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圣經(jīng)》的任何段落禁止我們對不會說話的動物殘忍,例如殺掉有幼鳥的成鳥:這或者是為了把人的思想從殘忍中移開,轉移到他人身上,以免由于對動物殘忍,人會變得對人也殘忍;或者因為傷害動物導致對人的暫時傷害,無論是行為的實施者還是另一方。
這樣,人和動物處于各自獨立的道德分類中。嚴格地說,動物沒有自己的道德身份,我們可以以任何我們喜歡的方式自由地對待它們。
當這一點被如此率真地說出來的時候,傳統(tǒng)的學說使我們感到有點緊張:它似乎極端地缺少對動物的關心,畢竟,它們中有很多都是聰明而敏感的動物。然而,只需要有一點反思,就可以看到,我們有多少行為竟然被這一學說所引導。我們吃動物,在實驗室里將它們作為實驗的對象,用它們的皮做衣服,用它們的頭做飾品,在動物園或牛仔的表演中將它們用于娛樂,把追捕并且殺了它們當作運動。
如果有人對這些實踐的神學上的“正當理由”感到不舒服,西方哲學家已經(jīng)提供了足夠多的世俗的“正當理由”。有各種不同的說法,比如,動物是非理性的,所以它們沒有能力“說話”, 或者它們不是人——所有這些都是作為它們的利益在道德關懷范圍之外的理由提出來的。
然而,功利主義者沒有這類觀點。根據(jù)他們的觀點,重要的不是一個個體是否有靈魂、是不是理性的,或者其他的什么。全部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否有能力感受幸?;虿恍摇⒖鞓坊蛲纯?。如果一個個體能夠感受痛苦,我們就有責任在我們決定如何做的時候考慮它,即使這個個體是正在討論中的動物。事實上,邊沁認為,這個個體是人還是動物,和他是白人還是黑人一樣。他寫道:
這一天可能會到來,那時人以外的動物可以得到除非暴政之手使然否則就決不可不給予它們的權利。法國人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皮膚的黑色不是把一個人不加任何救濟地扔給善變的虐待者的理由。這一天會到來,認識到腿的數(shù)量、皮膚上的絨毛,或者骶骨的終端同樣不是把敏感的存在拋棄給同樣命運的充分理由。什么是應當謹守的不能跨越的界線?它是理性的能力,或者也許是交談的能力?但是一匹發(fā)育完全的馬或者一條狗,還有更易交流的動物,是超越這種比對的,它們比一天或者一周甚至一個月大的嬰兒更具理性。但是假設事情不是這樣,又有什么用呢?問題并不在于它們是否有理性,也不在于它們會不會說話,僅僅在于他們能否感受痛苦。
因為人和動物都能感受痛苦,所以我們有同樣的理由對兩者都不虐待。為什么虐待一個人是不對的?因為這個人會遭受痛
苦。與此相類似,如果一個動物被虐待,它也會遭受痛苦,所以這同樣也是錯的。對邊沁和穆勒來說,這種推理思路是決定性的。人和非人有同等的資格得到道德關心。
然而,這個觀點像傳統(tǒng)的不給動物任何道德地位的觀點一樣,似乎在相反的方向上有些極端。難道動物真的要被視為和人類同等嗎?在某種程度上,邊沁和穆勒確實是這樣認為的,但他們謹慎地指出了這并不意味著一定總是(always)要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動物和人。人和動物之間有事實上的不同,而這種不同經(jīng)常證明了對兩者加以區(qū)別對待是有正當理由的。例如,因為人有理智能力而動物缺少理智能力,所以人能夠在有些事物中得到樂趣,而動物則不能享受這些樂趣,比如人能做數(shù)學題、欣賞藝術,等等。并且,與此相類似,人的高級能力使人有感受挫折和失望的能力,而其他動物則沒有這種體驗。因此,我們促進幸福的責任產(chǎn)生了為人促進那些特殊享受的責任,也產(chǎn)生了阻止因為他們的弱點而感到任何特殊不幸的責任。然而,與此同時,在其他動物被我們的行為所影響的范圍內(nèi),我們有嚴格的道德責任為它們考慮,并且把它們遭受的痛苦看作與人所體驗的相似痛苦是同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