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古典散文:西塞羅[1]
第一節(jié) 生平簡介
公元前106年1月3日(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2,節(jié)1),[2]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生于沃爾斯克(Volsci)地區(qū)的小鄉(xiāng)鎮(zhèn)阿爾皮努姆(Arpinum),即現(xiàn)在的阿爾皮諾(Arpino)——位于利里斯河(Liris)東岸,距離羅馬60英里的東南方。公元前188年,該市居民獲得公民權(quán)。西塞羅所屬的氏族Tullii或許是沃爾斯克王圖盧斯·阿提烏斯(Tullus Attius)[3]的后裔之一。而公元前107至前87年期間7次當選執(zhí)政官的馬略(Caius Marius,公元前157-前86年)是西塞羅(Cicero,古拉丁語“cicer”本義為“豌豆”,原本是西塞羅祖先的綽號)在故鄉(xiāng)的姻親之一,影響了演說家西塞羅的榮譽意識。演說家的祖父是一個有聲望的市府官員,但思想比較傳統(tǒng),仇視希臘文化,不愿離開故土去羅馬做官。演說家的父親娶“出身高貴,品行端正”的赫爾維婭(Helvia;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1,節(jié)1-2)為妻,屬于有教養(yǎng)的騎士階層,思想比較開通,不再憎惡希臘文化,想到羅馬當官,但由于身體孱弱而未能如愿(據(jù)說死于公元前64年)。父親在家鄉(xiāng)城市里有一個不大的莊園,所以家境比較殷實。為了讓兒子受到良好的傳統(tǒng)教育,演說家的父親離開家鄉(xiāng),把16歲的西塞羅和比西塞羅小3歲的胞弟昆·西塞羅(Quintus Cicero)帶到羅馬。
在羅馬,西塞羅遇到了一生的朋友阿提庫斯(Titus Pomponius Atticus)——伊壁鳩魯主義者、后來的銀行家和西塞羅文章的編輯。在那里接受初等教育后,西塞羅便開始學習互為補充的修辭學和哲學,聆聽希臘修辭學家和哲學家講學。其中,最先影響西塞羅的是伊壁鳩魯學派菲羅德姆斯(Philodemus,約公元前110-前40或前35年)的教誨和言辭能力。不過,雅典學園的校長、懷疑主義哲學家斐?。ü?54或前153-前84或前83年)[4]的講座(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3,節(jié)1)給西塞羅留下的印象最深刻。西塞羅住在斐隆別墅期間,上午練習口才(朗誦),下午在花園里辯論。在斐隆的調(diào)教下,西塞羅具有這樣的傾向:對言辭美的崇拜和這種言辭能力在城邦中所產(chǎn)生的對國家和榮譽的熱愛(參格里馬爾,《西塞羅》,頁23)。在青年時代,西塞羅跟隨最有名的演說家是馬·安東尼[M.Antonius,公元前143-前87年,后三頭之一(triumvir)安東尼的祖父]和盧·克拉蘇(L.Crassus,公元前140-前91年,公元前95年任執(zhí)政官)。其中,馬·安東尼偏重于演說實踐,重視合適的原則,要求內(nèi)容與形式都應當恰如其分。而盧·克拉蘇基本保守共和黨立場,在演說術(shù)方面強調(diào)理論的重要性,其演說辭的特點是嚴肅中含機敏,雅致而雄辯。在此期間,西塞羅受到了實際的演說教育。這兩位著名的演說家和西塞羅的法律老師(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3,節(jié)1)、占卜官斯凱沃拉(Quintus Mucius Scaevola)都是西塞羅父親的朋友。
西塞羅的第一次政治亮相是公元前80年為阿墨里努斯(Sex.Roscius Amerinus)進行法律辯護。案件是這樣的:阿墨里努斯的父親被人殺害,阿墨里努斯被他的族人控告弒親。在訴訟辯護詞《為阿墨里努斯辯護》(Pro Roscio Amerino或Pro Sex.Roscio Amerino)中,西塞羅攻擊公元前82至前79年的獨裁者蘇拉的親信、獲釋奴克里索格努斯(Chrysogonus),因為阿墨里努斯的族人與克里索格努斯狼狽為奸,企圖攫取死者的巨額遺產(chǎn)。雖然西塞羅獲得了辯護的勝利,但是由于案件涉及蘇拉統(tǒng)治時期對反對派的掠奪和迫害,朋友勸西塞羅放棄律師事務。隨后西塞羅就以(肺)健康和完善演說技巧為由離開羅馬(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3,節(jié)2-5)。[5]
公元前79年,西塞羅第一次前往希臘讀大學。當時,這是一件新鮮事。在雅典,西塞羅聽“第三學園派”哲學家、阿斯卡?。ˋscalon)人安提奧科(亦譯“安條克”)——斐隆的接班人——6個月的課(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4,節(jié)1)。與此同時,西塞羅和老演說家、敘利亞人德梅特里奧斯(Demetrios)練習演說。之后,西塞羅游歷整個小亞細亞,向那里最重要的演說家學習。第一個學習對象是來自斯特拉托尼基(Stratonikeia)的卡里亞人(Carian)墨尼波斯(Menippos)。西塞羅認為,這位墨尼波斯是當時小亞細亞最好的演說家:講話不矯揉造作,不違背好的品味。小亞細亞最重要的演說術(shù)老師還有馬格尼西亞(Magnes或Magnesia)的狄奧尼修斯(Dionysius或Dionys)、克尼多斯(Knidos)的埃斯庫洛斯(Aischylos)和埃德雷米特(Adramyttion,小亞細亞海濱城市)的色諾克勒斯(Xenokles)。但是西塞羅并不滿足,于是又到羅得島,拜師廊下派哲學家珀西多尼烏斯(Poseidonios)。演說術(shù)老師阿波羅尼俄斯(Apollonius)——摩?。∕olon)的兒子——教授西塞羅在演說時約束青年時期自由不羈與奔放感情(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4,節(jié)4)。兩年的學習之旅使得西塞羅的演說風格“完全改變”:
我不再太激烈地鼓足我的嗓音,我的演講方式現(xiàn)在似乎成熟,我的肺獲得了力量,我的身體也有些強壯了(譯自《古羅馬文選》卷二,前揭,頁113)。
從西塞羅的演說術(shù)學習來看,他的演說成熟指的是較為折中,介于崇尚華麗的亞細亞風格與崇尚簡樸的阿提卡風格之間。
公元前77年西塞羅返回羅馬時,由于蘇拉獨裁被取消,政治氣氛趨于活躍,所以西塞羅可以繼續(xù)從事訴訟演說。西塞羅的演說為他贏得了聲譽和人民的好感,成功地為他的仕途鋪平了道路。公元前76年12月5日,西塞羅第一次當官:開始任西西里島西部利利巴厄姆(Lilybaeum,位于今天的馬爾薩拉和巴勒莫之間)的財政官(Qu?stur),主要職責是負責西西里向羅馬的糧食(主要是小麥)供應(公元前75年)。與西塞羅盡職盡責和無私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公元前73至前71年任西西里島總督的維勒斯(G.Verres)大肆壓榨人民。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公元前71年末,西西里人民控告卸任的維勒斯,并請西塞羅為他們辯護。于是,公元前70年西塞羅成為控訴公元前74年的前裁判官(Propr?tor)維勒斯的主訴人。由于維勒斯出身元老家庭,在貴族派中有強大的庇護人,案件的審理受到種種阻撓。盡管如此,西塞羅還是全力收集充分的證據(jù),盡心書寫法庭演說辭《控維勒斯》(In C.Verrem或In Verrem),迫使維勒斯在開庭審理第一階段尚未結(jié)束時就選擇羅馬法的自動放逐權(quán),匆忙逃離羅馬(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6-8)??梢?,西塞羅的出庭是一次有說服力的成功,成功的理由就是強力演說家和律師的聲譽。西塞羅的出庭與其說是當辯護人,倒不如說是當主訴人。西塞羅心平氣和地思考,就像他心平氣和一樣。這件訴訟案讓西塞羅贏得了巨大的政治聲譽,使得他在公元前70年成功當選市政官(?dil)。市政官的職責是組織娛樂表演和戲劇演出,費用由組織者自己提供。公元前69年,在財力并不雄厚的條件下,西塞羅還是盡可能地恪盡職守,開展了3類娛樂活動,并把西西里人出于感激運送給他的小麥分給了人民。
公元前66年,深孚眾望的西塞羅輕松地當選裁判官。當時由于在與(小亞細亞)龐托斯(Pontos)國王米特里達梯(Mithridates)進行的戰(zhàn)爭中曾是元老院議員的貴族派統(tǒng)帥盧庫盧斯(Lucius Lucullus)[6]受到元老院的限制,而繼任者格拉布里奧(Manius Glabrio)指揮不力,難以取勝(《論龐培的最高權(quán)威》,章9),保民官蓋·曼尼利烏斯(Gaius Manilius)提出任命有軍事才能的民眾派政治家龐培擔當最高統(tǒng)帥。西塞羅發(fā)表他的第一篇政治演說辭《論龐培的最高權(quán)威——致羅馬人民》(De Imperio Cn.Pompei ad Quirites Oratio)——簡稱《論龐培的最高權(quán)威》(De Imperio Cn.Pompei),又稱《為蓋·曼尼利烏斯法辯護》(Pro Lege Manilia),支持該提案。法案的通過拉近西塞羅與同鄉(xiāng)龐培的關系(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9)。
公元前64年7月29日,西塞羅憑借他那獨立、實用的政治口號和演說聲譽,擊敗昔日支持蘇拉的破落貴族喀提林(其競選綱領的核心取消債務旨在贏得破產(chǎn)農(nóng)民、城市平民、破落貴族等社會階層的支持),以百人團全票通過的絕對優(yōu)勢同另一位競選人希普里達(Gaius Antonius Hybrida,演說家安東尼的兒子)當選羅馬最高行政官執(zhí)政官(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10-11)。西塞羅試圖通過協(xié)同政治(concordia ordinum)政策,即貴族(nobiles)與騎士階層(equites)聯(lián)盟,對抗平民派以及領導人愷撒和龐培,祛除政治極端化的危險。所以在任執(zhí)政官期間,西塞羅做的一件大事就是代表貴族與騎士階層的利益,反對由保民官魯盧斯(Publius Servilius Rullus)提出的土地分配法案(阿庇安,《羅馬史》卷十四,章2,節(jié)10-14;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12),而該法案的幕后主使人是后來的前三頭成員(triumvir)愷撒和克拉蘇。
另一件大事就是粉碎喀提林陰謀。在小加圖的提議下,西塞羅被人們尊為“國父”(阿庇安,《羅馬史》卷十四,章1,節(jié)3-7)。肆無忌憚的政治冒險家喀提林(Lucius Sergius Catilina)在他第二次競選執(zhí)政官失敗的秋天(第三次競選的前夕)成為西塞羅最危險的敵人。西塞羅懂得用演說術(shù)的力量把喀提林逐出羅馬。但是,喀提林團伙在埃特魯里亞組建了一支軍隊,主要是蘇拉的退伍老兵。得到消息后,西塞羅連續(xù)發(fā)表演說,揭露喀提林陰謀。在元老院通過特別決議、授權(quán)執(zhí)政官全權(quán)處理以后,西塞羅逮捕并處死了返回羅馬的其他喀提林陰謀首領(公元前63年12月5日),盡管遭到平民派特別是愷撒的強烈反對(阿庇安,《羅馬史》卷十四,章1,節(jié)6)。以愷撒為首的平民派或許有理由認為,這是違法的。不久以后,喀提林及其軍隊被消滅(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14-23)。
西塞羅自我感覺是羅馬的救世主。不過,西塞羅的這種態(tài)度后來遭致厄運,尤其是公元前60年“前三頭(triumvirī,即愷撒、龐培與克拉蘇,西塞羅稱之為“有史以來最臭名昭著、最可恥、最可惡的聯(lián)合”)”在羅馬占優(yōu)勢以后。公元前58年初,保民官克洛狄烏斯借口西塞羅未經(jīng)法庭審判便處死喀提林分子違法,提出放逐西塞羅的法案(阿庇安,《羅馬史》卷十四,章3,節(jié)15)。在求助無門的情況下,西塞羅不得不自愿流亡,被迫離開羅馬,經(jīng)由南意大利前往希臘,在馬其頓東部的特薩洛尼克(Thessaloniki)安頓下來。在遭放逐一年半以后,羅馬政治形勢發(fā)生微妙的變化:龐培開始接近元老院,保民官彌洛(Titus Annius Milo)積極支持召回西塞羅(阿庇安,《羅馬史》卷十四,章3,節(jié)16)。在朋友們的努力下,公元前57年8月,元老院通過了召回西塞羅的決議。同年9月,西塞羅聞訊返回羅馬(流亡16個月),受到人們熱烈歡迎,國家也出資修復了遭到毀壞的羅馬住宅和鄉(xiāng)間莊園。不過,出乎西塞羅意外的是,他不再是羅馬政治的主角了(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28-35)。
公元前56年秋,“前三頭(triumvirī)”會聚意大利北部的小城盧卡,重新分配權(quán)力和利益。譬如,龐培和克拉蘇任執(zhí)政官,愷撒在諸省的總督任期再延長5年(阿庇安,《羅馬史》卷十四,章3,節(jié)17)。此后,派別斗爭更加劇烈,甚至無法按照法律程序選舉官員。公元前53年克拉蘇死于對帕提亞的戰(zhàn)爭(阿庇安,《羅馬史》卷十四,章3,節(jié)18)以后,三足鼎立演變成了兩強相爭,羅馬陷入了獨裁的危險。在此期間,西塞羅不得不調(diào)整自己的社會參與方式。一方面,西塞羅要周旋于巨頭們之間,忙于訴訟事務,為各種案件辯護。雖然在具有政治色彩的訴訟[《為塞斯提烏斯辯護》(Pro Sestio)和《為凱利烏斯辯護》(Pro Caelio)]中,西塞羅還多次當輝煌的演說家,但是在起訴殺死克洛狄烏斯的彌洛(阿庇安,《羅馬史》卷十四,章3,節(jié)21以下)的訴訟中,西塞羅不能保護他的當事人免遭誤判(公元前52年)(參《古羅馬文選》卷二,前揭,頁51)。另一方面,西塞羅又忙里偷閑,結(jié)合自己的實踐,思考演說理論和國家問題,開始著書立說。公元前55年以后,西塞羅在文學創(chuàng)作——《論演說家》(De Oratore)、《論共和國》(De Re Publica)、《論法律》等——中尋找安慰,并且樂此不疲地夸耀自己在鎮(zhèn)壓喀提林陰謀中的功績。
依據(jù)公元前52年龐培任執(zhí)政官時通過的一項法律,西塞羅獲得了基里基亞(Kilikien)行省總督的職位和一支常備作戰(zhàn)部隊的指揮權(quán)。盡管西塞羅擔心,在關鍵時刻他若不在場,羅馬會陷入他所預見的政治危機,盡管西塞羅也牽掛他的不幸的女兒,可西塞羅還是在公元前51年4月前往小亞細亞的基里基亞,赴任無足輕重的行省總督。7月31日,西塞羅抵達基里基亞。8月3日,西塞羅前往伊康(Iconium)——今科尼亞(Konya)——接管他的部隊。西塞羅一如既往地盡職盡責。10月初,西塞羅向反叛的山地部落開戰(zhàn),取得了幾次戰(zhàn)役的勝利。從一封寫給小加圖的長信(西塞羅,《致親友》卷十五,封4)來看,當月末西塞羅率軍包圍了賓德尼蘇斯(Pindenissum),但是57天以后才攻克這個要塞。在統(tǒng)管行省期間,西塞羅還處理復雜的金融事務。譬如,西塞羅降低他的朋友布魯圖斯曾派人出面借給塞浦路斯島薩拉米斯城(Salamis)的貸款的利息額,成功地使許多曾掠奪各自城邦財富的希臘行政官員退贓。盡管西塞羅管理十分成功,可他不想超過規(guī)定的任期,更擔心帕提亞(安息)人的威脅會延長他對軍隊的指揮權(quán),于是在公元前51年10月1日啟程回羅馬(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36)。
由于西塞羅取道雅典,從海路到佩特雷(或Patrai,今Patras),公元前51年11月24日才抵達布倫迪西烏姆,所以回到羅馬時已經(jīng)是公元前50年1月4日。當時,羅馬正處于愷撒與投奔元老黨的龐培之間的內(nèi)戰(zhàn)前夕。1月7日,元老院通過元老院最后令,將愷撒置于法律保護之外。在元老院拒絕按照盧卡協(xié)議任命愷撒為公元前49年執(zhí)政官以后,1月12日,愷撒率領征戰(zhàn)高盧的軍隊渡過界河盧比孔河(Rubikon),正式拉開戰(zhàn)爭的序幕。統(tǒng)帥龐培率領共和軍撤出羅馬,同執(zhí)政官和元老院一起駐扎在坎佩尼亞地區(qū)。盡管西塞羅也跟隨龐培前往,可西塞羅本人不贊同統(tǒng)帥龐培放棄意大利、到東方去動員羅馬帝國的兵力的計劃。在3月龐培離開意大利到希臘的時候,西塞羅住在福爾米亞(Formiae)的別墅,被龐培委任一項軍事指揮權(quán),負責在居民中征兵和警戒海岸防御線。而西塞羅的妻子和女兒得到阿提庫斯的經(jīng)濟幫助和保護,并由于西塞羅的許多友好表示而得以住在愷撒的營地。當龐培去布倫迪西烏姆,率軍穿越亞得利亞海時,愷撒及其幕僚向西塞羅伸出橄欖枝。但是西塞羅不答應,榮譽和友誼令他依附于龐培。不過由于西塞羅的女婿多拉貝拉效忠于愷撒,是愷撒的代理人,西塞羅同意與愷撒會面。會見在愷撒從布倫迪西烏姆返回羅馬的途中,最終因為西塞羅拒絕以愷撒加入日后的新元老院為條件繼續(xù)內(nèi)戰(zhàn),會見雙方不歡而散。在極力斡旋失敗后,西塞羅面臨痛苦的政治方向抉擇。經(jīng)過長時間的猶豫以后,西塞羅于6月7日出海到塞薩洛尼基,投奔龐培的軍營。但西塞羅很快發(fā)現(xiàn)自己的選擇是錯誤的,因為龐培的軍隊指揮無力,軍紀渙散。由于這個致命的弱點,公元前48年8月9日,龐培兵敗希臘的法爾薩洛斯(
、Pharsalos或Pharsalus)[7]戰(zhàn)役(阿庇安,《羅馬史》卷十四,章11,節(jié)72以下),龐培本人逃往埃及,并遭到殺害。龐培逃亡后,小加圖建議西塞羅擔任龐培余部的統(tǒng)帥。西塞羅的拒絕招致龐培長子及其朋友們判處的叛國罪罪名。在小加圖的幫助和資助下,西塞羅逃出軍營,返回意大利的布倫迪西烏姆。在那里,西塞羅陷入了家庭的煩惱:西塞羅投奔龐培不僅遭到弟弟昆·西塞羅的譴責,還得不到妻子泰倫提婭的原諒。公元前47年9月25日,愷撒與西塞羅在塔倫圖姆會見。由于談話友好,次月初西塞羅得以返回羅馬(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37-39)。
公元前46年,在獲悉羅馬典型的廊下派哲人小加圖在烏提卡城自殺身亡[8]以后,西塞羅寫了一篇《小加圖頌》(Cato),現(xiàn)已完全散失。不過,此文激發(fā)愷撒寫作兩卷本《反小加圖》(Anticatones或Anti-Cato)(阿庇安,《羅馬史》卷十四,章14,節(jié)99)。在文中,愷撒肯定了小加圖的道德和西塞羅的文筆(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39)。他們的爭論聚焦于一些公民生活觀念的問題。
盡管愷撒友好對待西塞羅,可愷撒的專制(公元前46-前44年)給西塞羅帶來了恥辱的痛苦,使得西塞羅政治消極,甚至想放棄演說活動,完全獻身于學術(shù)研究[麥克科馬可(John R.Maccormack):道德與政治——西塞羅如何捍衛(wèi)羅馬共和國,參《西塞羅的蘇格拉底》,前揭,頁53]。或許由于這個原因,這個時期成為西塞羅寫作的豐收時節(jié)。其中,重要的哲學文章有《布魯圖斯》(Brutus)和《演說家》(Orator),哲學著作——有利于希臘哲學在羅馬知識階層的傳播——有《論至善和至惡》(De Finibus Bonorum et Malorum)、[9]《圖斯庫盧姆談話錄》、《論神性》、《學園派哲學》等。
愷撒被以布魯圖斯與卡西烏斯為首的共和派謀殺(公元前44年3月15日)以后,西塞羅重出羅馬政壇,支持共和派,例如曾對大赦令發(fā)表一篇很長的頌詞(阿庇安,《羅馬史》卷十四,章19,節(jié)142)。然而,由于布魯圖斯、卡西烏斯等共和派首領缺乏政治遠見,一方面不信任西塞羅,另一方面又忽視了愷撒的左右手安東尼和外甥屋大維的威脅,很快陷入被動的境地,不得不離開意大利。當年的執(zhí)政官、愷撒派人物安東尼乘機攫取國家政權(quán)。隨即,愷撒的繼子屋大維從希臘軍營返回羅馬,要求享有合法的繼承權(quán)。此時,西塞羅已經(jīng)成為元老共和派的領袖人物,但受到安東尼的威脅(《安東尼致西塞羅》,公元前44年4月2日),[10]而安東尼與屋大維又開始內(nèi)斗。在這種情勢下,想利用屋大維的力量的西塞羅與因勢單力薄而傾向于元老院的屋大維結(jié)盟,宣布安東尼為公敵,聯(lián)合對抗安東尼(阿庇安,《羅馬史》卷十五,章8,節(jié)50)。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戰(zhàn)前準備,內(nèi)戰(zhàn)于年底爆發(fā)。公元前43年4月下旬,聯(lián)軍擊潰安東尼的軍隊。在此期間,即從同年9月至次年4月,斗爭激情高昂的西塞羅效法古希臘狄摩西尼抨擊馬其頓國王腓力,連續(xù)發(fā)表14篇《反腓力辭》(Philippicae),抨擊愷撒的繼承人安東尼(阿庇安,《羅馬史》卷十五,章8,節(jié)52以下;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42-45)
但是,之后形勢發(fā)生了逆轉(zhuǎn)。首先,安東尼和統(tǒng)帥愷撒原有軍隊的雷必達(Marcus Aemilius Lepidus,亦譯:勒皮杜斯)組成聯(lián)軍。接著,在當年7月,屋大維效法愷撒,以元老院拒絕推舉他當執(zhí)政官為由率軍攻占羅馬。在公元前43年8月當選執(zhí)政官以后,屋大維宣布廢除元老院通過的針對安東尼與雷必達的法案,也宣布愷撒的刺殺者不受法律保護。最后,屋大維、安東尼和雷必達于9月會晤,結(jié)成“后三頭(triumvirī)”,共同對抗共和派,并擬定了公敵的名單(阿庇安,《羅馬史》卷十六,章1-2)。由于安東尼的堅持,西塞羅名列公敵名單中。于是,西塞羅聞訊逃離圖斯庫盧姆(Tusculum)莊園。公元前43年12月7日,[11]西塞羅在逃往中被安東尼的追軍殺害。西塞羅的頭顱和雙手被百夫長赫倫尼烏斯(Herennius)斬下,并且在安東尼的授意下,被釘在昔日西塞羅發(fā)表反對安東尼的演說的、位于羅馬廣場的講壇上示眾[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46-49;阿庇安,《羅馬史》卷十六,章4,節(jié)19-20;李維,《建城以來史》卷一百二十,殘篇;塔西陀,《對話錄》(Dialogus),章17,節(jié)2;老塞涅卡,《勸慰辭》(Suasoriae)篇6,節(jié)17]。即使在最后的年月里,西塞羅也有時間寫內(nèi)容豐富的哲學作品《論義務》。這是寫給兒子馬爾庫斯——內(nèi)戰(zhàn)后曾任執(zhí)政官(阿庇安,《羅馬史》卷十六,章6,節(jié)51)——的。
第二節(jié) 修辭學作品
資料顯示,真正的古羅馬修辭學發(fā)軔于公元前2世紀:起初由古希臘學者講授,后來由老加圖、荷爾滕西烏斯等人研究,他們闡述的是希臘化時期偏重技巧與規(guī)范的修辭學理論。這種修辭學理論遭到西塞羅的反對(《致赫倫尼烏斯》卷一,章1;卷四,章1-7)。在亞里士多德的修辭學理論的啟發(fā)下,西塞羅提出了一些革新的辦法,主張發(fā)揮修辭學的一般原理。
一、《致赫倫尼烏斯》
現(xiàn)有完整保存下來最古老的羅馬修辭學著作是公元前1世紀的修辭學作品《致蓋·赫倫尼烏斯[12](論公共演講的理論)》[Ad C.Herennium(De Ratione Dicendi)],簡稱《致赫倫尼烏斯》或《修辭學——致赫倫尼烏斯》(Rhetorica ad Herennium),通稱《第二修辭學》(Rhetorica Secunda)或《新修辭學》(Rhetorica Nova)。有些學者認為,這部著作雖然以手抄本的形式偶然入選西塞羅的文集,但是實際上是一個不出名的校長寫的。這個校長可能是第一個按照古希臘教科書的典范發(fā)表拉丁語修辭學作品(約公元前85年)的古羅馬人,甚至還有幾個學者認為,其作者與修辭學家科爾尼菲基烏斯(Cornificius)同一。不過,西方學界的主導性意見是把《致赫倫尼烏斯》視為西塞羅的作品。
希臘教科書典范僅僅保存在少數(shù)殘篇中。所幸,獻給蓋·赫倫尼烏斯(Caius Herennius)的4卷本《致赫倫尼烏斯》系統(tǒng)地介紹了古希臘學校修辭學的概況。在后來的古希臘社會和古羅馬,修辭學校都是最重要的教育機構(gòu),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后來大學的角色。作為古羅馬第三級教育的專業(yè)學校即修辭學校很片面地只針對演說術(shù)培訓。不過,在古代社會起重要作用的正是講辭(包括表態(tài)型、司法型和議事型),[13]尤其是司法型(genus iudiciale)和議事型(genus deliberativum,見卷一,章2,節(jié)2)。
越來越系統(tǒng)化的演說術(shù)的5個部分漸漸產(chǎn)生了。第一個部分是取材(inventio),即素材的發(fā)現(xiàn)和處理。第二個部分是布局(dispositio)或構(gòu)思(ordo),即把素材編排在一個演說辭中。演說辭主要包括4個部分,依次是引言(exordium)、敘述(narratio)、論證(argumentatio)——包括劃分(divisio)、確證(confirmatio)和反駁(refutatio)——和結(jié)束語(conclusio)。第三個部分是風格(elocutio,章法),即寫成文字,潤色(ornatus)——尤其是修辭——是最重要的部分。第四個部分是講稿的記憶(memoria)(記憶法)。最后的部分是表演(actio)或者演說(pronuntiatio),即借助于聲音、表情和手勢朗誦演說辭(卷一,章2,節(jié)3-章3,節(jié)4)。
引言(卷一,章3,節(jié)5-章7,節(jié)11)分為兩種:開門見山式(prooimion,“短小的引句”或“單刀直入”,參亞里士多德,《修辭學》卷三,章13-14,1414b)和巧妙式(ephodos,即通過隱瞞和掩飾,影響和改變結(jié)果,從而在完成講話任務時取得優(yōu)勢)。
在演講辭中,司法型是重要的類別。司法案例分為4種類型:高尚的(honestum)、可恥的(turpe)、可疑的(dubium,即部分高尚,部分可恥)和微不足道的(humile;卷一,章3,節(jié)5)。不同的司法案例類型有不同的引言。可疑的需要采用開門見山,微不足道的需要設法引起聽眾的注意,高尚的既可用開門見山,又可用巧妙,而可恥的需要采用巧妙,除非有通過攻擊對手贏得聽眾的善意的辦法。說服聽眾有4種方法:討論自己、對手和聽眾的人格以及討論事實本身(卷一,章4-5)。
必須采用巧妙的3種情況:案件是可恥的,聽眾業(yè)已疏離;聽眾業(yè)已被對手的演講說服;前面的演講已讓聽眾疲倦。針對第一種情況,要考慮的不是行動,而是行為者,采用類比的方法;針對第二種情況,應當首先討論對手的核心要點,應當從對手的一段陳述——尤其是最后的那段陳述——入手,表現(xiàn)出猶豫不決,并發(fā)出感嘆;針對第三種情況,應當采用輕松愉快的話語,例如寓言、故事、諷刺、曲解詞義、模棱兩可、含沙射影、逗弄、故作天真、夸張、概括對手的論證、雙關、突轉(zhuǎn)、比較、趣聞、軼事、詩句,或者直接挑戰(zhàn)對手,或者微笑和同意(卷一,章6)。
無論是開門見山,還是巧妙,都要達成共同的目的:使得聽眾專心聽講,樂意聆聽和傾向于自己(卷一,章7)。
敘述(卷一,章8-9)主要分為兩種:基于事實的敘述和基于人的敘述。其中,基于人的陳述應當表現(xiàn)出活生生的文體和人的各種各樣的性格特征(章8)。而基于事實的陳述又分為3種:傳說的、歷史的和現(xiàn)實的。事實陳述具有3個基本特點:簡潔、清晰和有理(章9)。
陳述事實以后,就要分析敵我意見的一致性和分歧性,然后劃分(distributio)討論的要點:列舉(enumeratio)和說明(expositio)將要討論的要點(不超過3個為宜),之后才轉(zhuǎn)入論證(卷一,章10-17):確證(confirmatio)和反駁(refutatio)。辯護有3個類型:推測性的、法律性的和審判性的。其中,法律性辯護分為文字與精神、沖突的法律、含義模糊、定義、移情和類推。審判性辯護分為確定的和設想的。從法律性辯護和審判性辯護都可以找到裁定的要點。
在第一卷討論司法案例的類型、功能和方法以后,將在第二卷里討論最重要、最難的部分:取材(卷二,章1)。
推測性辯護(卷二,章2-8)包括6個部分:或然性、比較、指證、假設性證明、后續(xù)行為和確證性證明(卷二,章2)。其中,或然性包括動機和生活方式(卷二,章2-3)。比較的內(nèi)容包括罪行對當事人與他人的利害關系,進而指出當事人與罪行有關或無關。指證有6種:地點、時間、時段、場合、成功的希望和逃罪的希望(卷二,章4)。假設性證明分成3個時期:犯罪之前、犯罪之時和犯罪之后。后續(xù)行為指當事人有罪或無罪的表征,如羞愧、支支吾吾和精神崩潰(卷二,章5)。確證性證明(卷二,章6-8)有專門的論題(只有控方或辯方使用的論題)和普通的論題(控辯雙方都使用的論題:提出或反對證詞、刑訊逼供的證詞、假設性證據(jù)和謠言)。
法律性辯護(卷二,章9-13)包括宣讀法律條文,說明立法者的意圖,指出法律的局限或廢止,合理解釋含義不清的條文,正確定義術(shù)語,關注法律的一貫性和公正性等。
審判性辯護(卷二,章14-17)關注行為的正義或非正義,常采用比較的方法。審判性辯護分為轉(zhuǎn)移罪責的辯護和認罪辯護。其中,認罪辯護包括開脫罪責和請求憐憫。開脫罪責就是否認行為的有意性,分為3種:必然、偶然和不知情。請求憐憫通用的理由是人道、幸運、憐憫和事情的變化無常。
對于辯護者而言,應當提倡最完整和完善的論證,避免有缺陷的論證,指出對手的論證有缺陷。其中,最完整和完善的論證分為5個部分:命題、推論、推論的證明、修飾和總結(jié)陳詞(卷二,章18-19)。而有缺陷的論證(卷二,章20-31)分為兩種:恰當?shù)?、但可以被對手駁倒的論證和不需要駁斥的無效論證。有缺陷的包括命題(章20-22)、推論、推論的證明、修飾[包括明喻、舉例、彰顯(amplification,即使用警句的原則來激勵聽眾)、前判等]和結(jié)束語(epilogoi,即收場白,包括總結(jié)陳詞、彰顯和懇求憐憫)。
第三卷討論那些似乎是最好的規(guī)則,主要包括議事型和表態(tài)型(炫耀式)的題材、構(gòu)思和記憶。
議事型的演講(卷三,章2-5)與行為的選擇有關。其中,商議問題的考察依據(jù)是對問題本身的解釋。而提供咨詢意見的演說家以利益(亞里士多德,《修辭學》卷一,章3,1358b)為目標是恰當?shù)?。政治商議的利益在于安全(包括實力和技巧或策略)與光榮(包括正確的——即按照美德和義務去做的——和值得贊揚的,即事發(fā)之際和事發(fā)之后會產(chǎn)生光榮的回憶的東西)。
表態(tài)型(炫耀式)的演講(卷三,章6-8)包括贊揚和責備。其中,贊揚的主題包括外部環(huán)境(如權(quán)、錢、名和友誼)、身體屬性(如健康和美貌)和品性(如美德)。演講時,要選擇能起最大作用的主題。
