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哲學導論》第6章 自由(31)

哲學導論 作者:(美)羅伯特·C·所羅門


不管我們怎樣定義自由,我們都應該小心遵守兩個必要條件:第一,它要與顯而易見的事實一致;第二,它要與自身一致。如果我們遵守這兩個條件,并且使我們的定義為人所理解,我相信所有人對它就會找到一個一致的意見。

人們普遍認為,任何事物,若沒有其存在原因,就不會存在,而機遇這個詞,嚴格地來說,則只是一個消極的詞,它并不意味著自然中某處存在著某種實在的能力。可是有人卻妄稱有些原因是必然的,有些原因不是必然的。在這里,就可以看出定義的好處了。要是有人給一個原因下定義,卻沒有把它與其結果的必然聯(lián)系作為定義的一部分包括進去,同時他卻清楚地表明這個定義所表達的觀念的來源,那我就會毫不猶豫地放棄整個爭論。但是,如果關于這個問題的前述解釋得到接受,那這樣就必定是絕對不可行的了。如果物體之間并無有規(guī)則的連接,那我們就永遠不會有任何因果觀念。正是這種有規(guī)則的連接產(chǎn)生了理智的推論,而理智的推論則是我們所能理解的唯一聯(lián)系。無論何人,如果企圖不顧這些條件來給原因下定義,那他不是被迫要使用一些不可理解的術語,就是不得不使用一些與待定義術語同義的術語。如果上述定義得到接受,那么與必然性相對而不是與強制相對的自由,就與機遇無異了,而機遇是大家普遍認為不存在的……一切法律都建基于獎懲,由此就設定了一項基本原則,即這些動機對于心靈具有一種有規(guī)則的和齊一的影響,而獎懲則揚善抑惡。我們可以給這種影響以任何名稱,但是,由于它常常與行動連接在一起,我們必須尊之為原因,并把它看作我們這里想要確立的必然性的一個例證。

憎恨或報復的唯一適當對象是具有思想和意識的人或生命,如果有任何罪行或傷害行為激起了這種情緒,那只是由于這些行為與這個人之間有一種關系或聯(lián)系。就其真正本性而言,各種行動都是短暫易逝的,如果各種行動不是產(chǎn)生自行動者性格和性情中的某種原因,那么,即使是良善行動,也無法增加行動者的榮譽;即使是邪惡行動,也無法增加行動者的惡名。各種行動本身或許是可譴責的,它們可能違背了道德和宗教的全部規(guī)范。但是,行動者對它們并不負有責任,而且由于這些行動并不是產(chǎn)生自行動者身上的某種持久恒常的性質(zhì),并且在這些行動并沒有留下那種性質(zhì)的任何東西,這樣一來,根據(jù)他們的說法,他就不能成為懲罰或報復的對象。因此,根據(jù)這個否認必然性并因之否認原因的原則,一個人即使犯下最恐怖的罪行,也不同他初生時那般純潔無暇,他的性格與他的行動也沒有任何關系,因為這些行動并不是從他的性格產(chǎn)生出來的,行動的惡劣絕不能用作品德墮落的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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