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孔子的生命境界:兼論道德宗教之融通(3)

孔子的生命境界:儒學的反思與開展 作者:蔡仁厚


儒家言“命”,向來有“命定義”之命,與“命令義”之命的分判。凡“命運、命遇、命限”諸義之命,皆屬客觀的限定與限制,對于此一面之“命”,人無能為力、無可改變,唯有“知之,受之,安之”。而這并不表示人要消極認命,放棄努力,而是在觸及此一客觀的限制時,不作非分之妄想妄求,而即回歸于主體,以克盡己分,以盡其義之所當為、所能為。此之謂“盡義以知命”。此時,義與命是兩個領域,是謂“義命分立”。

另一面“命令義”之命,或說為“天命”,或說為“性命”,皆意指善的命令、道德命令。此乃無條件的無上命令。人對應于“天命、性命”時,必當“敬畏之、服從之、踐行之”。這就是道德實踐。此種實踐,并非接受一外在命令,而是自覺內發(fā)地踐行道德的善(依天理而行,由道德律則而行),此之謂“盡性以至命”(至命,謂至于命,表示我的身心活動與道德命令如如為一)。盡心盡性、盡義盡道,亦正是踐行天命性命,是謂“義命合一”。按,義命分立,乃就命定義(客觀限制)之命而說。義命合一,乃就命令義(道德命令)之命而說。兩句同時成立,亦皆為儒家所承認。

至于孔子所說的“天”(天命、天道),則實含兩方面的意義。

(1)從“情”方面說,有類于人格神??鬃铀^“天生德于予”,“天之未喪斯文”、“天喪予”,“天厭之”、“吾誰欺,欺天乎”、“獲罪于天,無所禱也”,“知我者其天乎”,這些“天”字,都顯示人格神的意味。上述各句,分別見于《論語》書中《述而》、《子罕》、《先進》、《雍也》、《八佾》、《憲問》各篇。

(2)從“理”方面說,是形上實體。孔子所謂“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見《論語?陽貨》。天無言而四時行、百物生,此言道體流行,生生不息。而孔子曰“子欲無言”,意示夫子之言行動靜,亦莫非道之道體顯現(xiàn),自然流行,固無待于言詮也。在此,天乃指“于穆不已”的生生之道(創(chuàng)生實體)。

一般而言,天,可以說為:(1)物質之天(灰灰蒼蒼之天),(2)主宰之天(人格神之天,如皇天、上帝、天帝),(3)運命之天(人生之無可奈何,如云:若夫成功,則天也),(4)自然之天(自然之運行,如云天行有常),(5)義理之天(宇宙最高原理,如天命之謂性)。馮友蘭氏這個說法,當然可以助解。但若克就義理思想而言,則簡化為三義,也許更較顯豁:


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Copyright ? 讀書網(wǎng) www.autoforsalebyowners.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wǎng)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