構(gòu)思(卷三,章9-10)的目的是確定建構(gòu)的題材的秩序。構(gòu)思的方法有兩種:從修辭學的原則中產(chǎn)生;適應具體環(huán)境產(chǎn)生。前者包括兩種:用于整個演講的,其順序是引言、敘述(陳述)、劃分、證明、反駁和結(jié)論(結(jié)束語);用于個別論證的,其順序是命題、推論、推論的證明、修飾和總結(jié)陳詞。但是,有時為了適應具體情況而改變上述的秩序。
表演(卷三,章10-15)的能力用處最大,因為表演有著巨大的有用性。表演包括聲音品質(zhì)和身體動作。聲音品質(zhì)包括音量、穩(wěn)定性和靈活性。其中,嗓音的靈活包括談話的語調(diào)、爭論的語調(diào)和增強的語調(diào)。談話的語調(diào)包括莊嚴的、詼諧的、解釋的和敘述的。爭論的語調(diào)分為持續(xù)的和斷續(xù)的。增強的語調(diào)包括勸告性的和哀婉動人的(章11-14)。而身體動作包括姿勢和風度(章15)。
記憶(卷三,章16-24)分兩類:天然的和人為的(技藝的產(chǎn)物)。其中,人為的記憶包括背景和形象。形象與對象相似,而相似限于兩種:事情相似和詞語相似。
第四卷討論風格。風格分為3個層次:華麗型(gravis)、中間型(mediocris,介于華麗與簡樸之間)和簡樸型(adtenuata)。華麗型要求平穩(wěn)而又講究地安排那些給人深刻印象的詞語,中間型要求使用較為低級、較為通俗的詞語,簡樸型要求使用日常最普通的語言,甚至可以使用標準語言中最流行的俚語(卷四,章8,節(jié)11,參LCL 403,頁252及下)。
恰當而完美的文筆應當具有3種性質(zhì):文雅(elegantia)、整齊的安排(compositio)和特色(dignitās)。文雅指寫和說正確的拉丁語(latinitas),包括通過使用流行的術(shù)語(即日常生活中的習慣用語)和恰當?shù)男g(shù)語(指能夠指稱演講主題專門特色的術(shù)語)實現(xiàn)的解釋或說明(explanatio或)。整齊的安排由排列詞語組成,應當避免元音頻繁碰撞,避免打亂正常詞序,避免長句。特色則分為言語修辭(verborum exornatio)和思想修辭(sententiarum exornatio;卷四,章12,節(jié)17-章13,節(jié)18)。
詞語修辭(卷四,章13,節(jié)19-章34,節(jié)46)包括首語重復(repetitio)、句末重復(conversiō)、(綜合)結(jié)論(conplexiō或complexiō:“結(jié)合;綜合;總結(jié)”)、翻譯(trāductiō)、對照或?qū)Ρ龋╟ontentiō)、頓呼(exclāmātiō)、疑問(interrogātiō)、演繹(ratiōcinātiō)、格言(sententia)、反證(contrārium)、冒號、從句或分句(membrum:“片段;部分”)、逗號或短句(articulus:“部分;節(jié)段”)、句號(continuātiō:“連續(xù)不斷”)、對仗或?qū)ε迹╥socolon)、[14]同形尾韻(homoeoptoton)、[15]近似音尾韻(homoeoteleuton或)、[16]雙關語或文字游戲(adnominatio=agnōminātiō:“附加名,別名;雙關語,文字游戲”)、層進(gradātiō)、定義(dēfīnītiō)、轉(zhuǎn)換(trānsitiō)、修正(corrēctiō)、影射(occultātiō)、分離(disiūnctum)、連綴(coniūnctiō)、附加(adiunctiō:“附加;限制”)、反復(conduplicatio)、[17]同義詞復用或解釋(interpretātiō)、互換(commūtātiō)、屈服(permissiō:“許可,同意,準許”)、遲疑不決(dubitātiō:“懷疑,考慮,躊躇”)、開拓(expedītio:“探險;特殊任務;派遣”)、連詞省略(dissolūtum)、[18]說話中斷法(praecīsiō)、結(jié)束語(conclūsiō:“總結(jié);概括”)、擬聲、換稱或代稱(prōnōminātiō)、轉(zhuǎn)喻(dēnōminātiō)、迂回或婉轉(zhuǎn)(circumitiō,即迂回曲折的話語或婉轉(zhuǎn)的說法)、換位(trānsgressiō)、夸張(superlātiō)、提喻法(intellectiō)、誤用(abūsiō,指用詞不當,修辭生硬且自相矛盾的誤用,詞形更改)、比喻(trānslātiō:“比喻;轉(zhuǎn)義;翻譯”)和置換(permūtātiō:“變換,轉(zhuǎn)換;交換,互換”)。
思想修辭(卷四,章35,節(jié)47-章43,節(jié)56)包括劃分(distribūtiō)、直白(licentia)、輕描淡寫(dēminūtiō:“減少;縮??;刪除”)、生動描述、分敘(dīvīsiō:“分開;分配;分類”)、堆砌(frequentātiō:“頻繁;屢次;頻率”)、潤色(expolītiō:“修飾;潤色;美化”)、談話(sermōcinātiō,指意見分歧者之間的非正式意見交換)和激發(fā)(mōtī或mōtus,指講話人用自己的情緒感染聽眾,使之打起精神)。
此外,論述方式(卷四,章44,節(jié)58-章55,節(jié)69)包括贅述(commorātiō:“逗留;延擱”)、類比(similitudo)、例證(exemplum)、象征(imāgō)、對稱排列(cōnfōrmātiō)、性格刻畫(nōtatiō)和直觀說明(dēmōnstrātiō)。
修辭學教育對古羅馬文學產(chǎn)生了深刻的影響。作家與讀眾,兩者都受到修辭學教育,通過修辭學影響了文學的創(chuàng)作或者評價。而且,修辭學的影響遠遠超越了古羅馬時代。在中世紀、人文主義時代、甚至直到18世紀,學校里研究的正是修辭學作品《致赫倫尼烏斯》。反而言之,有一定的修辭學知識是我們理解那個時代文學的一個重要的、的確是決定性的因素。
二、《論取材》
大約在寫作演說術(shù)作品《致赫倫尼烏斯》的同一時間里,即公元前1世紀80年代,更準確地說,公元前86年左右(參格里馬爾,《西塞羅》,頁37),西塞羅書寫了一部很類似的著作:它“與前述的《致赫倫尼烏斯》的第一、二卷的內(nèi)容幾乎完全相同,但是觀點卻是相對的”。當然,西塞羅的兩卷《修辭學》(Rhetorici Libri Duo),通稱《論取材》(Qui Vocantur de Inventione,即De Inventione)僅僅論述了演說體系的第一部分“取材”。
《論取材》總共兩卷。其中,第一卷討論了修辭學的本質(zhì)、功能、目的、材料和組成部分,討論爭論的種類、取材的方法和案例的確定,討論演講的組成部分及其各部分的所有規(guī)則。第二卷專門討論確證和駁斥的每一類案例的具體例子,提供一些創(chuàng)造性論證的想法(卷二,章3)。
第一卷的序言論述了演說術(shù)對于個人與國家的禍與福,以及后來西塞羅再三研究的相關問題(《論取材》卷一,章1,節(jié)1至章4,節(jié)5)。西塞羅認為:
人類不僅將許多國家的建立、很多戰(zhàn)爭的和解、最持久的聯(lián)盟和最神圣的友誼歸因于根本地提高的智力教育,而且還要歸因于它們這一切都是通過辯才促成的(譯自《古羅馬文選》卷二,前揭,頁61和63)。
所以,
假如沒有辯才(eloquentia),智慧(sapientia)幾乎不會對國家有益處;但是假如沒有智慧,辯才通常只會對國家有太多損害,而絕不會有益處(譯自《古羅馬文選》卷二,前揭,頁63)。
而一個人假如忽視追求思想道德的盡善盡美,一心一意地致力于辯才,就會成為無用之人,對祖國有害的人。但是,假如一個人不是把辯才用于擾亂、而是用于捍衛(wèi)祖國的利益,那么他就適合于促成他自身的福利與公共的利益(《論取材》卷一,章1,節(jié)1)。從西塞羅的生平來看,他就是把辯才用于捍衛(wèi)國家利益、促成自身福利與公共利益()的實踐者。
接著,西塞羅論述了演說術(shù)的起源:在無知與謬誤的原始社會里,一個非常偉大、非常聰明的人明白并開發(fā)人的潛力,然后依靠理智(ratio)與雄辯的語言,把像動物一樣僅僅依靠體力的野蠻人馴服成善良的人(《論取材》卷一,章2,節(jié)2)。這種雄辯在城邦社會里得到了進一步發(fā)展:一種強大的、迷人的語言使得身體強健的人服從正義,放棄在漫長時間里依靠自然權(quán)利的力量形成的、大家都同意的習俗。后來在戰(zhàn)爭與和平的事業(yè)中,雄辯服務于人類的最高利益。而有德之人成為雄辯家(《論取材》卷一,章2,節(jié)3);無德之人成為狡辯家(《論取材》卷一,章3,節(jié)4)。
之后,西塞羅指出,基于修辭學(rhetorica)的演說術(shù)(eloquentia)是政治學(civilis scientiae)的一個重要分支。演說的技巧(facultas)是以適宜說服(persuadere)聽眾的方式講話,目的(finis)是用語言說服聽眾。事件(materia)是演說的主題。演說分為表態(tài)型(demonstrativo)、議事型(deliberativo)和司法型(iudiciali),組成部分包括取材(inventio)、構(gòu)思(dispositio)、陳述(elocutio)、記憶(memoria)和表演(pronuntiatio)(《論取材》卷一,章5-7)。
訴訟中最初的沖突(conflictio)就是爭端(constitutio)或爭論(controversia)。爭端分為推測性的(coniecturalis)、定義性的(definitiva)、定性的(generalis,行為的價值和性質(zhì))和轉(zhuǎn)移的(translativa)(卷一,章8,節(jié)10-16)。爭端是爭論的前提和基礎。爭論的要點是事實(facti)、行為的定義(actionis)、定性(generis)和法律(nominis)。其中,定性包含合法(iustum)或非法(iniustum)、有用(untile)或無用(inutile)等,分為4類:審議(deliberativa)、表態(tài)或確證(demonstrativa)、公正(iuridiciale)和公平(negotiale)。審議與確證關涉證據(jù)。公正指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公平分為絕對的公平和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公平。前者在自身中包含行為的正確性,后者需要向外界尋求某些辯護,分為4種:承認和逃避(concessio)、轉(zhuǎn)移罪責(remotio criminis)、敘述犯罪的原因(relatio criminis)和比較(comparatio)。
爭論的對象分為一般的推論和書面文件。其中,書面爭論分為5種:實際話語與作者意圖的之間的差別;法律條文間的不一致;寫的文字有歧義;寫的文字有遺漏;詞義的前提(卷一,章13,節(jié)17)。
為了確定爭端,要闡明案件的問題(quaestio)、理由(ratio)、判決的要點(iudicatio)和論證的基礎或支撐(firmamentum)(卷一,章13,節(jié)18)。
依據(jù)技藝的規(guī)則,構(gòu)思(dispositio)分為6個部分:引言(exordium,開場白)、陳述(narratio)、劃分(partitio)、確證(confirmatio)、駁斥(reprehensio)和結(jié)束語(conclusio,收場白)。這與《致赫倫尼烏斯》里的說法略有不同:將那里的“論證”細化為這里的“劃分”、“確證”和“駁斥”。
開場白(引言)分為兩種:開門見山(principium)和巧妙暗示(insinuatio)。其中,開門見山就是直接用平實的語言贏得聽眾的好感、接受和關心的演說,往往運用于聽眾已經(jīng)有善意的情況。而巧妙暗示就是通過掩飾和間接的方式不知不覺地潛入聽眾的心靈的演說,往往運用于聽眾有敵意的情況。總之,開場白的目的就是消除敵意,贏得善意(卷一,章15,節(jié)20-章18,節(jié)26)。
關于陳述(卷一,章19,節(jié)27-章21,節(jié)30),《論取材》與《致赫倫尼烏斯》大致相同。陳述的對象分為虛構(gòu)故事(fabula)、史實(historia)和有意思的證據(jù)(argumentum)。
劃分(partitio)是闡明案件,確定爭論的性質(zhì),分為兩種:表明與對手的一致和分歧;有條不紊地簡要闡釋想討論的問題。因此,劃分必須具有簡潔性(brevitas)、完整性(absolutio)和簡明性(paucitas)(參《論取材》卷一,章22,節(jié)31-章23,節(jié)33)。
關于確證(卷一,章24,節(jié)34-章41,節(jié)77),《論取材》與《致赫倫尼烏斯》不同。西塞羅首先指出,“在爭論中,一切命題都由人的屬性或行為的屬性來支持”。其中,人的屬性包括名字、本性、生活方式、命運(包括好運與厄運)、習慣、情感、嗜好、意圖、成就、偶然事件和話語。行為的性質(zhì)包括行為本身、行為的完成(包括地點、時間、時機、方式和工具)、行為的附加屬性(包括大于、等于或小于行為,與行為相似、相反或否定,以及與行為的屬、種和結(jié)果有某些關聯(lián)的事物)、行為的后果(包括確定行為名稱,分清主要的行為者、發(fā)起者、贊同者或仿效者,與行為有關的法律、習俗、契約、裁決、知識、規(guī)矩,事件的性質(zhì)和發(fā)生頻率,人們對這個行為的態(tài)度等)。
所有的論證都來自于上述的命題,都得是可能的或無可辯駁的(卷一,章29-30)。論證的方法有與例證(enumeratio)對應的歸納(inductio)和演繹或三段論(ratiocinatio)。
其中,歸納(inductio)有3條規(guī)則:第一,作為類比(comparatio)的基礎,引入的命題必須是得到認可的真理;第二,將要通過歸納來加以證明的論點與先前提出的無可辯駁的論點必須相似(similitudo);第三,一定不能讓對話者察覺最初那些例證的目的,或這些例證會得出什么樣的推論。因此,歸納分為3部分:第一部分由1個或多個相似的案例構(gòu)成;第二部分是我們希望承認的觀點;第三部分是為承認提供更多證據(jù)的推論,或者表明從中得出什么結(jié)果(卷一,章33,節(jié)53-54)。
而演繹分為5個部分:第一,大前提(propositio),是論證的基礎;第二,關于大前提的確證(approbatio);第三,小前提(assumptio),要求與大前提一致;第四,關于小前提的確證(approbatio);第五,結(jié)論(complexio:“綜合;總結(jié)”)。也可以簡化為3個部分,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jié)論(卷一,章37,節(jié)67)。
駁斥(卷一,章42,節(jié)78-章51,節(jié)96)的方法如下:一個或多個小前提(assumptio)沒有得到認可;雖然認可它的假設,但由此得出的推論遭到否定;論證的形式顯示是錯誤的;這個強大的論證遭遇同樣強大甚或更加強大的論證(卷一,章42,節(jié)79)。
在離題(digressionem;章51,節(jié)97)之后是結(jié)束語(conclusio),包括3個部分:總結(jié)(enumeratio)、義憤(indignatio)和哀訴(conquestio,即引起憐憫和同情)(卷一,章52,節(jié)98-章56,節(jié)109)。
在第二卷里,首先是導言,闡明此書不拘一格的本質(zhì)(章1,節(jié)1-章3,節(jié)10)。然后闡述第二卷的論題:適合于各個“爭論的問題”與各種演說的論證(章3,節(jié)11-章4,節(jié)13)。之后闡述屬于司法型的法庭辯論,包括關涉一般推理的案例——包括推測性案例(章4,節(jié)14-章16,節(jié)51)、定義性案例(章17,節(jié)52-章18,節(jié)56)、轉(zhuǎn)移性案例(章19,節(jié)57-章20,節(jié)61)和定性(章21,節(jié)62-章39,節(jié)115)——和關涉文件解釋的案例,包括不明確(章40,節(jié)116-章41,節(jié)120)、文字與意圖(章41,節(jié)121-章48,節(jié)143)、法律沖突(章49,節(jié)144-節(jié)147)、類比推理(章50,節(jié)148-章51,節(jié)153)和定義(章51,節(jié)153-154)。接著闡述的是屬于議事型的政治演說(章51,節(jié)155-章58,節(jié)176)和屬于表態(tài)型的表態(tài)演說(章58,節(jié)176-章59,節(jié)177)。最后是結(jié)論(章59,節(jié)178)。
總體來看,西塞羅在《論取材》這部著作中對獲取演說證明材料的分類和敘述是圖解性的,格式化的,材料完全取自希臘教本(參《論取材》卷二,章2)?!霸谏倌昊蚯嗄陼r期”,西塞羅根據(jù)讀書筆記寫成《論取材》。后來,西塞羅為發(fā)表這部“概略性的,很粗糙”的作品表示遺憾。隨著年齡的增長和經(jīng)驗的豐富,西塞羅再寫了1部“更為經(jīng)心、更為完善的著作”(《論演說家》卷一,章2,節(jié)5),即《論演說家》。
三、《論演說家》
公元前55年初冬寫成并于不久后出版的《論演說家》是西塞羅的一部演說術(shù)代表作。從拉丁文標題Ad Quintum Fratrem Dialogi Tres:De Oratore(《論演說家——致兄弟昆圖斯的3篇對話錄》,即《論演說家》)來看,這部采用對話錄的3卷本修辭學著作是獻給弟弟昆·西塞羅的,因為這部作品是西塞羅在弟弟鼓勵他利用閑暇時間寫作的情況下,按照弟弟的意愿寫出來的(《論演說家》卷一,章1,節(jié)1-4)。只有內(nèi)容才是(演說術(shù))技巧性的。材料處理與形式給定符合最高的文學要求。
西塞羅為3卷各寫了1篇引言,但是正文模仿柏拉圖《斐德若篇》(西塞羅,《論演說家》卷一,章7,節(jié)28),[19]采用對話形式。對話的時間據(jù)說在公元前91年9月——即西塞羅青年時代,而且他不在場——舉行的一個宗教節(jié)日期間。對話的地點是在盧·克拉蘇(Lucius Licinius Crassus,萊利烏斯的女婿的女婿,曾任監(jiān)察官和財務官,公元前95年任執(zhí)政官)的圖斯庫盧姆莊園里。對話人物是幾個杰出的演說家,包括主講人盧·克拉蘇及其政治同盟馬·安東尼(公元前99年任執(zhí)政官),參與整個對話的兩位后起之秀(卷三,章8,節(jié)31)蘇爾皮基烏斯(P.Sulpicius,保民官,死于利劍)和蓋·科塔(C.Cotta,保民官,遭流放),此外參加部分對話的有占卜官斯卡沃拉(Quintus Mucius Scaevola,公元前117年任執(zhí)政官,盧·克拉蘇的岳父)、昆·卡圖路斯(Quintus Lutatius Catulus,公元前152或前150-前87年,公元前102年任執(zhí)政官,死于政治自殺)及其異父的兄弟(《論演說家》卷二,章89,節(jié)362)蓋·尤利烏斯·愷撒(C.Julius Caesar)。[20]值得一提的是,西塞羅的對話不像柏拉圖的對話那樣探索真理,而是表達被確定為真理的學說:“只限于經(jīng)過深入研究和討論,學者們差不多意見一致地劃歸演說術(shù)的那一部分(《論演說家》卷一,章6,節(jié)22-23)”。作者讓談話人在放棄所有技巧性的細節(jié)和很自由地安排的情況下闡述演說術(shù)。
第一卷探討演說術(shù)與教育的關系,并且回答這個問題:什么是演說家的理想典型?主講人是杰出的演說家盧·克拉蘇和馬·安東尼。其中,科班出身(從理論到實踐接受演說術(shù)教育)的盧·克拉蘇提出演說家的理想典型:除了具有天賦[“語言的流利、嗓音的宏亮、肺量、筋力、整個面部和身體的結(jié)構(gòu)和形態(tài)等”(《論演說家》卷一,章25,節(jié)115);“論辯家的敏銳,哲學家的思想,幾乎如詩人般的詞語,法學家的記憶,肅劇演員的嗓音,差不多是最杰出的演員的表演”(《論演說家》卷一,章28,節(jié)128)。見西塞羅,《論演說家》,頁81和89],需要精通演說術(shù)(即演說的理論,例參《論演說家》卷一,章31,節(jié)137-章32,節(jié)148),重視實踐,尤其是勤奮練習(參《論演說家》卷一,章33,節(jié)149-章34,節(jié)1259),以及掌握豐富的知識,尤其是哲學、法學、歷史、文學等(參《論演說家》卷一,章5;章16,節(jié)69-73;章17,節(jié)75-77;章36,節(jié)166至章46,節(jié)202;章51,節(jié)219-章54,節(jié)233;卷二,章12,節(jié)51-章15,節(jié)64)。而在長期的實踐中總結(jié)和積累演說經(jīng)驗的馬·安東尼則提出反駁:盧·克拉蘇的說法雖好,但不切實際。在馬·安東尼看來,演說家無須掌握廣博的知識,需要時可以向行家請教。當然,這并不是馬·安東尼的真實想法。在第一卷的探討時,馬·安東尼只是為了贏得學生的信任而進行修辭式反駁,正如他在第二卷開始時聲明的一樣(卷二,章10,節(jié)40),因為完善的演說家最杰出(卷二,章8,節(jié)33)。
當然,在第一卷里也論述演說術(shù)體系的各個方面:取材、構(gòu)思、潤色、記憶和表演(卷二,章19,節(jié)79)。就這方面來說,第二、三卷比第一卷更有技巧性。不過,這發(fā)生在不斷引用非技巧性的、原則性的和常常是哲學性的思想要點(如逍遙派亞里士多德的思想)的情況下。總體而言,馬·安東尼對修辭學校里的演說練習持批判態(tài)度。不過,馬·安東尼不僅坦承自己論述的只是中等的演說家,而且還認同盧·克拉蘇關于理想演說家的觀點。
馬·安東尼從演說術(shù)老師的角度談理想演說家的培養(yǎng)。馬·安東尼認為,首先要判斷學生的資質(zhì)(卷二,章20,節(jié)85),即盧·克拉蘇所說的天賦,接著告訴學生摹仿哪位演說家,采用什么摹仿方式,并要求在摹仿中超越所摹仿的演說模式或風格(卷二,章21,節(jié)89),然后是教給學生演說術(shù)的規(guī)則和技巧。
第一篇引言的開頭與結(jié)尾總結(jié)了整部作品的基本思想,而且向我們解釋了西塞羅的個人與政治處境以及西塞羅同作品的收件人昆·西塞羅的兄弟關系(《論演說家》卷一,章1,節(jié)1-章2,節(jié)5;章4,節(jié)16至章6,節(jié)23)。西塞羅讓我們熟悉對話的時間、地點和人物的舞臺布景(《論演說家》卷一,章7,節(jié)24-29)。在談話的開端,主講人與東道主盧·克拉蘇給予演說術(shù)很高的贊揚,描述了演說術(shù)的廣闊領域。法學家斯卡沃拉回答(《論演說家》卷一,章7,節(jié)29-章9,節(jié)35)。
在盧·克拉蘇通過詳細的談論證明他的論點,兩位年幼的演說家科塔與蘇爾皮基烏斯催促年長的演說家們繼續(xù)討論——盧·克拉蘇以典型的羅馬方式假托這樣一些理論的辯論感覺是非羅馬的,而是希臘的!——以后,盧·克拉蘇與馬·安東尼詳細討論了法律知識對于演說家的意義。
翌日加入了兩個新來者:昆·盧塔提烏斯·卡圖路斯及其兄弟蓋·尤利烏斯·愷撒(不是獨裁者愷撒)。他們希望繼續(xù)討論。獨特的引言講述的是這樣一些“希臘的”討論在羅馬環(huán)境里有多么值得追求。不過,有趣的是盧·克拉蘇關于概念“蠢話”的題外話,這讓我們想起老加圖詆毀希臘人(《論演說家》卷二,章4,節(jié)17-18)。馬·安東尼也認為,完美的演說家要盡可能地自然,不要有任何希臘人的東西(《論演說家》卷二,章36,節(jié)153)。
馬·安東尼探討演說術(shù)的領域,他沒有把演說領域局限在訴訟與政治協(xié)商,即訴訟演說與政治演說,而是把演說領域擴展到一切用于表達的領域,例如歷史和哲學。值得注意的是,紀事書寫作是演說家活動范圍。然而,關于這一點是在傳統(tǒng)的專業(yè)手冊里不可能找到的(《論演說家》卷二,章15,節(jié)62-64)。西塞羅的本意是成為羅馬第一位偉大的紀事書作家,盡管西塞羅的《論共和國》回顧了古羅馬的政治歷史,《論取材》回顧了演說術(shù)的起源,《布魯圖斯》回顧了古希臘羅馬演說術(shù)的歷史,可是這個計劃永遠都沒有實現(xiàn)。
在第二卷的主體部分,馬·安東尼接管了第一卷里盧·克拉蘇的主講角色,他從實踐的角度探討取材(inventio),即找到合乎目的的證據(jù)與其他說服辦法的理論。屬于后者的非理性說服辦法的是影響聽眾的情感與激情。對于西塞羅來說,正是在這種情緒化的影響是演說家的最大力量。在演說術(shù)里有兩種情感,希臘術(shù)語稱作倫理與激情(西塞羅,《論演說家》卷二,章43,節(jié)182-章44,節(jié)187)。
在第三卷里,盧·克拉蘇又發(fā)言。由于之后不到一周,盧·克拉蘇死于“肋部疼痛”,第三卷的談話成為他的臨終絕唱(西塞羅,《論演說家》卷三,章1,節(jié)1至章2,節(jié)8)。盧·克拉蘇的任務是論述潤色(elocutio),即語言外表,文筆。這樣的安排是有道理的,因為潤色的目的就是讓演講變得華美,而盧·克拉蘇的風格正是華麗(馬·安東尼的風格是平實,不適合闡述演講的潤色,參卷三,章4,節(jié)16;章6,節(jié)25)。
在演說術(shù)手冊里,演說術(shù)體系的“潤色”這個部分大多都是研究隱喻詞或轉(zhuǎn)義詞(trope)和修辭手段,即避免“一般的”演說形式。西塞羅也遵循這個原則。在遣詞方面,為了華美,演說家要采用罕見詞(一般為古詞,少量使用可以增強演說辭的崇高色彩)、新造詞和隱喻詞(轉(zhuǎn)義詞,可以經(jīng)常用,會產(chǎn)生出人意料的效果)。在所有比喻和修辭格中,最重要的是隱喻(《論演說家》卷三,章38,節(jié)155-章41,節(jié)166)。在造句方面,采用圓周句,運用節(jié)律。
不過,在《論演說家》(De Oratore)里,西塞羅強調(diào)演說術(shù)的統(tǒng)一性(卷三,章6),尤其強調(diào)形式與內(nèi)容、思維與言說以及哲學與演說術(shù)的統(tǒng)一。
首先,在潤色方面,形式與內(nèi)容的統(tǒng)一主要表現(xiàn)為演講風格的恰當。盧·克拉蘇認為,深思熟慮的演講需要不同的風格,包括贊美的、訴訟的、講座的、安慰的、抗議的、討論的和歷史敘述的。也就是說,不同的內(nèi)容采用不同的風格。譬如,刑事訴訟辯護與民事訴訟辯護的風格不同(卷三,章55,節(jié)211)。而風格恰當?shù)囊粋€體現(xiàn)就是情感表達的恰當:“憤怒要求用一種尖銳的、被激發(fā)的、反復中斷的聲音來表達”;“憂愁和悲傷要求用柔和的、飽滿的、斷斷續(xù)續(xù)的、哀戚的聲音去表達”;“恐懼要求低抑的、遲鈍的、沮喪的聲音來表達”;“體現(xiàn)力量要求緊張的、有力的、充滿激情和嚴厲的聲音”;“快樂要求用放開的、溫和的、愉快的、不受壓抑的聲音來表達”;“憂煩要求用不含憐憫的、包含壓抑的、憂郁的聲音拉表達”(卷三,章58,節(jié)217-219)。
在思維與演說方面,智慧地思考和優(yōu)美地語言表達緊密聯(lián)系(西塞羅,《論演說家》卷三,章16,節(jié)60),把詞語和思想分開就好像把身體和心靈分開:“如果沒有構(gòu)想出,并且明確地形成思想,便不可能找到必要的詞語修飾;如果沒有詞語照亮,任何思想也不可能閃爍光輝”(卷三,章6,節(jié)24)。所以,天才的演說家必定研究、聆聽、閱讀、思考、分析和討論過人類生活的所有內(nèi)容(卷三,章14,節(jié)54)。
在哲學與演說術(shù)方面,哲學是對世間萬物的思考,而言語僅是這種思考的反映(《論演說家》卷三,章14,節(jié)55-章16,節(jié)61)??梢姡c哲學相連的事情是流利的演講得以產(chǎn)生的源泉(卷三,章22,節(jié)82)??傊?,哲學和演說術(shù)是源自共同的智慧領域的學問(卷三,章19,節(jié)69)。
在引人入勝的、你來我往的激烈討論中浮現(xiàn)出西塞羅的觀點:理想的演說家盡可能地與理想的人同一。演說家不僅應該是稱職的律師,而且還更應該是國務活動家。在理想的演說家身上應當重新找到希臘的最佳文化遺產(chǎn),具有獨立的羅馬特色。熟悉哲學與心理學、法學與希臘羅馬歷史絕對屬于演說家的教育財富。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參與者的這些談話與交往禮儀為我們呈現(xiàn)了羅馬社會中知識分子上層的令人印象深刻的圖像。
楊克勤認為,“書本的序言好像一個為持續(xù)的段落提供活水的泉源”。在序言里,西塞羅為演說者和修辭建立整套的理解模式。西塞羅有意識地把本質(zhì)與范疇聯(lián)系起來:修辭的本質(zhì)是辯才,而修辭的范疇則是高級知識分子的訓練技巧。一方面,修辭不能沒有辯才,但辯才并不等于說服力或智慧,辯才作為修辭的本質(zhì),是指向更基本的事務;修辭不能缺少說服力,但同時包含了整全的溝通或演說的藝術(shù)。另一方面,由于修辭是“歸納了所有事情后的綜合結(jié)果”,牽涉的面廣,真正的演說者并不多。西塞羅把辯才和整全的學科技巧訓練定位于合一(不可分割)與張力(并非完全一致,但卻互有關聯(lián)),這是有別于希臘的理解的。而辯才與熟練的技巧之關系在于后者培植演說者的辯才,而前者則貢獻社會,并提供文明所需。在這方面,西塞羅沿用希臘傳統(tǒng),但存有“巧妙的差異”。這種差異使得西塞羅的羅馬修辭學超越甚至吞沒希臘修辭學。西塞羅式修辭的特色似乎在于他所關注的過程:從修辭的本質(zhì)(卷一)到范疇(卷二至三)。修辭的本質(zhì)揭示了言說能夠清晰和有效之目的與效果,而修辭的范疇則涉及演說者的廣博文化修養(yǎng)與技術(shù)性訓練(參楊克勤:西塞羅與奧古斯丁的修辭學,前揭書,頁126以下)。
四、論戰(zhàn)作品:《論最好的演說家》、《布魯圖斯》與《演說家》
當西塞羅發(fā)表綱領性作品《論演說家》的時候,他還是無可爭議的羅馬演說術(shù)大師。為數(shù)不多的幾年以后,形勢變了。新一代演說家,即羅馬阿提卡派演說家,拒絕西塞羅的方式。他們認為,西塞羅的方式太感情奔放了。他們主張,以早期希臘的阿提卡演說家為典范,演說簡潔。于是,大約公元前46年,即在《布魯圖斯》發(fā)表以后和《演說家》的創(chuàng)作期間,西塞羅寫了《論最好的演說家》(De Optimo Genere Oratorum,本義是《論最好的演說家類型》)。這篇短論是西塞羅翻譯古希臘演說家德謨斯提尼(Demosthenes)的作品《金冠辭》(De Corona)或《為克特西豐辯護》(Pro Ctesiphone)時寫的導言。[21]在這篇短論里,西塞羅對那些阿提卡派演說家提出了批評,認為“最好的演說家是這樣的人,他的演說教導、愉悅和打動聽眾的心靈(Optimus est enim orator qui dicendo animos audientium et docet et delectat et permovet)”(《論最好的演說家》,章1,節(jié)3)。論戰(zhàn)的背景是雅典時代偉大的古典阿提卡主義辯才[呂西阿斯(Lysias,約公元前445-前378年)、德謨斯提尼等]與——因為起先在小亞細亞受到促進而稱作“亞細亞的”或“亞細亞主義的”——希臘化時代較現(xiàn)代化的和較盛行的演說術(shù)之間的歷史矛盾。羅馬人覺得要恢復阿提卡演說家的典范,所以這個流派叫做Attici(阿提卡派=古典派),而這個流派稱西塞羅“亞細亞主義者”。按照西塞羅的觀點,這是錯誤的,因為阿提卡風格不是唯一的,而是有兩種:一種是樸實而完美(subtile et politum);另一種是宏大(ample)、華麗(ornate)和豐富(copiose)(《論最好的演說家》,章4,節(jié)12,參LCL 386,頁349以下)。
