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亞方案》的第四條規(guī)定,眾議院由全民普選選出。出人意料地,這一條竟然也獲得大家同意過關;雖然到了一個禮拜以后,馬上又有人提出來翻案。照這個情勢看來,小州派來的代表們,在會議初期似乎尚未就緒,并沒有聯(lián)合戰(zhàn)線共同抵制。比方說,新澤西和南卡羅來納對第四條投了反對票,而康涅狄格和特拉華卻內部意見分歧不決。更令人驚訝的是,倫道夫提出的第六條的上半條,主張授予國會凌越州法的權力,一開始竟然也無異議地通過了;而到了后來,這一條規(guī)定卻遭到激烈的反對而棄置。大會的議事規(guī)則,顯然容許委員會對提案一再反復投票;這種做法在華盛頓坐上主席位、整體提案最后提至大會全體表決之前,可以探試出代表們的想法和感覺。
第六條的最后一款是:“召聚聯(lián)邦武力,對抗任何不履行《[邦聯(lián)]條例》規(guī)定義務的聯(lián)邦成員?!睂τ谶@一款,麥迪遜要求延期表決。他說他強烈主張以列舉式明定國會的特定權力;他越考慮,越覺得用動武來對付州的主張,就實際、公正、效力而言都有問題。他說,這簡直就像“宣戰(zhàn)”嘛。
根據(jù)麥迪遜的記錄,大會對延期表決的動議“一致贊成”。結果日后最終出爐的憲法,并沒有這么一條以國家武力對付州或地方的條款。
“[全體]委員于是起立,”麥迪遜記道,“散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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