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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節(jié):梁悅謀殺案:韓愈的法律難題(2)

春秋大義 作者:辜鴻銘


看來皇帝也發(fā)愁,不知道該怎么辦,把皮球踢給尚書省了。

尚書省是中央頭等大機關之一,可這機關里的精英們當時是怎么商量的我們已經(jīng)不得而知了,《新唐書》里只收錄了一份當時一名職方員外郎的書面意見這是一篇值得細細品味的好文章,原因之一是,這位職方員外郎就是大文豪韓愈。我們讀一下大文豪是怎么寫官樣文章的:

子復父仇,見于《春秋》、于《禮記》、《周官》,若子史,不勝數(shù),未有非而罪者。最宜詳于律,而律無條,非闕文也。蓋以為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許復仇,則人將倚法顓殺,無以禁止。夫律雖本于圣人,然執(zhí)而行之者,有司也。經(jīng)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于經(jīng)而深沒其文于律者,將使法吏一斷于法,而經(jīng)術之士得引經(jīng)以議也。

《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義者,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子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下之辭,非百姓相殺也。《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于士,殺之無罪。"言將復仇,必先言于官,則無罪也。

復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虬傩障喑?,如《周官》所稱,可議于今者;或為官吏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于今者。《周官》所稱:將復仇先告于士,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未可以為斷于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宜定其制曰:"有復父仇者,事發(fā),具其事下尚書省,集議以聞,酌處之。"則經(jīng)無失指矣。

我前邊說這篇文章值得細細品味,不僅僅是因為作者是韓愈,更主要的是,要細細品味文中的語氣,體會那種磨磨唧唧、拖泥帶水、欲說還休的味道。

韓愈說:子報父仇這種事在《春秋》、《周禮》、諸子書里都沒少講過,沒人把這當犯罪,按說這是最應該被寫進法律條文里去的,那樣的話,后人遇到這類案子的時候也就沒什么可為難的了??墒?,為什么法條里不寫呢,這也是有道理的。咱們想想,如果法律明文禁止兒子給父親報仇,這就會傷了孝子的心,(咱們以孝道治天下,哪能這么做呢?。┛煞扇绻魑脑试S兒子可以給父親報仇,恐怕就會有人從這里來鉆法律的空子。唉,法律雖然是圣人制定的,內(nèi)容好得很,可執(zhí)行法律的官吏們卻只是一些普通人呀。

韓愈的意思大概是:法律對這個問題不便明說,但意在言外,要靠執(zhí)法者心領神會。

引經(jīng)據(jù)典是必要的,韓愈接著便引述了《周禮》的相關內(nèi)容?!吨芏Y》舊稱《周官》,是一部來路不明的經(jīng)典, 是"三禮"之一,在唐朝被列入官學"九經(jīng)",后來也進了"十三經(jīng)"。韓愈這里對《周禮》的引文并沒有引用完整,他引的是"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可我們?nèi)绻藢Α吨芏Y》原文,就發(fā)現(xiàn)韓愈在句子中間漏寫了"不同國"三個字。這句話的出處是《周禮·地官司徒·調(diào)人》,上下文連起來是這樣的:

調(diào)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鳥獸亦如之。凡和難,父之讎,辟諸海外;兄弟之讎,辟諸千里之外;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君之讎視父;師長之讎視兄弟;主友之讎視從父兄弟。弗辟,則與之瑞節(jié)而以執(zhí)之。

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國交讎之。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讎,讎之則死。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先動者誅之。

這段文字可以說是給"調(diào)人"這個職位所作的崗位描述,前文中柳宗元為徐元慶作辯護的時候也引過這一段內(nèi)容,也和韓愈一樣省略了那個"不同國"。全段的意思是說:調(diào)人的職責是調(diào)解人民群眾的內(nèi)部矛盾,要使大家過上和諧的生活。凡有過失傷人者,調(diào)人要和鄉(xiāng)親們一同來評判是非,凡有過失傷害了別人家的牲口和家禽的,也要同樣辦理。調(diào)解仇怨的具體辦法是這樣的:調(diào)解殺父之仇,就要讓兇手躲到海外去;調(diào)解殺兄弟之仇,就要讓兇手逃到千里之外去;調(diào)解殺從兄弟之仇,就要讓兇手躲到國外去;殺君之仇照殺父之仇辦理,殺師長之仇照殺兄弟之仇辦理,殺主人和朋友之仇照殺叔伯兄弟之仇辦理。如果兇手不聽勸,不肯逃走,那君王就授予調(diào)人瑞節(jié)去抓他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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