在兩部論戰(zhàn)作品《布魯圖斯》與《演說家》(寫于公元前46年)中,西塞羅試圖證明他本人才是真正的阿提卡主義者,而那些所謂的阿提卡派(Attici)是太枯燥的、未加修飾的演說術(shù)的代表人物。兩部作品的收件人都是西塞羅的朋友布魯圖斯(后來謀殺愷撒)。布魯圖斯顯然贊同阿提卡主義。
公元前46年3至4月間(愷撒征戰(zhàn)非洲時),西塞羅采用對話體寫作《布魯圖斯》(Brutus,參LCL 342,頁1-293),總共97章,對話時間為某一天,對話地點是西塞羅家里的花園,對話人為西塞羅本人、布魯圖斯(Marcus Junius Brutus,曾用名Quintus Servilius Caepio Brutus,公元前85-前42年)和阿提庫斯(Titus Pomponius Atticus,公元前109-前32年)。在對霍爾滕西烏斯(Quintus Hortensius Hortalus,公元前114-前50年)寄托哀思以后,西塞羅巧妙地把話題從阿提庫斯的《編年史》(Liber Annalis)引向?qū)υ挼恼}:修辭學中的演說術(shù)。在《布魯圖斯》中,西塞羅首先評述了希臘辯才的歷史,包括演說術(shù)的誕生和起源、發(fā)展與傳播(章7-13),接著評述羅馬辯才的歷史(章14-97)。西塞羅通過對話的形式,按照時間順序列舉和評述了自古代至作者所處時代的兩百多位羅馬演說家,不僅逐一惟妙惟肖地刻畫個體演說家,而且還系統(tǒng)地理解那些演說家,指出了羅馬演說術(shù)發(fā)展的脈絡:老加圖(Marcus Porcius Cato,公元前194年任執(zhí)政官)以前的演說家屬于羅馬演說術(shù)的早期階段,演說術(shù)的發(fā)展完全是自發(fā)性的,代表人物是克特古斯(Marcus Cornelius Cethegus,公元前204年任執(zhí)政官);老加圖是羅馬演說術(shù)發(fā)展史上第一個自覺重視演說術(shù)的人;公元前2世紀后半葉小斯基皮奧(Publius Cornelius Scipio Minor,公元前147年任執(zhí)政官)的摯友萊利烏斯(Gaius Laelius,公元前140年任執(zhí)政官)和格拉古兄弟(Gracchi)[22]首先把演說術(shù)與哲學結(jié)合起來;馬·安東尼(Marcus Antonius,公元前99年任執(zhí)政官)與盧·克拉蘇(Lucius Licinius Crassus,公元前95年任執(zhí)政官)則促進了羅馬演說術(shù)的高度發(fā)展;在控維勒斯的訴訟中西塞羅的對手和他后來的朋友霍爾滕西烏斯傾向于亞細亞主義,表現(xiàn)出了巨大的演說才能和努力,西塞羅由此提出理想的演說家是才能與博學的統(tǒng)一體;西塞羅自己則是羅馬拉丁語演說術(shù)的終點與頂峰。
文本回憶西塞羅本人青年時期的經(jīng)歷與學習演說術(shù)的過程(《布魯圖斯》,章91-92)。行文中洋溢著西塞羅反對阿提卡主義者的辯解傾向。譬如,西塞羅強調(diào)抑制他那青年時期亞細亞主義者的感情奔放,以此表明自己才領會了希臘演說術(shù)的精髓。又如,西塞羅認為,羅馬演說術(shù)雖然是希臘演說術(shù)的發(fā)展,但是羅馬演說已經(jīng)超越了希臘演說術(shù),至少從政治方面看,雄辯術(shù)已經(jīng)從雄辯術(shù)教師的學校走向廣場大講壇,使得雄辯術(shù)的歷史與城邦的興衰聯(lián)系更加緊密,這無疑是對阿提卡主義者盲目崇拜希臘演說術(shù)的抨擊。
總體上看,在歷史性描述之外,這部作品還闡述了雄辯術(shù)的美學價值,為美學的研究——包括說服要素方面的美學研究和雄辯術(shù)本身的美學研究——開辟了一個廣闊的領域。西塞羅認為,從哲學角度看,談話人的外部世界及其談話的實質(zhì)之間的相互契合是一種道德。
另外,《布魯圖斯》還具有很高的文學價值:它是古羅馬流傳下來的唯一一部較為完整和系統(tǒng)的古羅馬文學發(fā)展史的著作。值得一提的是,對愷撒謹慎細膩的評價(西塞羅,《布魯圖斯》,章72,節(jié)255;章75,節(jié)261,參LCL 342,頁218-219和224-225)是特殊形式的文學批評證據(jù)。
《演說家》(Orator,參LCL 342,頁295-509)寫于公元前46年夏天或下半年,在完成《布魯圖斯》(《演說家》,章7)和《小加圖頌》(阿庇安,《羅馬史》卷十四,章14,節(jié)99)以后(《演說家》,章10),是西塞羅最后一部修辭學著作。作品采用了第一人稱的書信體,收信人為布魯圖斯(Marcus Junius Brutus)——身在愷撒統(tǒng)治下的羅馬、繼西塞羅之后雄辯術(shù)領域里的后起之秀。
全書總共71章。中心議題是《論演說家》中提出來的關于理想演說家的問題。西塞羅認為,關于理想演說家,人們只能憑借理智去把握,從來沒有存在過,是不可企及的,但是可以憑借天賦與理智,依靠充分的學習與訓練,可以非常接近于理想演說家。由此述及演說家的教育和培養(yǎng)。
在古代,演說家體系包含5個部分:取材(inventio)、素材的編排(collocatio)、演說的風格(elocutio)、記憶(memoria)和表演(actio)。不過,很少暗示記憶,只有少數(shù)幾個段落闡述取材、編排和表演。四分之三的篇幅都在論述風格??梢?,演講風格是論述的重點。
西塞羅認為,在演說家必須考慮的3件事中,“要說些什么”—— 從演講內(nèi)容來看,表態(tài)性的(或epideictic,最大的特點是富于詞藻,炫耀技巧)演講不如與公共生活中的論戰(zhàn)有關的演講(《演說家》,章11,節(jié)37),尤其是司法性演講(如訴訟演說)與議事性演講(如政治演說)——與“按什么次序說”相當基礎,不需要太多的技藝和勞動,所以最重要的是如何表達,即“用什么方式和風格”(《演說家》,章14,節(jié)43)。演講風格有3種:浮夸型(grandiloquus)、平實型(subtīlis)與介于二者之間的適中型(temperatus),而理想的演說家必須成功地使用所有風格(《演說家》,章5,節(jié)20-章6,節(jié)21)。
而“演講方式分為兩部分:表達和語言的運用。表達是一種身體語言,因為它由舉止、手勢,以及聲音或話語組成”(《演說家》,章17,節(jié)55),而運用語言即講話的最高能力是“雄辯(eloquntia)”(《演說家》,章19,節(jié)61),“雄辯的全部基礎是智慧”,包括杰出的判斷力和偉大的天賦,而雄辯的宗旨是說服,“說服是演說家全部德行的總括”。因此,理想的演說家必須最合理地運用這些表達元素。
之所以《演說家》重點闡述風格,是因為這部作品和《布魯圖斯》一樣,帶有一定的論戰(zhàn)性質(zhì)。作者借此機會為自己的演講風格辯護,捍衛(wèi)自己的演說家地位。西塞羅認為,一方面,羅馬那些所謂的“阿提卡派”(Attici)演說家并沒有真正弄明白什么是演講的阿提卡風格(Attic,《演說家》,章7,節(jié)23)。阿提卡演說家的風格有好多種,其中,有以呂西阿斯(Lysias)為代表的簡樸無華的風格和以德謨斯提尼(Demosthenes)為代表的凝練、樸實與崇高、莊重相結(jié)合的風格(章9,節(jié)29)。羅馬阿提卡派模仿前者,而西塞羅傾向于模仿后者,并且批評羅馬阿提卡派“只承繼阿提卡演說家們的骨頭,而放棄了血肉”。另一方面,西塞羅也批評羅馬阿提卡派追求簡樸時舍近求遠而不學習老加圖的古樸風格。
五、其他修辭學作品
除了上述的修辭學作品,西塞羅還寫了《論演說術(shù)的分類》(De Partitione Oratoria)和《論題》(Topica;亦譯《切題》)。
公元前46年末,西塞羅寫作《論演說術(shù)的分類》,又稱《演說術(shù)的劃分》(Partitiones Oratoriae),目的是用它來教育當時大約19歲的兒子小西塞羅,所以采用對話的形式:兒子提問,父親回答。而對話的場景沒有具體說明,估計是在圖斯庫盧姆的莊園。全文以中期學園派的修辭學體系為基礎,詳細地論述演說的藝術(shù)。除序言(章1)外,論文分為3個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二至七章,敘述演講者的個人才智(涉及素材和風格)和5種功能(即選材、布局、潤色或風格、記憶和表演);第二部分,即第八至十七章,敘述演講的結(jié)構(gòu)(章8,節(jié)27),包括引言(exordium,章8,節(jié)28)、陳述(narratio,章9,節(jié)31)、確認(confirmatio,章9,節(jié)33)或拒斥(reprehensio,章12,節(jié)44)和總結(jié)陳詞(peroratio,章15,節(jié)52);第三部分,即第十八至四十章,敘述需要處理的各種問題。最后得出結(jié)論:研習邏輯學與倫理學說構(gòu)成演說家教育的核心部分(章40,節(jié)139)。總體而言,由于篇幅短,演說術(shù)的科學術(shù)語難免有時晦澀(參LCL 349,頁306以下)。
而小論著《論題》(Topica)總共26章,100節(jié)。全文的中心議題是論題,即論證的領域,包括論證本身(《論題》,章2),旨在為演說家在可能面臨的各種情況下尋找論據(jù)提供一種技藝。
在引言里,西塞羅首先寫對特巴提烏斯(Trebatius)[23]的獻詞。由此得知,《論題》的是公元前44年7月28日西塞羅穿越韋利亞(Velia)和雷焦卡拉布里亞(Reggio Calabria),打算前往雅典途中,應朋友、律師特巴提烏斯的多次請求而撰寫的修辭學論文(《致親友》卷七,封19)。之后,西塞羅宣稱,這部作品將解釋亞里士多德的《論題》(章1,節(jié)1-5)。
當然,由于時間的關系,西塞羅沒有寫創(chuàng)始人亞里士多德研究的辯證法(),只寫了論證的選材,即論題。西塞羅把論題或取材的藝術(shù)定義為論證的領域,并將論題分為內(nèi)在論題和外在論題。其中,內(nèi)在論題內(nèi)在于討論的主題的真實本質(zhì),是從主題整體、主題整體的部分、主題整體的意義和同正在研究的主題密切相關的事件衍生出來的論點。而外在論題則是從外部引入的,與主題無關,與主題隔得遠(章2,節(jié)6-8)。接著,西塞羅先概述內(nèi)在的論題,并為每種論題都列舉一個簡短的例子(章2,節(jié)9-章4,節(jié)23),然后才概述外在的論題(章4,節(jié)24)。
在承上啟下的表明將詳述論題(章4,節(jié)25)以后,西塞羅完整地分析內(nèi)在的論題(章5,節(jié)26-章18,節(jié)71)。之后,西塞羅指出,外在的論題并不關涉法學,包括在內(nèi)僅僅是由于完整性的緣故(章19,節(jié)72)。接著,西塞羅全面論述外在的論題(章19,節(jié)73-章20,節(jié)78)。演說的主題分兩種:普遍命題和特例。其中,普遍命題被充分討論,聯(lián)系到普遍命題中產(chǎn)生的“問題”(status),關涉事實(sitne)、定義(quid sit)和定性(quale sit)(章21,節(jié)79-章22,節(jié)86)。某些論題適合普遍命題的每一種形式(章23,節(jié)87-90)。特例是公開辯論的、審議的或者表態(tài)的,其中,某些論題適合每一種情況(章24,節(jié)91-章25,節(jié)96)。
之后,西塞羅討論演說的4個部分——即開場白、陳述、證明和總結(jié)——和合適的論題(章26,節(jié)97-章26,節(jié)99)。
最后,西塞羅得出結(jié)論:這部著作的內(nèi)容比最初計劃的多(章26,節(jié)100)。事實上,作者不僅以亞里士多德的《論題篇》(或Topica)為基礎,而且還參照亞里士多德的《修辭學》(Rhetorica)第二卷第二十三章,不僅借鑒了其他希臘人(包括廊下派哲人)的修辭學著作,而且還添加了許多羅馬法學的例證。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西塞羅在《論演說家》(De Oratore)第二卷第162-173節(jié)談及同樣的主題(參LCL 386,頁377以下)。
總之,西塞羅在修辭歷史中有很高的地位,主要是因為西塞羅帶來不少修辭的變化。西塞羅的修辭是蘇格拉底和亞里士多德修辭的綜合創(chuàng)新點。西塞羅對修辭學的貢獻在于將古希臘修辭學發(fā)揚光大,并使得羅馬修辭學走向輝煌。對西塞羅而言,基于修辭學的演說術(shù)(《論取材》卷一,章5,節(jié)6,參LCL 386,頁12-15)以說服為目標(《論義務》卷一,節(jié)138)。而說服的鑰匙就是修辭學的調(diào)適(《論義務》卷三,章2,節(jié)210-212;《論演說術(shù)的分類》,章5,節(jié)16,參LCL 349,頁322-325),[24]即改變他的演講以適應他的環(huán)境,因為“一般性的規(guī)則,在演說中如同在生活中一樣,要考慮適宜”。演講的所有方面,包括內(nèi)容、風格與傳達,都必須與主題、說話者和聽眾協(xié)調(diào)。演講者若想有效地在任何指定的情形下調(diào)適自己,就必須掌握整全的范圍,包括修辭的5個部分材料,即亞里士多德認同的取材、布局、表達、記憶和傳達。其中,創(chuàng)意是“修辭首先和最重要的部分”,在這方面西塞羅與亞里士多德、蘇格拉底一樣。不一樣的是,西塞羅很重視修辭中的思考能力:思維能力與口才的關系如同思想與身體的關系。西塞羅不同意蘇格拉底與柏拉圖將哲學與修辭分割(《論義務》卷三,節(jié)60-61;《論取材》卷一,節(jié)1-2),因為真正的演說辭是由語言(verba)和素材(res,或事件)組成的(《論演說家》卷三,章5,節(jié)19),或者演說家的個人資源在于素材和語言(《論演說術(shù)的分類》,章1,節(jié)3,參LCL 349,頁16及下和312及下),即由言語的形式和內(nèi)容所組成。沒有內(nèi)容,口才的形式就會空洞(《論義務》卷一,節(jié)17;節(jié)20;節(jié)50-51)。形式與內(nèi)容分離是不自然的。真正的智慧和真正的口才是合二為一的(《論演說術(shù)的分類》,章23,節(jié)79,參 LCL 349,頁368及下;《布魯圖斯》,章6,節(jié)23和章29,節(jié)110,參LCL 342,頁34及下和110及下;《論義務》卷三,節(jié)54-56)。[25]
第三節(jié) 演說辭
作為羅馬雄辯術(shù)之真正鼻祖的西塞羅,也是一位穩(wěn)健的演說家(小塞涅卡,《道德書簡》,封18:《論演說》,參塞涅卡,《面包里的幸福人生》,頁86)。
西塞羅發(fā)表100多篇演說辭(ōrātiōnēs)。不過,現(xiàn)存的僅有58篇。[26]西塞羅的演說辭部分屬于政治演說辭(genus deliberativum),部分屬于法庭演說辭(genus iudiciale),即訴訟演說辭的類型。訴訟演說辭又包括刑事訴訟演說辭和民事訴訟演說辭。
一、政治演說辭
西塞羅發(fā)表政治演說(genus deliberativum)的對象一般是元老院議員或羅馬人民,所以演說地點一般是元老院或人民集會的廣場講壇,如《控喀提林》和《反腓力辭》。當然,有些政治演說辭是以法庭演說辭的形式出現(xiàn)的,如《為普·蘇拉辯護》(Pro Sulla或Pro P.Sulla)、《關于住宅——致大祭司》(De Domo Sua ad Pontifices)、《為馬·馬爾克盧斯辯護》(Pro Marcello或Pro M.Marcello)、《為利加里烏斯辯護》(Pro Ligario或Pro Q.Ligario)和《為得伊奧塔羅斯辯護》(Pro Rege Deiotaro或Pro Rege Deiotaro ad C.Caesarem)。這些演說辭之所以歸入政治演說辭,是因為這些法庭演說辭的政治性成分超過法律性成分。
從政治演說辭的內(nèi)容來看,有的表示支持,例如《論龐培的最高權(quán)威》,有的表示反對,如《控皮索》(In Pisonem),有的表示感謝,如《致謝元老院》(Post Reditum in Senatu)和《致謝人民》(Post Reditum ad Quirites)。
(一)《論龐培的最高權(quán)威》
公元前66年,保民官蓋·曼尼利烏斯(Gaius Manilius)提議把征討米特里達梯的羅馬軍隊的總指揮權(quán)轉(zhuǎn)交民眾派政治家龐培。時任裁判官的西塞羅雖然厭惡反對元老院,但還是從民族的利益出發(fā),表示支持,于是寫了第一篇嚴格意義上的政治性演說辭《論龐培的最高權(quán)威》。
西塞羅站在裝飾著被俘獲的敵艦的喙狀艦首的廣場講壇上發(fā)表演講。在長達24章的演講辭里,在開場詞引出主題“談龐培獨特超群的功績”(章1)以后,西塞羅分析當前的敵我形勢(章2,見《論龐培的最高權(quán)威》,前言,章1,節(jié)1-章2,節(jié)6)、戰(zhàn)爭的性質(zhì)(章3-7)、戰(zhàn)爭的規(guī)模(章8-9)和指揮這場戰(zhàn)爭的統(tǒng)帥的合適人選(章10-23)。
西塞羅認為,目前敵強(兩位強大的國王米特里達梯和提格拉尼斯向羅馬的附屬國和同盟者發(fā)動一系列危險的戰(zhàn)爭)我弱(盧庫盧斯的繼任者曼尼烏斯·格拉布里奧指揮不力,導致羅馬軍隊受挫),所以為了捍衛(wèi)羅馬及其附屬國和同盟者的利益,徹底征服敵人,必須展開大規(guī)模戰(zhàn)爭,而龐培就是指揮這場大規(guī)模正義戰(zhàn)爭的合適的統(tǒng)帥,因為龐培擁有一名完善的將軍必須擁有的四種屬性:戰(zhàn)爭知識(章10)、能力(章11-14)、威望(章15-16)和幸運(章16)。譬如,由于龐培不僅擁有人們通常認為一名將軍適宜擁有的品質(zhì)“忠于職守、臨危不驚、行動堅定、反應敏捷、戰(zhàn)術(shù)明智”(章11),而且還十分正直,在各個方面都有自制能力(章13-14),他在事業(yè)上取得豐功偉績,尤其是戰(zhàn)功顯赫。此外,西塞羅還反駁那些反對任命龐培為最高統(tǒng)帥的理由(章17-23)。
在演說辭里,西塞羅將愛國主義和個人的切身利益結(jié)合起來,著重指出戰(zhàn)爭的經(jīng)濟后果:如果戰(zhàn)爭曠日持久,國家將走向滅亡(章2-9)。因此在結(jié)束語里,西塞羅表明支持蓋·曼尼利烏斯的動議,并聲明自己這樣做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和名聲,而是為了捍衛(wèi)祖國(章24,見《論龐培的最高權(quán)威》,章24,節(jié)69-71)。
(二)《論土地法案》
接下來發(fā)表政治演講的重要時間是西塞羅的執(zhí)政官任期(公元前63年)內(nèi),因此都收錄在《執(zhí)政官的講演錄》里,包括3篇《論土地法案》(De Lege Agraria Contra Rullum或De Lege Agraria)、[27]支持盧·奧托(Lucius Otho)的演說辭(盧·奧托曾使一項旨在為騎士在露天劇場第一排保留14個席位的法案通過,盡管該法案曾遭到人民的反對)、《為拉比里烏斯辯護》(Pro Rabirio或Pro Rabirio Perduellionis Reo)、[28]《關于被流放者子嗣的問題》、[29]與同僚安東尼有關的演講《反腓力辭》(Philippics)[30]和針對喀提林的聲討檄文《控喀提林》(In Catilinam,4篇)。
從公元前64年12月10日起,民眾派籌劃一項由保民官魯盧斯——民眾派政治家愷撒和克拉蘇奪權(quán)的工具——提出的土地法案,其內(nèi)容大致如下:選舉一個十人委員會,擁有財政和司法大權(quán),任期5年,負責在意大利境內(nèi)建立移民區(qū),首先在坎佩尼亞地區(qū)實施;資金來源于出售一大部分公共地產(chǎn)以及被兼并的原屬各君主國治下的王室地產(chǎn)(例如馬其頓的王家領地)和其他在西西里、西班牙、非洲等地的不動產(chǎn)(《論土地法案》篇1,章2;4);作為戰(zhàn)利品的錢財一律上繳十人委員會(章4)。這個法案實際上是擴大了規(guī)模的格拉古兄弟計劃。該法案不僅嚴重觸動元老院議員的利益,而且十人委員會必將讓元老院名存實亡。即便是民眾派將領龐培也因為在東方作戰(zhàn)而不能入選十人團,從而其利益受到威脅(《論土地法案》篇2,章9-10;22)。在這種情況下,貴族派執(zhí)政官西塞羅清楚地認識到該項法案包含著一種專制的危險,一旦打破社會平衡,必然威脅共和政體,所以堅決抵制這項法案。
在西塞羅就職執(zhí)政官的那一天,即公元前63年1月1日,西塞羅在元老院發(fā)表演講,第一篇演說辭《論土地法案》(De Lege Agraria)殘缺,現(xiàn)僅存其中的一小部分,即9章。西塞羅認為,這些土地是公共財產(chǎn),是國家的稅源,是通過戰(zhàn)爭獲取的,是祖?zhèn)飨聛碛糜谘b飾國家的,不能隨心所欲地出售。西塞羅認為,保民官的法案有兩個可疑的地方:西西里新擴展地區(qū)的土地是私人財產(chǎn),受條約保護,不得出售;阿非利加的土地是國王們的財產(chǎn),受條約保護,不得出售。假如出售這些土地,那么就是榨取各個行省、自由市、羅馬的同盟者和朋友以及國王,這實際上是把魔爪伸向羅馬人民的稅源(章4)。西塞羅指出,十人團自買自賣,實際上是從中漁利。
次日,西塞羅又向人民發(fā)表演講。第二篇演說辭《論土地法案》共37章。在這篇演說辭里,西塞羅首先感謝羅馬人民的一致贊同讓自己擔任執(zhí)政官,并表示要做人民的執(zhí)政官(章1-4)。接著,西塞羅才開始逐一駁斥保民官魯盧斯的土地法案。西塞羅認為,這個土地法案是個圈套,對人民有害而無益,實際上是以土地法案的名義建立他們的統(tǒng)治,包括國庫、稅收、所有行省、整個國家、友好王國、自由民族的10名國王,“想成為統(tǒng)治世界的10名君主”(章5-6),因為十人團的選舉程序不合法,既不是由人民投票選舉,也不是由35個部族投票選舉,完全是剝奪人民的自由(章7-12),因為十人團擁有僭主的無限特權(quán),肆無忌憚地出售土地,侵犯國家、同盟者和人民的財產(chǎn),中飽私囊,甚至不把執(zhí)政官西塞羅和將軍龐培放在眼里,其后果就是損害國家的利益,例如稅收,失去民心,失去友邦,讓羅馬帝國陷入滅亡的危險境地(章13-35)。最后,西塞羅希望民眾支持自己,反對土地法案,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章36-37)。
在魯盧斯答辯以后,西塞羅又發(fā)表演講予以駁斥。第三篇演說辭《論土地法案》現(xiàn)存4章,另有4個殘段[查理西烏斯(Charisius),《文法》(Ars Grammatica)卷一,節(jié)95]。從現(xiàn)存的章節(jié)來看,西塞羅著重駁斥土地法案的第四十條。西塞羅指出,魯盧斯的這條法案實際上是讓少數(shù)人占有公共財產(chǎn),侵占羅馬人民的財產(chǎn)。所以,西塞羅要捍衛(wèi)羅馬人民的財產(chǎn),反對魯盧斯的土地法案。
(三)《控喀提林》
公元前63年9月,又一次競選執(zhí)政官失敗的破落貴族喀提林(約前108-前62年)召集秘密會議,決定糾集一個貴族小集團和一些負債人(一些自治市的平民),試圖武裝政變(原定于10月27日,后來推遲到28日,即執(zhí)政官選舉日)。在喀提林同謀招募軍隊,籌劃暴動過程中,庫里烏斯(Quintus Curius)向情婦福爾維婭(Fulvia)泄露了陰謀的秘密。福爾維婭立即警告西塞羅。9月23日,執(zhí)政官西塞羅向元老院議員們揭露喀提林陰謀,但并沒有引起議員們的重視。于是,喀提林繼續(xù)陰謀活動,并擬定了一個計劃,其中包括刺殺西塞羅、武裝暴動和占領普奈內(nèi)斯特(Praeneste)。喀提林失道寡助,而西塞羅得道多助。10月20日晚,喀提林的同黨克拉蘇(Marcus Crassus)到西塞羅家,交出了一個陌生人寄存在他家的許多信件,通知收信人盡快離開羅馬,因為嚴重的騷亂將發(fā)生。時任執(zhí)政官的西塞羅及時獲悉喀提林的這個陰謀計劃,次日(10月21日)就在元老院出示了罪證。元老院通過了元老院最后令(《控喀提林》篇1,章3)。
然而,喀提林并不死心,11月6日在萊卡(Marcus Laeca)召開秘密會議,擬定放火與掠奪的陰謀,并決定11月8日拂曉時分派兩位騎士(即蓋烏斯·科爾涅利烏斯與瓦爾根特伊烏斯)去刺殺西塞羅。由于西塞羅得到線人預報,刺客未能得手(《控喀提林》篇1,章4)。11月8日一大早,西塞羅就召集元老院會議,發(fā)表了第一篇《控喀提林》(In Catilinam,參西塞羅,《西塞羅散文》,頁151以下)。在這篇長達13章的聲討檄文里,西塞羅歷數(shù)喀提林的種種罪行,包括喀提林本人的墮落生活、對西塞羅本人的謀殺行為和企圖顛覆共和國的陰謀活動。盡管喀提林罪大惡極,可是西塞羅仍然保持執(zhí)政官的理智,為了共和國的利益,為了羅馬人的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為了徹底根治邪惡的病根(章12-13),勸告出席元老院會議的喀提林帶著同謀者,離開羅馬城,即對喀提林采取放逐的懲罰。[31]當時,喀提林在場并為自己辯護,但受到元老們的大聲呵斥??μ崃忠妱莶幻?,當晚就逃往埃特魯里亞,與同謀曼利烏斯指揮的部隊會合。
次日(11月9日),西塞羅發(fā)表第二篇聲討檄文《控喀提林》(13章),針對指責和攻擊,向人民解釋他沒有立刻處決喀提林的原因:一方面,有些人不相信西塞羅在演說中引以為豪和值得夸耀的那件事,有些人還為喀提林辯護,甚至索性愚蠢地站到喀提林的陣營去,另一方面,許多喀提林的同謀還留在羅馬城內(nèi),他們隨時會同外地的陰謀分子一起鋌而走險,嚴重威脅著共和國和羅馬人的安全,所以西塞羅放逐危險的敵人喀提林,看似放虎歸山,實際上是先安定羅馬城,然后向陰謀者公開宣戰(zhàn),以便最終將“這些污水(喻指國家敵人)排凈”(章1-7)。西塞羅分析敵我形勢,認為自己作為執(zhí)政官保持高度的警惕,正直的公民十分勇敢,人數(shù)眾多,而且擁有強大的軍隊,共同保衛(wèi)共和國,而陰謀者只是烏合之眾。西塞路把陰謀者分為5類:負有巨額債務的有產(chǎn)者、苦于債務卻依舊希望取得統(tǒng)治權(quán)的人、因為驕奢淫逸而陷入債務的移民地公民(如蓋·曼利烏斯)、由于懶惰、經(jīng)營不善或者揮霍無度而在陳年舊債下勉強活著、不曾出頭的人和各種罪犯。不難看出,前4種人只是想免除債務,后1種人只是想逃脫法律的制裁,并不都是非造反不可的極端分子。針對這種現(xiàn)實情況,西塞羅采取分化敵人的策略:一方面威脅說將處死膽敢鬧事的人,另一方面又說如果一切恢復正常秩序,謀反分子將得到寬大處理,不會血濺羅馬城的土地(章8-12)。西塞羅還向人民保證他已經(jīng)做好應對陰謀活動的準備,并把這種保證歸功于諸神,建議公民向諸神祈禱,讓羅馬免受陰謀分子的侵犯(章13)(參撒路斯特,《喀提林陰謀·朱古達戰(zhàn)爭》,頁172以下)。而喀提林到埃特魯里亞的城鎮(zhèn)費埃蘇萊(Faesulae)進行反駁,并正式就任叛軍統(tǒng)帥。此時,元老院已宣布喀提林為公敵,并讓另一位執(zhí)政官希普里達率領動員起來的軍隊去進攻叛軍。
第三篇《控喀提林》(12章)與第二篇相同,都是向人民發(fā)表的,但與第一篇不同。由于當時沒有把握對付陰謀分子,第一篇里較多排比和反問的句式,洋溢著西塞羅十分激動的情緒。而現(xiàn)在西塞羅拿到了陰謀分子的證據(jù),發(fā)表演說時胸有成竹,情緒比較安定,所以第三篇里出現(xiàn)較多平鋪直敘的句子。第三篇聲討檄文的主要內(nèi)容是這樣的:西塞羅收到情報,留在羅馬的喀提林同黨已經(jīng)決定于12月16日晚在城內(nèi)放火、刺殺西塞羅的同時發(fā)起暴動,然后把羅馬獻給喀提林領導的叛軍。正在西塞羅苦于沒有直接證據(jù)的時刻,阿洛布羅吉斯人(Allobroges)的使節(jié)到羅馬控告行省的地方長官,但是未能得到元老院的受理。當使團憤然準備離開的時候,時任裁判官的陰謀者倫圖盧斯·蘇拉(Publius Cornelius Lentulus Sura)來造訪,并許下大愿,其條件就是使團向叛軍提供騎兵。西塞羅得知此事后,讓人建議他們把協(xié)議寫成文字,然后12月3日早晨3點鐘左右在穆爾維斯橋(Mulvis pons)扣押踏上歸途的使團成員,成功地搜得陰謀者們反叛的文字證據(jù)(章2-3)。最后,執(zhí)政官西塞羅派人搜捕罪犯,搜查罪犯的寓所,然后將他們移交元老院,并把他們拘禁在元老院議員們的住宅里(章3-6)。值得一提的是,西塞羅除了感謝諸神的庇佑(章8-9)以外,大談特談自己的功績,希望得到人民的認可、支持和保護(章11-12)。
究竟如何懲罰陰謀分子?盡管證據(jù)確鑿,12月5日猶豫不決的西塞羅還是把這個問題交給了元老院會議(章3),所以和第一篇聲討檄文一樣,第四篇《控喀提林》(11章)是在元老院發(fā)表的。關于懲罰陰謀分子的方法,存在兩種意見。西拉努斯(Decimus Junius Silanus,公元前62年執(zhí)政官)傾向于處決陰謀分子。但愷撒提出異議,認為“諸神并不把死亡規(guī)定為一種懲罰,而是一種自然的需要或擺脫勞苦與煩惱之后的安息”,因此哲學家和勇敢者都會心甘情愿地接受死亡,所以處決會讓罪犯的身心都得到解脫,不是一種好的懲罰方式,而對重罪的絕妙懲罰是監(jiān)禁以及終身監(jiān)禁,沒收罪犯的財產(chǎn),并且任何人不得為他們翻案(西塞羅,《控喀提林》篇4,章4-5;撒路斯特,《喀提林陰謀》,章50-51)。之后,西塞羅發(fā)表了第四篇聲討檄文《控喀提林》,駁斥愷撒關于處決陰謀者很殘酷的錯誤觀點。西塞羅認為,他們要處決的陰謀分子企圖推翻共和國,屠殺羅馬公民,毀壞和掠奪公民的財產(chǎn),他們不只是邪惡的公民,他們更是不共戴天的敵人,是不可救藥的敵人,是國家和人民的敵人,所以對喪心病狂的陰謀者的仁慈就是對祖國和人民的犯罪,因此會背負最殘酷的惡名(章6)。在小加圖參與調(diào)節(jié)后,元老院議員最終同意處決人犯。當晚在卡皮托爾山的監(jiān)獄里執(zhí)行的處決使得羅馬如釋重負(撒路斯特,《喀提林陰謀》,章52)。
不過,對于西塞羅而言,收錄在《執(zhí)政官的講演錄》里的這四篇聲討檄文讓他既獲得熱烈的喝彩,又招致了許多的怨恨,以至于西塞羅在執(zhí)政官期滿的時候要求發(fā)表自己的頌詞也遭到拒絕,甚至有人煽動龐培回羅馬對抗西塞羅。
(四)《為普·蘇拉辯護》
或許由于經(jīng)濟拮據(jù)——以350萬塞斯特爾斯(Sestrces)在帕拉丁購置了一所可以俯視羅馬廣場的漂亮住所——而負債,公元前62年西塞羅才為普·蘇拉(Publius Cornelius Sulla)辯護,發(fā)表了演說辭《為普·蘇拉辯護》(Pro Sulla或Pro P.Sulla)。
