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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美國遠東事務專家談中日條約

共和十年:政治篇 作者:鄭曦原


中國已割讓出滿州和山東權益

鑒于上述歷史和現狀,我們才可以去認識并理解中日近期簽訂的“條約”。讓我們看一下這個條約的主要內容和特殊條款,以便真正認識它。

認為中國由于簽署條約而將喪失對滿洲和山東的所有權完全是無稽之談。日本接管上述地區(qū)時,中國并非其權益的所有者。由于中國政府的懦弱、腐朽,滿洲的權益已被割讓給俄國,中國銀行家和政府官員都在與俄國同行們合作,共同開采礦產、林地和興建鐵路。日俄條約規(guī)定所有這些權益都是兩國的“戰(zhàn)利品”,北京政府也最終承認了這一條約。

事實上,中國政府出于對德國的恐懼,才將山東半島及青島基地的權益割讓給日本。山東權益是德國從中國奪得的,屬于德國而非中國,這也是日本加入協(xié)約國對德作戰(zhàn)的戰(zhàn)利品。日本沒有任何法律或道德義務要將這些權益歸還給中國。日本對德最后通牒中宣稱,最終將山東歸還中國,這是在特定條件下針對德國而非中國所言。德國沒有同意這些條件,因此現在日本沒有任何承諾,保證要將山東歸還給中國。

但是滿洲權益和山東權益是分別割讓給俄國和德國的,這并非不受限定繼承的不動產。因此,日本應對滿洲和山東權益的所有者提出租借要求,而非對中國。由于自身的懦弱和腐朽,中國已割讓出了這兩個地區(qū)。

應將租借權延至2002年、2007年

現在,包括旅順港在內的滿洲租借期只有25年。在這之后,中國將恢復行使完全的司法權和所有權,但前提條件是中國必須償還租借期間內投入本地的所有開支,包括利息在內。

遼東半島價值巨大,滿洲其他地方的鐵路、礦產和各項資產也異常豐富,但中國完全沒有可能以自身財力或尚未開發(fā)的資源按照條約規(guī)定贖回。中國只好無限期延長租借期,或向外國大舉借債,然而這必須以中國其他已開發(fā)的資產作抵押。

有些人明白這對于俄、日兩國的經濟和戰(zhàn)略利益意味著什么,對于俄、日平靜、禮貌地接受美國國務卿諾克斯(Knox)要求由幾個外國財團接手這些商業(yè)利益的虛偽提議,他們也表示尊重。但他們一定感到奇怪,為何日本沒有表現出焦慮和猶豫就接受這樣的險惡建議。

尤其是現在,日本邊境已擴展到鴨綠江邊,滿洲鐵路和礦山存在巨大經濟利益,日本的戰(zhàn)略安危也系于對此不受干擾地開發(fā)和利用。并且,如果義和團運動再次爆發(fā),或發(fā)生類似的起義,成千上萬西方國民的安全就只能依靠這些鐵路來運送日俄軍隊得以維持了。因為如同墨西哥一樣,中國政府無力保護各國在華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日本人惟一應做的事就是堅持將割讓地區(qū)租借權延長至公元2002年和2007年,即民國91年和96年。條約有關滿洲的有三項條款,一是如果外國要在中日兩國共同利益所在地區(qū)投資修建鐵路、開采煤礦或建造鐵廠,應優(yōu)先考慮日本資本;二是如未經日本政府同意,中國政府不得沒收或接管中日共同投資經營的漢冶萍公司;三是在南滿和東蒙古將新增商埠,口岸置于中國政府自行制訂的規(guī)則管理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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