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萬事民為先》尊重民權,讓人民生活得有法可依(10)

萬事民為先 作者:林良旗


為了更好地保障少數(shù)民族實行自治權,成立了一百多個民族自治地方。1947年5月1日,在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下,成立內(nèi)蒙古自治政府,這是我國第一個省級少數(shù)民族自治政權。建國后,又先后建立了4個省級自治區(q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1955年10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1958年3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1958年10月25日);西藏自治區(qū)(1965年9月9日)。除此之外,我國還建立了30個民族自治州、120個民族自治縣(旗);加上5個民族自治區(qū),共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為了更好地保護散雜居少數(shù)民族的各項權利,還建立了1173個民族自治鄉(xiāng)。全國55個少數(shù)民族中有44個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其他11個沒有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中有9個建有民族鄉(xiāng)。[1]

黨和政府以立法的形式來維護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反對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尊重少數(shù)民族保持自己歷史文化和宗教自由的權利,讓少數(shù)民族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成為民族的主人,成為國家的主人。

首先,充分保障少數(shù)民族享有與漢族同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保障少數(shù)民族人民的政治權利。1982年《憲法》和1984年《自治法》都規(guī)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常委會中,應有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長、縣長、旗長應由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1995年《選舉法》規(guī)定,在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時,人口特別少的民族,也至少應該有1個名額。第八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少數(shù)民族代表554人,占全部代表總數(shù)2898人的19.1%。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少數(shù)民族代表428人,占全部代表總數(shù)2979人的14.3%,均高于同期少數(shù)民族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比例。[2]在每次黨和國家召開重大會議的會場上,我們總會看到身著色彩鮮艷的民族服裝,發(fā)髻戴滿五顏六色的華麗頭飾的少數(shù)民族代表,滿臉洋溢著幸福和快樂,渾身蕩漾著自尊和自信,他們正在行使自己當家做主的權利。

[1]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民族區(qū)域自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保證》,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頁。

[2] 金炳鎬主編:《中國共產(chǎn)黨民族工作理論與實踐》,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6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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