普·蘇拉曾在公元前66年當選下一年的執(zhí)政官,但是被落選的候選人提·曼利烏斯·托爾夸圖斯(Titus Manlius Torquatus)的兒子指控在參選過程中行賄,經(jīng)審判被判有罪,從而被剝奪了執(zhí)政官的職位;后來普·蘇拉又被公元前65年的執(zhí)政官托爾夸圖斯(Lucius Manlius Torquatus)指控參與了喀提林陰謀。普·蘇拉感到身邊都是快要爆發(fā)的仇恨,因此希望他的辯護人西塞羅和霍爾滕西烏斯為自己辯解。
在長達33章的辯護詞里,西塞羅辯護說,假如普·蘇拉確實參與了喀提林陰謀,那么他為普·蘇拉辯護是不對的,但是他作為執(zhí)政官參與了有關喀提林陰謀的調(diào)查(借此機會頌揚自己粉碎喀提林陰謀的功績),發(fā)現(xiàn)沒有人提及普·蘇拉的名字,沒有跡象、告發(fā)、證據(jù)和懷疑表明普·蘇拉是喀提林的同謀(章6),涉及普·蘇拉的,沒有人向西塞羅舉報,沒有人向西塞羅報信,沒有人向西塞羅提出懷疑,沒有人給西塞羅寫過信(章30),沒有任何證據(jù)表明普·蘇拉參與了喀提林陰謀,所以西塞羅為清白無辜、人品不錯(章25-28)的普·蘇拉辯護,以此表現(xiàn)自己的仁慈與溫和,這是無可指責的。
最后,普·蘇拉被判無罪。
(五)《致謝元老院》與《致謝人民》
西塞羅的地位動搖從達米婭(希臘文Damia)丑聞開始。在獨裁官[32]愷撒的府邸舉行善德女神狄婭(拉丁文Bona Dea)節(jié)慶活動。青年克洛狄烏斯為見他的情婦、愷撒的妻子龐培婭(Pompeia)而來。在起訴這位民眾黨頭目、愷撒的依從者的訴訟案中,西塞羅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讓克洛狄烏斯受到懲處。但是由于法庭審判官被收買,克洛狄烏斯被無罪釋放,從此以后成為西塞羅的死敵。
接著西塞羅又拒絕愷撒的執(zhí)政官要求和土地法案。在為執(zhí)政官同僚希普里達在馬其頓行省任總督時的瀆職行為辯護過程中,更是猛烈抨擊愷撒。惱羞成怒的愷撒決定清除包括西塞羅在內(nèi)的一切絆腳石,于是在西塞羅為希普里達辯護那天,愷撒收養(yǎng)讓他戴綠帽子的平民青年克洛狄烏斯,為克洛狄烏斯后來當保民官鋪平道路。西塞羅審時度勢,4月初為安東尼辯護的敗訴案子一宣判,他就離開羅馬,退隱到安提烏姆(Antium)、福爾米亞和龐培的別墅里長達3個月。
盡管公元前60年7月初西塞羅回到羅馬,夏末復出為朋友盧·瓦勒里烏斯·弗拉庫斯辯護并取得勝利,可是12月10日就職的保民官克洛狄烏斯在提出一些蠱惑人心的法律草案之后,又提出“關于公民性命”的法律草案,其矛頭暗中直指西塞羅,讓保持沉默的西塞羅終于按捺不住了。西塞羅指使一大批騎士聚集在卡皮托爾山的尤皮特神殿示威以支持他。另外西塞羅還懇請公元前58年的兩位執(zhí)政官加比尼烏斯(曾任龐培的副官)和皮索(愷撒的岳父)行使否決權(quán)。但是兩位執(zhí)政官拒絕了,而且加比尼烏斯還制裁了騎士的干預行動,把騎士的頭面人物拉米亞(Lucius Annius Lamia)趕出羅馬。不甘心的西塞羅又去阿爾巴求助于龐培,但仍然遭到拒絕。所以在可能投票表決的公元前58年3月12日前一天,西塞羅不得不離開羅馬去南方。然而,愷撒的工具克洛狄烏斯大概于4月13日又提出了《關于放逐西塞羅》的法令。那一天,西塞羅的財產(chǎn)遭到洗劫,特別是圖斯庫盧姆的別墅,而帕拉丁的住宅則被焚燒。由于投票表決是在4月末,西塞羅還期望人民拒絕這個法案,希望裁判官們站在他一邊阻止法案通過,所以為了避免嚴重騷亂而出走的西塞羅選擇了留在羅馬附近觀望。但是兩位執(zhí)政官不許西塞羅這么做。當時要不是阿提庫斯在身邊,西塞羅可能會自殺。當阿提庫斯離開西塞羅以后,西塞羅更加孤獨。西塞羅希望在盧卡尼亞地區(qū)的維博瓦倫蒂亞(Vibo Valentia)的朋友西卡(Sicca)的領地避難,但那項法律強制西塞羅必須遠離意大利土地500英里之外。西塞羅不得不離開維博瓦倫蒂亞,來到布倫迪西烏姆,于4月29日乘船前往帖薩羅尼迦(Thessalonica)。西塞羅的朋友、那里的財政官普蘭基烏斯(Gnaeus Plancius)接待并庇護西塞羅。從這個時期西塞羅與妻子兒女的通信來看,西塞羅讀到他們的信件時淚流滿面。但是西塞羅并沒有真的喪失希望。西塞羅委托妻子泰倫提婭秘密籌劃贖回充公的財產(chǎn)事宜。西塞羅也寫信給龐培,為未來做準備。在以后的幾個月里,西塞羅有了政治轉(zhuǎn)機。愷撒派的保民官克洛狄烏斯攻擊龐培,所以6月1日龐培授意保民官寧尼烏斯(Lucius Ninnius Quadratus)向元老院提出召回西塞羅的動議。在動議遭到克洛狄烏斯否決以后,寧尼烏斯又向平民大會提出召回西塞羅的法案。盡管這項法案也遭到暴力阻止,但西塞羅贏得了元老院罷工的支持。后來,愷撒認為西塞羅不會在羅馬當主角以后也同意召回西塞羅,而公元前57年的兩位執(zhí)政官也同情西塞羅,再加上應龐培的要求從意大利各自治市來的公民占了絕大多數(shù),龐培授予西塞羅“祖國救星”的稱號。8月4日,召回西塞羅的法案在百人團民會順利通過。8月4日投票結(jié)果出來之前,西塞羅已經(jīng)啟程,5日至布倫迪西烏姆,8日收到恢復他在城邦里地位的正式通告,9月4日返回久違的羅馬。公元前57年,西塞羅一回到羅馬就發(fā)表演講,演說辭包括《致謝元老院》(Post Reditum in Senatu;本義“流放歸來后在元老院的演講”)和《致謝人民》(Post Reditum ad Quirites;本義“流放歸來后向人民發(fā)表的演說”),聲討公元前58年流放他的兩位執(zhí)政官和克洛狄烏斯,頌揚龐培為全人類“第一公民(Princeps)”,這實際上是貶低愷撒,從而分化“前三頭(triumvirī)”。返回羅馬3天之后,重回元老院的西塞羅提請元老院通過一項元老院法令,讓龐培重新組織和保證羅馬的供給食物,作為對龐培的回報。
《致謝元老院》發(fā)表于公元前57年9月5日。在這篇長達15章的演說辭里,西塞羅控訴他的敵人,例如保民官普·克洛狄烏斯及其主子愷撒、公元前58年的執(zhí)政官皮索·凱索尼努斯和加比尼烏斯,因為他們致使西塞羅未經(jīng)審判就被流放,并且阻止西塞羅的友人召回西塞羅的行動,因為他們讓國家陷入不幸的黑暗時代(如章2和5-7)。不過,西塞羅用更大的篇幅感謝元老院的議員們,因為他們因西塞羅的流放而更換衣服以示悲哀(如章7),曾對公民宣布,不幫助西塞羅就等于不保護國家的安全(章10),因為他們給予西塞羅莫大的幫助,有的從一開始就反對流放,為西塞羅辯護,例如彌洛和塞斯提烏斯(章8),有的提出召回西塞羅的動議,例如寧尼烏斯(章2),有的頒布召回西塞羅的法令,例如公元前57年的執(zhí)政官倫圖盧斯·斯平特爾(Publius Cornelius Lentulus Spinther)和小墨特盧斯·奈波斯(Quintus Metellus NeposIunior;章3-4),有的提供財產(chǎn)支持,例如盧·凱基利烏斯(章9),有的向保民官和羅馬人民提出讓西塞羅回國的請求,并把西塞羅的事跡告訴不知情的人和熟人,例如龐培(章11),等等??傊?,西塞羅覺得,自己難以用語言表達對曾經(jīng)幫助過他的人們的感謝,因為是他們幫助他重新獲得他因為遭到流放而失去的一切,包括親人、財產(chǎn)、地位、榮譽等。
《致謝人民》大概發(fā)表于公元前57年9月6日。在長達10章的演說辭里,西塞羅認為,自己的回歸既不是靠說情,也不是像馬略一樣憑借武力(章3),而是依靠元老院、執(zhí)政官、保民官、執(zhí)法官和整個意大利(章4-6),尤其是龐培(章7)。所以,西塞羅向人民承諾,他要拿起熟悉的武器語言,用在和平與安定時期起作用的辦法,以公共利益為目標,盡自己的義務,以此回報曾經(jīng)仁慈地幫助自己的羅馬人民(章8-10)。
(六)《關于住宅——致大祭司》與《關于占卜者的反應》
由于克洛狄烏斯把西塞羅在帕拉丁的住宅的一部分地產(chǎn)以祝圣的名義獻給了自由女神,西塞羅不得不投入一場訴訟大戰(zhàn),以獲取一份足額的賠償。更為重要的是,西塞羅要讓人們明白,這種所謂祝圣的決定缺乏法律依據(jù),既無來自人民的、也無來自大祭司們的任何委托憑證,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效力。西塞羅最終獲得訴訟的勝利。這就是公元前57年西塞羅發(fā)表的《關于住宅——致大祭司》的前因后果。
《關于住宅——致大祭司》共58章,分為兩個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鋪墊,論證克洛斯烏斯既是西塞羅的私敵,又是國家和人民的公敵(章1-36)。也就是說,西塞羅主要從世俗和政治的角度論證克洛狄烏斯是邪惡的,他的所作所為是非法的,從而讓祭司團和占卜官認清克羅狄烏斯的真實面目,讓他們認識到自己的清白無辜。首先,西塞羅回應克洛狄烏斯的污蔑。西塞羅反駁說,他之所以提出任命龐培供應糧食和控制糧價的動議,是因為克洛狄烏斯利用糧食價格,煽動無知的暴民暴亂和搶劫,制造恐慌,破壞安定,而控制糧價、安定社會是元老院的義務和忠誠的公民們的一致意見。任命龐培的行為也是有根據(jù)的和適當?shù)?,因為龐培忠誠、智慧、勇敢、影響和幸運,事實上他是成功的。相反,克洛狄烏斯的提名和政策是錯誤的,他的所做作為是罪惡的。總之,從政治角度來看,鑒于目前形勢的需要,西塞羅希望克羅狄烏斯放棄自己的論證,敦促祭司團改變看法。西塞羅認為,祭司團與公民考慮問題的出發(fā)點不同:祭司團考慮祭祀法,而公民考慮國家利益(章1-12)。接著,西塞羅指出,無論是祭司團依據(jù)祭祀法,占卜官依據(jù)占卜法,還是依據(jù)其它法律法規(guī),克洛狄烏斯的保民官職位都是無效的,因為他的被領養(yǎng)不是按照祭司團的規(guī)則進行的,公然違反祭司團的所有規(guī)定,也沒有得到祭司團的任何法令的批準。即使克洛狄烏斯因為被領養(yǎng)而獲得保民官的職位是合法的,他也不應當未經(jīng)審判就剝奪公民的權(quán)利和財產(chǎn)(章13-16)。然后,西塞羅認為,克洛狄烏斯驅(qū)逐西塞羅的法令是機會主義的產(chǎn)物,根本不是法律,是荒唐的和邪惡的,克洛狄烏斯對西塞羅的所作所為是違法的,褻瀆神靈的,他無權(quán)監(jiān)管在西塞羅住宅的宅基地上建造公共建筑。所以西塞羅請求祭司團和占卜官們就他的住宅作出裁決(章17-26)。之后,西塞羅論證克洛狄烏斯無權(quán)把西塞羅說成流放者,因為克洛狄烏斯不能剝奪西塞羅的公民權(quán),克洛狄烏斯提出的法令的執(zhí)行者是一群受雇的奴隸和罪犯。而西塞羅的回歸是得到全民支持的(章27-33)。最后,西塞羅論證自己沒有吹噓對國家的貢獻,也沒有自稱尤皮特,因而不應該受到指責(章34-36)。
第二部分,即第三十七至五十八章,是演說辭的核心部分,論證西塞羅的住宅問題。首先,既然自己在全國人民的支持下回歸祖國,回歸自己的家,那么給西塞羅的賠償就是絕對合理合法的。可是,西塞羅的住宅還沒有得到歸還,它成為敵人的一個紀念碑,這座紀念碑表明了西塞羅所受的恥辱和克洛狄烏斯的邪惡,表明國家所遭受的災難(章37)。這是西塞羅和所有的愛國人士不能容忍的(章39)。第二,克洛狄烏斯以獻給神靈的名義侵占西塞羅的房屋和宅基是自私自利的和非法的,拆毀西塞羅家里的祭壇、趕走家神的行為是褻瀆神靈的(章41和44)。第三,克洛狄烏斯把西塞羅的住宅獻給諸神是不公正的(章45),因為依據(jù)古代法律,沒有民眾的授權(quán),禁止將任何建筑物、土地和祭壇奉獻給神靈,因為依據(jù)習慣,獻給神靈的是擁有神圣名稱的公共建筑物??寺宓覟跛刮唇?jīng)人民授權(quán),把未經(jīng)審判定罪的公民的住宅或財產(chǎn)奉獻給神靈,這更是不可思議(章49)。第四,克洛狄烏斯獻祭的儀式是不合法的,因為沒有祭司團在場,而只有一名無知的年輕祭司(章45和53-54)。克洛狄烏斯在奉獻儀式上歪曲奉獻儀規(guī)(章55)。即便有大祭司在場,祭司團也不會批準(章46)。即便一切都合法,國家和人民的正義也不容許,否則宗教就會失去權(quán)威性(章47)。第五,克羅狄烏斯公然蔑視神靈,試圖瓦解祖先的神靈,事實上也利用宗教的力量想要顛覆宗教。譬如,克洛狄烏斯男扮女裝參加女人的祭祀活動,這是褻瀆神靈的行為。又如,克洛狄烏斯趕走西塞羅家的自由女神,讓一個墳墓里的妓女充當自由女神,樹立偽自由女神的雕像(章42-43),這種行為不僅褻瀆神靈,瓦解宗教傳統(tǒng),而且還摧毀了人民的自由(章51和40)。因此,西塞羅向諸神和大祭司們請求歸還住宅,恢復古代的宗教傳統(tǒng)的尊嚴(dignitas)和權(quán)威(auctōritās)。
雖然西塞羅憑借《關于住宅——致大祭司》重新獲得了住宅,但是克洛狄烏斯不甘心失敗,又利用一些異常現(xiàn)象,例如“在拉丁人的土地上可以聽到隆隆的聲音”(《關于占卜者的反應》,章10)和隨后占卜者們對此作出的判斷,羅列多起已經(jīng)招致諸神發(fā)怒的褻瀆圣物的事件,由此宣布西塞羅在那塊地上建造住宅就是一種褻瀆行為。大概在公元前56年4月,西塞羅不得不為此在元老院發(fā)表演說《關于占卜者的反應》(De Haruspicum Responsis)予以反駁。
《關于占卜者的反應》(參LCL 158,頁312以下)共28章。在這篇演說辭里,西塞羅對所謂的冒犯神靈的行為進行了如下解釋:第一,關于公共賽會中的怠慢與不虔誠,西塞羅辯護說,傳言中暗指的賽會是麥格琳賽會(Megalesia games)。在賽會期間,克洛狄烏斯曾派大批奴隸進入劇場,而只有少數(shù)自由民可以入內(nèi)。也就是說,克洛狄烏斯破壞了大神母的節(jié)日賽會(章10-13);第二,關于玷污圣地,西塞羅辯護說,傳言中所指的地點不是西塞羅的住宅,而是杰出的羅馬騎士塞烏斯(Quintus Seius)的住宅,里面設有神龕和祭壇,克洛狄烏斯為了占有塞烏斯的住宅而謀殺了房主(章14);第三,關于刺殺使者,西塞羅辯護說,傳言中所說的使者是兩個人,一個是來自自由城邦亞歷山大里亞的使者特奧多西烏斯(Theodosius),他被保民官克洛狄烏斯從監(jiān)獄里放出的開俄斯人赫馬庫斯(Hermarchus)用匕首所殺,另一個是來自獨立的盟國馬其頓地區(qū)的使者普拉托爾(Plator),他被克洛狄烏斯先投進監(jiān)獄,然后被皮索·凱索尼努斯的隨行醫(yī)生割斷血管(《關于占卜者的反應》,章16;《控皮索》,章34);第四,關于違反誓言,西塞羅辯護說,克洛狄烏斯有褻瀆神靈的罪行,而陪審團竟然判他無罪(章17-18);第五,關于舉行古老祭儀時的怠慢與不虔誠,西塞羅辯護說,傳言中暗指的祭祀儀式是崇拜善德女神狄婭(Bona Dea)的儀式,而克洛狄烏斯玷污了這種祭祀儀式(章3和21)??傊?,西塞羅認為,假如神靈被人冒犯,要降罪于世人,那么這個冒犯神靈的罪人不是自己,因為他向祖先尋找履行宗教義務方面的權(quán)威和指導(章9),而是克洛狄烏斯,他既危害人民和國家,又褻瀆了神靈和宗教,因為“他踐踏了諸神的香火、寶座、碑石、祭壇、秘儀”,燒毀了女神們的廟宇(章27)。神靈對克洛狄烏斯的懲罰就是讓他心智失常,精神錯亂,像個瘋子(章18)。最后,西塞羅明確指出,“在拉丁人的土地上可以聽到隆隆的聲音”(章10)是拉丁姆地區(qū)皮切諾(Picenum)的波騰提亞(Potentia)發(fā)生可怕的地震,是不朽的神靈對未來的興衰發(fā)出的預兆。在這種情況下,西塞羅呼吁,為了維護國家和宗教的尊嚴,有義務進行補救和祈求,消除祭司團、占卜者同自己的敵意與不和(《關于占卜者的反應》,章28)。
雖然元老院終止了前保民官、時任市政官克洛狄烏斯挑起的惡斗,解除了西塞羅的煩惱,但是曾給家庭帶來幸福的人、西塞羅的女婿蓋·皮索·福魯吉死了。
(七)《關于執(zhí)政官的行省》與《控皮索》
公元前56年4月5日,西塞羅在元老院支持一項提案,要求修改愷撒的土地法,同時廢止愷撒加入土地法中的分塊出售坎佩尼亞地區(qū)土地的條款。西塞羅本意是想借此機會打破“三頭執(zhí)政(triumvirātus)”,沒有想到招致4月15日“三頭(triumvirātus)”在山南高盧地區(qū)的盧卡會晤,達成了重新瓜分世界的協(xié)議:克拉蘇和龐培將出任公元前55年的執(zhí)政官,爾后前者任敘利亞的行省總督,后者任西班牙兩個行省的總督;愷撒保留高盧的行省總督,并追加五年的任期(普魯塔克,《愷撒傳》,章21,節(jié)2-3)。在龐培通過昆·西塞羅向西塞羅施壓的情況下,西塞羅認識到愷撒和龐培并不是壞公民,打破他們的聯(lián)盟更加危險,于是當即表明新的主張,大約在公元前56年6月,西塞羅在元老院發(fā)表演講《關于執(zhí)政官的行省》(De Provinciis Consularibus)。
《關于執(zhí)政官的行省》共20章,47節(jié)。在這篇自稱為“變奏詩”的演說辭中,西塞羅支持愷撒保持對高盧的統(tǒng)治權(quán),并極度贊美這位昔日的執(zhí)政官、而今的行省總督建立的功業(yè)。與此同時西塞羅也猛烈抨擊公元前58年的執(zhí)政官加比尼烏斯和皮索·凱索尼努斯,當時前者在敘利亞,后者在馬其頓。也就是說,西塞羅支持前執(zhí)政官塞爾維利烏斯(Publius Servilius)的提議,把馬其頓行省指派給將要當選的執(zhí)政官,西塞羅同時還提出要把馬其頓和敘利亞指派給新一年(公元前55年)的執(zhí)法官,從而達到立即取代皮索·凱索尼努斯和加比尼烏斯的統(tǒng)治的效果。西塞羅演講的結(jié)果令他很滿意。皮索·凱索尼努斯和加比尼烏斯這兩位行省總督都不走運(參LCL 447,頁535以下)。
由于西塞羅在《關于執(zhí)政官的行省》中猛烈抨擊皮索·凱索尼努斯,大概是在公元前55年7月間,皮索·凱索尼努斯一從馬其頓回到羅馬,就在元老院發(fā)表演講,言辭激烈地攻擊西塞羅。為此,西塞羅發(fā)表了演說辭《控皮索》(In Pisonem或In L.Calpurnium Pisonem)予以還擊。
《控皮索》共41章,99節(jié)。在這篇演說辭里,西塞羅“屈尊”比較自己和皮索·凱索尼努斯的仕途,尤其是任執(zhí)政官以前、時期和以后的表現(xiàn),表明自己的離去、缺席和回歸都遠遠高于皮索·凱索尼努斯的離去、缺席和回歸,所有這些事情給西塞羅帶來不朽的榮耀,而給皮索·凱索尼努斯帶來永遠的可恥的傷害(章26)。西塞羅指出,皮索·凱索尼努斯不僅無惡不作,而且不知悔改,連他的惡棍同事加比尼烏斯也不如(章17),因為加比尼烏斯知錯能改,擁護偉大人物龐培的權(quán)威(章12)。接著,西塞羅揭穿皮索·凱索尼努斯挑撥自己同龐培和愷撒的關系、破壞西塞羅的協(xié)同政治理想的險惡用心(章29-33)。譬如,皮索別有用心地認為,西塞羅的詩句“兵器必須向托袈袍投降”和“桂冠向真正的名聲投降”暗示武將龐培應當向文官西塞羅投降。西塞羅回應說,自己詩中的“兵器”象征動亂與戰(zhàn)爭,“托袈袍”象征和平與安寧。西塞羅的詩句與龐培無關,根本談不上冒犯龐培。相反,西塞羅曾竭盡全力用大量的演講和作品榮耀龐培(章30,節(jié)73)。然后,西塞羅指控伊壁鳩魯主義者皮索·凱索尼努斯犯下的諸多罪行,例如勾結(jié)罪惡的克洛狄烏斯和喀提林及其黨徒,謀殺使者普拉托爾(Plator),在行省橫征暴斂,敲詐勒索,出賣和危害國家利益(章34-38)。最后,西塞羅指出,自己無需指控,皮索·凱索尼努斯害怕的最后打擊就要降臨,因為皮索·凱索尼努斯的行為已經(jīng)確認了他“有罪”,因為公道自在人心(章39-41)(參LCL 252,頁138以下)。
《控皮索》這篇保存至今的應景演講(開篇部分有殘缺)口吻尖刻而不乏風趣。不過,其中蘊含的諷刺挖苦似乎并沒有讓皮索·凱索尼努斯記恨。就像西塞羅所說的一樣:“勇敢者在進行殊死搏斗以后,通常會在停戰(zhàn)和放下武器以后把他們之間的仇恨撂在一邊”(《控皮索》,章32),因為不久之后皮索·凱索尼努斯成了演說家西塞羅的朋友和同盟者。
(八)“關涉愷撒的演說”
后來,西塞羅在法官愷撒面前發(fā)表了3篇演說辭,它們是《為馬·馬爾克盧斯辯護》(Pro Marcello)、《為利加里烏斯辯護》(Pro Ligario)和《為得伊奧塔羅斯辯護》(Pro Rege Deiotaro),古代編纂者稱之為“關涉愷撒的演說”(Caesarianae)。
《為馬·馬爾克盧斯辯護》
公元前51年春天,愷撒把選舉權(quán)許諾給他創(chuàng)建的殖民地科摩姆(Comum),并且他在保民官中的支持者投票通過了這個決議。時任執(zhí)政官的馬·馬爾克盧斯(Marcus Claudius Marcellus)[33]在元老院提出一項動議對此進行譴責,事后他遭到鞭笞。西塞羅在一封信里稱這個事件為“無賴的行為”。馬·馬爾克盧斯非常激烈地反對愷撒的行為并沒有終止。秋天時馬·馬爾克盧斯又提議,由于山外高盧的戰(zhàn)事已經(jīng)結(jié)束,應當召回愷撒,讓阿赫諾巴布斯(Lucius Domitius Ahenobarbus)去接管軍隊的指揮權(quán)。第二年,愷撒勝利進軍羅馬,馬·馬爾克盧斯和龐培一同逃往希臘。后來,西塞羅幾次寫信敦促馬·馬爾克盧斯返回羅馬,但遭到拒絕。公元前46年,愷撒的岳父皮索·凱索尼努斯把馬·馬爾克盧斯的案子提交元老院。公元前46年9月,一度因為悲傷和躊躇而保持兩年的沉默(章1)的西塞羅終于在元老院發(fā)表演說辭《為馬·馬爾克盧斯辯護》,公開為公元前51年的執(zhí)政官馬·馬爾克盧斯辯護。
《為馬·馬爾克盧斯辯護》共11章,34節(jié)(參LCL 252,頁363以下;西塞羅,《西塞羅散文》,頁243以下)。在這篇演說辭的開場詞(章1)以后,西塞羅一方面用大量的篇幅贊揚愷撒的豐功偉績無與倫比,宛若天神,無論誰、用哪一種語言都難以言表,即使人類命運的女神也偏愛愷撒,放棄所有的贊頌,承認功勞全歸于愷撒,因為“智慧統(tǒng)治之地,機會就無所作為;卓才主宰之時,偶然就風流云散”,另一方面又為馬·馬爾克盧斯說情。西塞羅認為,愷撒的榮耀已經(jīng)足夠,因此建議愷撒在和平與安寧時期為了人的不朽而追求勝利者的仁慈和睿智,一如既往地竭力保護幸存者的生命,寬恕對某種政治理想主義抱有責任感的人,現(xiàn)在對于愷撒來說適當?shù)淖龇ň褪亲寷]有墮落的馬·馬爾克盧斯回歸羅馬,以此拯救一個衰落的優(yōu)秀家族和整個國家。
由于已經(jīng)投靠愷撒的公元前49年執(zhí)政官大蓋·馬爾克盧斯(Gaius Claudius Marcellus Maior)懇求他的兄弟馬·馬爾克盧斯回到羅馬,而愷撒沒有拒絕,所以西塞羅發(fā)表的演說辭《為馬·馬爾克盧斯辯護》洋溢著對愷撒的寬恕舉動的感激之情。在這種寬恕基礎上,一個政治新秩序誕生了。寬恕者在得勝之后又成為“巨擘”。不過,馬·馬爾克盧斯似乎并沒有領情。公元前45年5月26日,在比雷(希臘古城名,今比雷埃夫斯),一位平素有交往的“朋友”將一支匕首插入他的胸膛,接著兇手自殺身亡。這樁神秘的悲慘事件是愷撒的陰謀,還是因為馬·馬爾克盧斯拒絕妥協(xié)?這似乎是一個懸案。
《為利加里烏斯辯護》
3個月之后,西塞羅發(fā)表演說辭《為利加里烏斯辯護》,為另一位被愷撒羈留在非洲流放地的龐培派分子利加里烏斯(Quintus Ligarius)辯護(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39,節(jié)5)。
案由是這樣的:公元前50年,在內(nèi)戰(zhàn)前夕,利加里烏斯任阿非利加行省的副總督。年末,在行省總督離開阿非利加的時候,在當?shù)孛癖姷闹С窒?,利加里烏斯猶豫不決地接管這個行省的事務。在和平時期,利加里烏斯的廉潔和正直令公民和同盟者感到滿意。當內(nèi)戰(zhàn)爆發(fā)以后,正當利加里烏斯渴望回到親人身邊,拒絕卷入此事的時候,前裁判官普·阿提烏斯·瓦魯斯(Publius Attius Varus)抵達烏提卡,接管了“政府”(章1),并指派利加里烏斯防守沿海地區(qū)。公元前46年,利加里烏斯被愷撒俘虜,后來被釋放,但還沒有得到返回羅馬的許可。由于對愷撒抱有幻想,公元前46年9月西塞羅拜訪愷撒,為利加里烏斯說情。可是,在愷撒行將實施特赦的時候,利加里烏斯的政敵、西塞羅的親戚昆·圖貝羅(Quintus Tubero)缺席指控利加里烏斯犯有叛國罪(章1),借口是利加里烏斯與努米底亞(Numidia)國王朱巴一世(Juba I,公元前85-前46年)勾結(jié),企圖與朱巴一世瓜分帝國。審理此案的不是法庭,而是當時的獨裁官愷撒。開庭日期是9月末,正是愷撒前往西班牙的前夕。愷撒聆聽了西塞羅在市政廣場的講壇上發(fā)表的演說辭《為利加里烏斯辯護》。
《為利加里烏斯辯護》共12章,38節(jié)(參LCL 252,頁454以下)。在這篇演說辭里,西塞羅指出,昆·圖貝羅指控利加里烏斯的目的不是給利加里烏斯定罪,而是將利加里烏斯處死,是公報私仇(章3-4)。事實上,普·阿提烏斯·瓦魯斯抵達烏提卡以后利加里烏斯留在阿非利加不是他的傾向,而是一種光榮的必然,因為由于行省的需要,管理行省的使命落在他肩上(章2),因為在內(nèi)戰(zhàn)期間,至少一直到法爾薩洛斯戰(zhàn)役,正統(tǒng)性在龐培和元老院一邊,而利加里烏斯只是服從正統(tǒng)性權(quán)力人物而已(章6-7)。更何況利加利里斯已經(jīng)認錯,不應該受到起訴(章4)。所以西塞羅懇請愷撒仁慈和憐憫,寬恕利加里烏斯,施恩于站在愷撒一邊的利加里烏斯家族的所有兄弟,例如在愷撒面前為利加里烏斯說情的財政官提·利加里烏斯(Titus Ligarius;章11-12)。
本來力圖懲辦利加里烏斯的愷撒最終為西塞羅的演講所折服,寬恕了利加里烏斯。利加里烏斯也因此得以回到羅馬(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39)。
《為得伊奧塔羅斯辯護》
《為得伊奧塔羅斯辯護》發(fā)表于公元前45年11月。得伊奧塔羅斯(Déjotarus)是小亞細亞地區(qū)加拉太人(Galates)的國王,曾得到龐培的許多好處,而龐培由此擴大了得伊奧塔羅斯的盟邦。更為重要的是,在內(nèi)戰(zhàn)初期,得伊奧塔羅斯支持龐培。盡管得伊奧塔羅斯后來投靠愷撒,可得伊奧塔羅斯還是失去了一大部分盟邦。這一次,得伊奧塔羅斯遭到他的外孫卡斯托爾(Castor)的指控:公元前47年,當?shù)靡翃W塔羅斯在澤拉(Zela)附近的王宮里款待愷撒的時候,得伊奧塔羅斯企圖謀殺客居其處的愷撒。審判在得伊奧塔羅斯的家里舉行。西塞羅當著愷撒的面,為得伊奧塔羅斯辯護(章2)。
《為得伊奧塔羅斯辯護》共15章,43節(jié)(參LCL 252,頁497以下)。在這篇演說辭里,西塞羅提出抗辯的3個理由:第一,從原告的角度看,卡斯托爾賄賂一名逃跑的奴隸指控他的外公是違法行為和野蠻行徑,奴隸指控主人是卑劣的行徑,其后果是奴隸制度的顛覆,即奴隸成為主人,主人成為奴隸(章1和11)。第二,從被告的角度看,卡斯托爾及其賄賂的奴隸的指控是無中生有的污蔑和誣陷,因為得伊奧塔羅斯在法爾薩洛斯戰(zhàn)役以后知錯能改,脫離與龐培的關系,并協(xié)助愷撒,作為回報愷撒也恢復了得伊奧塔羅斯及其兒子的王權(quán)(章5和13),得伊奧塔羅斯沒有理由謀殺愷撒(章5-6),而且在款待愷撒期間得伊奧塔羅斯如影隨形,沒有任何可以表明他有謀殺意圖的跡象。這一點已經(jīng)向愷撒投誠、站在法庭上代替國王得伊奧塔羅斯回答指控的希厄拉斯(Hieras)可以作證(章7和15),因為得伊奧塔羅斯從來沒有足夠的力量對羅馬人民發(fā)動進攻,而且現(xiàn)在連一支小部隊也無法供養(yǎng),在這種情況下得伊奧塔羅斯把最優(yōu)秀的騎兵派去支援愷撒(章8),因為得伊奧塔羅斯從來沒有表現(xiàn)出對愷撒的敵意。相反,對愷撒表現(xiàn)出來的是善意(章9),因為得伊奧塔羅斯的人品好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得伊奧塔羅斯不會做出瘋狂的自取滅亡的行為(章9和13),因為得伊奧塔羅斯在以往與整個元老院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為羅馬帝國提供了一系列的服務(章1)。第三,從審判者愷撒的角度看,得伊奧塔羅斯與龐培的友誼超過與愷撒的友誼,而愷撒從未因此把得伊奧塔羅斯當作敵人,而是當作一個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的朋友。得伊奧塔羅斯在不知實情的情況下幫助過龐培,但也留下來懇求愷撒的原諒,事實上愷撒也判定這種冒犯無罪,只是輕微責難私人友誼問題,不僅沒有懲罰得伊奧塔羅斯,而且還寫信免除了得伊奧塔羅斯的所有擔憂,允許得伊奧塔羅斯當愷撒的房東,允許得伊奧塔羅斯及其兒子恢復王權(quán)(章3-4和14)。基于上述的理由,西塞羅懇請愷撒用仁慈和智慧保護得伊奧塔羅斯的幸福。
出乎西塞羅意外的是,他為老同盟者和“朋友”得伊奧塔羅斯的辯護輕松取勝。
(九)《反腓力辭》
在那些哲學著作的開篇序言中,西塞羅曾多次強調(diào),假如他得以在政治生活中扮演他曾預想的角色,他本來是不會寫作那些著作的。由此可見,西塞羅在政治上是不甘寂寞的。西塞羅曾以為,愷撒死后,他便可以東山再起。但是,唯一的執(zhí)政官安東尼繼續(xù)奉行愷撒的路線。而3月17日,安東尼在特魯斯(Tellus)神廟里召開元老院會議,與愷撒謀殺分子簽署的協(xié)議(篇1,章13),也沒有帶來社會的安寧。這使得西塞羅整個夏季都未能在羅馬露面。接著,西塞羅又期待兩位被選定的執(zhí)政官、他的朋友希爾提烏斯(Aulus Hirtius)和潘薩(Pansa)上任的日期(篇3,章1;15)。然而,總的形勢惡化,以至于西塞羅產(chǎn)生了去雅典度過后半年的念頭。公元前44年6月1日(篇1,章3),西塞羅啟程,穿越漫長的第勒尼安海。在敘拉古短暫停留后,西塞羅繼續(xù)旅程。不過,在離雷焦卡拉布里亞不遠的洛科雷拉(Leucoptra)中途??繒r,“次日”他獲悉安東尼在發(fā)表的演說辭(ōrātiō)里擔?;謴驮显旱臋?quán)力,第一次開始考慮返回羅馬。不久以后,布魯圖斯和卡西烏斯的法令抵達(篇1,章3)。西塞羅啟程回國,并在8月31日抵達羅馬,受到羅馬人民的熱烈歡迎。
次日,即9月1日,安東尼召開元老院會議。由于害怕遭謀殺,西塞羅借口旅途勞頓留在家中。不過,不出席的舉動大大地激怒了安東尼,并由此導致兩人的關系惡化(篇1,章5和7)。第二天,即9月2日,在安東尼沒有出席的元老院會議上,西塞羅發(fā)表了第一篇《反腓力辭》(阿庇安,《羅馬史》卷十五,章8,節(jié)52以下)。當時,西塞羅仍然宣稱安東尼是自己的朋友(章4),所以言辭比較溫和。雖然西塞羅一方面贊賞安東尼廢除專制的努力(章3),另一方面又捍衛(wèi)愷撒的法令(章6-10),旨在主張和解,力圖重建和諧融洽的秩序,但是他的演講辭(ōrātiō),尤其是關于抱怨安東尼的過錯的部分,更大地刺激了安東尼,因為安東尼覺得,西塞羅擁有雄辯的口才(ēloquentia),完全可以把躊躇中的元老院煽動起來反對自己。從此兩人之間的斗爭爆發(fā)了。安東尼宣布西塞羅為公敵,不受法律保護,并最終殺害了西塞羅。
西塞羅的《反腓力辭》(Philippics或 In M.Antonium Oratio Philippica)[34]發(fā)表于公元前44至前43年期間,總共17或18篇。其中,保存下來的只有14篇。西塞羅力圖通過發(fā)表這些演講辭(ōrātiōnēs),阻止安東尼使愷撒的“專制(dictātūra)”死灰復燃,所以又稱《責安東尼》(In M.Antonium)。在這些演講辭(ōrātiōnēs)中,幾乎都是在元老院發(fā)表的,例外的是第二篇,它是被撰寫成書面文件,并于前44年11月底廣為發(fā)散的。不過,西塞羅發(fā)表演講的對象仍然是元老院議員們(如篇2,章1)。在這篇例外的演講辭(ōrātiō)中,西塞羅不僅為自己的政治活動辯護(如篇2,章5和7-15),而且猛烈地抨擊安東尼及其家庭,指責安東尼的私生活,揭露安東尼的荒淫、腐化,說安東尼負債累累,從事各種非法交易(如篇2,章3、14和16-46),認為安東尼比喀提林更加厚顏無恥,比克洛狄烏斯更加瘋狂(章1),除了統(tǒng)治欲以外其他方面都無法與愷撒相比擬(章46)。
