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篇(1)

勸學(xué)書 作者:(日)福澤諭吉


論國法之貴

政府就是代表公民的利益,按照公民的意愿行事的機構(gòu)。這個機構(gòu)的核心任務(wù)就是嚴懲罪犯,保護無罪者。從公民意愿的角度看,只要能達到這個目的,國家就便于治理了。

過去人們的認識僅限于罪人就是惡人,無罪就是好人的層面?,F(xiàn)在如果壞人陷害好人,好人就要保護自己;如果壞人想殺我們的父母妻兒,我們就要將其捉住并殺了他;如果有人想偷我們的財產(chǎn),我們就要捉住以后鞭笞他。諸如此類,沒什么不合理的,但一個人的力量要對抗勢力強大的壞人,或是想防止他們,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即使能夠達到這個目的,也需要很大的成本,而且效果也未必很好。所以就要像前面說的那樣,需要有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國民政府,來完成保護好人的職責(zé)。

官員的薪酬自不必說,政府的各項支出都由人民提供,這是一種契約:既然政府獲得了代表公民的權(quán)力,那么政府所做的事就是公民的事,公民也必須遵守政府的法律。所以這個契約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契約。

公民服從政府不是服從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而是服從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違反法律也不是違反政府制定的法律,而是違反自己定下的法律;違法后受到懲罰也不是被政府懲罰,而是被自己定下的法律懲罰。說得再形象點,那就好比是一個人要盡兩個人的職責(zé):第一個職責(zé)是建立能夠代表自己的政府,懲戒壞人保護好人;第二個職責(zé)是謹遵與政府的契約,服從法律,并接受法律的保護。

綜上所述,既然公民與政府已經(jīng)約定:將實行政令的權(quán)力交給政府,那就意味著公民哪怕只是一丁點兒也不能違背法律的任何條款。譬如逮捕殺人者,執(zhí)行死刑,這屬于政府的權(quán)力范疇,追捕或監(jiān)禁盜賊屬于政府的權(quán)力范疇,受理公事訴訟屬于政府的權(quán)力范疇,管理打架斗毆屬于政府的權(quán)力范疇,這些權(quán)力范疇公民一點也不應(yīng)該干涉。如果違反這些原則,私下殺死罪人,或是私自抓捕盜賊鞭笞他們,這類私設(shè)公堂的行為本身就是觸犯法律,這種罪行決不可輕饒。對于這一點,那些文明國度的法律都制定得非常嚴厲,這也正是“威而不猛”的道理。反觀我們?nèi)毡菊?,看起來好像很有?quán)威,但民眾只是因為政府顯得高貴而敬畏,并不知道法律之重要。

現(xiàn)將私裁的弊端和國法之貴記述如下:

假如有強盜侵入我們家中,威嚇家人,搶走金銀,這時家長的責(zé)任就是把這件事的始末訴諸政府,等待政府的處理。如果事情十萬火急,沒有報告的時間,就在你猶豫的時刻,強盜已經(jīng)闖進來,并搶了錢財準備逃跑,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主人上前阻止,就有可能危及自己的生命,最好的辦法是家人聯(lián)合起來,一方面要保護自己,另一方面要采取措施抓捕強盜,并擇機報告政府。在抓捕強盜的時候,主人可能會用棍棒利刃打傷強盜的身體、打斷腿部,危急之時甚至?xí)寭魪姳I,這只是主人為了保護自身生命,維護個人財產(chǎn)“被迫”采取的防衛(wèi)手段,決不是為了私自追究或懲罰強盜的罪行。

只有政府才有懲罰罪犯的權(quán)力,任何個人都沒有這份權(quán)力。如果個人已將強盜束手就擒,就不能私下殺死或毆打他們,連一根手指都不應(yīng)該傷害他們,只能報告給政府,等待政府裁判。如果主人在盛怒之下毆打或殺死已經(jīng)束手就擒的強盜,那就和毆打殺死無罪之人同罪。

譬如某國依照該國法律,對偷了十元錢的盜賊笞刑一百下,對踢了盜賊面部的主人也笞刑一百下。案由是:有一戶人家遇了盜賊,盜賊偷了十元錢逃跑時被主人抓住并綁了起來,此后主人又生氣地踢了盜賊的臉。根據(jù)國家法律,盜賊固然要被施以笞刑一百下,主人因以平民身份對盜賊動了私刑,所以他也應(yīng)該受笞刑一百下。這是國法的尊嚴,民眾不應(yīng)冒犯。

由此可見,報私仇是不可取的。殺死我們親人的罪犯也是國家中殺死他人的公眾罪犯,只有政府有逮捕罪犯并用刑的職權(quán),平民無權(quán)干預(yù)政府的職權(quán),更沒有由被害人之子代替政府來對公眾的罪人私下用刑的道理。私刑行為不僅是對社會的妨害,也是搞錯了公民的職責(zé),違背了自己與政府的契約。即使政府對罪犯處置不當(dāng),甚至有偏袒傾向,平民也只能以不公正為由,對政府提起控訴??傊还馨l(fā)生了什么事,都不應(yīng)該自己對罪犯動用私刑,即使弒親仇人就在眼前,也沒有私自殺死他的道理。

早在德川幕府時代,淺野的家臣為了報仇,殺死了吉良上野介,民間都把家臣稱為赤穗義士,這真是大錯特錯!那個時期日本的政府是德川幕府,淺野內(nèi)匠頭、吉良上野介和淺野家臣都是日本國的公民,照理就應(yīng)該遵從政府法律,接受法律保護才對。只是因為一時錯誤,上野介對內(nèi)匠頭做了無禮之事,內(nèi)匠頭不但不向政府提出告訴,還乘怒想要私自殺死上野介,結(jié)果演變成雙方的爭斗,而德川幕府判決內(nèi)匠頭切腹自殺,卻免除了對上野介的懲罰。這就是不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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