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1 證據的概念(1)

歷史研究導論 作者:(英)邁克爾·斯坦福


經過討論,我們已經明白我們擁有的歷史知識屬于哪一種。那就是唯有借助呈現在我們眼前的若干事物,始能對往昔有所了解??拷袢杖源嬖诘囊恍〇|西,我們才能推斷往昔舊事和事務在往日的狀態(tài)。這類遺留物可能是人,是物體,抑或是觀念。由于它們是自往昔遺留而來,故可稱之為“遺跡”。這一術語毫無貶抑意味。就它的意義來說,先前的你已可視為遺跡,至于如今你所擁有的知識,其中部分也可稱之為往日你在學校所學的遺跡。凡留傳至今的遺跡,皆是往昔的證據。運用目前的證據以獲得有關往昔的知識,并非易事。本章所討論的就是與證據相關的觀念和性質。

關于歷史遺跡、證據運用、事實與詮釋的問題:

1.我們憑什么期盼認識逝去已久的人們的生活?

2.我們與前人之間有何聯系?

3.歷史所關注的只有古書、古文獻嗎?

4.歷史學家纂史所用的資料有哪些?

5.他們又如何運用那些資料?

6.他們在何處找到那些資料?

7.“證據”是什么?

8.何種事物乃是往昔的證據?

9.證據如何起作用?

10.歷史證據主要來自何方?

11.什么是歷史事實?

12.我們所說的“詮釋”所指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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