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霍麥德大法官接著談到南非的局勢:
要想成功地談判過渡,過渡的條件就不僅應該得到被迫害一方的同意,也應該得到因為向“以自由與平等為基礎的民主社會”[引自憲法]的過渡而感受到威脅的那些人的認同。如果憲法永遠保留著不斷反擊和復仇的可能性,那么就可能永遠得不到因落實憲法而受到威脅的人們的認同……4
紐倫堡審判的方案之所以不為南非的談判者青睞,還有其他令人信服的重要原因。那些原因會給本已負擔不輕的司法系統(tǒng)添加更加難堪的重負。我們有過這類案件的經驗,比如1995年和1996年對前警察局死刑隊頭目尤金·德考克的公訴,然后是1996年對前國防部長馬格紐斯·馬蘭將軍及其他一些將軍和軍官的公訴。司法部和安全部門(警察)調集許多人力、歷時18個月才成功地將德考克送上法庭,由于他曾擔任公職,國家不得不負擔其高達500萬蘭特的法律費用,此外還有訴訟及訴訟機構和證人保護計劃的費用。在馬蘭及其同案犯的案件中,公訴失敗,而費用則達到了天文數(shù)字,幾近1200萬蘭特(200萬美元),也由國家來負擔。在一個資金緊張,教育、醫(yī)療、住房等諸多領域問題重重、亟待解決的國家,必須在國家能夠負擔什么的問題上作出艱難的抉擇。
我們也不能允許這類侵犯人權案件的細節(jié)向大眾傳播的時間過長,因為這會讓許多人悲傷沮喪,對脆弱的和平與穩(wěn)定造成過大的干擾。我們當然做不到像納粹的“追殺者”那樣直到50年后的今天仍然窮追不舍。我們必須平衡正義、責任、穩(wěn)定、和平與和解的各種要求。我們完全可以實行冤冤相報的正義,讓南非倒在廢墟中—如果這也稱得上勝利,那就真是皮洛士的勝利5,得不償失了。
審判方案不可行的另一些重要原因在于舉證困難。刑事法庭需要案件中涉及的證據經過極嚴格的審查,且必須就案件提出確鑿無疑的理由。在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處理的許多案件中,事件的唯一幸存證人就是罪犯本身,而他們又利用國家的大量資源銷毀證據,掩蓋其罪惡行徑。最令人不堪忍受的是,在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調查過程中,我們發(fā)現(xiàn)種族隔離的支持者一有機會便謊話連篇。上至內閣部長、警察局局長,下到無一官半職的普通支持者,無一例外。他們撒起謊來肆無忌憚、毫不動搖,就像在趕就要過去的時髦。法庭上常常是一個不知所措的受害者與幾個肇事者對質,后者一般都是警官和武裝部隊的軍官。他們后來在申請大赦時,承認作了偽證。(委員會與法庭相比被證明是取得真相的更好途徑:大赦申請者必須表明他們已經披露了全部事實,方可獲得赦免,因而正常的法律程序倒了過來,申請者不再極力推卸披露全部事實的責任。)大法官或地方法官必須有非凡的勇氣,才能在白人警官的陣營前,對一個孤獨的證人、一個黑人作出有利的判決。
難怪司法系統(tǒng)在黑人中間臭名昭著。人們認為大法官、地方法官和警察沆瀣一氣,讓正義流了產。直到最近,所有地方法官和大法官仍然都由白人擔任,他們認同白人同胞的思想和偏見,享受著種族隔離給他們提供的巨大特權,因此認為任何反對現(xiàn)狀的行為都是共產主義煽動的結果。他們一般都支持政府的行政和立法部門,反對被法律排斥在其祖國的管轄之外的黑人。舊制度中的許多大法官都是厚顏無恥的政治受聘者,心甘情愿做不公正制度的同謀,因此對司法制度的名譽毫無補救之功。當然,其中也偶有例外,但總的來說,籌碼是大大不利于黑人原告或被告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恢復南非黑人對名譽掃地的警察和司法系統(tǒng)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