后來,政治局勢發(fā)生了變化:愷撒的甥孫屋大維從阿爾巴(Alba)回到意大利,獲悉自己已經(jīng)成為愷撒的養(yǎng)子和第一繼承人,于是決定追回遺產(chǎn),并與安東尼展開競爭:不僅像安東尼一樣在一些殖民地的老兵中征集兵員,而且決定尋求敵視安東尼的西塞羅的支持。在這種情況下,公元前44年12月20日西塞羅在元老院發(fā)表了第三篇,表明自己站在屋大維一邊的立場,并促成元老院通過法令,宣布安東尼為公敵,敦促元老院表彰和獎賞屋大維、德基姆斯·布魯圖斯(Decimus Brutus,全名Decimus Junius Brutus Albinus,約公元前85-前43年)及其軍隊,號召羅馬人民團結(jié)起來,行動起來,消滅人民的公敵,拯救國家和人民的幸福。當天晚上,西塞羅又在人民面前發(fā)表第四篇《反腓力辭》——作為那天下午發(fā)表的演講辭的結(jié)論。
后來,隨著西塞羅的演講一篇接著一篇地發(fā)表,例如公元前43年1月1日在元老院發(fā)表的第五篇《反腓力辭》(參西塞羅,《西塞羅散文》,頁255以下)。從演說辭來看,當時反對安東尼的陣營里出現(xiàn)了溫和派,他們主張派遣使者去要求安東尼放棄抵抗。對此,西塞羅表示堅決反對。西塞羅認為,對付安東尼那樣的敵人不能派遣使者和談,一方面因為元老院已經(jīng)頒布法令,宣布安東尼為公敵,雙方已經(jīng)不可調(diào)和,只有走向必要的戰(zhàn)爭,另一方面因為有人會把派遣使者和談視為示弱,從而會動搖軍心和民心,使得備戰(zhàn)懈怠,所以西塞羅要求大家積極備戰(zhàn),刻不容緩地追擊公敵安東尼(章1-12)。此外,西塞羅建議元老院頒布法令,榮耀功臣德基姆斯·布魯圖斯(章13)、雷必達(章14-15)、屋大維(章16-18)、埃那圖萊(Lucius Egnatuleius)等人的軍團(章19)。
公元前43年1月4日,西塞羅在人民會議發(fā)表第六篇《反腓力辭》。從這篇演說辭(ōrātiō)來看,元老院里支持派遣使者去安東尼那里的人不再是個別,期待或觀望的人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西塞羅提醒大家,一月初執(zhí)政官已經(jīng)按照公元前44年12月20日頒布的元老院法令提交了一項涉及國家的一般事務的動議,從而奠定羅馬共同體的自由基礎。而安東尼是破壞羅馬共同體自由的人,也就是說,羅馬與安東尼之間的矛盾已經(jīng)不可調(diào)和。所以西塞羅呼吁羅馬人民不要抱有與安東尼媾和的幻想,而應當團結(jié)一致,才能擺脫奴役,重獲自由。
公元前43年1月,西塞羅在元老院發(fā)表第七篇《反腓力辭》。在最危險的時刻,有些人還在等待派去同安東尼和談的使者返回。對此西塞羅表示不滿,并重申自己拒絕與安東尼媾和的立場,因為西塞羅認為這是可恥的(章3-5),危險的(章6-7)和不可能的(章8)。最后,西塞羅指出,只有安東尼答應元老院提出的一切條件,才能討論新問題。否則,大家應當通過潘莎執(zhí)政官提出的一項關于阿皮亞大道和盧佩基(Luperci)附近的敏特部落的動議(章1和9)。
公元前43年1月底,西塞羅發(fā)表第八篇《反腓力辭》。在這篇演說辭(ōrātiō)里,西塞羅首先駁斥主和派的用詞是“騷亂(tumultus)”,而不是“戰(zhàn)爭”(章1-3)。西塞羅認為,主和派是無知的,因為“可以有無騷亂的戰(zhàn)爭,但不會有無戰(zhàn)爭的騷亂”,騷亂是戰(zhàn)爭的一部分,但是“騷亂比戰(zhàn)爭更嚴重,在戰(zhàn)爭中豁免勞役是有效的,在騷亂中豁免勞役是無效的”(章1),因為第五次內(nèi)戰(zhàn)正在進行(章2-3)。接著,西塞羅指名道姓地斥責卡勒努斯(Quintus Fufius Calenus,執(zhí)政官潘莎的岳父)(章4-6)。譬如,卡勒努斯把個人私利凌駕于共同體的公共利益之上,并錯誤地以為王權(quán)是穩(wěn)定的和可接受的(章4)。正是由于卡勒努斯的干擾造成戰(zhàn)爭的延誤,使得徳基姆斯·布魯圖斯變?nèi)?,使得安東尼變強(章6)。所以西塞羅主張,“在國家的身體上,為了確保整體的健康”,“要截除有毒的部分”(章5)。最后,西塞羅毫不留情地指出,由于媾和遭遇安東尼的拒絕,而且魯孚斯(Servius Sulpicius Rufus;約公元前106-前43年,昆·蘇爾皮基烏斯·魯孚斯之子)等使者喪生,和談使者帶回來的不是自信,而是羞辱和恐懼,以至于有些人拋卻羅馬人民對他們的愛戴,對國家的安危無動于衷,公開偏袒敵人,附和安東尼的使者科提拉(Varius Cotyla)。在這種情況下,西塞羅提議,元老院下最后通牒,頒布法令,區(qū)別對待在3月初以前投誠和戴罪立功的安東尼分子和以后加入安東尼的隊伍的人(章7-11)。
公元前43年1月底,西塞羅在元老院發(fā)表第九篇《反腓力辭》。這篇演說辭(ōrātiō)實際上是一篇關于病逝的使者魯孚斯的葬禮演說辭。西塞羅認為,盡管魯孚斯不是被安東尼殺害的,可是他是因為安東尼叛亂而出使的,因為盡管魯孚斯曾提出拒絕出使的理由,可是在元老院的反對意見的迫使下,魯孚斯為了元老院的權(quán)威,不畏危險,勇敢地帶病出使(篇9,章4),把最后的氣息奉獻給了國家(章1)。假如魯孚斯不出使,魯孚斯會得到好兒子和忠心的妻子的照料,可以不死(章3)。也就是說,元老院對魯孚斯的病逝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元老院應當頒布法令,榮耀這位病死的使者,其方法就是為魯孚斯舉行國葬,為他樹立青銅像,讓他永遠活在人們的記憶中,從而削弱和減輕全體公民的巨大悲傷和后悔(章5-7)。
公元前43年3月初,西塞羅發(fā)表第十篇《反腓力辭》。這篇演說辭實際上是西塞羅為受到質(zhì)疑的功臣布魯圖斯辯護的。西塞羅指出,有人把安東尼想得很好,卻把布魯圖斯想得很壞(章2),這是錯誤的,因為布魯圖斯生來為國服務(章6),他的整個心靈都在關注元老院的權(quán)威和羅馬人民的自由(章11):在危難時刻布魯圖斯主動出來保衛(wèi)國家(章2),在解除危險以后布魯圖斯又以大局為重,主動地把軍團交給國家(章3)。所以西塞羅敦促元老院按照布魯圖斯在信里提出的意見,頒布法令,認可布魯圖斯及其同盟者、馬其頓總督昆·霍爾滕西烏斯(Quintus Hortensius)的行動(章11)。
公元前43年3月中旬,西塞羅在元老院發(fā)表第十一篇《反腓力辭》。從這篇演說辭(ōrātiō)來看,西塞羅的女婿多拉貝拉已經(jīng)脫離羅馬人民,投靠敵人安東尼,并侵占了亞細亞,嚴刑拷打并殺害了亞細亞行省總督特雷波尼烏斯(Gaius Trebonius)(章1-4)。在這種情況下,西塞羅同意卡勒努斯的動議:宣布多拉貝拉為敵人,并下令沒收他的財產(chǎn)(章6)。由于與多拉貝拉的開戰(zhàn)不可避免,必須選擇一名將軍。元老院有兩種意見:頒布一道特殊的命令,或者當年的執(zhí)政官應當進行戰(zhàn)爭。西塞羅不同意這兩種意見。前者是危險的,除非無法避免。而后者不合時宜。西塞羅推薦的將軍人選不是屋大維,也不是布魯圖斯,而是卡西烏斯(章7-15)。
公元前43年3月底,西塞羅發(fā)表第十二篇《反腓力辭》。從演說辭(ōrātiō)的內(nèi)容來看,這篇演說辭是在潘莎發(fā)表“精湛的長篇講話”以后。在這篇演說辭里,西塞羅首先指出主和派的一個錯誤:派遣和談使者是受了安東尼的欺騙。受騙的還有西塞羅,因為他對屬于主和派的執(zhí)政官皮索·凱索尼努斯和卡勒努斯是安東尼的密友一無所知(章1)。西塞羅認為,每個人都有可能犯錯誤,但只有傻瓜才重犯錯誤,所以他堅決反對重新派使者去和談(章2)。西塞羅奉勸主和派“改弦更張是最好的懺悔辦法”(章3),元老院應當顧及前方將士和同盟者的感受和利益(章3-4)。事實上,安東尼要的不是和平,而是戰(zhàn)爭(章5-6)。在這種情況下,元老院派西塞羅去當和談使者是不妥的,而且西塞羅的安全是個大問題。盡管如此,西塞羅最后還是表示,他會根據(jù)國家的利益,全面衡量與這件事有關的全部政策,判定應當采用什么樣的具體措施(章7-12)。
公元前43年4月4日,西塞羅發(fā)表第十三篇《反腓力辭》。從這篇演說辭(ōrātiō)的內(nèi)容來看,雷必達似乎有主和的傾向。在這種情況下,西塞羅予以駁斥,并旗幟鮮明地指出,與安東尼沒有議和的可能性,以此警醒元老院的議員們不要掉入安東尼為他們準備的和平陷阱(章1-9)。西塞羅一邊宣讀安東尼致希爾提烏斯與屋大維的信,一邊駁斥安東尼。最后,除了贊同布魯圖斯關于贊揚雷必達的意見,西塞羅還提議元老院頒布法令贊揚龐培之子馬格努斯·龐培(章10-21)。
公元前43年4月21日,西塞羅發(fā)表第十四篇《反腓力辭》。這篇演說辭(ōrātiō)共13章,中心內(nèi)容是感恩。由于執(zhí)政官潘莎與希爾提烏斯,副總督屋大維,以及他們統(tǒng)領的將士表現(xiàn)神勇,趕走了敵人安東尼。在布魯圖斯的提案的基礎上,西塞羅提議元老院頒布法令,為他們舉行15天的感恩儀式,由市政官撥經(jīng)費為陣亡將士修建紀念碑,并獎賞幸存的將士和陣亡者的家屬。
戰(zhàn)事也在發(fā)展。在穆提納城(Mutina)周圍,德基姆斯·布魯圖斯統(tǒng)領的元老院軍隊與自封高盧總督的安東尼統(tǒng)率的軍隊展開對峙,戰(zhàn)爭時勝時負。在元老院黨人沒有迅速地利用安東尼在穆提納城前的失利的情況下,本來就被一些元老院議員排擠的屋大維開始打小算盤,在取得元老院軍隊的統(tǒng)率權(quán)之后,向羅馬挺進,在羅馬以大軍壓境的威勢獲取執(zhí)政官的職位。盡管西塞羅反對這次政變,可他的演說在武力面前顯得蒼白無力。
在后三頭執(zhí)政(secundi triumvirātus)中,西塞羅不僅沒有位置,而且還名列安東尼開出的宣布不受法律保護者名單之中。盡管屋大維打算赦免西塞羅,不久之后甚至委任西塞羅的兒子要職,可安東尼堅決反對。當后三頭(secundi triumvirī)在波倫亞商討這件事的時候,西塞羅及其弟弟昆·西塞羅在圖斯庫盧姆。獲悉公布的不受法律保護者名單以后,他們啟程前往阿斯圖拉(Astura)的別墅,準備前往統(tǒng)帥一支軍隊的布魯圖斯所在的馬其頓。由于推遲行期,昆·西塞羅及其兒子被仆人們出賣,然后被屠殺(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47,節(jié)3)。已經(jīng)登船啟程的西塞羅在基爾克山岬(Circaeum或Monte Circeo)附近靠岸,心煩意亂的他來到了在加埃塔(Caieta)的別墅。12月17日,追兵趕到。西塞羅被一個在弟弟昆·西塞羅那里獲釋的奴隸菲洛洛古斯(Philologus)出賣,并慘遭一個曾為之出庭辯護的百夫長赫倫尼烏斯[35]奉命殺害,被斬下的頭顱和雙手又被釘在羅馬城市廣場的講壇上。西塞羅之死所具有的意義僅僅在于安東尼在拔去眼中釘之后廢除了宣布不受法律保護的法令(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46-48)。
二、刑事訴訟演說辭
在羅馬,訴訟的事情無窮多。訴訟,尤其是刑事訴訟,常常都有政治背景。一個演說家可以依靠出任起訴人或者辯護人而獲得政治和社會中的支配地位。
(一)《為阿墨里努斯辯護》
公元前80年,年輕的西塞羅接手第一起刑事案(《布魯圖斯》,章90,節(jié)312,參LCL 342,頁270-271),充當直接關涉政治的刑事案件的辯護人,發(fā)表了《為阿墨里努斯辯護》(Pro Roscio Amerio)。《為阿墨里努斯辯護》總共53章。其中,前5章是開場白,第六至十章陳述案情的基本事實,第十一至四十九章是西塞羅為被告進行的基本辯護,第五十至五十三章是結(jié)束語(參格里馬爾,《西塞羅》,頁40-43)。
案件的基本事實如下:公元前81年夏天,老阿墨里努斯(Sextus Roscius Amerinus)——阿墨里亞(Ameria)地區(qū)埃特魯里亞小城有影響的富有公民——被謀殺。兇犯雖然還逍遙法外,但很快有跡象表明,唆使案犯的是阿墨里努斯的兩個堂兄弟,即卡皮托(Titus Roscius Capito)和馬格努斯(Titus Roscius Magnus),目的是害命謀財。死者的兒子阿墨里努斯被剝奪了巨額財富的繼承權(quán)。為了掩蓋罪行,兩位同案犯勾結(jié)蘇拉釋放的奴隸克里索格努斯(Chrysogonus)。后者將阿墨里努斯的名字列入被流放的消失人員名單上,即可獲得一份贓物。當他們瓜分老阿墨里努斯的13處產(chǎn)業(yè)時,老阿墨里努斯的兒子阿墨里努斯陷入赤貧。絕望的不幸人被迫到羅馬尋求執(zhí)政官普爾策(Appius Claudius Pulcher)的小姨子凱西利婭(Caecilia)的庇護??死锼鞲衽辜捌渫\反咬一口,指控不幸的人是殺父兇犯。
或許是因為當時他還很年輕,喜歡譴責一種存在著如此暴力和罪惡的制度,喜歡證明口才是可以矯正那些以武力制造的不公正行為的,西塞羅勇敢地站出來,為不幸的人阿墨里努斯辯護(章1-5)。西塞羅的基本辯護詞可以分為3個部分。其中,第十三至二十九章是駁斥厄魯昔烏的指控。西塞羅指出,阿墨里努斯父子關系良好,父親從未有要剝奪兒子的財產(chǎn)繼承權(quán)的意圖,“住在鄉(xiāng)村,不在羅馬”的“忠誠”的兒子也沒有殺父的動機和條件。第三十至四十二章是揭露阿墨里努斯的兩位堂兄在兇殺案發(fā)生以后的所作所為,并指出他們有各種理由和機會謀殺阿墨里努斯的父親,從而把犯罪嫌疑人引向阿墨里努斯的兩位堂兄。第四十二至四十九章則是直接攻擊獨裁官蘇拉的紅人克里索格努斯:一方面指出克里索格努斯是整個訴訟的主謀,另一方面又揭露克里索格努斯的奢侈生活和掠奪公民財產(chǎn)的無恥行徑。
面對對手的指控、膽大妄為和權(quán)勢(章13),西塞羅十分講究辯護的策略。一方面,西塞羅降低訴訟請求,表明他的當事人不想奪回財產(chǎn),愿意在赤貧中安度余生,希望法官和人們阻止對手對己方當事人的生命的威脅,安撫無辜的不幸人(章3)。另一方面,西塞羅聰明地把克里索格努斯同蘇拉區(qū)別開來,并且對貴族階層和蘇拉本人表現(xiàn)出高度的好感。譬如,西塞羅聲明,貴族們嚴謹,正義,品質(zhì)高貴,有尊嚴,蘇拉是“最勇敢、最杰出的公民”(章2),并多次強調(diào),犯罪的事情是在蘇拉不知情的情況下發(fā)生(章8-9)。又如,在《為阿墨里努斯辯護》的結(jié)尾,西塞羅指出:社會是一種等級制度,在這種等級制度中,榮譽和責任是依據(jù)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重新分配的;攪亂這個等級秩序的是“民眾”,而蘇拉只是撥亂反正。不過,西塞羅補充說,假如過去拿起武器僅僅是為了使最卑賤的人攫取他人的錢財而致富,那么戰(zhàn)爭就是把羅馬人民置于或降低到了奴隸的地位(《為阿墨里努斯辯護》,章47)。顯然,這是帶有政治色彩的宣言。
陪審團是由元老院議員組成的,他們宣告阿墨里努斯無罪,與蘇拉決裂。對于這個案子的勝訴(《布魯圖斯》,章90,節(jié)312;《演說家》,章30,節(jié)107,參LCL 342,頁270-271和384-385),有人認為,這是由最強硬的寡頭政治者凱基利烏斯·墨特盧斯家族(這個家族與阿墨里努斯家族關系友好)有意識操縱的,目的在于警告為所欲為的蘇拉。[36]假如這種說法是真的,那么西塞羅接受這個案子或許是為自己日后尋求一些有影響的保護人。
繼普魯塔克之后,人們多次重復一種觀點:在這個案子以后,西塞羅由于畏懼獨裁官因這個案子而心生怨恨,于是以身體狀況不佳為由去了希臘(公元前79-前77年)。然而,事實不是這樣的:蘇拉活著時,西塞羅曾受理多樁案子(《為凱基那辯護》,節(jié)97;《布魯圖斯》,章90,節(jié)312-章91,節(jié)314,參LCL 342,頁270-273)。
(二)《為克盧恩提烏斯辯護》
西塞羅卸任利利巴厄姆的財政官以后,回到羅馬,并且以前任財政官的身份進入元老院。除此之外,西塞羅重操律師舊業(yè)。在此期間所作的講演中,只有為一位與馬·圖利烏斯(M.Tulli)同名者所作的辯護詞(部分)保存下來。這是一樁關于確立產(chǎn)業(yè)范圍界限的暴力案件。當事人是法比烏斯的奴隸和圖利塔蘭托灣的產(chǎn)業(yè)主馬·圖利烏斯的奴隸。雖然暴力事件造成多座城市建筑的損毀和多人的傷亡,但是由于傷亡者是一些奴隸,所以馬·圖利烏斯起訴的目的只是索賠損失。
其余的訴訟案件的辯護詞幾乎只有標題,沒有內(nèi)容,其中只有一樁為斯卡曼德爾(Scamander)辯護的案件例外:斯卡曼德爾被指控企圖毒死阿普利亞地區(qū)拉里努姆(Larinum)小城的居民克盧恩提烏斯(Aulus Cluentius Habitus)。在這個訴訟案中,西塞羅的委托人斯卡曼德爾被判刑(見《為克盧恩提烏斯辯護》,章18-22)。
此案涉及的人物后來又出現(xiàn)在公元前66年西塞羅發(fā)表的長達71章的辯護詞《為克盧恩提烏斯辯護》(Pro Cluentio或Pro A.Cluentio Oratio)中。拉里努姆的克盧恩提烏斯被小奧皮阿尼庫斯(Oppianicus)指控唆使阿塞利烏斯(Marcus Asellius)毒死老奧皮阿尼庫斯(Statius Albius Oppianicus;章60),而克盧恩提烏斯又指控受小奧皮阿尼庫斯指使的斯卡曼德爾曾企圖毒死他(章16)。
西塞羅開門見山地指出,原告的控詞分為兩部分:成見和實際的指控(章1)。對此,西塞羅在自己的辯護詞里針鋒相對地予以駁斥。
西塞羅認為,“公共集會是偏見流行的地方”(章71),“成見”適宜“騷動的公共集會”。所以面對成見,西塞羅的策略是用“懇求的語言”,尋求他們的善意(章1)。西塞羅希望,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不帶成見才能公正(),有了成見要毫不猶豫地消除,在他辯護的時候法官和陪審團不要打斷他,讓他能按照自己的方式,具體而完整地陳述8年的積案(章2-3)。之后,為了讓法官和陪審團消除對自己的當事人的成見,西塞羅用大量的篇幅證明老奧皮阿尼庫斯是個無賴,是有罪的,例如第七至十四章,從而證明自己的當事人是受到令人憤慨的誹謗和陰謀。引人注目的的是,在整篇辯護詞里,西塞羅還把矛頭引向老奧皮阿尼庫斯的遺孀、當事人克盧恩提烏斯的生母。西塞羅認為,指控當事人的幕后主謀實際上是當事人的母親薩西婭(Sassia),她荒淫,有違常情(章5-6),是女兒的情敵,女婿的妻子,兒子的后母(章70),為了迫害自己的親生兒子,她不惜一切代價,甚至將自己同女婿生的女兒嫁給繼子小奧皮阿尼庫斯,讓繼子小奧皮阿尼庫斯去迫害自己的親生兒子克盧恩提烏斯。
針對“實際的指控”,西塞羅認為,“法庭才是真理的處所”(章71),需要考慮“實際的指控”的人應該是法庭和法律委派處理投毒案的保民官。所以面對“實際的指控”,西塞羅的策略是用“證明的語言”,要求他們的“仔細關注”(章1)。之后,西塞羅對小奧皮阿尼庫斯的“實際的指控”予以駁斥。在駁斥過程中,西塞羅揭露法庭受賄(章4和23-32),質(zhì)疑審判程序(章33-51)。西塞羅認為,審判的基礎是法律(章52-53),審判要尊重案件的事實(章54)。而本案的事實如下:老奧皮阿尼庫斯不是被毒死的,而是在遭到流放期間“一病不起”,而妻子莎昔婭卻同一位老相識、自由農(nóng)民阿爾比烏斯(Sextus Albius)打得火熱,老奧皮阿尼庫斯知情后難以容忍,啟程回到羅馬近郊,住在羅馬城外,后來從馬上摔下來,身負重傷,到達羅馬以后發(fā)高燒,幾天以后就死了(章62)。
這樁黑幕重重的案子折射出拉里努姆的上層有產(chǎn)階級之間骯臟的利益爭斗與由羅馬的政治斗爭所引發(fā)的政治斗爭相交織的狀況。從演說辭的字里行間可以明顯看出西塞羅的政治傾向。西塞羅鄙視民眾,頌揚騎士階層(如章56和69-71):惟有騎士階層在抵制保民官馬·德魯蘇斯(Marcus Drusus)制造的社會沖突陰謀。
(三)《控維勒斯》
基于同西西里人的深情厚誼,也基于對當時政治形勢的判斷,即騎士階層要求將陪審團的席位歸還給元老院以外的人,而公元前71年的執(zhí)政官龐培也注意到“行省正在遭受蹂躪和虐待,那里的審判已成為丑聞”,并力圖改變現(xiàn)狀(參格里馬爾,《西塞羅》,頁56-58),公元前71年,西塞羅毫不猶豫地接受西西里人的委托,為德爾墨(Thermus)的居民(西西里人)斯泰尼烏斯(Sthenius)辯護。
迫害斯泰尼烏斯的是祖籍埃特魯里亞、出身于元老院議員家庭的前西西里行省總督維勒斯(Gaius Verres)。維勒斯掠奪斯泰尼烏斯的財產(chǎn),并以虛假的借口起訴斯泰尼烏斯,因為斯泰尼烏斯曾拒絕交出屬于德爾墨人民的一些塑像。斯泰尼烏斯獲悉行省總督?jīng)Q定判處他的罪,面臨死刑的危險,于是逃往羅馬,并且在那里影響一些元老院議員,試圖阻止維勒斯對他的繼續(xù)報復。維勒斯的父親也寫信提醒維勒斯在審判斯泰尼烏斯案件中的違法行為。盡管如此,維勒斯還是對被告進行了缺席審判,并且宣布斯泰尼烏斯的死刑。根據(jù)行政官聯(lián)合通過的一項決議,任何死刑犯不得居留在羅馬,也就是說,維勒斯的判決剝奪了斯泰尼烏斯在羅馬的居留權(quán)。由于西塞羅在行政官團面前陳述不幸者斯泰尼烏斯的案情,行政官團才一致同意保留斯泰尼烏斯的羅馬居留權(quán)。此時,即公元前72年,西塞羅已經(jīng)站在了罪惡的地方長官的對立面。
然而,事情并沒有就此結(jié)束。由于在西西里任行省總督期間(公元前73-前72年),維勒斯不僅大肆掠奪西西里島,尤其是該島的大量藝術(shù)品,而且還違反稅收制度,中飽私囊,以及利用手中的司法權(quán)處決試圖反對或可能反對他的人,西西里人起訴前這位行省總督,要求索賠。不過,元老院議員和維勒斯的朋友卻想遏制這樁訴訟。雖然西西里人曾舉薦西塞羅當控訴人,但是維勒斯的顧問們懼怕西塞羅的口才,暗中委托維勒斯的同黨、前財政官昆·凱基利烏斯(Quintus Caecilius Niger)充當控訴人,并請當時最著名的演說家霍爾滕西烏斯為維勒斯辯護。在這個決定控訴人人選的關鍵時刻,西塞羅憑借一篇演說辭《反昆·凱基利烏斯》[Divinatio in Caecilium或In Q.Caecilium(Nigrum),quae Divinatio Dicitur],成功地從法庭那里取得了控訴人的資格。
《反昆·凱基利烏斯》(In Q.Caecilium)共22章。在這篇演說辭里,西塞羅第一次擔任起訴人,所以西塞羅的法庭演說策略有所變動。首先,西塞羅陳述自己接受這個案子的動機。一方面是因為要踐行自己先前向西西里人允下的承諾,“一旦他們有需要”,西塞羅“就會為了捍衛(wèi)他們的利益而努力”?,F(xiàn)在西西里人的利益受到維勒斯的侵犯,西塞羅不能拒絕西西里人的辯護援助懇求。另一方面,西塞羅挺身而出是為了捍衛(wèi)整個國家的安全(章1-3)。之后,西塞羅才處理爭取控訴人資格的問題。西塞羅認為,維勒斯最希望的起訴人是昆·凱基利烏斯,因為昆·凱基利烏斯是同謀,而且昆·凱基利烏斯身上沒有任何東西是能使維勒斯感到憂慮的。而維勒斯最不希望的起訴人是西塞羅,因為西塞羅不僅是西西里人最希望的起訴人,而且在西塞羅身上沒有任何東西是維勒斯能夠加以藐視的(章4-8)。西塞羅認為,一個起訴人必須擁有格外正直和清白的性格,必須堅定和誠實,必須有一點擔任辯護律師的能力,有一點作為演講者的經(jīng)驗,有一些基本的訓練,或者在論壇和法庭上有一些法律方面的實踐。但是,昆·凱基利烏斯不具備這些品質(zhì),而且他還是被告的同謀和幫兇,是西西里人的敵人。而西塞羅不僅具備這些品質(zhì),而且還是西西里人的朋友(章9-14)。總之,西塞羅認為,自己才是最合適的起訴人人選。
公元前70年1月,西塞羅前往西西里收集維勒斯的罪證。盡管由于維勒斯的朋友們在海路和陸路都設置陷阱,也由于包括整個西西里島在內(nèi)的阿格里真托(Agrigento)地區(qū)的嚴寒氣候,證據(jù)收集工作進展并不順利??捎捎谖魑骼锶说臒崆?,西塞羅還是在短短50天當中收集到了一部具有決定性的案卷(《一審控詞》,章2;《二審控詞》卷一,章11)。而維勒斯的朋友一直設置障礙,成功地將開庭日期拖延至八月初。在此期間,控訴人西塞羅當選市政官,而辯護人霍爾滕西烏斯也當選執(zhí)政官(章12-13)。這樣一來,審判公正將受到嚴峻挑戰(zhàn)。一方面,在執(zhí)政官霍爾滕西烏斯的權(quán)威下,其他人可能會保持中立。另一方面,公元前69年1月1日以后,維勒斯的朋友馬·墨特盧斯(Metellus)將出任審判庭的庭長。所以,維勒斯一方利用8至10月的眾多節(jié)日,竭力拖延開庭時間。不過,西塞羅識破了他們的企圖,爭取到了8月5日的開庭時間(章10),主審法官是格拉布里奧(Manius Glabrio)(章2)。
公元前70年8月5日,西塞羅在法庭上發(fā)表了長達18章的《控維勒斯——一審控詞》(In C.Verrem Actio Prima),以下簡稱《一審控詞》或《一審起訴書》,其訴訟方針就是以合理的手段阻擾對手的詭計。西塞羅出示證據(jù)(包括私人記錄和官方文件),列舉證人。對于證人的證據(jù),西塞羅首先詳細說明具體指控,然后通過提問、論證和評價來支持這些指控,然后再就具體指控內(nèi)容傳喚自己的證人(章18)。此外,在這篇法庭演說辭中,西塞羅并沒有局限于列舉維勒斯的罪狀,還強調(diào)這樁訴訟的重大政治影響,因為人民(特別是行省人民)可以從這個案件中體察到元老院的法官們的公正,這是關系到帝國基礎的問題。在證人和證據(jù)面前,維勒斯預感到自己會獲罪,于是在判決前就離開了羅馬。依據(jù)8月14日的判決,維勒斯敗訴,應當向西西里人支付賠償費40萬羅馬大銀幣(sestertium)。由于維勒斯提前逃離,絕大部分財產(chǎn)得以保全。不過,惡有惡報。公元前43年,維勒斯因為拒絕將一套珍貴的青銅收藏品交給安東尼(Marcus Antonius)而位列流放名單,最后被處死。
除了《一審控詞》,西塞羅還按照法律常規(guī)起草了多篇演講稿,擬作《控維勒斯——二審控詞》(In C.Verrem Actio Secunda或Actio Secunda in C.Verrem Liber Primus),以下簡稱《二審控詞》或《二審起訴書》?!抖徔卦~》包括5卷法庭演說辭,每卷涉及被告所犯的具體某個方面的罪行。第一卷共61章,主要揭露維勒斯在擔任官員(財務官、副將和裁判官)期間的擾民、搶劫、欺詐等各種罪行。第二卷共78章,主要控訴維勒斯濫用司法權(quán)力,掠奪居民遺產(chǎn)等罪行。第三卷共98章,主要控訴維勒斯及其助手在征收“什一稅”、征購糧食時的種種罪行。第四卷共67章,主要控訴維勒斯搶劫西西里各地的圣地和神廟里的寶藏。第五卷共72章,主要控訴維勒斯利用向西西里各地征募兵員和船只、防御海盜的機會收受賄賂,疏于職守,造成艦隊覆滅,隨意殺害羅馬公民等罪行。這些演講稿立即在公眾中廣為流傳,成為一份非常有效的公訴狀,讓被告無可辯駁,使得案件以伸張正義而終結(jié)。這次訴訟的勝利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因為西塞羅的演講稿大大地促進了司法制度改革,具體地說,從此形成了元老院議員、騎士和“國家民權(quán)保衛(wèi)者”三分陪審團席位的局面(參西塞羅,《西塞羅散文》,頁148-150)。
(四)《為封特伊烏斯辯護》
在司法新政以后法庭審理的案件中,西塞羅也是辯護人。譬如,公元前69年西塞羅為納爾邦(Narbonne)的高盧行省總督封特伊烏斯(Marcus Fonteius)辯護,發(fā)表了《為封特伊烏斯辯護》(Pro Fonteio或Pro M.Fonteio)。
《為封特伊烏斯辯護》共21章,49節(jié)(參LCL 252,頁306以下)。其中,第一、二和五章的開頭和結(jié)尾部分,第三和第九章的結(jié)尾部分,第四的開頭、中間和結(jié)尾部分都有殘缺,其余的章節(jié)都保存完整。
案由是這樣的:公元前70年普萊托里烏斯(Marcus Plaetorius)控告封特伊烏斯在擔任總督期間犯有腐敗罪。在公元前69年的第二次審訊時,西塞羅為封特伊烏斯辯護。西塞羅認為,封特伊烏斯的記賬方式是依據(jù)公元前86年開始實行的《瓦勒里烏斯法》(Lex Valeria)(章1),沒有跡象表明封特伊烏斯在擔任財務官期間受賄、盜用公款、貪污、挪用或虧空(章2),在西班牙涉及320萬羅馬小銀幣(sescentorum)的案子離奇地沒有證人(章3,節(jié)4)。
涉及高盧的一筆錢的指控也沒有證人和證據(jù)。相反,封特伊烏斯在納爾邦提供的服務贏得了羅馬人的認可和當?shù)赝苏叩馁潛P。指控背后隱藏的唯一動機就是有些人痛恨封特伊烏斯為了公共利益征集錢糧(章4-7)。
至于指控封特伊烏斯通過修路牟利,西塞羅認為,如果說事實上所有國家都要修路,并且在許多情況下都會有這樣的勞役,那么指控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沒有什么赦免,因為在各種情況下都會有勞役。事實上,有書信表明,修路的問題與封特伊烏斯無關(章8)。
關于對酒征收運輸稅的指控,西塞羅認為,法官的判決依據(jù)不僅僅是被告的辯護,而且還有原告和證人,應該考慮的是原告的話語是不是捏造的,有沒有真相或者至少是一些似是而非、可疑的情況支持這些捏造(章9,節(jié)37)。明智的法官應該拒絕相信高盧人的證言,因為野蠻的高盧人懷有敵意,希望封特伊烏斯垮臺(章9-17)。
接下來,西塞羅闡述封特伊烏斯的人品和功績(章18-20)。西塞羅認為,他的當事人封特伊烏斯“在每個生活細節(jié)方面都是誠實的、有節(jié)制的和自制的,是節(jié)操的楷模、忠于職守的楷模和責任心的楷?!保?span >章18,節(jié)40)。西塞羅指出,馬其頓得以保存從頭到尾都要歸功于封特伊烏斯,封特伊烏斯在西班牙忠誠地反對野心勃勃的敵人,在高盧為羅馬贏得了同盟者馬西利亞(Massilia)——今馬賽(Marseille)——和納爾邦,高盧行省的所有稅吏、農(nóng)民、牧民和商人都萬眾一心地保衛(wèi)封特伊烏斯。
最后,西塞羅懇請主審法官和陪審團采信同胞提供的證據(jù),保護一名勇敢的、無可指責的羅馬公民和功臣,還他的當事人封特伊烏斯一個清白,不讓封特伊烏斯的冤屈羞辱他的親人(章 21)。
雖然封特伊烏斯與維勒斯的所作所為類似,但是西塞羅的態(tài)度卻迥乎不同。從講演稿的殘段來看,封特伊烏斯轄區(qū)內(nèi)的行省人還未開化,只相信權(quán)力。由于講演稿今已不存在,無從得知國家利益是否戰(zhàn)勝了公正,封特伊烏斯是否受到了懲處。
(五)《為拉比里烏斯辯護》
長達13章[37]的政治演說辭《為拉比里烏斯辯護》(Pro C.Rabirio)——全稱《為被控重度叛國罪的蓋·拉比里烏斯辯護——致人民》(Pro C.Rabirio Perduellionis Reo Ad Quirites)——位列《執(zhí)政官的講演錄》,所以寫于公元前63年。年邁而無助的拉比里烏斯(Gaius Rabirius)被保民官拉比努斯(Titus Labienus;愷撒的朋友及其副官)指控犯有叛國罪。由于公元前100年拉比里烏斯曾親手殺死亂黨頭目盧·薩圖爾尼努斯(Lucius Saturninus),拉比里烏斯多次遭到民眾黨人的起訴(章6)。在愷撒的指使下,關于拉比里烏斯的案子于公元前63年開庭審理。
