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美國大學不鼓勵甚至禁止師生戀的政策始于20世紀80年代。時至今日,老師和學生之間仍然缺乏如何恰當處置各自身體的討論。牛津大學萬靈學院社會及政治理論教授埃米婭·斯里尼瓦桑(Amia Srinivasan)從師者該如何自處的視角出發(fā),對教與學的倫理進行了拆解。本文摘自《性權利:21世紀的女性主義》的“教與學的倫理”一章。該書由上海三聯書店·雅眾文化2024年1月出版,楊曉瓊譯。有刪節(jié),注釋從略。
《性權利:21世紀的女性主義》書封
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大學開始不鼓勵,有時甚至禁止師生之間的性關系。(在美國之外,這樣的禁令仍較少見。我所任教的牛津大學的政策是:“雖然大學不希望規(guī)定其教職工的私人生活,但學校強烈建議教職工不要與自己負責的學生建立密切的私人關系或親密關系,并提醒其注意可能導致的復雜情況。”)美國校園采用這類政策是20世紀七八十年代……反對性騷擾的結果。雖然自1964年美國《民權法案》通過以來,“基于性別” 的就業(yè)歧視已被宣布違法,但六七十年代的女性在反對工作場所性騷擾的斗爭中仍在努力爭取法律的支持。法官們通常在裁決中認為,工作場所的性騷擾是“個人”問題,或者這不是“基于性別”的歧視,而是基于其他原因,比如說,此人正好是那種不想和老板發(fā)生性關系的女人——這種特征區(qū)別于性別,不受反歧視法的保護。(一家法院依據相似邏輯,在一個女職工因不符合女性穿裙裝的著裝規(guī)定而被解雇的案件中判定雇主勝訴,理由是她不是因為性別而受到歧視,而是因為她是一名“喜歡穿褲裝的”女性。)
此一時期的女性主義者努力說服法庭理解如今對我們許多人來說顯而易見的事實:性騷擾遠不只是個人問題,或者一個與性別不相干的問題,性騷擾表達并強化了女性在政治上的從屬位。1974年,環(huán)境保護局的行政助理保莉特·巴恩斯 (Paulette Barnes) 被解雇后不久,她對前雇主提起了性別歧視訴訟。她的老板道格拉斯·科斯特爾(Douglas Costle) 在巴恩斯拒絕他持續(xù)的性挑逗后將其解雇。該案被駁回,但隨后被送到哥倫比亞特區(qū)上訴法院復審。當時還是耶魯大學法律系學生的凱瑟琳·麥金農將一篇仍在撰寫的論文悄悄交給了參與上訴的一名法官助理——這篇論文最終變成了她的開創(chuàng)性著作《職業(yè)女性的性騷擾》(The 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 1979)。法院裁定,發(fā)生在巴恩斯身上的事情構成性別歧視,因此違反了《民權法案》第七條。
數年后,麥金農成了進步的紐黑文法律團體(New Haven Law Collective) 的領導者之一,幫助一群耶魯大學的本科生起訴大學——他們和他們的同學作為學生遭受了性騷擾,但學校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學生們輸了官司, 但亞歷山大訴耶魯大學案(Alexander v:Yale,1980) 還是確立了性騷擾構成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條規(guī)定的性別歧視。這一裁決促使美國各地的大學制定了性騷擾法規(guī)與申訴程序。
