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人口政策(9)

后人口轉變迎來新改革機遇 作者:田雪原


明朝調整為"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聽婚娶"。這正符合民間"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的說法,開始生育也就鎖定在男子十七歲、女子十五歲左右。參見萬歷《明會典》卷69。特殊地說,男婚女嫁聽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童婚、娃娃婚、指腹為婚作為補充形式大量存在,助推早婚早育社會風俗。

四是倡導大家庭的政策。儒家學說在"孝"的旗幟下將"我"的存在泯滅在倫理道德之中,變成僅僅是我父母的兒子或女兒;落實到家庭,就是維護父母的核心地位,把兒女子孫都籠絡在父母、祖父母膝下盡孝,建立起以父母為絕對權威的大家庭。孔子有"父母在,不遠游"的訓教,子孫后代只有留在父母身邊行孝才為本分。公元742年唐玄宗降詔:"一家之中,有十丁以上者,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參見杜佑《通典》卷6《食貨》6。這里放丁賦役同家庭規(guī)模成正比,用現(xiàn)代統(tǒng)計學解釋,獎勵是帶有加權累進性質的。維護大家庭不僅有獎,而且也有罰:"諸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諸養(yǎng)子所養(yǎng)父母無子而舍去者,徒二年"。參見《唐律疏議》卷12。久而久之,四世同堂、五世其昌聯(lián)合式大家庭日漸繁盛,家族勢力也逐漸擴大。

五是干預機械變動的人口政策。直接干預機械變動的人口政策,主要通過遷移、流動吸引人口增加,構成歷代封建王朝人口政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前面提到的越王勾踐"十年生聚"政策中,"聚"即是吸引外來移民,通過吸引外來移民增加本國人口,增強基本國力和軍事力量。在這方面,商鞅變法是一個成功的例子。商鞅看到周圍韓、趙、魏等國"土狹而民眾",秦國則"人不稱土",就想把這些國家特別是三晉的人口吸引過來,使其從事農耕,發(fā)展農業(yè)生產,鞏固后方,供給軍需,支援戰(zhàn)爭。同時,吸引移民可以"捐敵":三晉的人口來秦安家落戶,敵國人口和軍隊數(shù)量必然隨之減少,無形之中削減了敵國的國力和軍事力量,增強了秦國的國力和軍事力量。怎樣吸引三晉人口遷移來秦從事農業(yè)生產呢?主要通過"廢井田,開阡陌"改革。廢除舊的井田制,招募移民開墾荒地,為他們提供多種便利,允許土地自由買賣,為吸引外來移民創(chuàng)造了最重要的條件,也是當時比較優(yōu)厚的條件。同時,商鞅變法中的獎勵辦法規(guī)定,凡是農民生產的糧食、布帛超過一般產量的,免除本人的徭役和賦稅;而棄農從事工商業(yè)或不務正業(yè)致貧者,全家罰做官奴。這樣的獎罰并用政策,調動了本國和外來移民從事農業(yè)生產的積極性,為戰(zhàn)勝并統(tǒng)一其他六國打下經濟基礎。

秦以后除小國封建割據(jù)時期外,漢、唐、宋、明、清等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封建帝國吸引移民,主要表現(xiàn)為區(qū)域性的人口政策。如東漢以后,北方地區(qū)經歷魏晉南北朝、安史之亂、五代十國長期戰(zhàn)亂,人民流離失所,紛紛舉家南遷,黃河流域田園荒蕪嚴重。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實行在北方"召民耕,人給十五畝,蔬地二畝,免租三年","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的政策參見《明史?食貨志》。,促使江蘇、浙江、安徽、江西等省人口回遷,引導人口合理分布。更能體現(xiàn)封建帝國人口遷移政策的,是戍邊屯田。類似今天新疆、內蒙古、黑龍江生產建設兵團的屯田,歷代早已存在,無疑以軍隊為主體。同時也吸引內地移民前往,給予不同的優(yōu)惠政策,對促進人口增長和邊疆的鞏固,起到一定的作用。

六是提高人口素質的政策。前文提到,早在七八千年以前,伏羲氏便以鹿皮為信物和證物,規(guī)定結婚時凡出示鹿皮能夠對得上者,證明是本氏族兄弟姊妹,就不得結婚,開中國優(yōu)生之先河,幫助了該氏族部落的崛起。孔子所說"同姓為宗,有合族之義,故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昏(婚)姻不得通,周道然也"。參見何孟春注《孔子家語》。這里,孔子主要從"重人倫"角度講同姓不婚,卻正中"同姓為婚,其生不繁"的生物學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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