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韓愈這時候還讀不到埃文斯-普理查德和帕累托這些人類學家和社會學家如此赤裸裸的"非禮"的文字,他還只能在儒家典籍里轉轉圈子,他眼中的《周禮》自然盡是圣人之法,是無可懷疑的。那么,在對豹皮酋長有了簡單之后,我們再來看看《周禮》中的這個"調人"。
《周禮》這一段對"調人"的崗位描述就把"禮"(在這里意指具體的行為規(guī)范)表現(xiàn)得非常細膩,其中說到"國外"和"不在同一國居住",這個"國"就是前文所講的"邦國"的意思從這一段的上下文來看,"國外"是最近的地方,再遠一些就是"千里之外",最遠的是"海外",但那時候的"海外"應該指的是"蠻夷"地區(qū),比如現(xiàn)在的湖南、湖北、江浙一帶就都屬于"海外",海南島大概得算當時的"天外"了。
"殺人有反殺者"這句話我沒翻譯。從字面上看,這好像是說有人殺了人,而其他人又為被害人報仇殺了那個兇手,但聯(lián)系上下文來看,這又像是在指官府誅殺罪人之后,罪人家屬生事尋仇古人注釋《周禮》大多是取這后一種解釋的,還是這個解釋更合情理。
韓愈在梁悅案中引述的《周禮》文字就是上文中相當靠后的這句:"凡殺人而符合道義的,就要安排兇手和被害者家屬不要同國居住,還要勸說被害者家屬不可報仇。"韓愈省略了當中"就要安排兇手和被害者家屬不要同國居住"這句,大約是因為唐朝已經(jīng)是大一統(tǒng)的王朝了,封建時代的"邦國"已經(jīng)不存在了。
如果按照《周禮》的說法,只要合乎道義,私下殺人就是被允許的。但這話說起來容易,具體到個案當中,怎樣才算合乎道義,又由誰來裁判,這都是要命的問題。如果是岳飛殺了金兀術,案子交給秦檜來判,這……
按照我們的常識,案子當然要交給法官來作裁判,即便在部落社會里,豹皮酋長不就是在糾紛中起到法官的角色么?
看似如此,其實卻并非如此,豹皮酋長可絕對不是法官,而且,他也并不是我們習慣概念中的那種酋長,除了排解兇殺糾紛之外他在部落中起不到太大的作用,再者,即便是他在行使本職工作的時候,他也更多地靠的是"儀式性的潛能",而不是自己"一朝權在手"式的主觀能動性。還有一點值得我們注意:豹皮酋長通常都是些沒有什么后臺的家伙埃文斯·普理查德這樣說道:
如果認為"豹皮酋長"是一個政治代理人或是裁決權威,將會導致對努爾人社會構成的誤解,因而看不清它的基本原則,為了表明這一點,我們就不得不解釋清楚他在世仇調解中所扮演的角色。我們已經(jīng)講述過,他沒有裁決或執(zhí)法的權威。他沒有責任對兇殺的案件決定是非曲直。對努爾人來說,永遠不會發(fā)生任何需要裁決的情況。因此,酋長無法迫使人們償付或接受"恤牛"。他沒有有權勢的親屬或人口眾多的社區(qū)作后盾來支持自己。他只不過是在特定社會情境中的一個調停人,而且只有在雙方都承認有社區(qū)上的聯(lián)系,并且他們都希望避免激化到更深層的敵對,至少在當時如此時,他的調解才能成功。只有在爭執(zhí)雙方希望使事件得以解決時,酋長的介入才會成功。他們是一種機制,使群體各方在期望事件恢復到正常狀態(tài)時達到這一目的。
努爾人的社會是一種"有序的無政府狀態(tài)",之所以既"無政府"還能"有序",靠的就是社會習俗的規(guī)范力量這也就是我們所謂的"禮",或者所謂的"法"。設想一下,假定努爾人又度過了漫長的歷史歲月,進而發(fā)展出了輝煌的文明,這時候,有人把上古遺俗半真半假地記載下來,這記載繼而又被奉為圣典,那么,是不是也有可能出現(xiàn)韓愈眼下所面對的這個尷尬呢?
是的,豹皮酋長(調人)還在,禮治規(guī)范還在,但在社會的發(fā)展中,老名詞早已被賦予新概念了。于是,在對某一起兇殺案的裁決中,"怎樣才算合乎道義,又由誰來裁判",這原本也許都不是問題,而現(xiàn)在卻都成了要命的問題了。
那么,事情是不是這樣的呢:原本是由社會習俗來解決的問題,到韓愈這時卻早已變成由專制權力來解決了,既沒有后臺也沒有權力的豹皮酋長(調人)也早已變成了后臺強硬的暴力執(zhí)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