依據法律定義,性騷擾涉及的是受害者“不想要”的性挑逗。這似乎不包含師生之間雙方同意的關系——事實上,早期的性騷擾政策對這種關系保持了沉默。但到了1986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意原則不一定能夠限制性騷擾。促使這一裁決出現的案件是美馳儲蓄銀行訴文森案 (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 案件中, 一名年輕女子梅歇爾·文森 (MechelleVinson) 因“超額”休假而被其供職的銀行解雇。文森的上司悉尼·泰勒(Sidney Taylor) 在四年之前文森進入銀行工作后不久,就開始要求文森與他發(fā)生性關系。起初她拒絕了,但由于害怕丟工作,最終屈服。據文森估計,她同意與泰勒發(fā)生性關系多達50次,并指證說她曾多次被泰勒強奸。(與之前的保莉特·巴恩斯及其他重要的性騷擾案件中的女性一樣,梅歇爾·文森是黑人;在美國,是黑人女性首當其沖地遭受著性騷擾,并承擔著反性騷擾的法律斗爭。)法院指出,文森同意老板的性要求并不意味著她歡迎這些要求,因為她的同意是由于害怕拒絕所帶來的后果。
將美馳案的邏輯延伸到大學校園,現在可以說,教授是在性騷擾那些同意與之發(fā)生性關系的學生。畢竟,學生對此類關系的同意,可能不是出于自己真正的意愿,而是由于害怕。校方擔心他們可能需要負的責任,便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將性騷擾政策擴大到覆蓋了師生間的自愿關系。1989年,估計只有17%的美國大學有關于此類自愿關系的政策;到2004年,這一數字為57%; 2014年,有調查發(fā)現這一數字上升到了84%。2010年,耶魯大學成為美國第一所全面禁止教職工與本科生發(fā)生關系的大學。(此前,耶魯大學已經禁止教職工與他們督導或可能督導的學生發(fā)生關系,無論是本科生還是研究生。(這一政策是在1997年制定的,當時一名17歲的大一新生與其數學老師有了一段看似兩廂情愿的戀愛關系,但用這名學生的話說,她感到被“背叛”和“利用”了。) 耶魯大學實施全面禁令后,許多其他美國大學也迅速跟進效仿。2020年,倫敦大學學院成為第三所禁止師生發(fā)生關系的英國大學。大學總是以教師和學生之間的權力差別來證明這些禁令的合理性——他們說,這種差別使人懷疑學生的同意是否有意義。
……
毫無疑問,有時女學生會同意她們實際上不想發(fā)生的性關系,因為她們害怕拒絕的后果——低分數、乏善可陳的推薦信、導師的無視。但仍有許多學生做此舉是出于真正的欲望。有一些教授的求愛與性邀請是非常受歡迎的。堅稱師生之間的權力差別使其不可能存在同意,要么是把女學生看作孩子,本質上無法同意性行為,要么是認為她們在教授的耀眼魅力下莫名失去了行為能力。而哪個教授真的那么好?
但這不是說真心想發(fā)生的師生間性關系就沒有問題。想象一下, 一個教授愉快地接受了自己學生的熱切迷戀,帶她出去約會,與她發(fā)生性關系,把她變成女友,就如他此前對許許多多學生做過的那樣。學生同意了,且不是因為害怕。我們真的準備說這種行為毫無問題嗎?但是,如果有什么問題,而問題又不是沒有同意,那么問題是什么?建議這位教授與其和學生上床,不如教她點東西,是不是太刻板了,太無聊了?
……
對教授來說,對學生的移情之愛做出回應,又不以同樣的方式做出回應,而是把它為教學過程所用,可以怎么做呢?大概需要教授“說服”學生,她對于他的欲望是一種投射:她所愛慕的其實完全不是這位教授,而是他所代表的東西。把弗洛伊德的話換成柏拉圖的話來說就是,老師必須將學生對他的情欲能量引到正確的對象上:知識、真理、理智。(像弗洛伊德一樣,柏拉圖經常被援引來為師生性關系辯護,但事實上蘇格拉底沒有與學生發(fā)生性關系——這顯然讓一些人很掃興。實際上,在《理想國》中,蘇格拉底告訴我們,“如果他們要以正確的方式去愛與被愛”,“就不能讓”哲學家-監(jiān)護人和他們所教育的年輕男孩之間的關系“摻雜性快感”。只有壞老師才將學生的情欲能量往自己身上引。如弗洛伊德所說,“無論他如何珍視愛情的價值”,好老師應當“更加珍視幫助學生的機會”。
……
此處的差別,學生對教授的迷戀與任何人對任何他人的迷戀之間的差別只是一個程度問題,而非類型問題。 師生戀的問題不在于他們之間是不是真正的浪漫愛情。 許多教授都跟從前的學生結婚了(這一事實經常被師生戀的辯護者引用,仿佛我們的生活是一場莎士比亞喜劇, 所有的結局都是終成眷屬)。但是,正如弗洛伊德向我們表明的,問題不在于在教與學的語境之下,“真正”的浪漫愛是否可能,而是真正的教學是否可能。
