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的國家,戶口的不同甚至將公民分為具有不同權利的二等:農民與市民。至于沒有戶口,在中國事實上就等于不是公民,她或是他在法律上甚至沒有任何權利。
因沒有戶口而產生的悲劇我們天天都能看到。我以前在蘇州電視臺一個節(jié)目里看到一個凄慘的故事:一個15歲的女孩因為沒有戶口而不能上學,準備提前“就業(yè)”,但最終還是因為沒有戶口而不能就業(yè) 就業(yè)同樣需要戶口,而她沒有!看到如此不合理的制度,我曾就此給那個苦命的女孩寫過一個E mail,托電視臺轉,題目是“擁有戶口是您的權利”,結果當然是泥牛入海。
有心人只要在網上搜一下,類似的事多得不可勝數。黑戶兒童的問題通常從上學開始,而后是就業(yè),還有結婚。更為嚴重的是,在一個法治社會里,沒有戶口將寸步難行:不能辦卡,不能買房子、汽車,不能坐飛機,不能住旅館 沒有戶口他們將無法享受到一個公民應有的福利。說一句殘忍的話,若干年后,等這些孩子老死了以后,是不是因為無戶口可以注銷而不能火葬,甚至不能入土為安?
近年來,這一問題雖然受到有關人士的關注,也有些地方采取“個案”辦法“仁慈”地加以處理。例如,2006年,江蘇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計生委等七個部門聯合出臺《關于解決我省公民事實收養(yǎng)問題的意見》,依據這一意見,無錫市各公證處準備為兩類事實收養(yǎng)家庭提供法律服務。一類是,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間依法協議收養(yǎng)的,由收養(yǎng)人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后,持公證書到公安部門申報戶籍登記;另一類是不符合《收養(yǎng)法》之規(guī)定,無法辦理收養(yǎng)登記,如果收養(yǎng)人與被收養(yǎng)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收養(yǎng)人具有教育撫養(yǎng)能力,可向公證部門申請辦理承擔撫養(yǎng)責任公證,經公安部門調查核實后辦理戶籍登記。云南、山東也有類似善舉。但是,解決黑戶兒童問題的法律障礙仍然存在。依據現行法律,“非法收養(yǎng)”的仍然無法上戶口,我不知道超計劃生育的不交罰款是不是能上戶口?
從立法意圖來說,此類立法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它的目的是從戶口上把住計劃生育的“關口”。超計劃生育的不給辦戶口是直接的,非法收養(yǎng)不給辦戶口是間接的,它的目的在于防止有人借收養(yǎng)為名行超計劃生育之實,與政府打“迂回戰(zhàn)”。
立法者沒有想到,此類法律的最大受害者其實是“生出來”和“被收養(yǎng)”的人。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立法的負面效應現在已經充分暴露出來。只要我們看到這一點(立法的主要受害人),這一立法的非理性就立馬顯現在人們面前:法律因“非自己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剝奪人(無辜的孩子們)的權利。在這一立法思維里,孩子們的權利實際上成為立法者向潛在的違法行為人施壓的手段,成為一種“質押”。孩子們完全被工具化了!
從法律上講,這一法律違反了國際人權法?!妒澜缛藱嘈浴返?5條第二款規(guī)定:“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條第一款規(guī)定:“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視?!钡诙钜?guī)定:“每一兒童出生后就立即加以登記,并應有一個名字。”第三款規(guī)定:“每一兒童有權取得一個國籍?!爆F行法律剝奪超計劃生育的孩子和非法收養(yǎng)的孩子的戶口的規(guī)定,涉嫌對他們的歧視,直接違反了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傲⒓醇右缘怯洝?,就是有一個戶口;至于國籍,當然必須有戶口才能享有,沒有戶口,國籍權的行使就沒有依據
這些法律更是嚴重違反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guī)定。這一《公約》規(guī)定了三項原則:18歲原則、無歧視原則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該《公約》第2條第二款規(guī)定:“締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