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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真:公仆本色 黨員楷模

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 作者:何明 主編


彭真:公仆本色 黨員楷模

彭真(1902~1997),1902年10月12日生,山西曲沃人,原名傅懋恭,曾用名傅茂公,1923年加入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1923年冬轉為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

1919年考入山西省曲沃縣立第二高等小學,1922年考入山西省立第一中學。大革命時期,任中共山西太原支部負責人、太原市委組織部書記,中國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太原地方執(zhí)委會書記,中共天津地委二部(區(qū))委、一部(區(qū))委、三部(區(qū))委書記,中共天津地委組織部部長、職工運動委員。1923年在太原主辦以工人為主要學員的成人夜校。1925年任正太鐵路總工會秘書。

大革命失敗后,任中共天津市委代書記、書記,中共順直省委常委、代書記。1929年6月在天津被捕入獄。在獄中組織中共秘密支部,任書記。1935年出獄后,任中共北方局天津工作組負責人。1936年春起任中共中央北方局代表、委員、組織部部長,直接領導中華民族解放先鋒隊總隊部??谷諔?zhàn)爭爆發(fā)后,任中共中央北方局委員、組織部部長。1938年11月起任中共中央北方分局書記。1941年1月起任中共中央晉察冀分局書記。1941年起任中共中央黨校教育長、副校長,中共中央組織部部長、城市工作部部長。1945年6月在中共七屆一中全會上當選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1945年8月增補為中共中央書記處候補書記。解放戰(zhàn)爭時期,1945年8月至9月任中共中央組織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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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9月起任中共中央東北局書記、副書記(曾兼任東北局城市工作部部長),東北人民自治軍第一政治委員、東北民主聯(lián)軍第一政治委員,東北軍政大學政治委員。1947年起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員會常委,并以中央政治局委員身份指導晉察冀解放區(qū)工作。1948年5月起任中共中央組織部部長、中共中央書記處政策研究室主任,1948年12月至1949年9月兼任中共北平市委書記。1949年9月當選為政協(xié)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任中共中央組織部部長(至1953年4月)、中共中央書記處政策研究室主任(至1953年5月)。

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委員,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代書記,其間:曾兼任中央人民政府國家計劃委員會委員。1949年10月至1966年5月任中共北京市委書記、第一書記,1951年2月至1966年5月任北京市市長。其間:1949年11月至1955年4月兼任北京市政協(xié)主席,1950年2月至1955年4月兼任北京市總工會主席。1950年10月起任中國人民保衛(wèi)世界和平委員會副主席。自1954年9月起歷任第一屆、第二屆、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任第一屆、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政協(xié)第二屆、第三屆、第四屆全國委員會副主席。1956年9月在中共八屆一中全會上當選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文化大革命”期間受迫害。1979年2月中共中央為其平反。1979年7月增選為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1979年11月至1980年9月兼任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秘書長,1981年4月至1983年6月任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曾兼任第五屆全國人大法案委員會主任委員、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1979年9月至1987年11月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1980年1月至1983年5月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1983年6月當選為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1988年退出領導崗位。

中共第七屆、第八屆、第十一屆(十一屆四中全會增補)、第十二屆中央委員,第七屆、第八屆、第十一屆(十一屆四中全會增選)、第十二屆中央政治局委員,第七屆中央書記處候補書記(1945年8月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增補),第八屆中央書記處書記(1966年5月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停職,八屆十一中全會撤銷)。

投身反帝反封建的斗爭

1902年10月12日生于山西省曲沃縣侯馬鎮(zhèn)垤上村。由于家境貧寒,12歲才開始讀私塾。1919年,他考入曲沃縣立第二高等小學,受五四運動影響,帶領同學進行反帝愛國宣傳。1922年考入山西省立第一中學,尋求救國救民的道路,參加進步組織青年學會,接受了馬克思主義。1923年加入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同年終轉為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1923年,他在太原主辦以工人為主要學員的成人夜校,參與組織反對曹錕賄選的斗爭和成立太原民權運動大同盟。1924年,他參與籌建國民黨山西省黨部,開展國共合作工作,同國民黨右派排斥共產(chǎn)黨員的活動進行斗爭,并參加領導成立了太原市和山西省的國民會議促成會。

1925年,彭真指導成立山西工人聯(lián)合會和太原總工會,發(fā)動工人群眾和各界民眾反對閻錫山強征房屋估價稅的斗爭,五卅慘案后發(fā)動山西各界聲援上海工人、學生的反帝斗爭。1926年,作為正太鐵路總工會代表出席在天津召開的第三次全國鐵路工人代表大會。先后組織領導了石家莊和天津的紗廠工人斗爭。大革命失敗后,他在白色恐怖的嚴酷環(huán)境中,深入工人群眾,繼續(xù)堅持斗爭,組織領導天津近郊農(nóng)民開展反霸護佃斗爭,在農(nóng)民中發(fā)展黨員。

