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若不忠于自己的國家,這是極其嚴重的問題?!崩畛裳哉J為,“身居要職的一些官員,配偶子女卻擁有外國國籍或綠卡。這會令人們對這樣的官員,在國家危難時是否會挺身而出報效國家、服務人民心存疑慮。 ”
“某些領導干部,在臺上高談闊論愛國,但其配偶子女卻擁有外國籍或綠卡。”北京宣武區(qū)誠實胡同的一位姓張的市民認為,“這樣的官員腳踏兩條船,身穿‘救生衣’,隨時準備棄船而逃,老百姓有權質疑他們是否真的愛國。 ”
“不能由官員的配偶子女擁有外國籍或綠卡,就簡單判定此人是貪官或對國家不忠誠,但起碼很難讓普通老百姓相信他們對祖國懷有深厚的感情和堅定的政治信念?!眹倚姓W院龔維斌教授告訴記者,“這樣的官員一旦腐化變質,國外的家庭自然成為其隱蔽所和避風港,給反腐敗工作帶來極大挑戰(zhàn)。同時,由于跨國家庭的存在,在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決策時,這些官員的立場容易偏移,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 ”
源自法規(guī)、制度上的“軟肋”
據記者了解,官員“跨國家庭”存在的問題,已引起中央的重視,并陸續(xù)出臺過一些相關規(guī)定加以防范。
2003年 8月初,中央下發(fā)了《關于黨政機關、司法公安部門人員出境、出國通行證、護照管理措施》的通知,要求一些縣處級以上干部的出境通行證、出國護照,交由上級組織部門統(tǒng)一管理。
2006年 9月,中央頒布《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對官員申報事宜進行了規(guī)定,要求黨員干部報告 9類個人事項,其中就有配偶、子女出國 (境 )定居情況等。
2007年 1月 8日,中紀委十六屆七次全會部署反腐敗斗爭后,中央首次大規(guī)模對副處級以上官員進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況普查。調查內容包括官員本人、配偶、子女三個層面。
不少地方也紛紛完善官員個人情況報告制度,包括北京市、廣東省、吉林省及全國司法系統(tǒng)等均表示將按規(guī)監(jiān)督官員及其配偶、子女的情況。
但這些措施的效果卻仍受局限,原因如對報告內容一律規(guī)定保密及在公開時對公開范圍的限制性規(guī)定,導致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難以實現(xiàn),不利于公眾、媒體的監(jiān)督。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官員國籍有嚴格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公務員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但在官員配偶子女出國移居或入外籍方面,我國法律并沒有限制性規(guī)定?!倍帕⒃榻B,“根據國籍法規(guī)定,除國家工作人員和現(xiàn)役軍人外,法律并不禁止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因此,只要官員配偶子女順利出國并定居,就可以取得外國國籍。在官員的涉外婚姻方面,我國婚姻法也未提及。1983年,在民政部關于《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不準現(xiàn)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人員同外國人結婚。但除‘掌握重大機密人員不準同外國人結婚’被 198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涉外婚姻幾個問題的請示的通知》保留外,上述其他規(guī)定已被 2003年 8月 8日第 387號國務院令公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廢止,而新的條例并沒有提及官員的涉外婚姻問題。 ”
對如何界定“掌握重大機密人員”,及其婚后配偶再取得外籍是否允許等問題,公眾則大都不知情。
能否突破體制內監(jiān)督
“最好的管理就是透明,解決官員腐敗問題的根本辦法,在于要有充分的透明?!蹦祥_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認為,應在全國性或本部門、本地區(qū)的互聯(lián)網上和其他大眾媒體上將官員的申報情況公布,讓公眾進行實時監(jiān)督。
“對官員的直系親屬實施嚴格的移民監(jiān)管,登記備案。當然這并不是說官員的妻兒就無權出國,只是在移民問題上,中高層官員配偶子女應經過比普通移民更嚴苛的審查機制——對待普通公民,堅持‘疑罪從無’原則是本分,而在針對官員是否腐敗的問題上,紀檢部門則須抱以相應的‘疑罪從有’態(tài)度。”政協(xié)北京十屆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曾廣宇建議,“在國家要害部門任職的官員,凡配偶子女加入外國籍或持綠卡的,應自動辭職。辭職后,也不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的工作,可擔任較低職務或無職務的不涉及國家機密的工作。”
“對于官員的配偶和子女出國要嚴格管理,從嚴審批。對于拒不執(zhí)行制度和違反規(guī)定的要追究其行政甚至法律責任。要改革和完善現(xiàn)行的領導干部配偶和子女在國外學習和工作的管理制度。”龔維斌認為,“官員要定期向組織部門報告配偶和子女出國的原因、經費來源、居留時間、地點、工作學習狀況等。駐外使領館也要加強對官員配偶和子女在國外學習工作和生活狀況的了解。這既是保護國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保護干部的需要。 ”
“作為政府官員,當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發(fā)生沖突時,放棄一部分個人隱私,以確保公眾利益得以保護,是當今世界大部分國家通行的原則。”杜立元建議,“應嚴格控制官員及其配偶子女出國(境)審批,特別是官員因私出國(境)的審批,并通過互聯(lián)網、報刊等媒體將官員的涉外情況予以公開。同時,清理出國中介服務市場,嚴厲查處為貪官海外安家、轉移資產、出逃提供一系列服務的非法組織。還須加強國際反腐合作,徹底堵死其通過配偶子女向國外轉移‘黑金’之路。 ”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師俞飛看來,這一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他建議:“可選擇如金融、政法、國防等關系到國家重大利益的部門先試點,建立分級公示制度。如規(guī)定處級以上的官員須公布此類信息,公示的對象,可以先黨內,后黨外;公示的主體,可以先高層,后中低層,逐步推行。此外,還可根據官員退休前的職位規(guī)定,在退休后數年內不得取得外國居留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