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總是叫囂著要“將清教徒驅趕出英國”,但他自己并未將此付諸實施。到了查理統(tǒng)治時期,主教和親政者這些英國國教徒,迫切地想在國王的推動下,將清教徒趕出教堂,其中以大主教威廉?勞德(WilliamLaud)為首。勞德提倡等級制度,認為進行洗禮儀式時,要穿白法衣和做十字記號,還需要祭壇欄桿和染色玻璃這樣的象征性物體。這些都是清教徒們深惡痛絕的禮拜儀式和制度。勞德和他的很多支持者是阿明尼烏派教徒(Arminian),他們像基督徒一樣相信罪人的未來拯救說,而不相信加爾文教的命定論。他們認為不遵守君主的命令是道德的淪喪,并鼓吹查理不經過議會的同意而頒布的“強制賦稅令”應該得到實行——關于這點,議會永遠都不會承認它的合法性。
1626年,查理未經過議會同意要求樞密院(PrivyCouncil)下令征收苛捐雜稅,比如噸稅和磅稅等等。拒絕繳納的議員都被監(jiān)禁,其中有5位議員申請人身保護令(HabeasCorpus),要求國王證明拘留他們的正當性。人身保護令,是指要求拿出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對申請人的監(jiān)禁的合法性。他們的依據(jù)是保障自由的基礎性綱領《大憲章》的第29條:
自由人不得被俘獲或者監(jiān)禁,不得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人身自由權和海關免稅權,不得被拘留、流放或受其他任何方式的迫害;未經過同儕合法的判斷或者國家法律的衡量,不得將任何人定罪。不得出賣正義與權利給任何人,亦不得拒絕或者遲延給予任何人正義及權利?! ?/p>
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爭議點,也是議會領導者對王室特權一系列挑戰(zhàn)的開始。查理革除了首席法官蘭德爾?克魯(RandallCrewe)的職位,因為他對國王征收的苛捐雜稅頗有微詞。關于未經審訊而將議員監(jiān)禁的理由,受樞密院指使的監(jiān)獄長官僅僅以“這是國王的特殊命令”作為回答。1627年,議員約翰?塞爾登(JohnSelden)律師在“五爵士案”(Five25 Knight"sCase)中提出這不是一個合法的解釋,因為《大憲章》稱任何人除非經過合法程序,否則就不會失去他的自由。他指出:“‘國王的特殊命令’不是法律,更何況是理由不明的拘留?!睂Υ?,總檢察長回應道:國王的命令就是法律,“公平正義的精髓都在國王身上體現(xiàn)”。對不繳納賦稅的人進行理由不明的監(jiān)禁是一種國家行為,是法院不能干涉的王室特權。新任的首席法官尼古拉斯?海德(NicholasHyde)圓滑世故,他同意總檢察長的觀點,對議員提出的關于未通過議會而征收賦稅的合法性,他拒絕裁決,并下令將他們繼續(xù)關在監(jiān)獄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