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現(xiàn)實生活中,人與人之間還是有著富貴與貧窮的差別。對此福澤認為,造成這種差距的原因在于是否勤于學習、掌握學問。而且,福澤所說的學問不是“認識難字、解讀古文、吟歌、賦詩作曲”等傳統(tǒng)的修養(yǎng),而是“人們?nèi)粘I顣佑|到的實用學問”,即實學。這種實學包括寫信、記賬、打算盤這樣的基礎(chǔ)科目,更主要的是地理、物理、歷史、經(jīng)濟、修身、外語等內(nèi)容。總而言之,實學的性格是指“對各科目都腳踏實地地學習,遵從事物的原則,對知識精益求精”。
由此可以看出福澤的實學,主要指的是以實證的、實驗的、歸納的、分析的方法為主來研究的學問,大致相當于今日的自然科學以及一部分社會科學的內(nèi)容?!叭绻械娜硕疾环仲F賤上下,一致重視學習,并都有了自己的體會的話,士、農(nóng)、工、商者皆能各盡其能,恪守其職,則所有的機構(gòu)都按著自己的本分,個人可以獨立,家業(yè)可以獨立,國家也就獨立了?!边@里,福澤明確完整地表明了自己的理論,即日本人首先應(yīng)該自由、平等,然后致力于實學,接下來通過個人獨立達到國家獨立。
可以看出,福澤的這個理論與儒學中“格物、致知、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連貫邏輯具有明顯的相似性。也就是說,福澤首先用“自由平等”置換了儒學中的“太極”或者“天理”;其次,他的實學雖然與儒學在內(nèi)容上或有不同,但同為格物致知;而兩者的最終目的同是“治國平天下”。因此二者在邏輯結(jié)構(gòu)上是相同的。這一點表明,福澤雖然接受了西方傳來的“自由平等”的價值觀,但其思維構(gòu)造還保留著傳統(tǒng)的印痕。
接下來,福澤帶著“自由平等”的“天理”,與“世間一般日用的實學”的“人道”,向日本人民呼吁與外國交往時的愛國之心與國家主義?!白駨奶炖砣说罏榛A(chǔ)來交結(jié)相處。只要是真理,對非洲的黑人也心存敬畏;只要是道義,對英美的軍艦也不必懼怕。如果國家受到侮辱,全日本的人民都應(yīng)該舍命抵抗,這樣才不至于失去國家威信,才能爭取到一國的自由獨立?!备稍谶@里闡述的國家主義,被日本政治思想史學家丸山真男評價為,“個人的自由與國家的獨立,國民的獨立與國際的平等,就這樣由完全相同的原理貫穿著,取得了巧妙的平衡。這是福澤的民族主義,或者說是日本的近代民族主義的‘曇花一現(xiàn)’的美麗時代”。可以說,在《勸學書》當中,福澤所言的個人自由主義是先天和諧的,而針對外國的國家主義因為基于“道義”也是健康的。對內(nèi)倡導國民的自由獨立,對外交往基于萬國公法與國際道義,兩者之間保持著絕妙的平衡。
此外,福澤基于對天賦人權(quán)、社會契約論的理解,在《勸學書》中對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guān)系也有闡發(fā)。福澤認為政府與國民之間雖然有力量上的強弱之別,但權(quán)利平等。國民繳納稅金,政府提供公共服務(wù),雙方之間是訂立了契約的“共同體”關(guān)系,因此應(yīng)該各守職責本分。政府不應(yīng)恃強專制壓迫國民,國民也應(yīng)該恪守法律。
明治維新后處于大變革時代的日本,政府積極推行“文明開化”政策。但福澤認為文明的表象易得,精神難求。而文明的精神,“就是人民獨立的精神”。在福澤看來,日本人民缺乏文明精神——即獨立精神的原因,是因為政治體制中存在著嚴重的“權(quán)力偏重”的構(gòu)造。“千百年來,國家的權(quán)力都由政府一手掌握,從武備、文學到工業(yè)、商業(yè),再到社會生活,人民只是聽從政府的命令而不停地忙碌。國家成了政府的私有財產(chǎn),人民只是國家的食客。既然人民只是得以寄宿于這個國家而沒有歸宿的食客,那就只把國家當做旅社一樣,不會產(chǎn)生深切的感情,也沒有展現(xiàn)獨立精神的機會,久而久之,就在全國都養(yǎng)成了這種懶散的民風?!?nbsp;
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福澤認為應(yīng)該重視中層民眾(指中產(chǎn)階級、學者等)的力量。因為“國家的文明既不是由政府在上面發(fā)起,也不是從下層的平民自發(fā)產(chǎn)生,而是要靠二者之間的中層人士來負責振興:一方面要為平民們指出方向,另一方面要與政府同心協(xié)力,才有成功的可能性”。這是福澤對強勢而又強制的,由薩長土肥的藩閥為主組成的明治政府提出的中肯的批評與建議。
雖然福澤的上述啟蒙思想無不閃耀著近代文明的光芒,但福澤畢竟是歷史之子,不得不受制于時代的局限。由于他過分強調(diào)知識(尤其是近代知識)的作用,因此他的實學觀不免帶有“唯學問論”的傾向,而忽視了造成人與人之間富貴貧賤差異原因的復(fù)雜性。也是這個原因,他把沒有學問、知識的人視為“愚民”,認為對他們“講道理這樣便利的方法也行不通之時,就只有使用威嚇”,而且政府的殘暴與專制也“是愚民自己招來的禍患”。
從第二類的文章開始,福澤分別就各種具體問題展開議論。第六、七兩篇文章主要談法律問題。福澤認為法律是國民與國家之間契約的體現(xiàn),因此國民應(yīng)該恪守法律。為此他舉出著名的“赤穗四十七義士”為主君報仇手刃敵人的故事,評論說這些人的做法是無視國家法律的私刑、私裁行為。另一方面,當國民發(fā)現(xiàn)政府有不公不便的惡法之時,福澤認為國民既不能屈從政府遵守,也不能以暴力對抗,只能是“維護真理舍生取義”,向政府投訴、反映直至改正,甚至為此“殉道”以死明志,告誡世人。這里福澤舉出身低微的權(quán)助之死為例說明,這樣的行為對文明毫無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