1929年,由于叛徒出賣,彭真在天津被捕。雖遭受各種酷刑摧殘,仍堅貞不屈,組織被捕同志同叛徒、敵特進行斗爭,減少了黨的損失。在獄中秘密組織黨支部,任書記,組織學習、宣傳馬列主義,開展各種形式的斗爭。1935年出獄后,任中共天津工作組負責人,組織領導天津各界群眾開展抗日救亡運動。

1936年,彭真任中共北方局代表、組織部部長,并直接領導中華民族解放先鋒隊總隊。

抗日戰(zhàn)爭爆發(fā)后,彭真參與部署黨在北方地區(qū)開展游擊戰(zhàn)爭、創(chuàng)建抗日根據(jù)地的工作。1938年任中共中央晉察冀分局(北方分局)書記,同聶榮臻等同志一起,發(fā)展、鞏固晉察冀抗日根據(jù)地。晉察冀邊區(qū)被黨的擴大的六屆六中全會主席團譽為“敵后模范的抗日根據(jù)地及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模范區(qū)”。

1941年,彭真到延安向中央政治局和毛澤東同志匯報晉察冀邊區(qū)各項具體政策及黨的建設經(jīng)驗。此后,留在中央,任中央黨校教育長、副校長,中共中央組織部部長、城市工作部部長,參加領導了延安整風運動。

1944年彭真參加了擴大的中共六屆七中全會,任歷史報告委員會成員、組織委員會成員,參與起草《關于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和《關于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

1945年,彭真出席中共七大,當選為主席團成員,并任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在中共七大和七屆一中全會上,當選為中央委員和中央政治局委員,同年8月被增補為中央書記處候補書記。

抗日戰(zhàn)爭勝利后,彭真任中共中央東北局書記、東北民主聯(lián)軍政治委員。1947年回到中央,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員會常委,并以中央政治局委員身份指導晉察冀工作。1948年任中共中央組織部部長、政策研究室主任,同年12月兼任中共北平(今北京)市委書記。1949年9月,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當選為全國政協(xié)委員、中央人民政府委員。

建設新首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彭真在擔負繁忙的中央領導工作的同時,兼任中共北京市委書記、北京市市長,是首都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主要奠基者。在北京剛剛解放不久,他就明確提出北京的中心任務是發(fā)展生產(chǎn),北京的建設方針是服務于人民大眾,服務于生產(chǎn),服務于中央政府。到1951年,北京市的國民經(jīng)濟得到全面恢復,并超過歷史最高水平。隨著生產(chǎn)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北京市的經(jīng)濟建設持續(xù)突飛猛進,由消費城市變成了生產(chǎn)城市。

1958年,他領導了十大建筑的建設和天安門廣場的規(guī)劃。在社會主義建設中,他既保護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又強調必須也只能實事求是地、老老實實地按照客觀規(guī)律辦事。北京是科學、教育、文化中心,彭真在抓經(jīng)濟建設的同時,把發(fā)展科學、文化、教育事業(yè)擺到突出位置,十分重視知識分子和青年學生的工作,關心他們的生活和思想,非常尊重各民主黨派和愛國人士提出的建議。

彭真在共和國成立后一直兼任中共北京市委書記,從1951年起兼任北京市市長,直至1966年5月。在擔任北京市主要領導的17年中,他在中共中央領導下,在全國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經(jīng)過北京市全體人民的共同努力,使北京發(fā)展成為一個工業(yè)門類比較齊全,農(nóng)林、水利建設比較快,具有相當科技和文化水準的社會主義城市,為更好地發(fā)揮首都的功能,為后來北京進一步向現(xiàn)代化邁進奠定了較為雄厚的物質基礎。

領導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特別是進入大規(guī)模經(jīng)濟建設時期后,彭真就認為,為適應這一歷史性轉變,必須把法制建設提上黨和國家的議事日程。為了加強法制建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他就親自抓立法工作。1951年,他主持起草了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例。1954年,參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的制定工作,還主持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國家機構方面的法律,以及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和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等,為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提供了憲法和法律規(guī)范。接著,彭真同志又提出要先起草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到1957年,刑法草稿已出了22稿,提交第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征求代表意見,大會授權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到1963年已修改到第33稿,并經(jīng)中央書記處、政治局常委和毛澤東審查過。刑事訴訟法草稿到1963年4月寫出了初稿。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還著手研究起草民法。“文化大革命”中,彭真同志在身陷囹圄期間,總結歷史經(jīng)驗,對關系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行了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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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12月27日,我國第一座自行設計、施工、建造的自動化水電站——官廳水電站第一臺水力發(fā)電機開始發(fā)電。這是北京市市長彭真在剪彩

1979年2月,彭真同志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剛設立的法制委員會主任。

從1979年2月至1988年3月,在彭真主持下,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我國不僅制定了一部好憲法,而且制定了刑事、民事、訴訟程序和國家機構等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法律,以及一批經(jīng)濟的、行政的重要法律,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其中最重要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以及選舉法、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法7部重要法律。

1997年4月26日,彭真在北京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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