設(shè)。元慶之所以仁高振古,義伏當(dāng)時,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釋元慶之罪以利其生,是奪其德而虧其義;非所謂殺身成仁,全死無生之節(jié)也。如臣等所見,謂宜正國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閭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編之于令,永為國典。謹(jǐn)議。

陳子昂這里先是點(diǎn)明禮和法的不同功用:禮是用來使人進(jìn)步的,法是用來搞好國政的。那么,拿盾牌當(dāng)枕頭時刻準(zhǔn)備著為父報仇這是做兒子的大義所在,沒錯;而誅殺罪犯也是政府的一項基本功能。如果禮義有缺,就沒法教育百姓;如果國法不彰,就沒法制理國家。所以說,禮和法是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的。

徐元慶的做法慷慨激烈,即便是古代的烈士也不過如此了?!抖Y記》教導(dǎo)我們說:殺父之仇不共戴天。這話可不是含糊其詞,咱們也不能說一套、做一套,所以徐元慶理所當(dāng)然應(yīng)該無罪釋放。但這么一來,從法律上又說不過去,難道治國只要有禮治就夠了,而可以不要刑罰嗎?當(dāng)然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依法把徐元慶殺了,從法律上倒說得過去了,可怎么跟人民群眾解釋呢?大家一看,孝子復(fù)仇卻落了這么個悲慘結(jié)局,榮辱觀還不就錯位了嗎?所以我陳子昂覺得,放也不對,殺也不對。

那該怎么做呢?道理是這樣的:徐元慶如今之所以能夠以孝義感動天下,都是因為他為了孝義而不惜犧牲生命的精神。如果咱們饒他不死,他也就不成其為舍生取義、殺身成仁了,咱們這等于是在玷污人家的節(jié)操??!所以我陳子昂以為,最好的辦法莫過于依法判他死刑,然后再依禮給他在家鄉(xiāng)和墓地搞搞活動什么的,好好表彰一下。

按《新唐書》的版本,這篇文章到這里就結(jié)束了,而我上文引的是《全唐文》的版本,文字有些出入,關(guān)鍵在于,行文到這里還沒有結(jié)束,后面還有一句"請把我的這篇文章附在相關(guān)法律條文的后邊,永遠(yuǎn)作為國家法典的一部分"。這句話的意義何在,容后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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