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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導論》第6章 自由(27)

哲學導論 作者:(美)羅伯特·C·所羅門


“弱決定論”立場的關鍵在于,一項行動或一個決定,盡管完全是被決定的,只要它“是通過行動者的品性產(chǎn)生的”,就是自由的。比如,約翰·斯圖亞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就以下面這種方式為這樣一種立場辯護: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論因果關系與必然性①

因果性規(guī)律是否在同樣嚴格的意義上顯現(xiàn)于人類行動和其他現(xiàn)象,這個問題是關涉意志自由的著名爭論。至少遠在貝拉基(Pelagius)時代,這一問題就區(qū)分了哲學世界和宗教世界??隙ǖ囊庖娡ǔ1环Q作必然性學說,它宣稱人類意志和人類行動是必然的和不可避免的。否定的意見主張,意志并不像其他現(xiàn)象那樣,為前提條件所決定,它是自我決定的。確切地說,我們的意志并不是原因的結(jié)果,或者說,它們至少沒有絕對一致地服從的原因。

我已經(jīng)非常充分顯然地表明,前一種說法是我認為正確的意見,只是它常常使用了令人誤解的術語來表達,并且通常以不清不楚的方式加以理解,從而阻礙了對它的接受,在接受時又曲解了它的影響。哲學家們所持的形而上學的自由意志理論(由于對它的實際感觸,全人類對它有著或大或小的共同性,因而絕不與相反的理論不一致)之所以被創(chuàng)造出來,是因為承認人類行動是必然的這一假定方案,被認為與每一個人的直覺意識不一致,有損于人類的驕傲,甚至降低了人類的道德本性。我不否認,這一學說時有以上這些責難,而我會加以表明的是,這些責難得以滋生的誤解,非常不幸地并不限于這一學說的反對者,它的許多支持者,或許我要說它的絕大多數(shù)支持者,都難脫干系。

確切地說,這種被稱作哲學必然性的學說就是:倘若知道一個人心靈中的動機,倘若同時又知道這個人的性格和性情,那么,他的行為方式就可以被準確無誤地推斷出來;如果我們徹底了解這個人,并且知曉作用于他的全部誘因,那我們就能像預測一切物理事件那樣準確地預告他的行為。我所提及的這個命題僅僅是對普遍經(jīng)驗的一個解釋,是對每個人內(nèi)心所想用言詞表達出來的一個陳述。相信自己徹底了解一切情形的情況和所涉不同人的性格的人,他會毫不猶豫地預告他們將會如何行動。無論他實際上可能感覺到多大程度的懷疑,這種懷疑都出自如下的不確定性:他是否確實了解情況,是否確實了解某個人的性格,是否達到了所要求的準確性程度;而絕不會出自這樣的想法:如果他確實了解這一切,會有什么樣的行為依然存在著不確定性。然而,這種全然的確信與我們所謂的自由情感沒有一絲一毫的沖突。我們并未感覺自己更少自由,因為我們?yōu)閯e人所確知的那些東西,很好地確保了我們在具體情形下會怎樣行動。相反,我們常常把對我們會有什么樣的行為的懷疑看作不了解我們的性格的一個標志,甚至有時會把這種懷疑當成一種責難加以抱怨。主張意志自由的宗教形而上學家,總是堅持這一點與神對我們行動的預知是一致的:既然與神的預知一致,那么就與一切預知一致。我們可以是自由的,不過別人有理由完全確信我們會把我們的自由作何用。因此,這一學說并不認為我們的意志和行動是我們心靈的先前狀態(tài)的不變結(jié)果,同時也不與我們的意識相矛盾,或者說,我們的意識并不感到有失體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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