值得一提的是,案件的審理很少針對拉比里烏斯本人,而是著重于針對《元老院最后令》。由此可見,該案并不是單純的刑事案件,旨在推行一種反對元老院的政治。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執(zhí)政官的最高執(zhí)行權(quán)和元老院的審議權(quán),挽救國家和確保公眾的幸福,執(zhí)政官西塞羅站在了霍爾滕西烏斯一邊,在公民大會上為拉比里烏斯辯護(章1)。
依據(jù)許多證人提供的證據(jù),在霍爾滕西烏斯最充分的辯護下,拉比里烏斯已經(jīng)被證明是無罪的。不過,西塞羅寧愿承認拉比里烏斯拿起武器,殺死了人民公敵盧·薩圖爾尼努斯。西塞羅認為,這不僅不是罪惡,而且還是最光榮的成就,是神奇的合法行為(章6),應該得到獎賞(章11),因為抵制盧·薩圖爾尼努斯的陰謀活動并非拉比里烏斯個人和少數(shù)謀殺者的行為,而是包括元老院議員、騎士在內(nèi)的全體人民僅僅作為服從當時的執(zhí)政官們的權(quán)力的行動(章7-8),更何況導致盧·薩圖爾尼努斯失敗的是執(zhí)政官馬略(章10),而馬略就像是愷撒的政治模板。
這篇演說辭旨在為執(zhí)政官保住一項最重要的特權(quán):保衛(wèi)國家的最高維護權(quán)(章1和12)。后來,執(zhí)政官西塞羅粉碎喀提林陰謀,正是憑借這項特權(quán)。
(六)《為穆雷那辯護》
公元前63年11月,發(fā)表第二篇《控喀提林》后不久,發(fā)表第三篇《控喀提林》之前,西塞羅在一次訴訟中為被控通過賄選騙取官位的穆雷那(Lucius Licinius Murena)辯護,發(fā)表了長達41章的演說辭《為穆雷那辯護》(Pro Murena或Pro L.Murena)。
案由如下:穆雷那在現(xiàn)任執(zhí)政官西塞羅領導下舉行的公元前62年執(zhí)政官選舉中獲勝,成為候任執(zhí)政官(章1)。因而,落選的候選人和有聲望的法學家塞爾維烏斯·蘇爾皮基烏斯(Servius Sulpicius)和不妥協(xié)的廊下派政治家小加圖控告穆雷那(章2-3)。指控穆雷那有3條罪名:第一,生活方式;第二,與其他競選者的功績比較;第三,賄選(章5)。
西塞羅首先回應了控方對自己充當被告穆雷那的辯護人的批評。西塞羅指出,他尊重自己同兩位指控人的友誼,但是自己為持久而偉大的友人穆雷那辯護是“為另一個處于危險之中的朋友講話”(章4),也是現(xiàn)任執(zhí)政官對下一屆執(zhí)政官的維護(章2),因此天然傾向“仁慈和溫和”的自己是穆雷那最合適的辯護人選(章3)。
接著,西塞羅才開始逐一反駁原告的指控。關于穆雷那的生活方式,西塞羅反駁說,穆雷那在亞細亞過著高尚生活,只能受到贊揚,而不應該遭到詆毀(章5)。至于職業(yè)舞者,西塞羅反駁說,那是指控者的惡語中傷,事實上穆雷那是一個高尚的人,在他的整個生活中找不到欺騙、貪婪、辯解、殘忍和穢語,控方也沒有提供可恥的狂飲歡宴、誘奸、勾引、淫欲和奢靡方面的證據(jù)(章6)。
關于候選人的功績,西塞羅認為,盡管“依據(jù)家庭出身、正直、勤奮,以及一個人在競選執(zhí)政官時必須依靠的一切”,塞爾維烏斯·蘇爾皮基烏斯“在競選中呼聲最高”,可是穆雷那同樣有這些品質(zhì),而且在尊嚴方面也旗鼓相當(章7)。西塞羅還認為,在祖先的時代人們看重出身,而現(xiàn)在人們看重價值和聲望。盡管兩位都出身高貴,可是穆雷那的祖先當過裁判官,而塞爾維烏斯·蘇爾皮基烏斯的祖先沒有取得重大成就,其最高貴的出身不為民眾和投票者所熟悉(章7-8)。在擔任財務官期間,兩者的名聲平平(章8)。接下來,塞爾維烏斯·蘇爾皮基烏斯在羅馬當律師,維護民法的尊嚴,而穆雷那在統(tǒng)帥盧·盧庫盧斯手下任職,勇敢而明智,為羅馬人民贏得名聲。也就是說,在這個時期,塞爾維烏斯·蘇爾皮基烏斯稍遜風騷,而穆雷那走了通向執(zhí)政官職位的快道(章9-10),因為最大的尊嚴屬于那些從前在軍事上有杰出表現(xiàn)的人,而執(zhí)政官的尊嚴絕不屬于律師(章11-13)。也就是說,在能夠把一個人提升到最高公職的兩種職業(yè)中,當將軍是第一位的,當一名優(yōu)秀的演說家屈居第二,講壇屈服于軍營,和平屈服于戰(zhàn)爭,因為羅馬正是通過武力才獲得最顯赫的地位(章14-16)。至于塞爾維烏斯·蘇爾皮基烏斯更早當選裁判官,西塞羅認為,影響投票人的因素很多,例如難以琢磨的民眾意愿和機遇,而穆雷那既贏得了賽會的機遇,為他贏得民心,又贏得了人和:他在行省當裁判官的同僚和盧·盧庫盧斯的士兵參加了投票,對穆雷那當選有實質(zhì)性幫助。在任職期間的表現(xiàn)方面,穆雷那掌管法庭為他贏得聲望和善意,而塞爾維烏斯·蘇爾皮基烏斯任裁判官期間卻招來敵意(章17-20)。此外,西塞羅認為,塞爾維烏斯·蘇爾皮基烏斯是個勇敢的告發(fā)者,而不是精明的候選人,因為在競選期間去告發(fā)人不僅會失去民心和選票,而且不能讓自己全身心投入競選,其推動競選的速度甚至不如喀提林(章21-26)。
關于賄選,西塞羅認為,蓋·波斯圖姆斯(Gaius Postumus)的指控是為了指控而指控,因為蓋·波斯圖姆斯的競選目標是裁判官,蓋·波斯圖姆斯的競選對手不是穆雷那,而塞爾維烏斯·蘇爾皮基烏斯的指控完全是因為穆雷那是他的競選對手(章27)。死于烏提卡的小加圖嚴肅而正統(tǒng),不顧喀提林陰謀集團制造的悲劇性形勢,根據(jù)西塞羅剛剛親自頒布的關于選舉舞弊的圖利烏斯法案(Lex Tullia de ambitu)指控穆雷那(章2)。從政治“道德”的最高利益來看,這種指控是無可厚非的。不過,西塞羅審時度勢地指出,在內(nèi)戰(zhàn)威脅面前“正直的人們”分裂和相互指責是不合時宜的;廊下派嚴格的道德信條不適應政治生活實際,應該有所變通(章28-37)。
另外,西塞羅尤其想避免新年在這樣的批評的境地中以唯一的執(zhí)政官開始,他用得體的語言和幽默完成棘手的使命;這種幽默明顯區(qū)別于演說辭《控喀提林》的嚴肅與憤怒。最后,穆雷那被無罪釋放,并且在公元前62年成為西塞羅可靠的同盟者。
(七)《為阿爾基亞辯護》
《為阿爾基亞辯護》(Pro Archia或Pro Archia Poeta)——全稱《為詩人阿·利基尼烏斯·阿爾基亞辯護》(Pro A.Licinio Archia Poeta)——寫于公元前62年,共12章,32節(jié)。
在為阿爾基亞(約公元前120-前61年)辯護的訴訟中,本案的原告格拉提烏斯(Grattius)駁斥自從公元前102年居住羅馬的希臘詩人阿爾基亞(出生于古代敘利亞首都安條克)占有羅馬公民權(quán)。作為被告阿爾基亞的辯護人,西塞羅予以反駁:一方面,阿爾基亞在蓋·馬里烏斯四世(Gaius Marius IV)和昆·卡圖路斯(Quintus Lutatius Catulus)任執(zhí)政官期間(即公元前102年)就來到羅馬,并與羅馬名人交往密切,另一方面,盡管阿爾基亞在公共檔案室的檔案被意大利戰(zhàn)爭中的火燒毀,可證人馬·盧庫盧斯(Marcus Lucullus)及其帶來的官方證明證實,阿爾基亞曾經(jīng)是與羅馬簽約的城鎮(zhèn)赫拉克勒亞(Heraclea,位于馬爾馬拉海北岸)的公民。依據(jù)希爾瓦努斯(Silvanus)和卡爾波(Carbo)的法律,法律通過時居住在意大利的公民在60天內(nèi)向行政長官報告,都可獲得與之結(jié)盟的城鎮(zhèn)的公民權(quán),而阿爾基亞向行政長官昆·墨特盧斯(Quintus Metellus)[38]匯報過,所以阿爾基亞理應享有羅馬公民權(quán)。
值得一提的是,西塞羅的法庭演講獨辟蹊徑。除了從案件本身的角度加以辯護以后,西塞羅還從作為文化的詩歌的角度進行辯護。西塞羅借為“優(yōu)秀詩人”阿爾基亞辯護的機會,闡述詩(創(chuàng)作藝術(shù))與文化的重要性(《為詩人阿爾基亞辯護》,章6,節(jié)12至章7,節(jié)16),頌揚詩歌在政治活動中的重要性:謳歌羅馬的光輝燦爛,為羅馬將軍歌功頌德,為羅馬人民增光添彩。詩人阿爾基亞“有著淵博的知識”,是“天才詩人”,是榮譽的仆人,而榮譽應當是那些為自己的城邦興旺殫精竭慮、奮斗終生的人的最終目標。西塞羅承認自己同喀提林陰謀集團作斗爭的動力正是這種榮譽(參西塞羅,《西塞羅散文》,頁168以下)。
(八)《為盧·弗拉庫斯辯護》
在西塞羅執(zhí)政官任期內(nèi),盧·弗拉庫斯(Lucius Valerius Flaccus)是裁判官,扣押阿洛布羅吉斯使團成員,幫助西塞羅粉碎了喀提林同黨的陰謀。公元前60年,西塞羅的朋友盧·弗拉庫斯被德基姆斯·萊利烏斯(Decimus Laelius)指控在亞細亞行省任總督期間犯有敲詐勒索罪(章1-2)。該案的幕后策劃人是前三頭(triumviri)中的愷撒和龐培(章6),目標就是間接地打擊西塞羅。于是7月初西塞羅返回羅馬,夏末和霍爾滕西烏斯一起承擔了為盧·弗拉庫斯辯護的任務。西塞羅為此發(fā)表了演說辭《為盧·弗拉庫斯辯護》(Pro Flacco或Pro L.Flacco)。
《為盧·弗拉庫斯辯護》共42章。西塞羅認為,原告的指控只是無恥與恐嚇(章8),因為證人住在盧·弗拉庫斯的敵人家里,與原告一起出庭,缺乏宗教禁忌。也就是說,控方證人的證詞是無效的(章10)??胤阶C人偽造文書和信件,作偽證,而且控方證人多為罪犯,也就是說,控方證人的證詞是不可信的(章15-37)。譬如,盧·弗拉庫斯頒布法令,禁止猶太人把黃金從亞細亞運往耶路撒冷,這是公開抵制野蠻的迷信,也是有先例的(章28)。相反,盧·弗拉庫斯秉承家族的光榮傳統(tǒng),合法地替國家征稅,并用于建造戰(zhàn)艦,這是為了打擊確實存在的海盜,捍衛(wèi)政府和國家的尊嚴(章12-13)。事實上,盧·弗拉庫斯也把造好的戰(zhàn)艦用于巡海(章14)。最后,西塞羅請求法官和陪審團判決為國立功的正直人盧·弗拉庫斯無罪(章38-42)。
對西塞羅比較有利的是,該案的審判人員是“保守派”勢力。他們宣布盧·弗拉庫斯無罪釋放,希望借此表達對西塞羅的感激之情。這又讓西塞羅看到了正直的人們協(xié)調(diào)一致地對付陰謀分子的政治理想。不過,這種局面是短暫的。愷撒試圖拉攏西塞羅,意欲讓西塞羅到他所在的行省高盧任副官,但是遭到西塞羅的拒絕,于是讓克洛狄烏斯去打敗西塞羅(參格里馬爾,《西塞羅》,頁82及下)。
(九)《為塞斯提烏斯辯護》
在公元前56年2月11日為貝斯提亞(Lucius Calpurnius Bestia)——被指控在前一年裁判官競選期間有陰謀活動——辯護并獲勝的下一個月,更準確地說,公元前56年3月初,西塞羅為塞斯提烏斯(Publius Sestius)辯護,發(fā)表《為塞斯提烏斯辯護》(Pro Sestio或Pro Publio Sestio)。
塞斯提烏斯是公元前57年的保民官,曾為召回西塞羅而到愷撒那里斡旋(《為塞斯提烏斯辯護》,章33)?,F(xiàn)在塞斯提烏斯被克洛狄烏斯唆使的普·圖利烏斯·阿爾比諾瓦努斯(Publius Tullius Albinovanus)和提·克勞狄烏斯·阿爾比諾瓦努斯(Titus Claudius Albinovanus)指控從事陰謀和暴力活動(參格里馬爾,《西塞羅》,頁91),被指控的罪名有兩條:一條涉及塞斯提烏斯參選保民官;另一條涉及塞斯提烏斯在就任保民官以后使用武裝保鏢。原告的證人是普·瓦提尼烏斯(Publius Vatinius)和波普利科拉(Lucius Gellius Poplicola)。
對于證人瓦提尼烏斯,西塞羅給予猛烈抨擊(《為塞斯提烏斯辯護》,章53和63及下),因為普·瓦提尼烏斯讓愷撒獲得了高盧的統(tǒng)帥權(quán)(參見《質(zhì)問普·瓦提尼烏斯》;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9)?!?span >質(zhì)問普·瓦提尼烏斯》(In Vatinium或In P.Vatinium Testem Interrogatio)是西塞羅在為塞斯提烏斯辯護的過程中發(fā)表的一篇演講辭。在長達17章的演說辭《質(zhì)問普·瓦提尼烏斯》里,西塞羅主要質(zhì)問普·瓦提尼烏斯在塞斯提烏斯受到指控的案子的審判過程中作偽證的事(章1和17)。為了證明普·瓦提尼烏斯在作偽證,西塞羅質(zhì)疑普·瓦提尼烏斯的人格,所以也花了大量的篇幅去質(zhì)問普·瓦提尼烏斯的公共職務和個人地位(章4-8),譬如,質(zhì)問普·瓦提尼烏斯當財務官(章5)、保民官(章5-7)和占卜官時的胡作非為(章8),質(zhì)問普·瓦提尼烏斯的種種罪行(章9-16)。總之,西塞羅通過質(zhì)問證明,普·瓦提尼烏斯為指控塞斯提烏斯的幕后主謀克勞狄烏斯作偽證,其目的就是打擊曾經(jīng)幫助過西塞羅回歸羅馬權(quán)力中心的朋友,包括塞斯提烏斯和彌洛。
之前,霍爾滕西烏斯已經(jīng)從國家利益出發(fā)充分地為被告提出抱怨,或為被告爭辯。現(xiàn)在,西塞羅認為,自己作為最后的辯護人發(fā)表辯護詞是在履行一種感恩的義務,是為了發(fā)出抱怨和表達悲傷。在其他發(fā)言人已經(jīng)分別回答了幾項指控的情況下,西塞羅打算進行綜合性的辯護,論述公民塞斯提烏斯的一般地位、生活方式、品性、習慣和忠誠,以及塞斯提烏斯維護公共幸福與安全的熱情(《為塞斯提烏斯辯護》,章2)。不過,從整篇演說辭來看,西塞羅并沒有逐一論述上述的各個方面,而是非常簡略地、甚至有些蜻蜓點水地論及塞斯提烏斯(《為塞斯提烏斯辯護》,章3-6、33、36-40、56和69)。
相反,西塞羅借此機會,用大量的篇幅敘述自己被流放的經(jīng)歷。西塞羅認為,自己遭到流放的根源在于仇敵克洛狄烏斯。公元前58年2月,保民官克洛狄烏斯(公元前56年1月20日當選市政官)提出的放逐法案,其主要的幫兇就是同年的執(zhí)政官加比尼烏斯(Aulus Gabinius)和皮索·凱索尼努斯。他們糾集一群流氓無賴,制造騷亂,無惡不作,讓國家陷入沒有和平與尊嚴的危險境地(《為塞斯提烏斯辯護》,章7-10和43)。此外,克洛狄烏斯還挑撥西塞羅與愷撒、龐培等權(quán)力人物之間的關系(章17),企圖讓西塞羅永世不得翻身。但是,亂國的克羅狄烏斯“失道寡助”,而愛國的西塞羅“得道多助”。在民族與國家的危亡時刻,羅馬的愛國人士勇敢地站出來,支持“人民之友”西塞羅回歸羅馬,其中,不僅有小加圖、塞斯提烏斯、彌洛等朋友,而且還有龐培、愷撒等民眾派的領袖(章31-34、50、55和61-63)。西塞羅的這些敘述實際上是從自己流亡過程中發(fā)生的一系列大事件的角度出發(fā),考察指控者的動機。
需要指出的是,西塞羅在這篇演說辭里最后一次探討政治理想?yún)f(xié)同政治,即元老黨與騎士聯(lián)盟,反對平民派(《為塞斯提烏斯辯護》,章44,節(jié)96-章47,節(jié)100)。所以,這篇演說辭也被看作是一篇政治宣言。
公元前56年3月11日,塞斯提烏斯被無罪釋放。這既是西塞羅的辯護的勝利,也是對于龐培——昔日被克洛狄烏斯攻擊的靶子和公開侮辱的對象——的一次勝利。這篇演說辭是西塞羅最優(yōu)秀的演說辭之一,也是西塞羅演說風格成熟的一篇范文,
(十)《為凱利烏斯辯護》
公元前56年4月4日,[39]西塞羅發(fā)表演講,為自己的學生(章4)凱利烏斯(Marcus Caelius Rufus)[40]辯護。保留至今的演說辭《為凱利烏斯辯護》(Pro Caelio)——全稱《為馬·凱利烏斯辯護》(Pro M.Caelio)——有32章,89節(jié)。
在昆體良高度贊揚的前言(章1,節(jié)1-2)里,西塞羅說明演說的計劃。之后,西塞羅為這個案子設防(praemunitio)(章2,節(jié)3-章20,節(jié)50)。
凱利烏斯曾與喀提林有些交往,因此受到指控。對此,西塞羅辯駁說,凱利烏斯之所以曾經(jīng)依附和支持喀提林,是因為凱利烏斯像西塞羅本人一樣,受到了蒙騙,誤以為喀提林是個君子。但是,凱利烏斯絕不是喀提林陰謀的同伙,因為凱利烏斯運用他的年輕朋友推薦的特別方法對陰謀者提出指控(《為凱利烏斯辯護》,章4-7)。
之后,凱利烏斯控訴與西塞羅同年任執(zhí)政官的安東尼。在那樁訴訟中,盡管西塞羅出庭辯護,昔日同僚也最終獲罪(《為凱利烏斯辯護》,章7)。同年,凱利烏斯與保民官克洛狄烏斯的妹妹克洛狄婭(Clodia)公開通奸,爾后又與她鬧翻。為了報復凱利烏斯,克洛狄婭唆使阿特拉提努斯(Lucius Sempronius Atratinus)指控凱利烏斯謀殺埃及使者狄奧(Dio),并指控凱利烏斯還曾企圖毒死她本人(章13和21)。
首先,西塞羅明確指出,禁止年輕人(指凱利烏斯)私通妓女(指克洛狄婭)的人過于嚴厲,這種觀點不僅有違人性(年輕人允許放縱),而且有違“祖先的慣例和特許”(章20,節(jié)48,參LCL 447,頁466-467)。更何況,克洛狄婭本性荒淫和奢侈(章14-16),而凱利烏斯本性是向善的。也就是說,在克洛狄婭與凱利烏斯從愛到恨的關系衍變過程中,凱利烏斯是沒有過錯的。
關于凱利烏斯拿黃金去謀殺亞歷山大里亞使者狄奧,西塞羅反駁說,凱利烏斯從克洛狄婭那里拿黃金,若凱利烏斯不說明黃金的用途,那么她就不會給他,若凱利烏斯說用于謀殺,那么她就是同謀(章21)。依據(jù)凱利烏斯的品性和盧凱烏斯(Lucius Lucceius)的證詞,凱利烏斯與盧凱烏斯的奴隸沒有關系,原告的指控本身沒有提出任何懷疑的根據(jù),相關事實沒有任何證據(jù),所謂的往來沒有任何跡象,沒有提及具體的地點、時間、證人和同謀(章22,節(jié)55,參LCL 447,頁474-475)。
關于毒藥的指控,西塞羅認為,凱利烏斯沒有毒死克洛狄婭的動機。事實的真相是這樣的:對凱利烏斯的指控源于之前凱利烏斯曾經(jīng)指控別人。現(xiàn)在惡人先告狀??胤街v述的故事是編造的,控詞“不可能在事實中發(fā)現(xiàn)證據(jù),不可能在案子中發(fā)現(xiàn)疑點,不可能在指控中找到結(jié)論”(章23-29)。
至于其余的指控,西塞羅認為,那更是子虛烏有,完全屬于誹謗。人們不能用其他人的冒犯和時代的罪惡來譴責凱利烏斯(章12)。
由于上述的原因,凱利烏斯最后被無罪釋放(參格里馬爾,《西塞羅》,頁91及下)。可見,西塞羅的辯護是成功的,主要得益于在第14章第33節(jié)至第16章第38節(jié)里西塞羅高超的策略與演說術(shù)。這個段落在古代受到高度稱贊(參LCL 447,頁510-511)。不過,弗隆托認為,西塞羅在《為凱利烏斯辯護》里采用的首字重復法“誰(quis)……誰(quis)……”(章3,節(jié)13)是一種演說家們經(jīng)常采用的、靈活性很大的修辭手法,是一種平庸的修辭手法[《致奧勒留》(Ad Antoninum Imp.)卷二,封6,節(jié)2]。
(十一)《為盧·巴爾布斯辯護》
由于公元前56年初盧·巴爾布斯(L.Cornelius Balbus,參LCL 447,頁613以下)的羅馬公民權(quán)受到質(zhì)疑和指控,在發(fā)表演說《關于執(zhí)政官的行省》之后不久,公元前56年夏,西塞羅又為盧·巴爾布斯辯護,不過是作為第三個發(fā)言的辯護人,盧·巴爾布斯的辯護人還有龐培和克拉蘇(Marcus Licinius Crassus,約公元前115-前53年,見《為盧·巴爾布斯辯護》,章1和7)。[41]
西塞羅成為盧·巴爾布斯的辯護人,有兩個原因。一方面,西塞羅意識到,盧·巴爾布斯不僅是有恩于自己的辯護人(《為盧·巴爾布斯辯護》,章1),而且還是愷撒(章19和28)和龐培的朋友和依從者,甚或是他們的代理人,所以這是一個為愷撒和龐培同時效力的機會。另一方面,龐培、盧·巴爾布斯等人之所以讓西塞羅辦理這樁訴訟案,就是因為他們借此機會把他們同西塞羅達成的協(xié)議公之于眾,而那個協(xié)議旨在對抗頑固不化的敵對勢力元老院。當然,那個協(xié)議不包含禁止西塞羅向在流亡期間未能給他辯護的人(愷撒和龐培除外)復仇的內(nèi)容。
在法庭上,西塞羅發(fā)表了辯護詞《為盧·巴爾布斯辯護》(Pro Balbo或Pro L.Cornelio Balbo)。辯護詞共28章,65節(jié)。從演說的結(jié)構(gòu)來看,西塞羅首先在引言里營造同情巴爾布斯的氣氛(章1,節(jié)1-章7,節(jié)19),接著闡述原告對巴爾布斯的3條指控(章7,節(jié)19-章16,節(jié)37),然后補充抗辯,強化自己的合法論證(章17,節(jié)38-章24,節(jié)55),最后在結(jié)束語中轉(zhuǎn)到指控的個人處境和政治環(huán)境(章25,節(jié)56-章28,節(jié)65)。
案件的事實真相如下:大約公元前100年盧·巴爾布斯生于西班牙的加德斯(Gades),在塞爾托里烏斯戰(zhàn)爭(Sertorian War)期間(公元前79-前72年)被羅馬將軍龐培授予羅馬公民權(quán)(《為盧·巴爾布斯辯護》,章2-3),公元前70年登記為羅馬公民。
針對控詞,西塞羅反駁說,一方面,盧·巴爾布斯為羅馬而戰(zhàn),取得戰(zhàn)功,有資格獲得獎賞,另一方面,龐培是一個有處事經(jīng)驗的將軍,授予盧·巴爾布斯的羅馬公民權(quán)(civitas)既是合法的,[42]也是適當?shù)暮兔髦堑模?span >《為盧·巴爾布斯辯護》,章2-6)。
關于同盟國的成員要成為羅馬的成員必須由同盟國“表示同意”的法律,西塞羅認為,無論依附羅馬是由于某些條約,還是出于自愿,依附者都有機會自己決定采用什么樣的法律原則。如果與羅馬無關,而與依附者自己關心的問題有關,那么羅馬必須問這些國家是否“表示同意”;但是如果事關羅馬人的國家或帝國,事關羅馬人的戰(zhàn)爭、勝利和幸福,羅馬人的先祖不會希望那些國家“表示同意”(章8)。西塞羅還認為,公民身份的變更不僅取決于法律,而且還取決于個人的意愿,因為根據(jù)羅馬的法律,只要接受國表示同意,就不能違反一個人的意愿改變他的公民身份,也不能阻止公民改變自己的身份的意愿和行為。雖然法律規(guī)定不能擁有兩個國家的公民權(quán),但是任何人都可以放棄一個國家的公民權(quán),去享有另一個國家的公民權(quán)(章11)。而且,羅馬人民已經(jīng)通過一部關于授予公民權(quán)的法律。在這樣的情況下,要各個民族對這種法律“表示同意”是不尋常的,所以龐培授予盧·巴爾布斯羅馬公民權(quán),加的斯人對羅馬人的行動是不能提出指責的(章17)。
此外,盧·巴爾布斯對羅馬的忠誠和友好應該得到羅馬人的獎賞,否則羅馬會失去朋友。另一方面,盧·巴爾布斯成為羅馬公民,并沒有損害加的斯人,因為他仍舊有同胞間的親情。事實上,在愷撒(C.Caesar)當西班牙行省總督期間,正是由于盧·巴爾布斯的要求,加的斯人得到最大的利益和恩賜(章18-19)。對盧·巴爾布斯的指控實際上是原告嫉賢妒能,完全是不公正的(章25-27)。
綜上所述,西塞羅的辯護建立在兩個基本思想的基礎上:所有同盟國的成員都不能因為擁有了羅馬公民權(quán)而受到審判,因為他原先的國家沒有表示同意,或由于改變公民身份受到某些條約的限制;以往以羅馬將軍的名義授予的公民權(quán)不能因為法庭的判決而失去羅馬身份(參LCL 447,頁626以下)。
(十二)《為遺腹子拉比里烏斯辯護》
在發(fā)表保存至今的《質(zhì)問瓦提尼烏斯》兩年后,即公元前54年,由于三頭(triumviri)的壓力,西塞羅又改弦易轍,為愷撒的代理人和依從者瓦提尼烏斯辯護。不過,西塞羅打算利用瓦提尼烏斯對抗當時正在東方執(zhí)行一項有成效的使命的克洛狄烏斯。這一年,西塞羅也為夙敵加比尼烏斯辯護。敘利亞行省總督加比尼烏斯遠征埃及,武力協(xié)助轄區(qū)以外的托勒密十二世(公元前117-前51年,公元前80-前58年在位)恢復王位(公元前55-前51年在位),并獲得托勒密十二世的1萬塔倫特(talents)的酬謝,因而有人指控卸任后返回羅馬的加比尼烏斯被埃及國王收買,有損羅馬人的尊嚴。應龐培的要求,西塞羅發(fā)表了今已不存在的《為加比尼烏斯辯護》(Pro Gabinio),但未能說服審判官們,加比尼烏斯被判流放(《為遺腹子拉比里烏斯辯護》,章8和12)。為了追查加比尼烏斯受賄的證據(jù),遺腹子拉比里烏斯(Gaius Rabrius Postumus)被法庭傳喚(《為遺腹子拉比里烏斯辯護》,章3-5),他的辯護人西塞羅發(fā)表法庭演說辭《為遺腹子拉比里烏斯辯護》(Pro Rabrio Postumo或Pro C.Rabrio Postumo)。
《為遺腹子拉比里烏斯辯護》共17章,節(jié)48。在開場詞(章1,節(jié)1-2)以后,西塞羅介紹遺腹子(postumus)拉比里烏斯的情況。遺腹子(postumus)拉比里烏斯是西塞羅過去曾為之辯護的拉比里烏斯(C.Rabirius)的外甥和養(yǎng)子,是羅馬騎士蓋·庫爾提烏斯(Gaius Curtius)的遺腹子(postumus)。作為成功的商人,遺腹子(postumus)拉比里烏斯曾資助當時在羅馬避難的托勒密國王(章2)。之后,西塞羅指出,遺腹子(postumus)拉比里烏斯與加比尼烏斯的案子無關,審判適用的法律——即《關于回款的尤利亞法》(Lex Iulia de Repetundis)[43]——不當(參LCL 252,頁364及下),會破壞元老院與騎士等級的關系(章3-8和12-13)。而為了收債的遺腹子(postumus)拉比里烏斯不得不擔任恢復埃及王位的托勒密國王的司庫,這是無可非議的(章8-11)。但是,遺腹子(postumus)拉比里烏斯很快因為破產(chǎn)而被迫離開埃及,回到意大利(章14)。那些控訴加比尼烏斯的人把矛頭轉(zhuǎn)向遺腹子(postumus)拉比里烏斯,力圖收回遺腹子(postumus)拉比里烏斯已無力繳納的罰金。不過,由于遺腹子(postumus)拉比里烏斯一方面有靠山愷撒,后者指使加比尼烏斯在整個訴訟中籌劃,另一方面遺腹子(postumus)拉比里烏斯是西塞羅的恩人,曾借錢給流放的西塞羅,再加上遺腹子拉比里烏斯本人承諾出售和拍賣財產(chǎn)以償還債務(章15-17),所以遺腹子(postumus)拉比里烏斯最終被無罪釋放(參LCL 252,頁363以下)。
(十三)《為普蘭基烏斯辯護》
公元前54年,西塞羅還參與了兩樁案情曲折、斗爭復雜的訴訟:為市政官候選人普蘭基烏斯辯護和為執(zhí)政官候選人斯考魯斯(Marcus Aemilius Scaurus)辯護。
《為普蘭基烏斯辯護》(Pro Cn.Plancio或Pro Cnaeo Plancio)發(fā)表于公元前54年,共42章。由于原告拉特倫西斯(Marcus Juventius Laterensis)和被告普蘭基烏斯都是西塞羅在流亡時期幫助過他的朋友(章33),這篇演說辭里沒有像其他演說辭一樣充滿仇恨的憤怒,沒有冷嘲熱諷和尖酸刻薄的語言,而是充滿了感恩之情,采用深思熟慮的和友好的語言。從演說辭獲悉,公元前55年原告和被告都參加了市政官的競選,其中原告落選,而被告勝選。公布選舉結(jié)果的幾個星期以后,落選的拉特倫西斯控告勝選的普蘭基烏斯用非法手段贏得選舉的勝利。在一個專門任命的陪審團面前,在主審法官阿爾菲烏斯(Alfius)面前,西塞羅出庭為自己的大恩人普蘭基烏斯辯護。至于辯護是否成功,不得而知。
西塞羅認為,拉特倫西斯的指控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從家庭出身來看,拉特倫西斯雖然出身于執(zhí)政官等級的家庭,但是家道中落,他已是一個普通平民,而普蘭基烏斯雖然出身于騎士等級的家庭,但是他的父親是包稅商人,是個孜孜不倦的游說者,為了兒子討好全體選民(章9),為普蘭基烏斯贏得了不少的選票。因為從候選人自身的角度看,普蘭基烏斯品格優(yōu)秀,在道德和社會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影響,讓他得到了他的同鄉(xiāng)、鄰居和伙伴的支持(章13),普蘭基烏斯的公職每次得到提升都使他得益匪淺(章11)。譬如,在任裁判官和保民官期間,普蘭基烏斯為騎士等級提供巨大的服務,因而騎士等級的人支持他(章9)。因為在西塞羅走投無路的時刻,普蘭基烏斯沒有明哲保身,而是伸出援助之手(章41-42),因而會獲得西塞羅及其支持者的支持。因為從選民的角度來看,雖然民心難測,但是不能極端地說,推動人民作出選擇的是任性,而不是良心(章6)。人民會選擇擁有正直和公正的品質(zhì)的候選人作他們的仆人(章25),人民會支持親民的候選人,而深得民心的不僅是普蘭基烏斯,而且還有普蘭基烏斯的支持者(章19)。總之,美德、廉潔和自制使普蘭基烏斯具有各種內(nèi)在的和外在的價值,這是拉特倫西斯不具備的條件(章12)。
西塞羅指出,個人生活進入公眾視野以后由人們進行評價(章12)。拉特倫西斯不能把競選的失敗歸咎于人民對自己的忽視和藐視。事實上許多優(yōu)秀的人士都曾遭遇過競選的失敗。所以拉特倫西斯應當堅持走自己從早年就開始走上的道路。只要拉特倫西斯對事件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他的失敗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對他的功績的承認(章21)。
有趣的是,西塞羅講述了西西里島“著名”財政官(公元前75年)的軼事。西西里島有兩個財政官,一個在利里班(西塞羅的住地),一個在敘拉古(《為普蘭基烏斯辯護》,章26,節(jié)64-章27,節(jié)66)。
修辭學家尤利阿努斯(Antonius Julianus)認為,西塞羅的演講詞《為普蘭基烏斯辯護》(Pro Cn.Plancio)既得體(sane:sanus)又優(yōu)雅(rotundum:rotundus),韻律(modulo:modulus)本身也對耳朵具有誘惑力(革利烏斯,《阿提卡之夜》卷一,章4,節(jié)4。參LCL 195,頁31)。
(十四)《為斯考魯斯辯護》
演說辭《為斯考魯斯辯護》(Pro Scauro或Pro M.Aemilio Scauro)現(xiàn)存24章,50節(jié),其中第一至三、九、十二至十三和十九至二十四章有殘缺。由于現(xiàn)在只有保存不全的殘篇,無人能夠回答西塞羅為蘇拉的繼子斯考魯斯辯護的原因。
在辯護辭《為斯考魯斯辯護》里,西塞羅首先反駁了原告的種種指控(章1-6)。譬如,西塞羅反駁說,斯考魯斯毒死波斯塔爾(Bostar)的指控是缺乏根據(jù)的,因為斯考魯斯毒死波斯塔爾不能獲得波斯塔爾的遺產(chǎn)(章2)。又如,關于阿里斯(Aris)的妻子之死與斯考魯斯同她發(fā)生戀情有關的指控,西塞羅認為,事情的真相是這樣的:阿里斯為了同波斯塔爾的母親結(jié)婚而謀殺了自己的妻子(章2-6)。
之后,西塞羅闡述了原告指控斯考魯斯的性質(zhì)和真實意圖(章11-16):審判不是為了尋求正義,而是為了影響執(zhí)政官選舉(章14),因為斯考魯斯參選公元前54年的執(zhí)政官,成為執(zhí)政官阿皮烏斯·普爾策(Appius Claudius Pulcher)的兄弟蓋·普爾策(Gaius Claudius Pulcher)的競爭對手,盡管蓋·普爾策因為在亞細亞的指揮權(quán)延至下一年而撤回競選(章14-15)。西塞羅認為:
...everything has been undertaken dishonestly,seditiously,precipitately,hot—headedly,by means of conspiracy,absolute power,undue influence,promises,and intimidation.
