隸農制的出現
羅馬帝國初期社會經濟繁榮之時,經濟衰退和奴隸制危機就已初顯端倪。與興盛的行省經濟形成鮮明對比,意大利半島農業(yè)出現了衰退現象。從公元1世紀后期起,由于土地兼并和集中,奴隸制大農莊在意大利農業(yè)中占據明顯優(yōu)勢。然而,由于農產品滯銷和奴隸勞動生產率低下,大地產經濟面臨著發(fā)展的困境。強制性的奴隸勞動效率低下,加上地價提高,農產品銷售競爭激烈,使得集中使用奴隸勞動的莊園不僅在經營管理上存在困難,而且經濟收益也日益降低,逐漸變得無利可圖。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奴隸主被迫改變對待奴隸的態(tài)度,給奴隸一定自由以提高他們的生產積極性。于是,釋放奴隸日益增加,共和后期出現的授予奴隸“特許析產”的制度,即奴隸主分給奴隸經營或管理一部分財產而坐收其利,開始廣為流行。在立法方面,也頒布法令,禁止奴隸主殺死奴隸。同時,對待奴隸的思想觀念也相應有所變化。這說明奴隸制危機正在逼近。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奴隸制補充的隸農制應運而生了。
隸農(音譯為科洛尼)最早出現于公元前2世紀的意大利半島。最初是指承租別人土地、享有公民權和其他法律權利的自由民。隸農既有擁有資金和奴隸以經營農業(yè)獲利的大佃戶,也有靠自己勞動謀生、無地或少地的小佃戶。他們通過契約從土地所有者手中租得土地,地租一般用貨幣支付。佃戶對土地所有者沒有人身隸屬關系,對土地也沒有固定的依附關系,而是以自己的生產資料獨立經營。此時的隸農在經濟上和法律上都是具有獨立人格的自由民,但在農村中還沒有形成為一個獨立階層。
公元1至2世紀,隸農制逐漸在意大利和各行省流行,這對隸農的命運產生了極為深刻的影響。帝國初期,隸農的身份是自由民,他們和土地所有者的關系仍然建立在契約之上,其身份、地位、權利、義務都有一系列法律上的規(guī)定。但隨著奴隸制大莊園經濟自給自足和獨立傾向的增強,商品貨幣關系的萎縮和隸農負擔的加重,隸農的身份和地位也逐漸發(fā)生變化。從1世紀末葉起,在意大利的隸農中,以金錢支付地租的日漸減少,以實物支付地租的分成佃農不斷增加。盡管隸農的權利和義務有法律和契約規(guī)定,但現實之中往往遭到大土地所有者的破壞。官府和權貴通過各種經濟或非經濟的強制手段,對隸農進行壓榨和勒索,加重隸農的負擔。由于小農經濟的脆弱性,隸農的地位和處境更為惡化,出現人身依附增強和世襲化的傾向。隸農由于貧困而不得不依靠土地所有者提供的生產工具,或由于負債而將財產抵押給土地所有者,因此逐漸固著于土地,出現強制租佃和承襲租佃的現象。隸農和土地所有者之間的關系已離開契約,而是靠習慣來調節(jié),因此,他已不是根據租約租種土地的自由民,而是在公民權方面受到許多限制的農民?!叭兰o危機”加快了這一進程,隸農實際已喪失自由民身份和獨立的經濟地位,轉變?yōu)榻橛谧杂擅窈团`之間的一種特殊類型的依附農民,在某種意義上成為中世紀農奴的先驅。
從4世紀起,為了保證稅收來源和足夠的農業(yè)勞動力,羅馬帝國用立法手段干預隸農和國家的關系。在戴克里先的新稅制里,農民包括隸農繳納人頭和土地合一的賦稅,以一個“人頭”與一定量的土地結合為計稅單位。隸農不再是獨立的納稅人,而是被視為土地的附屬物。332年,君士坦丁頒布敕令,從法律上確定了隸農被束縛于土地的依附地位。同時頒布的“戶籍法”和“出生法”更剝奪了隸農的遷徙自由。此后頒布的法律還逐步剝奪了隸農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357年,君士坦丁規(guī)定:土地出賣者在出賣隸農時,應將隸農和土地一起出賣。365年的一條指令,禁止隸農在未得到土地所有者允許的情況下轉讓財產。371年的法令更是責成土地所有者向隸農收稅。396年的一條敕令中規(guī)定,隸農的全部財產屬于主人。409年的法令則規(guī)定,沒有主人的允許,隸農不得擔任基督教會的任何職務。422年的法令剝奪了隸農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法律權利,使其日漸與奴隸的地位接近。但從法律上看,隸農畢竟不是奴隸。隸農有人身自由,對自己的財產有某種程度的私有權,在得到的主人許可下可以出賣自己的收獲物、出庭訴訟或作證、當兵服役等,其所受的剝削在形式上也有章可循而較為固定,與土地和生產資料的關系較為穩(wěn)定。正因如此,隸農的勞動興趣比奴隸更強,積極性更大。隸農制作為一種新的、進步的經濟因素出現,是奴隸制日益衰落的結果,也是奴隸制走向滅亡、帝國進一步衰落的具體表現。它的不斷發(fā)展,終于成為導致羅馬奴隸制社會崩潰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