或者,換種說法,問題在于老師作為老師,應當對學生展現出什么樣的愛。在1999年的文章《擁抱自由: 精神與解放》(“Embracing Freedom:Spirituality and Liberation”) 當中,貝爾·胡克斯要求老師自問:“我怎樣才能愛這些陌生人,這些我在教室中看到的他人?“胡克斯所指的并非戀人之間排他的、要求忠誠的、兩人之間的愛,而是某種更有距離、更節(jié)制、更對他人與世界敞開的愛。這并不一定是一種低一等的愛。
當我們談論師生之間權力差別的時候,不單單是說老師對學生生活的發(fā)展更有影響力,學生對老師命運的影響則相對較小。事實上,如果以此方式來呈現,將招致這樣的反駁:女學生其實掌握著所有權力,因為她們能讓男教授被開除。……相反,師生戀的本質特征是深刻的認知上的不對等:老師了解并知道如何做某些事情,學生想要了解并知道如何做這些事情。他們的關系中隱含的承諾是,這種不對等將得到縮減:老師把自己的一些權力賦予學生,幫助她至少在某一方面變得更像他。當老師抓住學生對認知權力的渴望,將其變調為性的渴望,允許自身成為——或者更差勁,把自己塑造成——學生欲望的對象,他作為老師,就辜負了她。
以下是一個曾陷入師生戀的女學生的敘述:
很長一段時間里,我覺得自己很天真,很丟臉,很羞恥。他的同事都知道我?guī)退k的差事是什么……他的許多同事也是我的教授,我在他們面前感到非常恥辱。有些知道實情的學生嘲諷我。我對他的情感依戀讓我被人叫作“某教授的斗牛犬”,仿佛我不會為自己考慮,只會聽命令護主。
師生間的關系被顛倒了。這關系本該服務于她的需求; 如今,在她的教授男朋友眼里,她要服務于他(幫他辦差事,喂養(yǎng)他的自我)。在她所屬的整個學術社群的眼中, 她也變了——可能這是她以為的,但我們能認為她錯了嗎?她無法再把其他教授當作她的老師,他們現在是她男朋友的(愛評判的)同事。她可能仍然在讀,但她真的還是一個學生嗎?如果她退學,我們會覺得意外嗎?
……
老師應當抵制誘惑,不該允許自己成為或把自己塑造成學生欲望的容器。不是說教學可以或應當完全免于自戀的滿足,但享受你所點燃的學生的渴望(即便你已經將其從自己身上引開),和把自己變成渴望的對象,兩者之間還是有差別的。這種自戀是良好教學之敵。性化是其最明顯的表現形式,但它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紐約大學德語和比較文學教授阿維塔爾·羅內爾 (Avital Ronell) 在2018年因性騷擾一名研究生而被停職,這一案件令人震驚的部分原因在于,她被指控實施的虐待行為中,本質上與性相關的非常少。她要求他花無限多的時間跟她在一起或與她通電話,要求他“圍繞她的需要和需求安排自己的生活”,要求他“與朋友和家人保持距離”,要求他不許離開紐約。如果羅內爾沒有碰他,沒有給他發(fā)送性意味明確的信息,想必紐約大學就不會認為她違反第九條。但就其利用學生來滿足自己自戀的需求而言,她也仍未能履行教師的職責。在此處,我們看到了課堂內性騷擾政策的一個局限。這些政策至多能禁止某些極為糟糕的教學行為,但它無法教我們如何教得好。
……
貝爾·胡克斯在《情欲、色情與教學過程》(“Eros, Eroticism and the Pedagogical Process”) 中寫她初當教授時的經歷:“沒有人談論教學中的身體問題。你在教室中應當如何處置你的身體?”你的身體應該怎么樣或不應該怎么樣,你應該對學生的身體做或不做什么,是大學教師通常不會談論的事情?;蛘?,當他們談論這個問題時,討論幾乎總是由焦慮的行政人員以強制參加的性騷擾培訓形式發(fā)起的——這種培訓幾乎絲毫不考慮教學關系的特殊性和特定性。工作場所得來的教訓被照搬到課堂上,教學可能具有的特定的風險與特定的責任完全沒有被考慮到。
有時這些對話是非正式的。我的一個朋友, 一位年輕的法學教授,最近向我描述了與他的本科生共用一個健身房的尷尬。他說,他們可以隨意看他的身體,而他“當然假裝他們根本就沒有身體”。我喜歡他說的“當然”:對他來說不言而喻的是,他不可能在做一個好老師的同時,有一絲一毫把他的學生當作潛在性伴侶的想法。
