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 “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4)

馬克思的事業(yè) 作者:韓毓海


例如,數學和邏輯學的法則,這在康德看來是最真實、普遍不過的法則,但是,到了盧梭和尼采那里,恐怕就沒有比這些法則更不真實的了。正如各種各樣的樹是真實的,而一個抽象的“樹”的概念是現實中根本不存在的那樣——同樣的道理,“圓”和“三角形”這種東西也根本不存在,因此,康德所說的法則都是頭腦中想象的產物,這些邏輯的產物在現實中根本就沒有對應物,于是,除了對這些法則硬性規(guī)定、強行灌輸之外,人們根本不可能理解它們,也便根本不能指望人們心甘情愿地服從它們。

尼采說:

邏輯學所根據的是,現實世界里根本不存在的前提;比如等同物的存在,又如“一個物質即使被放在不同地點上還是同一的”等等。就數學而言,也同樣如此。如果人們從一開始就知道,就嚴格意義而言,根本不存在直線和圓形,也根本不存在什么“絕對的量”的話,數學恐怕就不可能出現。

從前的教士們可以這樣為“法則”辯護說:法則是上帝制定的,如果誰有異議,盡可以找上帝去打官司,即他們可以把責任推給上帝。但是,在康德所處的時代,“教授們”卻完全不能這么做,而康德的辦法則是這樣指出的:“先天綜合判斷”乃是上帝出于愛,植入我們頭腦中的“先天法則”,數學、語言和邏輯能力是上帝賦予我們的先天能力。因此,他方才說,他所提出的法則,乃是“先天綜合判斷”。

但是,尼采卻說,這些法則和能力并不是先天具備的,也不是上帝“基于愛”賦予我們的,康德所說的那些法則實則是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則,它并非永恒的,而是歷史地起源于人們在債務—投資關系和買賣—交換關系中產生的規(guī)則,因此,它完全是后天才形成的。比如說,所謂“公平意識”,就起源于“買賣公平”,起源于買賣和交換活動。所謂“法”和規(guī)則,無非也就是“戒律”,而“戒律”乃是為了“懲罰”而制定的,它懲罰的首先也就是“借債不還者”;而法律的公平,無非也就起源于“欠債還錢”這個公平,它的實質是“以惡報惡”。正是由于法則的根本目的是懲罰和懲戒,所以,它的本質便是惡,而不是善。

既然法則作為“戒律”是為了懲戒而設置的,那么上帝也就是把懲戒、報復——“惡”植入了人間??档绿岢龅膬刃牡赖路▌t的基礎是惡,道德起源于惡。

尼采說,正是在買賣—交換關系和債務—投資關系中,價值尺度才得到了極其迅猛的發(fā)展;也正是在買賣—交換關系和債務—投資關系中,人們方才產生了衡量和彼此衡量的意識,并進一步把自己當作“萬物的尺度”、宇宙的尺度;也正是在買賣—交換關系和債務—投資關系中,方才產生了人與人之間對抗的“惡的法則”。

總之,一切法則的目的,無不是為了壓迫人、束縛人、懲戒人,因此,那些標榜“道德的”社會法則實際上都起源于惡。

尼采的原話是這樣說的:

罪惡感和個人責任感起源于最古老、最原始的人際關系中,起源于買主和賣主的關系、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中;在這種關系中第一次產生了人反對人的現象,第一次出現了人和人較量的現象……從這里培育出了最古老的關于精確性的意識,同樣,人類最早的驕傲,人對于其它動物的優(yōu)越感也由此而產生。或許我們對于“人”(manus)的稱呼也是出于這種自我感覺的表達。人把自己看成是衡量價值的,是有價值、會衡量的生物,看成是“本身會估價的動物”。買和賣……恰恰是那些關于交換、契約、罪孽、權利、義務、協調等等的萌芽意識首先轉化出最粗放、最原始的公共群體(和其它類似的群體比較而言),與此同時還形成了比較、計量和估價權力的習慣……“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價格”,“所有的東西都是可以清償的”:這是正義的最古老和最天真的道德戒律,是地球上一切“善行”、“公允”、“好意”、以及“客觀性”的開端。


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Copyright ? 讀書網 www.autoforsalebyowners.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