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引言:中華文明復興的現實基礎(12)

道法中國:二十一世紀中華文明的復興 作者:翟玉忠


1861年,政論家和思想家馮桂芬在《校邠廬抗議》提出“以中國倫常名教為原本,輔以諸國富強之術”。

是時,王韜、湯壽潛、鄭觀音、邵作舟等人都是“中體西用”的提倡者。1895年3月,沈壽康在《萬國公報》上發(fā)表《匡時策》一文,正式提出“中體西用”,即“以中學為體,西學為用”。他說:“夫中西學問,本自互有得失。為華人計,宜以中學為體,西學為用?!?896年,孫家鼐在《籌議開辦京師大學堂折》中強調辦學宗旨時說:“今中國京師創(chuàng)立大學堂,自應以中學為主,西學為輔;中學為體,西學為用。”

1898年6月,張之洞寫完《勸學篇》僅一個月后,光緒帝就發(fā)布了“詔定國是”詔,宣諭:“中外大小臣工,自王公至于士庶,各宜發(fā)憤為雄,以圣賢之學植其根本,兼博采西學之切時務者,實力講求,以成通達濟變之才”。由此“中體西用”成為清朝維新變法的主體思想。

陳旭麓先生在《論“中體西用”》一文中總結十九世紀末此一思潮時說:“顯然,三十余年間闡發(fā)‘中體西用’者不止洋務一派,凡讀時務、講西學的人,莫不接受或附和這一主張,甚至倡發(fā)此論者還以早期的改良派居多,因為那時盈中國皆守舊的士人,欲破啟錮閉,浸潤新知,只能把西學放在他們可能接受的范圍之內,那些倡導西學的人,也只能就‘中體西用’來立論,過此則是他們不敢設想的,或者是想而不發(fā)。”

進入二十世紀,儒家的“體”已經支撐不住西學這個“用”了,全盤西化思潮如潮水般洶涌而來,1914年冬孫桓在《留美學生季報》上發(fā)表的《中國與西洋文明》一文中說道:“吾國近歲之變法圖強,派遣留學,亦已認此西洋文明必終為世界文明,無可挽救,夫世界趨勢,歸于大同,吾國之效法西洋文明,實為生存競爭上必不可免之事實?!?/p>

二十世紀全盤西化思潮洶涌澎湃

整個二十世紀,由于世界觀、思維方法、社會結構等完全異質的中華文明對西方文明產生了巨大的排異反應,導致西化浪潮一波又一波退去,又一波又一波滾滾而來,其中充滿了失敗和悲劇。這里僅從法律和政治兩方面來說明——

中國在甲午戰(zhàn)爭中的失敗和日本在日俄戰(zhàn)爭中的勝利使中國精英集團痛感:只有引入西方法律制度,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中國才有希望。

1901年,慈禧太后在八國聯軍的戰(zhàn)旗下改弦更張,以光緒帝名義下詔罪己,決心變法。這份詔書大有商鞅變法的味道:“世有萬古不易之常經,無一成罔變之治法。大抵法久則弊,法弊則更?!边@份詔書吹想了引入西方法律的號角,1902年,光緒皇帝下諭修律,要求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沈家本和伍廷芳被袁世凱、張之洞等保舉主持修律——慈禧太后和她忠誠的大臣們不會想到,大清帝國的病根兒是中華法系的儒化,而不是中華法系本身。

1904年5月15日,沈家本主持的清廷“修訂法律館”開館。該管的首要工作就是翻譯各國法規(guī)。修訂法律館以極高的效率,在一年中翻譯了德意志、俄羅斯、日本、法國、英國、美國等國的刑法。在大量翻譯參酌的基礎上,沈家本對《大清律例》作了全面修訂——內容上沈家本廢除了“凌遲、梟首、戮尸、緣坐、刺字”等酷刑并禁止使用刑訊逼供;法律體系上他改革中華法系諸法合體、將刑法與民法分立,實體法與程序法分立;司法方面他提出建立陪審員制度和律師辯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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