一切都在不誠實地、煽動性地、倉促地、頭腦發(fā)熱地進行,依靠陰謀、絕對權(quán)力、不正當?shù)挠绊憽⒗T和威逼(章16,節(jié)37,引、譯自LCL252,頁293)。
接著闡述的是原告的證人(章17-22)。西塞羅認為,不僅這些來自撒丁島的證人沒有自信或權(quán)威,而且他們的證據(jù)之間缺乏相似性或共性,因為“他們的信譽被他們的一致同意摧毀了,這是在聽證撒丁人參與的協(xié)議和陰謀的時候暴露出來的”,因為“他們的信譽被他們的貪婪摧毀了,那些關于獎賞的希望和承諾激發(fā)了他們的貪婪”,因為“他們的信譽被他們的民族性格本身摧毀了,這種性格非常卑劣,他們以為自由同奴役之間的區(qū)別僅僅在于允許撒謊的許可”(章17,節(jié)38,參LCL252,頁292-295)。
最后闡述的是西塞羅的作為被告的當事人斯考魯斯(章23-24)。西塞羅認為,斯考魯斯的祖先是勇敢的,對諸神是虔誠的和慷慨的(章23),而斯考魯斯本人是羅馬國家有真才實學的、有影響的人(章24)。
由于演說辭殘缺不全,無法得知后面還闡述了些什么,也不知道西塞羅的辯護是否取得成功(參LCL 252,頁262以下)。
(十五)《為彌洛辯護》
在混亂的公元前53年,西塞羅認為,借助于蘇拉的女婿、公元前57年保民官彌洛(Titus Annius Papianus Milo,公元前95-前48年)的力量,有可能使貴族恢復一部分他們的權(quán)力。彌洛利用克洛狄烏斯(Clodius Pulcher,公元前93?-前52年)的奴隸團伙和斗士對付克洛狄烏斯。他們倆在羅馬廣場和馬爾斯廣場展開暴力爭斗,并下賭注:克洛狄烏斯想當裁判官,而彌洛想當執(zhí)政官。公元前52年1月20日,他們在阿皮亞大道狹路相逢,在手下打斗中殺死了克洛狄烏斯。當晚克洛狄烏斯的支持者在他的尸體旁邊守靈,第二天發(fā)動騷亂(阿庇安,《羅馬史》卷十四,章3,節(jié)21):在焚燒尸體時焚燒了元老院。元老院議員發(fā)布元老院最后令予以還擊,并委托具有“崇高的智慧、杰出的睿智”的龐培恢復秩序。很快,龐培獲得執(zhí)政官職位,并與愷撒協(xié)調(diào)組成特別法庭以審判彌洛。在4月4日審理彌洛的法庭上,西塞羅是唯一站出來為彌洛辯護的人。關于西塞羅為彌洛辯護的原因可能有兩個:于私,彌洛為西塞羅消滅了一個夙敵;于公,克洛狄烏斯為愷撒效勞,嚴重擾亂了政治生活,繼而又與龐培作對,打亂了正常秩序,極大地破壞了共和國的制度。
《為彌洛辯護》(Pro Milone,公元前52年)共38章,105節(jié)。西塞羅認為,合理的殺人既有先例,又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譬如,依據(jù)《十二銅表法》,在任何情形下殺死夜間行竊的人都被視為正當行為(章3,節(jié)9)。“在許多場合下,謀殺是正當?shù)?。尤其當需要用暴力反暴力的時候,這樣的行為不僅是正當?shù)?,而且是必需的”?span >章4,節(jié)9)。而彌洛的同情心總是傾向于愛國者,反對那些煽動暴亂的陰謀家,而被殺死的保民官克洛狄烏斯就是陰謀家,所以殺死陰謀家應該是彌洛的功勞(章2)。西塞羅反對啟動特別的審判程序(章5-7),因為“在死亡問題上,至少在謀殺問題上,應當服從統(tǒng)一的懲罰和法律”,啟動特別的程序是沒有先例的(章7,節(jié)17),因為“要調(diào)查的不是死亡的事實,而是死亡時的境況”(章6,節(jié)15),即“在此陰謀中發(fā)生爭執(zhí)的雙方哪一方有罪”(章9,節(jié)23)。
事實真相是這樣的:1月18日,作為拉努維烏姆(Lanuvium)的最高行政長官,獨裁官彌洛離開羅馬,準備前往這個鎮(zhèn),履行任命祭司的職責,而知情的克洛狄烏斯在前一天悄悄地離開羅馬,在他的莊園(位于阿皮亞大道)設伏。大約下午5點時分,彌洛在克洛狄烏斯的莊園大門前遭到克洛狄烏斯的武裝分子(嚴格挑選出來的“敢死隊員”)伏擊。在混亂中,彌洛的仆人們誤以為主人已死,出于對主人的忠心,決心為主人復仇,他們殺死了在午宴醉酒的陰謀家克洛狄烏斯(章10-11和21)。
因此,在人們認定的陰謀中,在元老院已經(jīng)宣布為一項有損國家利益的行動中,邪惡的是克洛狄烏斯,因為他為了不讓彌洛當選執(zhí)政官,以大大削弱他擔任裁判官的權(quán)力,于是試圖操縱執(zhí)政官的選舉。但是事與愿違,彌洛成功當選執(zhí)政官。于是,克洛狄烏斯在元老院隱晦提及,在民眾集會上公開宣稱,如果不能剝奪彌洛的執(zhí)政官位置,那么至少可以剝奪他的生命,在3天內(nèi)或至多在4天內(nèi)(章9,節(jié)26),并且如前所述他也實施了這個瘋狂的計劃。事實上,也有證據(jù)表明,克洛狄烏斯不僅有謀殺的動機(章17-19),而且還采取了精心策劃的謀殺行動(章20-21)。
而正義的是勇敢的彌洛,因為彌洛是正當防衛(wèi),因為彌洛沒有謀殺克洛狄烏斯的動機(章13),因為以前彌洛有多次機會可以合法、有益、不受懲罰地殺死克洛狄烏斯,卻沒有那么做(章15-16),因為彌洛只不過是以暴制暴(章14)。此外,彌洛的獲釋奴殺死克洛狄烏斯的行為是無可指責的,因為小加圖在公共集會上說過:“那些保護主人生命的奴隸最應當?shù)玫降牟粌H是自由,而且還有最仁慈的獎賞”(章22,節(jié)58)。所以,只有理直氣壯,彌洛才可以氣定神閑地把自己的命運交付給人民和元老院,交給公共衛(wèi)士和軍隊,交給龐培(章23)。
西塞羅指出,關于彌洛的一些猜測都是毫無根據(jù)的可惡的謠言(章24-26)。相反,危害國家的正是克洛狄烏斯(章27-28)。彌洛殺死克洛狄烏斯是為民除害,是公共的恩人,是真正“效忠祖國”的英雄,彌洛的行為是遵從羅馬諸神的旨意,是永遠合法的(章29-33)。
最后,西塞羅懇請陪審團保護勇敢的愛國者彌洛的幸福,判彌洛無罪(章34-38)。
盡管辯護詞《為彌洛辯護》(Pro T.Annio Milone)是“敘事”與辯論的典范,可惜西塞羅的法庭演說遭遇簇擁在法庭周圍的士兵和軍方意見的攪局,時斷時續(xù),支離破碎(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35)。盡管西塞羅用演講稿(保存至今)替代演講,彌洛還是沒有逃脫判罪而流放馬西利亞的命運。這是西塞羅極少輸?shù)舻脑V訟之一。
后來,西塞羅修訂了文本,當作宣傳品進行散發(fā)。其中,最巧妙的著名陳述案情(narratio)就是《為彌洛辯護》,章9,節(jié)23至章11,節(jié)30(參LCL 252,頁3以下;西塞羅,《西塞羅散文》,頁185以下)。
三、民事訴訟演說辭
(一)《為昆克提烏斯辯護》
公元前81年,西塞羅接受了為昆克提烏斯(Publius Quinctius)辯護的案子。這個案子雖然屬于民事案,但是審理過程極為復雜。開始時,訴訟的焦點集中在一家公司的財產(chǎn)上。公司是由蓋·昆克提烏斯(Caius Quinctius)和塞克斯圖斯·奈維烏斯(Sextus Naevius)合伙經(jīng)營,開發(fā)一塊山南高盧(內(nèi)高盧)的土地,使物產(chǎn)商品化。蓋·昆克提烏斯死后,他的兄弟昆克提烏斯享有繼承權(quán),想了解公司的經(jīng)營情況,可是塞克斯圖斯·奈維烏斯百般阻撓。不幸的昆克提烏斯面臨將他的全部財產(chǎn)充公和公開拍賣的危險。在他的第一篇演說辭《為昆克提烏斯辯護》(Pro Quinctio或Pro Publio Quinctio)的結(jié)尾,西塞羅強調(diào)了這個悲哀的現(xiàn)實,營造悲愴的氣氛:整個一生的榮譽將要被塞克斯圖斯·奈維烏斯的貪婪和詭辯狡詐毀掉了!控訴人是當時既有經(jīng)驗又有聲望的演說家和政治家霍爾滕西烏斯。這個案子的結(jié)局不為人知。但是學界推測,西塞羅取得了勝利,理由是西塞羅發(fā)表了這篇辯護詞。
辯護詞《為昆克提烏斯辯護》總共31章。其中,第一至二章是開場白,第三至九章陳述案情的基本事實,爭論的焦點是執(zhí)法官不公正的法令要不要執(zhí)行,第十至二十九章是西塞羅為被告進行的基本辯護,第三十至三十一章是結(jié)束語。這篇辯護詞的殘篇在5世紀的修辭學家塞維里阿努斯(Julius Severianus)的著作《修辭學方法導論》(Praecepta Artis Rhetorciae)[44]中。
(二)《為諧劇演員羅斯基烏斯辯護》
在公元前76年12月5日擔任財政官之前,或者公元前70年,或者公元前67或前66年,[45]西塞羅為當時最著名的諧劇演員羅斯基烏斯(Quintus Roscius)[46]辯護,發(fā)表了《為諧劇演員羅斯基烏斯辯護》(Pro Roscio Comoedo或Pro Q.Roscio Comoedo),總共18章。
這是一起關于錢財?shù)慕?jīng)濟訴訟。凱瑞亞(Gaius Fannius Chaerea)認為,他的奴隸帕努爾古斯(Panurgus)具有戲劇天賦,想讓他在羅斯基烏斯那里學習演技。為了開發(fā)帕努爾古斯的才能,兩人依法成立一家公司。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奴隸帕努爾古斯成為專業(yè)演員所賺取的錢歸主人所有,而主人又承諾將其中一部分支付給羅斯基烏斯。公司運轉(zhuǎn)良好,為兩個合伙人賺取了一些錢財。直到?jīng)]過多久的一天,帕努爾古斯被塔爾奎尼亞城(Tarquinii)的昆·弗拉維(Quintus Flavius)殺死。羅斯基烏斯起訴兇犯,并請方尼烏斯為自己的訴訟代理人,不是因為兇手的罪行,而是由于帕努爾古斯的死給他帶來經(jīng)濟損失。然而,羅斯基烏斯又和昆·弗拉維達成一項和解協(xié)議。于是,12年后,方尼烏斯向羅斯基烏斯索取兇手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支付給羅斯基烏斯的賠償金。在他們兩人之間的激烈訴訟中,西塞羅為羅斯基烏斯辯護,運用了他從斯凱沃拉(占卜官)那里接受的知識,展示了他作為法學家的干練。
(三)《為凱基那辯護》
《為凱基那辯護》(Pro Caecina或Pro A.Caecina)大約發(fā)表于公元前68年。這篇長達36章的演說辭涉及凱基那(Aulus Caecina)與艾布提烏斯(Sextus Aebutius)之間爭奪凱塞尼婭(Caesennia)的遺產(chǎn)。由于艾布提烏斯無視凱塞尼婭的遺囑,私自認為凱基那不享有繼承權(quán),并用武力驅(qū)趕凱基那,強占凱基那應得的土地遺產(chǎn),凱基那向法庭提出訴訟,請求法官責令艾布提烏斯歸原土地。
作為控方律師,西塞羅采取了與先前的辯護計劃很不一樣的辯護計劃。西塞羅不再依靠自己的辯護能力,而是依靠對手的認可,不是依靠自己的證人,而是依靠對手的證人(章1)。依據(jù)遺囑、對手的證人證詞和別的實際情況,西塞羅復原這個案件的事實真相:凱基那是凱塞尼婭的再婚丈夫,享有她從亡夫那里得到的地產(chǎn)的二十四分之二十三,而艾布提烏斯僅僅是凱塞尼婭競拍土地的代理人,僅僅享有遺留地產(chǎn)的七十二分之一(章6和25)。為了擴大自己分得的遺產(chǎn),艾布提烏斯就厚顏無恥地剝奪凱基那的繼承人身份,其理由是凱基那是沃拉太雷(Volaterrae)城堡的公民,不能像其他公民一樣擁有全部權(quán)利,并且還要求派一位仲裁者來劃分這項遺產(chǎn)。后來幾天,艾布提烏斯發(fā)現(xiàn)用打官司的方式威脅凱基那無效,又謊稱這處地產(chǎn)是他在羅馬市集廣場的拍賣中為自己購買的。但是有證據(jù)表明,艾布提烏斯只不過是凱塞尼婭的代理人。此后,爭端從司法訴訟演變?yōu)槲淞ν{。當凱基那修整那處地產(chǎn)的時候,卻被人趕了出來。為了解決爭端,約定一個合適的時間和地點商談。當凱基那一行人如約而去,離爭執(zhí)地產(chǎn)不遠的埃克西亞的城堡的時候,艾布提烏斯卻帶著一群手持武器的人,武力威脅凱基那的生命安全,迫使凱基那離開。西塞羅認為,裁判官普·多拉貝拉(Publius Dolabella)簽署“關于武力沖突”的命令,要艾布提烏斯無條件歸還把凱基那從那里趕走的那處地產(chǎn),這已經(jīng)具有一種“誓約斷訟(sponsio)”的意味(章7-11)。
接著,西塞羅反駁了被告律師蓋·皮索(C.Piso)在法律術(shù)語方面玩文字游戲的詭辯。西塞羅認為,從法理來看,人們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存在分歧,但判決要以最公正的解釋為依據(jù),并從中得到最好的支持。真理、正義和善良()結(jié)合在一起,要求不僅考慮構(gòu)造具體法律的準確術(shù)語,而其還要考慮法律的目的和意圖(章28)。所以,引導審判的不應當是法律用語,而應當是法律精神。從案件事實來看,被告艾布提烏斯及其手下拿著刀劍就是武裝人員,他們的武力威脅和傷人、殺人一樣,都是危及原告生命的恐怖行為,都具有趕走原告、霸占土地的意圖和后果(章12-24)。此外,西塞羅還指出,即使從法令的詞語來看,法令的開頭“無論你從何處……”也已經(jīng)明確,無論是某個人從他所在之處被武力驅(qū)趕出去,還是某個人受武力驅(qū)趕,不能去他想要去的地方,有一項處理武力事件的法令都適合這兩種情況(章30)??傊饺素敭a(chǎn)依靠法律才能得到保障,而放棄法律就會嚴重影響整個國家。
四、演說藝術(shù)特色
從演說辭的結(jié)構(gòu)來看,在演說辭中,特別是在法庭演說辭中,西塞羅嚴格遵循當時演說辭的通用結(jié)構(gòu)模式:引言(exordium)、陳述案情(narratio)、論證自己的觀點(probatio)、駁斥對方的觀點(refutatio)和結(jié)束語(peroratio,即最后的總結(jié)陳詞)。
首先,西塞羅很重視引言。西塞羅認為,法庭演說必須從開始就吸引審判員和聽眾的注意力,并使得他們對演說者和案件當事人產(chǎn)生好感,因此訴訟演說辭應當“從案件的核心”開始。這方面的典范就是《為彌洛辯護》。
第二,西塞羅非常認真地對待陳述案情的部分。西塞羅認為,由于審判員和聽眾一般都知道案情,陳述的側(cè)重點應當是迫使他們接受和同意演說者的觀點。在這方面,除了考慮案件審理的法律,還應考慮聽眾的關注點和思想,把事件構(gòu)思得既引人入勝,又有很強的說服力,力求在陳述案情的部分播撒“證明的種子”。為此,西塞羅經(jīng)常使用歷史趣事、人物對話、文學稱引、哲理格言或幽默詞匯,強調(diào)語言的簡明性、通俗性、規(guī)范性和活躍性。所以,西塞羅的演說辭既有高度的概括性,又具有鮮明的生動性。
在論證和反駁部分,西塞羅十分重視邏輯論證能力和技巧。為此,西塞羅竭力展現(xiàn)自己思想的機敏。譬如,西塞羅喜歡敘述或介紹當事人個人生活和習性,并由此推斷當事人的行為,大量使用擬人法、修辭提問、形象性描述、各種比喻、嘲諷等修辭手法,把法律證據(jù)同生活描寫結(jié)合起來,使得他的論證和反駁充滿高度的文學性,如《控維勒斯》。
在結(jié)束語部分,西塞羅喜歡十分巧妙地煽情,例如滿懷激情地描述當事人若遭處罰的悲劇性命運,包括當事人的親人、孩子可能面臨的痛苦等,呼吁法官的仁慈,最大限度地博得審判員和聽眾的同情。
作為演說家,西塞羅是語言的主人。西塞羅非常重視文辭的優(yōu)美,認為文辭的優(yōu)美源自對象自身和人為的美飾。對象本身決定詞匯,例如對象豐富則詞匯豐富,對象高尚則詞匯有某種自然的光澤。在人為的美飾方面,既要考慮整體美飾,又要考慮局部美飾。因此,在演說辭中,西塞羅采用拉丁語標準而完美的散文文學語言。譬如,西塞羅喜歡使用結(jié)構(gòu)嚴謹、層次清楚的復合句。復合句常常可以劃分為數(shù)個相等或近似相等的語段,從而獲得一定的韻律感,滿足聽覺的自然審美要求,增強語言的感染力。西塞羅的富有音樂感的韻律概念包括詞匯的節(jié)奏和聲音的和諧。前者包括長短音節(jié)的安排,后者包括詞匯搭配時保持語音的和諧,特別是使句子能音韻和諧地結(jié)尾。這又使得西塞羅的演說辭具有瑯瑯上口的口語特點。
綜上所述,西塞羅的演說辭崇高(sublimitas)、莊嚴(magnificentia)、優(yōu)美(nitor)和威力(auctoritas),是古典演說術(shù)的典范之作,具有很高的文學價值,也讓西塞羅在后世享有極高的榮譽:西塞羅的名字不僅僅是個人的名字,而是等同于演說術(shù)本身(昆體良,《雄辯術(shù)原理》卷十,章1,節(jié)112),因為西塞羅是演說術(shù)的最高權(quán)威,他“在演說規(guī)則和教育規(guī)則方面把一切都說了”,西塞羅“之后還企圖在這些方面作什么闡述顯然是不知分寸”(《雄辯術(shù)原理》卷三,章1,節(jié)20);“西塞羅可與任何一位希臘演說家相比擬”(《雄辯術(shù)原理》卷十,章1,節(jié)105),因為西塞羅不僅努力繼承每個人最優(yōu)秀的方面,例如狄摩西尼的力量(vis)、柏拉圖的豐富思想(copia)和伊索克拉底的魅力(iucuditas),而且“他那不朽天才的無比豐富的蘊含孕育了許多完美的東西,或者更確切地說,一切完美的東西”(《雄辯術(shù)原理》卷十,章1,節(jié)109)。
弗隆托也認為,西塞羅在法庭上講演“獲勝(triumphat)”,[47]在民眾集會上講演“言語豐富(copiosus)”[48](《致維魯斯》卷一,封1,節(jié)2),被稱作羅馬雄辯術(shù)的首領和源頭(qui caput atque fons Romanae eloquentiae cluet),盡管弗隆托認為,在西塞羅的演說辭里“只可能找到極少數(shù)量使人意外的,非所預料的,只有借助于盡心、冥思、苦索和保存著許多古代詩人的詩句的記憶才能得到的詞語”,進而批評西塞羅并沒有認真地選詞[《與奧勒留的鴻雁往來》(Ad M.Caesarem et Invicem)卷四,封3,節(jié)3]。
普魯塔克把西塞羅和狄摩西尼進行比較。普魯塔克認為,狄摩西尼“嚴肅正經(jīng)”,而西塞羅“愛開玩笑,往往流于粗魯”(普魯塔克,《狄摩西尼、西塞羅合論》,章1)。在口才的榮譽方面,狄摩西尼提及自己的榮譽時適可而止,有節(jié)制(),而西塞羅毫無節(jié)制,因為他對榮譽有無窮的欲望(普魯塔克,《狄摩西尼、西塞羅合論》,章2)。在當眾演說和領導民眾方面,二人具有同等的能力,因此,統(tǒng)帥們有求于他們。譬如,卡瑞斯(Chares)、狄俄珀特斯(Diopeithes)和勒俄斯特涅斯(Leosthenes)有求于狄摩西尼,龐培和屋大維有求于西塞羅。不過,在人性的考驗方面,狄摩西尼愛財,而西塞羅鄙視錢財,因而西塞羅能夠做高官(普魯塔克,《狄摩西尼、西塞羅合論》,章3)。二者都遭遇流亡,不過,狄摩西尼是可恥的,西塞羅則是光榮的。然而在流亡以后,狄摩西尼表現(xiàn)出了愛國之心,而西塞羅卻扶持了一個專制政權(quán)。二者的死亡都很可憐,西塞羅被斬首,狄摩西尼被迫服毒自殺(普魯塔克,《狄摩西尼、西塞羅合論》,章4;5)。[49]
第四節(jié) 書信
現(xiàn)存西塞羅的《書信集》主要分為4個部分,其中,《致阿提庫斯》(Epistulae ad Atticum)16卷,《致親友》(Epistulae ad Familiares)16卷,《致胞弟昆圖斯》(Ad Quintum Fratum)3卷和《致布魯圖斯》(Ad M.Brutum)25封(至少原曾有9卷)。此外,還有寫給屋大維、阿克基烏斯(肅劇詩人、語文學家)、龐培等其他人的??偣?00多封。
從史料來看,整個寫信時期是公元前68至前43年。[50]其中,《致阿提庫斯》寫于公元前66至前44年,《致親友》寫于公元前62至前43年,《致胞弟昆圖斯》寫于公元前60至前54年,以及《致布魯圖斯》寫于公元前43年(參西塞羅,《論共和國·論法律》,頁7)。在這個時期,西塞羅寫書信有著深刻的社會背景。在公元前49年1月4日西塞羅從作為前執(zhí)政官出任總督的基里基亞返回羅馬時,他發(fā)現(xiàn)意大利處于內(nèi)戰(zhàn)的前夕[《致親友》卷十六,封13(11),公元前49年1月12日]。當時,愷撒剛好征服了高盧地區(qū)(愷撒,《高盧戰(zhàn)記》),和他的勝利之師駐扎在盧比孔河畔,并且親自寫了一封尖銳而具有威脅性的信函(最后通牒)給元老院,無恥地表明他要違背元老院的意愿保留他的軍隊和行省。而龐培從當時的三頭同盟(triumviri)投奔元老黨(愷撒,《內(nèi)戰(zhàn)記》卷一)。西塞羅憎恨內(nèi)戰(zhàn),試圖調(diào)解,但是感覺到雙方都有人希望開戰(zhàn)。在這種局勢下,西塞羅覺得自己不堅定和絕望。西塞羅同情元老黨,但是識破元老黨領導人的弱點。西塞羅不信任傾向于把意大利讓給愷撒、在東部地區(qū)繼續(xù)戰(zhàn)斗的龐培——龐培最終也這么做。后來,愷撒赦免西塞羅,讓他返回羅馬城(西塞羅,《致去伊皮魯斯途中的阿提庫斯》,公元前59年5月或6月)。
在現(xiàn)存的書信中,西塞羅是絕大部分書信的寄件人和很少部分書信的收件人。西塞羅的通訊對象很廣泛,包括羅馬政要,例如《致布魯圖斯》中的布魯圖斯是共和派領導人之一和刺殺愷撒的主謀之一;遠離政治的朋友,例如《致阿提庫斯》中的阿提庫斯(Atticus)是個伊壁鳩魯主義者,咨詢?nèi)?、出版者和財東;親人,例如《致胞弟昆圖斯》中的昆圖斯是比西塞羅小3歲的弟弟。而《致親友》是西塞羅與許多人往來的書信集,這里的許多人包括西塞羅的妻子特倫提婭與他的孩子們[如公元前58年11月25日《致妻子特倫提亞及兒女書》(Ad Terentiam Uxorem)]、他釋放的家奴和后來的秘書蒂羅(Tiro)[如公元前50年11月7日《西塞羅和胞弟昆圖斯以及他們的兒子們致蒂羅》(Ad Tironem)]、許多朋友[如公元前53年中期《致蓋·斯克利伯尼烏斯·庫里奧》(Ad C.Curionem)和公元前46年《致馬·特倫提烏斯·瓦羅》(Ad M.Varronem)]、市政官員和政治家[公元前49年3月19日《致愷撒將軍》、公元前43年2月2日《致蓋·屈鮑尼烏斯》和公元前43年3月20日《致魯西烏斯·穆納提烏斯·帕蘭庫斯》(Ad L.Plancum)]。這里已參考奈波斯的《阿提庫斯傳》(卷十五,封1-卷十六,封4)。
最大多數(shù)的書信都不是為發(fā)表而寫的。而且在西塞羅去世以前,這些書信也可能沒有發(fā)表,因為西塞羅沒有空閑時間和心境重新審閱和校訂昔日的書信。傳世的書信可能是西塞羅去世之后,由別人——其中主要是作為朋友的出版人阿提庫斯和西塞羅的秘書蒂羅——經(jīng)手發(fā)表的。西塞羅本人或許會對輕率發(fā)表他的書信表示遺憾。
盡管西塞羅的書信都是真實的私人信函,不是為發(fā)表而寫作的,所以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文學,可是由于寫信人西塞羅是受過良好教育(特別是修辭學教育)的古典拉丁語大師,他的書信集還是具有很高的文學價值。西塞羅在書信中使用更接近日常生活的口語,語言簡單、樸實,通俗易懂,卻又不失流暢、優(yōu)美,同時也保留了詞語的豐富性和修辭手段的多樣性。因此,西塞羅的書信成為很好的書信體隨筆。
從內(nèi)容來看,西塞羅的書信豐富多彩:有匆忙記錄的簡短筆記,也有精心構(gòu)思的長篇討論,往往思想活躍、條理清楚地談及幾個問題。值得一提的是,西塞羅不僅僅是普通的羅馬公民,而且還是國務活動家,除了輕松、自然地談論日常生活問題,他還嚴肅、認真地探討哲學或政治問題,或者帶著尖刻的嘲弄口吻抨擊政敵。因此,西塞羅的書信具有相當?shù)氖妨蟽r值。譬如,公元前49年前幾個月的幾封信就涉及羅馬時政,可以與之對照的是愷撒自己的敘述(愷撒,《內(nèi)戰(zhàn)記》卷一,章1-11)。1月中旬,西塞羅和他的家人一起向因病從希臘返回的秘書蒂羅解釋意大利的局勢。由于他——除此之外幾乎沒有什么給人留下印象——在基里基亞的軍事表現(xiàn)而取得勝利,西塞羅帶著權(quán)標在羅馬城附近等待元老院對他的申請的裁決。顯然,西塞羅對蒂羅的關系很親密[《致親友》卷十六,封13(11)]!幾天以后,在極度驚惶失措中,西塞羅給阿提庫斯寫了一篇簡短的通知。西塞羅對龐培(Gnaeus Pompeius或Cn.Pompeius Magnus)的矛盾關系是明顯的(《致阿提庫斯》卷七,封10)。5天以后,西塞羅的家人分開。妻子和女兒圖利婭在羅馬城。西塞羅和兒子馬·西塞羅(Marcus Cicero)帶著龐培的任務,在福爾米亞。西塞羅和他的兒子求助于西塞羅的妻子和女兒[《致親友》卷十四,封6(18)]。1月末,西塞羅為蒂羅描述意大利的軍事和政治事件[《致親友》卷十六,封14(12)]。2月中旬,在寫給阿提庫斯的信中,西塞羅試圖分析他的處境,以便獲得阿提庫斯的幫助和建議。阿提庫斯在羅馬,這個圓滑的銀行家在內(nèi)戰(zhàn)中盡可能地保持中立(《致阿提庫斯》卷八,封3)。3月初,西塞羅的年輕朋友凱利烏斯(Caelius)把他對人格魅力的興奮賦予了對愷撒的表達風格(《致親友》卷八,封15)。2月19日,龐培來的一封短信,西塞羅的回信詳細、禮貌,但是很有批判性,例如信的開始部分(《致阿提庫斯》卷八,封11 C;D)。3月初,在龐培前往在意大利的最后一個堡壘布倫迪西烏姆的行軍路上,愷撒派共同的朋友富爾尼烏斯(Furnius)帶著言簡意賅的書信去見西塞羅(《致阿提庫斯》卷九,封6 A)。3月中旬,西塞羅鄭重地答復愷撒。不久以后,龐培逃往希臘。在不停的猶豫以后,6月,西塞羅跟隨愷撒。龐培及其軍隊被擊敗。愷撒赦免西塞羅。西塞羅返回羅馬城[《致阿提庫斯》卷九,封12(11)A]。
可見,西塞羅的書簡不僅見證了古羅馬共和國覆亡史,而且準確而切近地展現(xiàn)了西塞羅的人格,正如維蘭德(Christoph Martin Wieland)在寫《西塞羅書簡》(M.Tullius Cicero's S?mtliche Briefe,1813-1814)[51]前言時評價的一樣。
總之,在可塑性、適應性和思想活躍性方面,西塞羅是一個理想的書信作家。西塞羅的書信在整個古代都是獨一無二的匯編文獻。這些書信在古代廣為流傳,并且為人們所模仿,例如小普林尼的書信。即便在中世紀,還一直有人閱讀和稱引這些書信。盡管從12世紀開始再也見不到對這些書信的稱引和傳抄,可到了14世紀,這些書信還是被重新發(fā)現(xiàn)。其中,彼特拉克重新發(fā)現(xiàn)了西塞羅的兩本最重要的書信集《致阿提庫斯》(可能后來發(fā)表于阿提庫斯的檔案材料)和《致親友》。16世紀,意大利出版商、人文主義者和古典學家馬努提(Paulus Manutius,1512-1574年)??绷宋魅_書簡。18世紀,法國教士、法蘭西學院院士蒙高(Nicolas-Hubert de Mongault,1674-1746年)翻譯西塞羅致阿提庫斯的書簡(1701年),英國古典學家梅爾莫斯(William Melmoth the Younger,1710-1799年)翻譯西塞羅的書簡。19世紀,維蘭德譯注《西塞羅書簡》。
第五節(jié) 哲學作品
內(nèi)容豐富的哲學作品屬于西塞羅生命中政治軟弱的兩個時期:公元前55至前50年,研究方向是政治哲學;公元前46至前43年,研究的重點是倫理哲學、宗教信仰和認識論。下面將評述這兩個時期西塞羅的哲學作品。
一、政治哲學
從公元前66年發(fā)表《論龐培的最高權(quán)威》起,西塞羅已經(jīng)開始構(gòu)思城邦的體制:在國家之上有一位“princeps(元首)”,即根據(jù)其威望和榮譽選定的“領導者”。這princeps(元首)體現(xiàn)了波呂比奧斯所推崇的君主立憲混合制原則。10年后,西塞羅清醒地意識到,羅馬的政治生活發(fā)生了顯著的變化。共和制已經(jīng)失效。元老院失去了昔日的影響。而人民被一些骯臟的因素所控制,及時行樂,收受候選人的賄賂。公元前56年秋,民眾派的“前三頭(triumviri)”會聚意大利北部的小城盧卡,重新瓜分國家權(quán)力。這更加使得共和國名存實亡。最為嚴重的是,克拉蘇遠在敘利亞。愷撒的女兒、龐培的妻子剛剛死去。而羅馬人已經(jīng)在討論將獨裁官的職位授予龐培的問題。這些情況必然削弱同盟政治。羅馬將有陷入內(nèi)戰(zhàn)的危險。這讓被迫放棄行政公職的共和派西塞羅憂心忡忡。作為元老院成員,西塞羅認為,從事國務活動與研究國家問題都是為國家盡自己的責任(《論共和國》卷一,章7,節(jié)12)。[52]于是,西塞羅利用“無官一身輕”的閑暇時間(公元前55-前50年),把昔日的政治經(jīng)驗和現(xiàn)在對政治時局的思考訴諸于筆端,以寫作政治哲學的形式向共和派提供教誨和指導。這個時期的政治哲學代表作就是《論共和國》(De Re Publica;亦譯《論國家》)和《論法律》(De Legibus)。
(一)《論共和國》
《論共和國》寫于公元前54年(西塞羅,《致胞弟昆圖斯》卷二,封12,節(jié)1;卷三,封5,節(jié)1;《致阿提庫斯》卷四,封16,節(jié)2),可能發(fā)表于公元前51年西塞羅赴任基里基亞的官職以前不久。該作品以回憶錄的形式虛構(gòu)了在公元前129年1、2月的拉丁節(jié)期間進行的一次關于國家政體的談話。值得玩味的是,紀念羅馬人向拉丁人地區(qū)的第一次擴張的拉丁節(jié)和打敗漢尼拔的小斯基皮奧分別讓人想起羅馬帝國主義的發(fā)軔和成熟,而公元前129年是小斯基皮奧人生的最后一年,是羅馬正面臨格拉古改革的一年,也是羅馬共和國由強轉(zhuǎn)弱的一年。西塞羅這樣處理談話時間,顯然是為了鮮明地比較歷史與現(xiàn)實:第一,羅馬城邦曾經(jīng)出現(xiàn)過最杰出、最有智慧的人士,然而沙場的勝利將軍(如小斯基皮奧)也不能挽狂瀾于既倒(《論共和國》卷一,章8,節(jié)13;章19,節(jié)31;章47,節(jié)71);第二,羅馬人的道德墮落在小斯基皮奧時期還沒有到達病入膏肓的地步,而在西塞羅時期已經(jīng)到達病入膏肓的程度(《論共和國》卷五,章1,節(jié)1-2;奧古斯丁,《上帝之城:駁異教徒》卷二,章21)。也就是說,好戰(zhàn)的羅馬人,即使是小斯基皮奧,也必須學習各種和平時期的美德。
在西塞羅看來,所謂各種和平時期的美德就是政治哲學,而不是遠離政治的伊壁鳩魯哲學(伊壁鳩魯哲學瞧不起政治哲學,認為從政者都是小人,明智的人都不會參與政治生活,因為政治活動不能給人帶來快樂,參《論共和國》卷一,章4,節(jié)4-章6,節(jié)9)和廊下派哲學(廊下派哲學主張城邦的政治生活跟智者的幸福毫不相干,參《論共和國》卷一,節(jié)1-2;《論至善和至惡》卷四,章11,節(jié)26,參西塞羅,《論至善和至惡》,石敏敏譯,頁162及下)。因此,在西塞羅的對話錄中,參與談話的是關心與管理國家的人,例如公民教育的導師小斯基皮奧和替城邦說話的萊利烏斯,以及公民教育的對象:更加關注自然的羅馬年輕人圖貝羅(Tubero)——譬如,廊下派圖貝羅關注日食等自然現(xiàn)象(回到畢達哥拉斯的自然哲學,參《論共和國》卷一,節(jié)15和32)——和菲利烏斯(Philius)。其中,小斯基皮奧是西塞羅眼里的理想國師,即一個能夠教化立法者的政治家。在哲學研究的重點從城邦轉(zhuǎn)向非人性化的自然界的時代,西塞羅讓小斯基皮奧充當公民教育的導師,顯然是有政治用意的:讓哲學從自然哲學回歸經(jīng)世致用的政治哲學。[53]
但是,這并不是說,西塞羅不重視自然哲學。事實上,西塞羅一方面讓參與對話的萊利烏斯(卷三,節(jié)33)、充滿科學精神的年輕人圖貝羅和菲利烏斯討論了自然哲學的價值,另一方面又在關于最好的政治家和最好的政體的教導時,根本性地主張,“在自然權(quán)利的那種顛覆性的、否定一切的做法和自然法的、具有公德意味的原則之間,人們應該取一條中間的道路”。
談話歷時3天,每天上下午各1次,每次成書1卷,共6卷。在談話中,在充滿務實精神的萊利烏斯的敦促下,小斯基皮奧首先描述了最好的政權(quán)(卷一,章24,節(jié)38以下)。不過,討論最好的政權(quán)以前,西塞羅先借小斯基皮奧之口,定義了國家的概念:“國家乃人民之事業(yè)”,而人民是“許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結(jié)合起來的集合體”,而且“這種聯(lián)合的首要原因主要不在于人的軟弱性,而在于人的某種天生的聚合性”(《論共和國》卷一,章25,節(jié)39)。為了國家能夠長久存在,都應由某種機構(gòu)管理??梢韵碛袊覚?quán)力的人有3種:一個人、選舉出來的少數(shù)人和多數(shù)人。所以,管理國家的制度或政權(quán)形式對應地分為3種善政和3種惡政。3種善政分別是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共和制,而3種惡政分別是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和民主政體(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基本沿用這種劃分)。跟帕奈提奧斯與波呂比奧斯討論最好的政體(卷一,章21,節(jié)34)的小斯基皮奧認為,在這些政權(quán)形式中,君主政體最優(yōu)越,但是依賴于君主的品格;僭主政體既是最壞的,也是接近于最好的;而最好的政體是由3種基本的善政形式適當?shù)鼗旌隙傻幕旌暇髡w,這種混合政體既有卓越的君主政體因素,又把一些事情托付給顯貴們的權(quán)威,把一些事情交給民眾去協(xié)商和決定,因而具有公平性與穩(wěn)定性的特點(《論共和國》卷一,章29,節(jié)45;章35,節(jié)54及下;章45,節(jié)69)。在現(xiàn)實的政治生活中,混合政體的思想左右著西塞羅的行為,讓西塞羅采取中庸之道,這直接造成西塞羅給人的印象就是遲疑和反復無常:“我知道該躲避誰,但不知道該跟隨誰(西塞羅,《致阿提庫斯》卷八,封7,節(jié)2)”(參格里馬爾,《西塞羅》,頁27)。
