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方旅游觀
在西方,有關旅游的概念也是說法不一,從無定論。
"旅游"一詞出現(xiàn)在英文中,最早是在19世紀。在《韋伯斯特大字典》中,對"旅游"的注釋是:"一個人回到其出發(fā)地所經歷的歷程;是一次出自商務、娛樂或教育的目的所作的旅行,旅行期間通常計劃訪問不同的地方。"1927年,德國出版的《國家科學詞典》給旅游下的定義是:"狹義的理解是那些暫時離開自己的住地,為了滿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個人各種各樣的愿望,而作為經濟和文化商品的消費者逗留在異地的人的交往。"奧地利經濟學家赫曼翁斯奎勒德的觀點,頗具代表性。他是西方較早用經濟的眼光來審視旅游的學者之一。在他看來,"旅游是外國或外地人口進入非定居地并在其中逗留和移動所引起的經濟活動的總和。"法國學者吉恩·梅特森的說法在西方也頗有市場,他說:"旅游是一種休閑的活動,它包括旅行或在離開定居地點較遠的地方逗留。其目的在于消遣、休息或為了豐富他的經歷和文化教育。"道格拉斯·皮爾斯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從一個更為技術性的意義上來說,可以把旅游看作是人們出自休閑和娛樂的目的而旅行以及暫時逗留而引起的關系與現(xiàn)象。"談到西方有關旅游定義的發(fā)展,不可不提到瑞士學者漢澤克爾和克拉普夫。他倆在20世紀40年代合寫了一本旅游學專著,名字叫《普通旅游學綱要》。此書中給旅游下的定義是:"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所引起的現(xiàn)象和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導致永久定居,并且不會從事任何賺錢的活動。"這個定義對后來學者影響很大,并成為孵化"關系論"和"綜合論"定義的窠臼。
1972年,英國學者伯卡特和梅特利克認為:"旅游發(fā)生于人們前往和逗留在各種旅游地的流動,是人們離開他平時工作和居住的地方,短期前往一個旅游目的地的運動和逗留在該地的各種活動。"1973年,美國國家旅游資源評審委員會有關旅游者的說法是:"旅游者是指為了出差、消遣、個人事務,或者出于工作上下班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而離家外出旅行至少50英里(單程)的人,而不管其在外過夜還是當日往返。"加拿大也有類似定義:"旅游者指到離開其所居社區(qū)邊界至少50英里以外的地方去旅行的人。"聯(lián)合國"官方旅行機構國際聯(lián)合會"對旅游下的定義是:"到一個國家訪問、停留超過了24小時的短期旅客,其訪問目的屬于下列兩項之一:(1)休閑(包括娛樂、度假、保健、研究、宗教或體育運動);(2)業(yè)務、家庭、出使、開會,謂之旅游。"1979年,英國旅游協(xié)會(BTS)認為:"旅游是指與人們離開其日常生活和工作地點向目的地作暫時的移動以及在這些目的地作短期逗留有關的任何活動。"1981年,"旅游專家國際聯(lián)合會"也推出了一個后來非常出名的ALEST定義,該聯(lián)合會專家認為:"旅游是由人們向既非永久定居地亦非工作地旅行并在該處逗留所引起的相互關系和現(xiàn)象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