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一九八○年代中期,在我棄筆從商之后,曾告訴我有關“葉案”之內(nèi)幕,即:
(一)葉先生是犯了“欺君之罪”。
(二)陳“副總統(tǒng)”兼“行政院長”為葉先生緩頰,代為安排出任其“內(nèi)閣政務委員”之經(jīng)過。
在本節(jié)中先予討論第(一)點,至于第(二)點則留待下文記述之可也。
蔣中正日記中對葉先生“奸詐罪行”、“欺上”之指責處甚多,而且認為是“累犯”,并非僅限于在“外蒙古案”之言行,即父親所告訴我的那一次,今列述如下:
(1)以前所犯之罪行
十月十五日蔣先生日記有文字如下:
一、當四十七年十月底,“中美共同宣言”中,我以不憑借武力光復大陸,而葉竟以不使用武力允美方,并謂全照我意定稿。及其發(fā)表,完全與我憑借之意相反之痛心事,葉想又重演一次詐欺乎?
對此點我的看法是,中文中“不憑借武力”與“不使用武力”是不一樣的。不過國際條約中文本只是僅供參考而已,此處是要以英文本的文句為準的。我手上一時沒有資料,尚請研究這方面的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不過以當時國民黨“政府”之重視對美外交,我認為這個宣言絕非簽字者,亦即身為“駐美大使”的葉公超先生可以一手遮天,一人獨斷而決定其文句者。一定是經(jīng)過“外交部”、“總統(tǒng)府”以及蔣先生本人之認可,才能定稿。在多年后去怪罪葉先生欺騙蔣先生,混騙過關,是難以取信于人的。
當然,蔣先生有權(quán)指責葉先生沒有達成爭取我方要求的任務,可是宣言全文一定是經(jīng)過蔣先生的同意及授權(quán),葉先生才會簽字的,也就是說蔣先生在一九五八年時是同意“不使用武力”這五個字的。
(2)此次所犯之罪行
至于在一九六一年的“外蒙古案”中,蔣先生指控葉先生為美方虛張聲勢,恫嚇內(nèi)部,要把美方提案蒙騙過關,在其日記中可以說是比比皆是,不過都是在十月十三日葉先生奉召返“國”之前。
在葉先生返抵“國門”后,雙方之交涉已由后文所說的第二管道進行,此即經(jīng)由雙方特務單位之首長,美國CIA駐臺站長克萊恩(Ray S. Cline)與國民黨“政府”之蔣經(jīng)國先生兩位負責,以私人名義所進行之洽商。葉先生當時人在臺北,雖然參與,只是一個助手,協(xié)助經(jīng)國先生的角色。而且連雙方已達成的秘密協(xié)議,還被蒙在鼓里,并不知情。此由后文所引之美方談判代表克萊恩對白宮的報告可知也。因之,葉先生也不再有對蔣先生作欺騙之言行的資格了。
蔣先生在十月十四日與葉先生面談,詢其意見,葉先生乃表示美方白宮不會同意蔣先生所要求的,以書面保證其為了確?!爸腥A民國”在聯(lián)合國之席次,將會不惜動用否決權(quán)以阻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入會。葉先生并不知道在前一天肯尼迪經(jīng)由第二管道,已經(jīng)口頭同意此事。蔣先生在十月十五日,也就是葉“大使”回到臺北的二天后,其日記中有文曰:
十時后召見公超(岳軍在座),問其昨擬對美方案,在秘密保證中不敢提其使用否決權(quán),在其公開聲明中(連中華民國政府為代表中國之惟一合法政府),亦不敢要求,則尚有何意義?彼始終認為美必拒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