在第二卷中,西塞羅以羅馬國家產(chǎn)生與發(fā)展的歷史為例,說明什么是最好的城邦。雖然從羅慕路斯至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依靠德性()與智慧治理國家的王政(持續(xù)約240年)都是好的,但是高傲的塔克文的僭政(暴政)使得羅馬人民厭惡“王(rex)”。于是,在驅(qū)逐塔克文以后,人民“任命了兩位權(quán)限為期一年的統(tǒng)治者”,即執(zhí)政的“執(zhí)政官”(西塞羅,《論共和國》卷二,章31,節(jié)53;撒路斯特,《喀提林陰謀》,章6,參撒路斯特,《喀提林陰謀·朱古達戰(zhàn)爭》,頁98;奧古斯丁,《上帝之城:駁異教徒》卷五,章12,節(jié)1,參奧古斯丁,《上帝之城:駁異教徒》上,頁189及下)。分享國家權(quán)力的還有昔日代表貴族利益的元老院和代表平民利益的庫里亞會議(公民大會),以及后來在緊急情況下臨時設立的獨裁官與為了保民人民利益長久設立的保民官。西塞羅證明混合政體的優(yōu)越性:權(quán)力均衡,國家穩(wěn)定,并把格拉古兄弟改革之前的羅馬國家視為最完善、最繁榮的時期。正如小斯基皮奧援引的老加圖的話:“羅馬的政體空前絕后,因為它是許多人心力的結(jié)晶”(《論共和國》卷二,章1,節(jié)1-2)。這表明,西塞羅的政治信仰是通過歷史研究確定的。
第三卷討論管理國家的正義。從公民的理性(由此可見,西塞羅是蘇格拉底的思想繼承人)與生活原則產(chǎn)生出來的最高美德就是公共的善。民族不同,權(quán)力、法規(guī)、風俗與習慣也不同,而且會變化。但是,德性與正義永恒不變。關于國家與正義,存在兩種學說:非正義說與正義說。挑戰(zhàn)城邦正義的哲人菲利烏斯認為,國家只有依靠非正義才能存在與擴大。而替城邦說話的自然法導師萊利烏斯則認為,“一些人成為另一些人的奴隸”,這種狀態(tài)對奴隸有利,因為奴役他們的人比他們更加優(yōu)秀,因而他們受到奴役時比他們不受奴役時的處境會好些;奴隸讓更優(yōu)秀的人來奴役,正如肉體接受靈魂的奴役。最后,西塞羅借小斯基皮奧之口,對萊利烏斯依據(jù)自然法捍衛(wèi)城邦正義的辯護表示贊賞。[54]可見,西塞羅贊同的法不是lex(人定法),而是jus(自然法)。
在確定了城邦正義的正當性以后,接下來就需要討論公民教化(卷四)和公民性格(卷五)的問題。可惜的是,這兩卷幾乎全部佚失。從現(xiàn)存的文字來看,第四卷引入神,論述肉體與靈魂的問題。而第五卷講述國家存在的基礎古代風習與人。西塞羅認為,國家的統(tǒng)治者不僅要明智、公正、克制和富有口才,而且還要通曉法律,重視公民的幸福生活。
第六卷的內(nèi)容不詳。從其他作家的稱引來看,《論共和國》的結(jié)尾是關于小斯基皮奧的夢(《論共和國》卷六)。這里關于靈魂不滅的教導是小斯基皮奧(借死去的祖父即老斯基皮奧和生父之口)教化圖貝羅等年輕人的最后一個部分。小斯基皮奧向他的朋友講述關于政治家在彼岸獲得回報的夢:好的政治家可以在彼岸永遠幸福地生活。這個值得贊賞的片段附有小斯基皮奧謹慎的戲劇性表達[拜訪北非的努米底亞國王馬西尼薩(Masinissa,公元前240-前149年,馬西利亞人)],對后世,對基督教關于彼岸的觀念,都產(chǎn)生了重要的影響。西塞羅從他自己的角度出發(fā),把他的彼岸觀念建立在希臘(特別是哲學家)關于凈化人靈魂的宗教與哲學的觀點上,現(xiàn)在把哲學同政治聯(lián)系起來(《論共和國》卷六,章9,節(jié)9-章26,節(jié)29),即“在各種最杰出的事業(yè)中磨煉自己的靈魂”,以便肉體死亡以后靈魂不朽。這些思想顯然是受到廊下派哲學家帕奈提奧斯的影響。
更加值得玩味的是,西塞羅的“神話”結(jié)尾與柏拉圖的厄爾(Er)神話相對應。這表明,對于小斯基皮奧和其他立法者的導師來說,對于至善之物的追求,對于善跟正義的追求,仍然是未竟之業(yè)。因此,這位在整個對話里充當政治哲學導師的小斯基皮奧現(xiàn)在成了自己的祖父老斯基皮奧的學生。老斯基皮奧告訴小斯基皮奧,跟地球的渺小比較起來,尤其是跟地球上更加渺小的、構(gòu)成了羅馬領土的那部分比較起來,宇宙是何等的博大(《論共和國》卷六,章19,節(jié)20-章20,節(jié)21)。如果榮耀用人的記憶來衡量,那么即使是最偉大的政治功績也不可能為一個人獲得永久的榮耀。真正的榮耀乃是德行的產(chǎn)物,而德行則可以“憑借本身的魅力”而把人引向榮耀(卷六,章23,節(jié)25)。
值得一提的是,在《論共和國》里洋溢著西塞羅愛憎分明的兩種情感:一方面對羅馬共和制的眷戀,另一方面又對破壞共和政體的專制君主的仇恨。這種仇恨之深,以至于當愷撒將要主宰共和國的時候,西塞羅甚至希望愷撒真的死去。因為西塞羅認為,共和國屬于羅馬共同體的不同成員。根據(jù)其地位,每個成員都應該在共和國中擁有相應的位置。沃格林認為,在人格方面西塞羅的“氣度是狹小的”(參沃格林,《希臘化、羅馬和早期基督教》,頁167)。不過,這種看法是片面的。從西塞羅在創(chuàng)作時寫給弟弟昆·西塞羅的一封信來看,西塞羅談及愷撒時充滿了友情:愷撒是所有人中唯一給予西塞羅所希望的那種愛的人。事實上,愷撒曾多次向西塞羅伸出橄欖枝,盡管多數(shù)情況下都遭到西塞羅拒絕。這表明,這兩位那個時代最有才華的政治家是彼此賞識的。他們之所以彼此攻訐,大肆傷害,可能只是因為政見不同,或許他們的本意都是為了羅馬國家的利益。
西塞羅的《論共和國》里的政治思想并不新鮮,主要來源于歷史學家波呂比奧斯——其理論建構(gòu)于亞里士多德思想路線基礎上——的著作和西塞羅的政治導師們(如小斯基皮奧)的實踐。不過,西塞羅的貢獻絕不限于梳理和轉(zhuǎn)述其他思想家的思想。
通過《論共和國》的撰述,他回顧了羅馬哲學的源頭,并以此暗示了一個新的開始,通過這個開始,源頭處的若干缺陷將可以得到撥亂反正[見《古典詩文繹讀·西學卷·古代編》(下),前揭,頁67]。
譬如,西塞羅的《論共和國》是對柏拉圖的《王制》的正本清源,讓哲學離開天國,回到城邦。因此,學界認為,“在政治哲學已經(jīng)被各執(zhí)己見、彼此抗衡的思想派系弄得刻板僵化以后,西塞羅是第一個寫作政治哲學的人”。西塞羅的《論共和國》在古代也受到好評。不過,后來它不幸失佚,直到1820年才被安基羅·邁(Angelo Mai)在梵蒂岡的一部隱跡紙本手稿(用來抄錄奧古斯丁的贊美詩詮釋的古代羊皮紙)中發(fā)現(xiàn)的,并于1822年出版(參王煥生,《〈論共和國〉導讀》,頁63)。第一卷稍有殘缺(包括開始部分),第二卷殘缺較多,第三卷殘缺嚴重,第四卷和第五卷支離破碎,第六卷完全殘缺。此外,流傳至今的還有其他作家(包括拉丁教父安布羅西烏斯、哲羅姆、拉克坦提烏斯和奧古斯?。┑囊恍┓Q引,例如馬克羅比烏斯轉(zhuǎn)述的《斯基皮奧的夢》(屬于卷六)。盡管如此,這部作品仍然對歐洲國家理論產(chǎn)生過影響。
(二)《論法律》
與柏拉圖《法義》不同的是,《法義》里討論的法律不再是他的《王制》里所說的法律,而西塞羅《論法律》里討論的正是前述的《論共和國》所講的法律。[55]可見,《論法律》是對話錄《論共和國》的續(xù)篇。《論法律》的寫作開始于公元前52年前往基里基亞之前,公元前46年和前44年修改過。從已知的史料來看,該書前3卷基本完整地留傳至今,僅有少許殘損,但是第四卷完全失佚,第五卷僅僅傳下馬克羅比烏斯稱引的一段。該作品究竟有多少卷,是否完成,我們都不得而知??芍氖牵勗捜耸俏魅_本人、弟弟昆·西塞羅和朋友阿提庫斯,而場景先是從阿爾皮諾莊園轉(zhuǎn)到利里斯河畔,在第二、三卷里又轉(zhuǎn)到了菲布瑞努斯(Fibrenus)上的一個小島。
在第一卷中,西塞羅在認同哲學家“智慧即法律”的觀點以后,從語言的角度論述法律。希臘語的法律(nomos)源自于動詞“分配(nemo)”,所以希臘人賦予法律以“公平”的概念。而拉丁語的法律(lex)源自于動詞“選擇(lego)”,所以羅馬人賦予法律以“選擇”的概念。二者結(jié)合起來看,法律就是公正地選擇,進而定義了法律的概念:“法(jus)的始端應導源于法律,因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與不合法的尺度”,通俗地說,是那些成文的、對民眾希望的東西進行限制——或允許或禁止——的條規(guī)(《論法律》卷一,章6,節(jié)18-19)。
接著,作者從自然中去尋找法的根源。西塞羅認為,統(tǒng)治整個自然的是不朽的神明們的力量或本性、理性、權(quán)力、智慧、意愿等。從人的角度看,作為有預見能力、感覺敏銳、感情復雜、善于觀察、能記憶、富有理性和智力的動物,人是由至高的神明創(chuàng)造的,所以有理性,能思維。當理性發(fā)展成熟和完善,就是智慧。神與人有共同的理性和法律。人類以親屬關系和出生,與神明相聯(lián)系。人的肉體來自于有死之物,而靈魂產(chǎn)生于神明,所以人回憶和認識自己從何而來,便是認識神。此外,人與神具有同一種德性:達到完善,進入最高境界的自然。自然賦予人類需要的東西,教導人類發(fā)明各種技藝,智慧仿效自然,創(chuàng)造生活必需品??傊匀混柟毯屯晟评硇裕?span >《論法律》卷一,章7-9)。
之后,西塞羅解釋市民法。首先,西塞羅澄清一些基本的問題。譬如,出生是為了正義,法以自然為基礎。人類相似之處有好的品質(zhì),也有壞的品質(zhì)。所以,為了生活得更好,就必須以正確的生活方式聯(lián)合起來。而衡量生活方式正確的尺度就是法,即法源于自然。討論的目的在于鞏固國家,穩(wěn)定城邦,醫(yī)治所有的人們。由于并非所有基于人民的決議和法律的東西都是正義的,所以需要區(qū)分法律的好壞。而判定標準不是基于人的看法,而是自然。遵循自然法則,不僅區(qū)分合法和非法,而且還區(qū)分高尚(美德)和丑惡(罪惡),因為德性是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某種始源的完美表現(xiàn)。只有善與惡依據(jù)自然法則,人的心靈才不會被隨意扭曲。
正義既不要求任何報酬,也不要求任何賞金,是為其自身而追求,這就是一切德性的根源和含義(《論法律》卷一,章18,節(jié)48,見西塞羅,《論共和國·論法律》,頁204)。
奔向善的極限。這是我們的一切行為的標準,也是其終極的目的(《論法律》卷一,章20,節(jié)52,見西塞羅,《論共和國·論法律》,頁205)。
法律的功能是糾正邪惡,教導美德。智慧是諸善之母。對智慧的愛就是哲學。而哲學是不朽的神明贈給人類生活的最有益、最美好和最卓越的禮物。
值得注意的是,西塞羅在《論法律》第一卷里兩次討論宗教:一次討論人和神具有相似性(《論法律》卷一,章8,節(jié)24-25);一次討論“人們信仰的諸神乃是人類的神圣親族”(卷一,章23,節(jié)58-59)。[56]關于宗教的討論在第二卷里更加具體。
第二卷論述宗教法及其與市民法的關系。法律是某種憑借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個世界的永恒之物,由神明賦予人類。理性不是始于法律的成文,而是產(chǎn)生于神明的靈智。所以,神明的靈智即是最高的法律(《論法律》卷二,章4-5)。
接著,作者論述了宗教法律,并且以羅馬歷史上的法律為例,以《十二銅表法》里有關殯葬典儀的法規(guī)(在第24條后,參《十二銅表法》,前揭,頁49以下)為例,說明宗教法與市民法的關系。雷克辛認為,盡管西塞羅受到柏拉圖的影響偶爾會展示出來(譬如,第一條把保持虔誠、鄙棄奢華定義為正直。這與柏拉圖的在祭典和葬禮上保持節(jié)制的觀點是一致的),甚至會援引希臘的例子(譬如,在第三條援引薛西斯火燒廟宇的例子),可是西塞羅到底還是一個羅馬人,他所羅列的24條宗教法,包括神、諸神和宗教儀式(條1-5),祭奠、節(jié)日和祭司(條6-10),奇跡和征兆(條11),獻祭(條12),褻瀆罪(條13-14),祖?zhèn)鞯募赖洌l15),義捐和募捐(條16),圣物的偷竊(條17),偽誓(條18),亂倫(條19),收買諸神(條20),立誓(條21),祝圣(條22),家庭祭典(條23)和亡靈(條24),洋溢著對祖?zhèn)髁曀椎挠芍跃匆?。從反映的?nèi)容來看,西塞羅的宗教法“與實際的羅馬習俗,或至少與羅馬人所承認的習俗大同小異”,缺乏原創(chuàng)性(《論法律》卷二,章10,節(jié)23)。從西塞羅對這些宗教法規(guī)的詳盡解釋來看,他力圖將公共的方面或羅馬的宗教體制(包括宗教機構(gòu)和神法)與個人、家庭或祖?zhèn)鞯姆矫嬲线M一個完美的羅馬理想。西塞羅強調(diào)人與神的關系,并且暗示:如果像祖先那樣恰切地遵從諸神,諸神就會非常有益。[57]
第三卷談論的是官員問題?!肮賳T的職責在于領導和發(fā)布正確的、有益的、與法律相一致的政令”?!肮賳T是說話的法律,法律是不說話的官員”(《論法律》卷三,章1,節(jié)2-3)。權(quán)力最初被賦予那些無比正義、無比智慧的人。維系國家的存在需要官員,但要對官員的權(quán)力限度作出規(guī)定,即權(quán)力要合法。同時也要對公民的服從程度作出規(guī)定。接著,作者闡述了羅馬共和國的官員——執(zhí)政官、裁判官、騎兵隊長、獨裁官(人民首長)、監(jiān)察官、市政官、保民官、占卜官、元老院議員等——的職責與權(quán)限(《論法律》卷三,章3-4)。之后,西塞羅談及表決的問題:表決分為口頭表決和書面表決(票板表決),表決的原則是“貴族的表決要公開,平民的表決可自由處理”。
綜上所述,西塞羅在希臘政治遺產(chǎn)——包括歷史學家波呂比奧斯、廊下派哲學家帕奈提奧斯、改革和立法者呂庫爾戈斯(Lycurgus,公元前700?-前630年)、梭倫和克勒斯忒涅斯(Cleisthenes,公元前570-前508年),尤其是柏拉圖哲學(如《王制》或《理想國》與《法義》或《法律篇》)——的基礎上,并且結(jié)合了羅馬憲政的歷史進程、前輩(如小斯基皮奧)和西塞羅本人的從政經(jīng)驗,建構(gòu)了羅馬政治哲學。在實踐中,西塞羅也曾獲得成功。但是,這種成功并不能掩蓋共和國正在瓦解、(愷撒所代表的)新型政治正在形成的社會現(xiàn)實。西塞羅沒有看到羅馬內(nèi)部演化的大趨勢,仍然頑固地保守共和政治,猶如困獸猶斗,螳臂擋車,必然會落得粉身碎骨的悲慘結(jié)局。
二、倫理哲學
西塞羅的倫理哲學著作包括《論安慰》(De Consulatu Suo或Consolatio)、《霍爾滕西烏斯》(Hortensius)、《論至善和至惡》(De Finibus Bonorum et Malorum,亦譯《論善惡的極限》)、《圖斯庫盧姆談話錄》(Tusculanae Disputationes)、《論老年》(De Senectute)或《老加圖論老年》(Cato Maior de Senectute)、《論友誼》(De Amicitia)或《萊利烏斯論友誼》(Laelius de Amicitia)、《論責任》(De Officiis,亦譯《論義務》)和《論榮譽》(De Gloria)。[58]其中,前面兩篇和最后1篇都只有殘段流傳下來。
由于公元前45年2月中旬女兒圖利婭(Tullia)不幸去世,3月初西塞羅采用自問自答的獨白方式,撰寫了自我安慰性的文章《論安慰》。談及圖利婭,得先從西塞羅的婚姻談起。公元前77年返回羅馬以后(或者之前),西塞羅娶特倫提婭(Terentia)為妻,公元前76年左右生育女兒圖利婭。圖利婭的弟弟小西塞羅(Cicero Minor)生于公元前65年,后來于公元前30年任執(zhí)政官。不過,圖利婭的人生十分具有悲劇性,尤其是婚姻。公元前66年,圖利婭與公元前58年任財政官(Quaestor,基層執(zhí)法官?)的蓋·皮索·福魯吉(Caius Piso,全名Gaius Calpurnius Piso Frugi)訂婚,并于公元前63年嫁給他。不過,在訂婚8年后,即公元前57年,圖利婭喪夫。公元前56年,圖利婭改嫁克拉西普斯(Furius Crassipes),不過公元前51年又離婚。為了討好泰倫提婭與圖利婭本人,西塞羅選中多拉貝拉(Publius Cornelius Dolabella)為女婿,并于公元前50年8月舉行結(jié)婚。圖利婭的第三任丈夫雖為顯貴,表面很迷人,但是個野心勃勃、生性粗俗、生活放蕩不羈的愷撒派分子。公元前49年5月29日,圖利婭為多拉貝拉生有1個兒子。不過,同年這個孩子夭折。由于被多拉貝拉無情地拋棄而病倒,圖利婭于公元前47年6月前往布倫迪西烏姆,在父親身邊住了兩個月,才恢復了生活的勇氣。后來,圖利婭試圖與丈夫言歸于好。但是1年之后,即公元前46年,他們最后還是分道揚鑣。[59]不過,悲劇性命運并沒有結(jié)束:圖利婭在分娩她與多拉貝拉[60]的兒子時難產(chǎn)而死,后來的小倫圖盧斯(Lentulus)大概也沒有活幾個月就夭折了。對于西塞羅而言,女兒之死猶如晴天霹靂,他不得不承受的巨大不幸對他造成的心靈創(chuàng)傷非常巨大,讓他的精神幾乎崩潰。在這種情況下,西塞羅最好的心靈療傷方法就是從事哲學研究,不僅閱讀他人的作品,而且還親自解釋所有的哲學問題(《論神性》卷一,章4)。柏拉圖和廊下派哲學教導西塞羅:“靈魂是不會消亡的,在死亡中重新獲得其神授的特質(zhì)”。這個學說奠定了《論共和國》中《斯基皮奧之夢》一章的基礎。西塞羅不僅盡力把一塊祀神地奉獻給死者,而且還同新妻普布利利亞斷絕夫妻關系,理由就是西塞羅懷疑她曾對圖利婭之死表現(xiàn)出幸災樂禍(普魯塔克,《西塞羅傳》,章41)。
在寫作《論安慰》以后,西塞羅繼續(xù)投入到開始于公元前46年、完成于公元前44年的與認識論有關的大部頭哲學論著《學術(shù)論文集》(Academic Treatises)的寫作中。其中,第一篇論文采用對話體,并以亞里士多德的《勸勉篇》(Protrepticus)為創(chuàng)作基礎,因而取名《哲學的勸勉》(On Philosophy)。不過,這篇論文以《霍爾滕西烏斯》(Hortensius)著稱?!痘魻栯鳛跛埂房赡軐懹诠?5年1月,后來失佚了。不過,從僅存的殘段來看,在書中,卡圖盧斯贊美詩歌,路庫路斯贊美歷史,霍爾滕西烏斯贊美演說,但猛烈抨擊哲學,與此同時還詳述許多哲學家的卑劣行徑以及廊下派哲學家和伊壁鳩魯主義者的浮夸理論,最后西塞羅親自為哲學辯護。西塞羅專門贊美哲學研究,鼓勵從事哲學,因為羅馬共和國的恢復,道德的復興都離不開哲學。西塞羅斷言,在當今世界,盡管不能保證一定獲得真理,可一心追求真理足以使人感到快樂,最后給出最好的建議:“倘若靈魂是神圣的、不朽的,那么一生中的靈魂越是純潔、越是理智,就越能擺脫肉體的反復循環(huán),重歸天堂之家”??梢?,《霍爾滕西烏斯》是引領讀者接觸哲學的重要入門之作。這部哲學作品很受歡迎,因為許多其他古代作家(如圣奧古斯丁)都提及。[61]
在撰寫《后學園派哲學》(即《學園派哲學》第二輯)的同時,公元前45年5月,西塞羅寫作5卷本對話錄《論至善和至惡》,比較詳盡而完整地介紹各種學派的至善學說或幸福觀。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三和五卷都以“親愛的布魯圖斯”開啟各個學派的幸福觀探討。這表明,這部作品是獻給某個布魯圖斯[62]的。
《論至善和至惡》整部作品分為3次談話或3篇談話錄(dialogus)。其中,第一卷與第二卷構(gòu)成第一篇談話錄,介紹和批駁伊壁鳩魯學派(花園學派)的幸福觀。
在庫邁(Cumae)的住所里,西塞羅回應兩個年輕人盧·托爾夸圖斯(Lucius Torquatus,公元前62年P.蘇拉的控訴人,信奉伊壁鳩魯學說)和特里亞里烏斯(Gaius Triarius),說自己和朋友阿提庫斯(伊壁鳩魯主義者)都聽過斐德若(Phaedrus)和芝諾(Zeno,約公元前335-前263年)[63]的課,不滿意伊壁鳩魯學派的某些觀點,例如自然哲學。西塞羅認為,伊壁鳩魯(Epicurus)的理論只是對德謨克里特的修正,而且這種修正使事情更糟。伊壁鳩魯不僅和德謨克里特有共同的缺點:雖然都討論了質(zhì)料問題,但是都沒有思考推動力或動力因的問題,而且還有特有的錯誤。譬如,伊壁鳩魯雖然用重力解釋了原子直線向下運動,但是用原子運動中的彎曲或偏離解釋原子間的碰撞、結(jié)合和連接,而原子彎曲毫無原因。伊壁鳩魯不懂幾何(而學園派極端重視幾何),否認德謨克里特的觀點即質(zhì)料的無限可分性也是不適當?shù)?。更為錯誤的是,伊壁鳩魯認為,宇宙自生自發(fā);神存在于虛空中,過著無憂無慮的幸福生活,但不引導宇宙運動;人的靈魂由原子構(gòu)成,靈魂原子外面是身體原子,身體死亡時靈魂消失,即死意味著完全消失。這樣,人就從迷信——對諸神的懼怕、對死后懲罰的恐懼——中解放出來。
在方法和辯證法部分,伊壁鳩魯缺乏邏輯,其判斷事實的標準是感覺,強調(diào)快樂和痛苦這兩種感覺是一切取舍行為的根基——源自昔勒尼學派(Cyrenaics)阿里斯提波斯(Aristippus)的快樂理論:“及時行樂(后來賀拉斯就有這個觀點)”。但西塞羅舉例反證,賢人大義滅親不是為了快樂。針對“正當行為和道德價值是人的內(nèi)在價值,其本身就是令人愉悅的,也就是說能產(chǎn)生快樂”,西塞羅反駁,如果善是自發(fā)的、內(nèi)在固有的快樂,那么即便沒有身體的感受,美德本身也會成為追求的對象。
接著,盧·托爾夸圖斯闡述伊壁鳩魯學派的幸福觀(卷一,章9-21)。伊壁鳩魯發(fā)展了阿里斯提波斯幼稚的快樂理論,把快樂視為至善,把痛苦視為至惡,而且人生來就趨樂避苦。沒有痛苦的快樂是最大的快樂。但是,明智的人有這樣的選擇:為保證更大的快樂而拒斥某些快樂,為了避免更大的痛苦而忍受某些痛苦。伊壁鳩魯把欲望分為3種:自然的,而且必需的;自然的,但不是必需的;非自然的,而且非必需的。第一種欲望不需費力氣就可以滿足,第二種欲望需要一定努力,但也很容易滿足,第三種欲望是想象出來的,沒有止境的。美德,其中的4個基本美德智慧、自制、勇敢和公正,能產(chǎn)生快樂。美德唯有建立在快樂的基礎上才有意義,而快樂是惟一具有本質(zhì)固有的吸引力和魅力的東西,所以快樂就是至高的終極的善,幸福的生活就是快樂的生活。由此得出回應昔勒尼學派批評的結(jié)論:(一)善惡的目的即快樂和痛苦本身無可指責,人們犯錯誤是因為不知道什么事物產(chǎn)生快樂,什么事物產(chǎn)生痛苦;(二)心理的快樂和痛苦源于身體的快樂和痛苦,快樂和痛苦的經(jīng)歷都出自并基于身體的感受;(三)心理的快樂和痛苦遠超身體的快樂和痛苦,所以更能影響人的幸福;(四)沒有痛苦的快樂是最大的快樂;(五)關于快樂的記憶產(chǎn)生快樂(卷一,章17)。
最后,盧·托爾夸圖斯還駁斥了快樂損害友誼的觀點,認為:(一)友誼是保證我們的朋友和我們自己獲得快樂的最可靠的保護者和創(chuàng)造者;(二)形成朋友之間的依戀的最初動機、意向是因渴望快樂而激發(fā)的,但是當交往發(fā)展到深處時,彼此的關系就變成一種強烈的情感,完全能夠使我們?yōu)橛颜x本身而愛朋友;(三)智慧的人訂某種協(xié)議,要愛朋友如愛自己(卷一,章20)。
在第二卷中,西塞羅認為,伊壁鳩魯在宣揚“至善是快樂”時沒有講清楚快樂的定義。與伊壁鳩魯所說的“快樂(希臘語Hedone)”相對應的拉丁文詞語為voluptas。而voluptas有兩層含義:心靈的欣喜、高興,包括對當下滿足的意識、對過去快樂的記憶和對將來快樂的期盼;身體的愉悅、激動、舒適的感受(卷二,章4)。那么,伊壁鳩魯?shù)摹翱鞓贰本烤怪甘裁茨??假如指的是脫離痛苦的快樂(靜態(tài)快樂),那么伊壁鳩魯為什么不直接表述“至善是脫離痛苦”?畢竟,“脫離痛苦”與“快樂”是兩碼事,因為經(jīng)驗世界有3種情感狀態(tài):享受快樂,感受痛苦,以及既不快樂也無痛苦(卷二,章5)。假如還包括享受快樂(動態(tài)快樂),那么伊壁鳩魯究竟想說什么呢?阿里斯提波斯所主張的快樂是一種怡人的、令人愉悅和激動的感受,至善的快樂不包括脫離痛苦的狀態(tài)。可是,不會說話的牲畜也會有這種快樂。對于人來說,希洛尼姆斯(Hieronimus)表述的觀點“至善是沒有痛苦”才是合乎邏輯的。
伊壁鳩魯說:
快樂主義者找到快樂的那些事若能使他們擺脫對諸神、死亡和痛苦的恐懼,能教導他們?yōu)樽约旱挠O立界限,那么我們完全沒有理由指責他們,因為無論如何他們得到了豐富的快樂,沒有哪一方面招致痛苦或憂愁,而痛苦、憂愁是唯一的惡(卷二,章7,見西塞羅,《論至善和至惡》,頁47)。
對此,西塞羅展開批駁。首先,伊壁鳩魯把欲望分為3類是比較生硬的,應當為分兩類,即自然的和幻想的。其中,自然欲望再細分為必需的和非必需的。而非自然和非必需的欲望和情感是不幸的最大原因。其次,把欲望限制在界限之內(nèi)是不可能,應當徹底摧毀欲望(卷二,章9)。更為重要的是,伊壁鳩魯對善的理解也不正確,例如定義錯誤:善是各種感官之樂,但感官之樂不是人追求的目的“善”;邏輯錯誤:只要沒有痛苦就不需要這種快樂,對于“動態(tài)的”快樂時而鄙視,時而又贊美;道德觀錯誤:只要放蕩者不是欲壑難填,只要他不因擔心行為的后果而惴惴不安,就不可指責。伊壁鳩魯致力于證明的快樂實際上是自然所欲求的,即吸引嬰兒和動物的是“動態(tài)的”快樂,而不是完全脫離痛苦的“靜態(tài)”快樂。所以,自然本能始于一種快樂(即動態(tài)的快樂),而最大的快樂在于另一種快樂(即靜態(tài)的快樂),這是無法自圓其說的(卷二,章10)。西塞羅認為,阿里斯提波斯或伊壁鳩魯?shù)?、(羅德的)希洛尼姆斯的和卡爾涅阿德斯(古希臘懷疑派哲學家)的終極目的不包括道德價值,玻勒謨(Polemo,色諾克拉底的學生,學園的第四任領導人)、卡利弗(Callipho)和狄奧多羅斯(Diodorus)的終極目的包括道德之善和別的東西,而(廊下派創(chuàng)始人)芝諾的終極目的完全建立在正當性即道德價值之上。在這些人的哲學理論中,只有伊壁鳩魯?shù)牟荒茏詧A其說(卷二,章11)。不過,別的理論都易遭駁斥(卷二,章12-13),而伊壁鳩魯?shù)睦碚摪褍煞N快樂混合起來,卻得到大眾——最無力而又最有力的支持者——的支持。所以美德與快樂展開決斗。
西塞羅指出:
道德價值是這樣的東西,雖然缺乏實用性,但它受人贊美正是出于其自身,因為其本身,而不在于任何益處或報償(卷二,章14,見西塞羅,《論至善和至惡》,頁58及下)。
西塞羅為道德下定義,只為駁斥伊壁鳩魯?shù)腻e誤觀點。伊壁鳩魯認為,道德價值只是作為獲得快樂的途徑才為人所追求,即目的是快樂,而道德價值只是手段。而西塞羅則認為,快樂不是目的,目的是道德價值,包括4種基本美德(卷二,章14-23)。
在道德價值中,友誼源于愛,愛所愛之人本身,而不是愛所愛之人的財物(卷二,章24-26)。在西塞羅看來,“抵消了最大的痛苦”的是伊壁鳩魯?shù)拿赖?,即無私和正直的品質(zhì),因為伊壁鳩魯臨終時還忠于友誼和感情,恪守莊嚴的職責,安排人關照朋友的孩子,而不是伊壁鳩魯所謂的快樂。因為,假如伊壁鳩魯?shù)摹翱鞓贰笔巧眢w的感覺,那么抵消他當下痛苦的不是關于身體之樂的記憶,而是他的哲學理論;假如是心理的感覺,那么他的理論,即若最終不與身體相關就沒有心靈的喜樂,就是錯誤的(卷二,章30-32)??梢?,讓伊壁鳩魯獲得幸福的不是所謂的快樂,而是美德和友誼,這是他從事哲學的最大收獲。事實上,哲學的整個目的和目標就是為了獲得幸福,渴望幸福是引導人從事這種學習的唯一動機(卷二,章27)。
第三、四卷構(gòu)成第二篇談話錄(dialogus)。在小盧庫盧斯(Lucullus)的鄉(xiāng)間府邸藏書室,認為唯有道德之善才具有最高價值的廊下派賢人小加圖(在西塞羅寫作《論至善和至惡》前不久剛剛在烏提卡城自殺身亡)闡述和西塞羅批駁廊下派的幸福觀。
廊下派認為,認識活動(katalepsis,理解或感知)是學說的中心。而自戀提供活動的最初動機。最初的本能沖動有兩種基本類別:有價值的(axia)和無價值的。其中,有價值的就是本質(zhì)上與自然一致的,而無價值的就是本質(zhì)上與自然不一致的。由此確立第一條原理,凡是與自然一致的,其本身就是“可取的事物”,反之則是“應拋棄的事物”。也就是說,善的顯現(xiàn)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第一步“適當?shù)男袨椋ㄏED語kathekon,拉丁語appropriate act)”就是保存自己的結(jié)構(gòu),第二步是保存那些與本身一致的事物。當選擇原理兼摒棄原理發(fā)現(xiàn)之后,接著根據(jù)“適當?shù)男袨椤边x擇,讓選擇成為一種習慣,最后,選擇完全合理化,完全與自然本性一致。在最后階段,真正的善才顯現(xiàn)出來(卷三,章5-6)。
關于終極目的(Telos)即善,廊下派有著名的三段論(卷三,章8):
凡善的都是值得贊美的,凡值得贊美的都是道德高尚的,因而,凡善的都是道德高尚的(見西塞羅,《論至善和至惡》,頁108及下)。
道德價值是唯一的善。有尊嚴的生活,即有道德的生活,是幸福的生活。至善就是與自然本性和諧一致的生活。小加圖認同第歐根尼的定義:善就是本性上完全的,有益的(ophelema)就是與那本性完全的事物一致的活動或狀態(tài)(卷三,章8-10)。
小加圖指出,廊下派與逍遙派之間實質(zhì)的分歧比語言的差異大得多:逍遙學派認為,一切稱為善的事物都有益于幸福,而廊下派認為,總體幸福并不包含一切值得賦予其一定價值的事物(卷三,章12)。小加圖認為,痛苦的程度取決于忍受著的心理狀態(tài),而不在于固有的本質(zhì)。逍遙學派認為,有價值的物質(zhì)越多越幸福,而廊下派認為,幸福是恒定的,取決于善的事物的質(zhì),而不是量(卷三,章13)。雖然美德沒有程度的區(qū)別,但可以在范圍上延伸、擴展,例如需要大量思想和實踐,因為需要終生的堅毅、力量和一致(卷三,章14)。
在小加圖看來,善分為3類:終極目的的“構(gòu)成部分(telika)”,例如道德行為(德行);終極目的所“生產(chǎn)”的事物(poietika),例如朋友之善;既是目的的構(gòu)成部分,又是其生產(chǎn)出來的事物,例如智慧(卷三,章16)。
除了善,還有“可取”的事物。“可取”的也分為3類:有些因為其本身之故而可取,例如善的事物;有些因為能生產(chǎn)某種后果而可取,例如能帶來錢財?shù)臉s譽和名聲;有些兼具兩者,例如正常的知覺、良好的健康與合適的行為(卷三,章17)。
小加圖指出,在廊下派看來,幸福就是與自然本性和諧一致的生活。而自然本性就是善。所以除了善,其余的一切都是可棄的,甚至包括生命。譬如,共同的利益是可取的,私人的利益是可棄的,這是合乎自然的,因為宇宙是由神圣意志支配的;人和諸神都是城邦或國家的成員,每個人都是這個宇宙的一部分(卷三,章19)。
第四卷是西塞羅批駁小加圖闡述的廊下派幸福觀。
西塞羅認為,廊下派不如逍遙學派和學園派豐富和完備(卷四,章2)。譬如,玻勒謨認為,至善就是“根據(jù)自然本性生活”。而廊下派對此作了3種解釋:“根據(jù)對自然因果關系的認識而生活”,是廊下派“按自然和諧生活”的一種解釋;“生活就是履行自己全部或大部分居間的責任”;“活著就是享受一切或者最大限度地與自然本性一致的事物”。在西塞羅看來,這些解釋并不是智者獨有的,例如第二種解釋(卷四,章6)。更何況廊下派的自愛是各種類內(nèi)在的本能,并不是人獨有的(卷四,章13)。
西塞羅指出,“全面完備的哲學應該在考察人的至善時不忽視他的理智和身體的任何一部分”(卷四,章14)。也就是說,“諸善的總和必然包括一切值得接受、值得選擇或渴求的東西”(卷四,章17)。而廊下派則僅僅重視理智的部分,卻忽視了身體的部分,這顯然是錯誤的。譬如,在廊下派的三段論中,大前提是不能得到承認的,因為健康、力量、財富以及許多其他東西都是善的,但不是值得贊美的;而小前提雖然得到哲學家同意,但是對于小加圖沒有任何好處。也就是說,雖然廊下派邏輯正確,但是前提錯誤,原因在于構(gòu)建首要原理時拋棄了自然,錯誤地認為,道德價值是惟一的善。推出的結(jié)論是錯誤的,那么推出結(jié)論的命題本身必然錯誤(卷四,章19和24)。廊下派主張唯一的善是道德價值,無異于毫不關心人的健康、財產(chǎn)管理、政治參與、日常事務和生活職責,甚至放棄道德價值本身(卷四,章25)。廊下派認為,良好的健康不是渴求的,而是值得選擇的(卷四,章23),所以有時為了唯一的善即道德價值,廊下派智者會犧牲健康,甚至犧牲生命。但是在西塞羅看來,放棄生命是違背自然本性的。
總之,廊下派既主張道德價值是惟一的善[陷入阿里斯通(Aristo)的立場],又主張有自然本能去追求有益于生活的事(實際上接受逍遙學派的觀點,只是術(shù)語上的抗爭),這是自相矛盾。不過,小加圖完全不能接受西塞羅的新學園派哲學,并堅持認為,西塞羅實際上已經(jīng)接受廊下派的觀點,只是對術(shù)語的使用不同持保留意見(卷四,章28)。
第五卷就是第三篇談話錄。公元前79年一天下午,在托勒密(Ptolemy)學院——當時西塞羅與馬·皮索(Marcus Piso或Marcus Pupius Piso Frugi Calpurnianus,公元前61年任執(zhí)政官)一起正在雅典訪學,聽來自阿斯卡?。ˋscalon)的安提奧科(Antiochus,新學園的末任領導人)講課——里,西塞羅及其胞弟昆·西塞羅、大堂兄盧·西塞羅(Lucius Cicero)以及馬·皮索和提·龐波尼烏斯(Titus Pomponius)一起散步,并主要討論逍遙學派和學園派的幸福觀。
依據(jù)馬·皮索(新學園派安提奧科的代言人)的闡述,逍遙學派(早期創(chuàng)始人亞里士多德)關于教育價值的理論結(jié)構(gòu)分為3重:討論自然(對于自然哲學,不僅研究海陸空,而且討論存在的元素和宇宙)、討論演講(對于邏輯,不僅有辯證法和修辭原則,而且對每個話題提出正反論據(jù))和討論行為(對于人的福祉,討論的不僅有個人行為的原理,還有國家管理的原理)(卷五,章4)。
馬·皮索指出,關于善惡之爭的起點在于最初的自然本能(卷五,章6)。由此產(chǎn)生6種至善觀:阿里斯提波斯的快樂理論,希洛尼姆斯的沒有痛苦理論,卡爾涅阿德斯的享有合乎自然之最初事物的理論,卡利弗、狄諾馬科斯(Dinomachus)的道德與快樂結(jié)合的理論,狄奧多羅斯的道德與沒有痛苦結(jié)合的理論,以及學園派和逍遙學派的道德與最初的自然對象結(jié)合的理論。在6種善惡目的論中,有實際支持者的只有4種。其中,快樂理論應當擯棄,因為人的本性傾向于更偉大的事物;沒有痛苦理論也應當摒棄,因為任何關于至善的闡述若不包括道德價值的因素,所提供的體系就必然沒有職責、美德或友誼的立足之地;無論把道德價值與快樂還是與沒有痛苦結(jié)合,都有損于它所支持的道德原理;而廊下派的整個體系都是從逍遙學派和學園派那里接受而來的,只是換了術(shù)語而已。另外,還必須排除德謨克里特的至善觀:心靈的平靜或?qū)庫o(euthumia),因為這種心理上的平靜本身就是幸福,而討論的不是幸福是什么,而是產(chǎn)生幸福的東西是什么(卷五,章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