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耍猴人之“罪”(2)

最后的耍猴人 作者:馬宏杰


理解使用國家的刑事法條,最重要的是要理解其立法本意。刑法之所以設立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是要從運輸環(huán)節(jié)遏制販賣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鮑風山、鮑慶山、蘇國印和田軍安四人隨身攜帶有地方頒發(fā)的獼猴馴養(yǎng)繁育證,足以證明這幾只獼猴并不是野生的。單從其行為看,猴子顯然是他們的表演工具,就像海洋館里的海豚、馬戲團里的動物一樣,他們所從事的當然也并非犯罪勾當。以前耍猴人也遇到過這樣的情況,但大多數(shù)執(zhí)法部門僅僅是難為他們一下,處以罰款訓教一下也就夠了。這次要動以拘捕、起訴和審判,這對耍猴人來說是兩千年來的第一次。我們知道,定罪除了依法律條文,還要以情、以理、以民間認同的習俗為量刑依據(jù)。

在河南新野縣的鮑灣、冀灣、車灣、沙堰鎮(zhèn)等十幾個村莊里,有上千戶人家在從事飼養(yǎng)繁殖獼猴產(chǎn)業(yè),在20世紀80年代,這里外出玩猴的藝人有2000人之多。玩猴人在農(nóng)閑的時候帶著猴子外出賣藝賺錢,他們露宿在街頭、橋洞和廢棄的房子里,賺不到錢的時候就以乞討為生。他們和猴子相依為命,猴子的命比他們自己的命都值錢。他們帶著自己家的猴子出來賺取一些賴以生存的飯錢,再帶著自己的猴子回家,從來沒有發(fā)生過把他們的行為定為非法運輸野生動物罪的事情。

按此邏輯展開,國家所有馬戲團以及合法擁有屬于國家保護動物的寵物的人,如果沒有及時辦理運輸手續(xù)而攜帶、運輸保護動物,均可判刑坐牢。

這些猴子在新野縣已經(jīng)繁殖了數(shù)代,它們已經(jīng)是飼養(yǎng)者的私有財產(chǎn)。在新野,村里的耍猴人都習慣把猴子當成“牲口”。

既然是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就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chǎn)不受侵犯?!必敭a(chǎn)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chǎn)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民的個人財產(chǎn),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chǎn)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chǎn)。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這樣的:“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這里所說的是有前提的,這些耍猴人既沒有收購,也沒有出售獼猴。東京城鎮(zhèn)林區(qū)檢察院卻在這條法文之間單提出“運輸”這一罪名,那么運輸總要有收購和販賣的因果關系吧,僅僅是運輸,就等于這個事件沒頭沒尾,讓人感到莫名其妙。

法掌握在什么人手里、用在什么人身上?一邊是弱勢的“耍猴藝人”,另一邊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強勢的國家權力機關,這種結(jié)果讓人感到莫名的沉重。

我在想,這本是一件不復雜的事情,怎么發(fā)展到這么嚴重?鮑風山的兒子鮑銀鎖在電話里告訴我:“森林公安局抓他們的時候,由于粗暴執(zhí)法,圍觀的群眾看不下去,和他們發(fā)生了口角。群眾把耍猴人救了下來,還打110報警,這讓森林公安局很沒有面子,他們才這樣報復我們。而且,有一只猴子在他們的看護下死了,公安局沒有辦法解決這個事情,只有把我們定罪,才能開脫他們對猴子的死所負有的責任。”

事情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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