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東亞史》(17)

東亞史(插圖第4版) 作者:(美)羅茲·墨菲


1.6 傳統(tǒng)體系

東亞社會的基礎是個人德行而不是法律,在今天依然如此。當然,這并不能保證人人都是道德圣人,也不能阻止少數人掌握財富和權力后走向腐敗、濫用權力。這和其他地方的情況是一樣的。但是,對大多數人,在絕大多數時間,這個體系確實意味著人們在竭力最小化社會沖突:通過全能的家庭體系,多數沖突得以解決,社會秩序得以維護。然而,東亞社會不斷出現農民起義、盜匪、海盜和犯罪行為,特別是在王朝衰落期或者政治控制削弱時期尤其動蕩--如德川時期的日本和李朝末期的朝鮮,社會和經濟體系都被形勢的變化打亂了。在這樣的時代,民間秘密會社迅速蔓延,農村局勢動蕩不安,儒家所倡導的“和諧”的社會結構開始崩潰。官員和下屬之間是一種父親般的關系,而居于最高位的皇帝則是所有臣子的慈父。東亞沒有獨立的商人中產階級或專業(yè)人士中產階級(這個階級在現代西方社會誕生時期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在東亞,他們或從屬于國家,或被有機地整合進國家體制。宗教人士的處境也是如此,沒有任何獨立的教會權力(除了中世紀日本的某個時期),也沒有任何其他的機構能夠與國家相抗衡。國家制定了詳細的法典,內容主要是針對刑事犯罪行為。在省級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監(jiān)督下,由基層的縣令來執(zhí)行法典所規(guī)定的相關程序。但是,因為非正式的地方、家庭和宗族系統(tǒng)處理了許多案件,大多數時候人們并沒有將案件報官。這是一個編織綿密的體系,任何越軌行為都會被勸阻,以至于人們將東亞社會稱之為“自律社會”。儒學倫理所規(guī)定的個人美德或德行,如誠實、正直、忠誠、孝順(對自己父母的尊重)、真誠和仁慈等,都是社會行為的規(guī)范。這樣,儒學發(fā)揮了某些宗教的作用(雖然它沒有關于死后世界的神學理論或訓導),還發(fā)揮了類似西方法律的作用。

即使在帝國崩裂時期或改朝換代之時,這個體系也基本上不變。往往是在無政府狀態(tài)還在蔓延的困難時期,傳統(tǒng)體系的復興就開始了。這大概是因為這個體系已經被證實是有效的,至少實現了東亞人所看重的社會目標:社會和諧、沖突最小化和群體合力共求物質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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