但這一點對許多人來說并非不言而喻,有時會產生令人痛心的后果。另一位朋友,當他還是研究生時,得知他的一些女學生抱怨他在她們穿短褲或裙子上課時盯著她們的腿看,他感到非常羞愧。沒有人告訴這位研究生,作為一個男人,在父權制之下進行教學對他來說可能意味著什么:如果他只是讓他的凝視“自然地”投出,讓他與學生的對話與互動“自然地”進行,他很可能無法平等地對待他的女學生和男學生。沒有人告訴他,除非他停止自己“自然的”行為,否則他很可能最終無法把班上的女性完全當作學生,而是當作可以消費的身體、可以贏得的獎品、可以供其抽取的情感水庫。更重要的是,沒有人告訴他,他的女學生從一開始就是這樣不平等地長大的,她們很可能順著他這樣的行為。結果是, 他所教的年輕女性被辜負了。但是,這個研究生也一樣,他自己的老師沒有教他如何從事教學。
2019年,丹妮爾·布拉德福德 (Danielle Bradford) 剛剛從劍橋大學畢業(yè),就根據英國《平等法》(Equality Act) 起訴了劍橋,因為校方對她投訴一名研究生導師持續(xù)性騷擾的處理嚴重失當。校方支持布拉德福德的申訴,但采取的唯一行動是,首先堅持要求該導師給布拉德福德寫道歉信,其次要求他不再與她接觸——校方保證的這一條件,部分是通過限制布拉德福德(而不是騷擾者) 進入某些校園建筑來實現的。與此同時,這名導師仍在給本科生上課。在推特上,布拉德福德控訴大學沒有讓騷擾她的人接受任何關于如何教學的培訓。處理布拉德福德案件的公司是由安·奧利瓦里斯(Ann Olivarius)經營的,她是1977年起訴耶魯大學不處理性騷擾投訴的女性之一,當時她還是耶魯的本科生。這場訴訟開創(chuàng)了美國校園性騷擾監(jiān)管的新時代。但在那個時代,即便以最好的方式去看,關于教學的性倫理的對話也是不完整的。 布拉德福德的訴訟會帶來改變嗎?
在這一點上,大學教學與心理治療行業(yè)之間的對比非常強烈。學習預見且克服移情的動力模式是治療師培訓的核心,培訓還包括強調不要對病人的渴望做出同樣回應的重要性。大學教授的培訓不涉及這些;至少在美國,研究生和初級教授很少接受任何形式的教學培訓。但在我看來,這種培訓上的差異無法追溯到治療與教學之間的根本差異。兩種情況當中都有一種不對等的需求和信任關系;兩種情況中都可能會出現強烈的情感;在這兩種情況下,性都會破壞實踐的目標。這兩者沒有什么明顯的區(qū)別,使得師生之間的性關系可被允許,而治療師與病人之間的性關系則不被允許。這種差異是歷史的偶然性所致嗎?弗洛伊德在20世紀初對心理分析的性倫理進行了體貼但毫不含糊的論述,為此后幾乎所有的心理治療流派制定了原則和規(guī)范。教育領域在這方面還沒有出現弗洛伊德。也許最接近的是柏拉圖,但他也很容易被誤讀。
或許現在還不算太晚。對校園性關系加強監(jiān)管的趨勢為教授們創(chuàng)造了一個機會,教授這個群體可以思考一下教學實踐的目標,以及適于實現這些目標的行為規(guī)范。教授們有強烈的理由去認真對待這些事情:如果他們不自我監(jiān)管——已經有這樣的例子,他們就會受到上級部門的監(jiān)管,隨之而來的是各種各樣的后果。自上而下的監(jiān)管不太可能考慮到教學的倫理和心理復雜性;相反,它將反映出,行政人員希望明哲保身,而法律傾向于以工作場所的模式看待課堂。值得注意的是,當法律的確對治療師與病人的關系進行監(jiān)管時,幾乎總是以治療師自己接受的條件來進行:也就是說,治療師作為治療師, 應當對作為病人的病人做什么的條件。大學教授要怎么做,才能引導行政人員和法律不僅要在熟悉的同意、脅迫和利益沖突層面進行思考,而且必須在大學教師作為教師應當對作為學生的學生做什么的層面上思考?我們要怎么做才能制定一種教育領域的性倫理?
……
哈佛大學的法學教授珍妮特·哈利多年來一直在記錄校園性騷擾政策中看不見的代價,包括對有色人種、無正式文件的移民和跨性別學生的不公平的指控。她問道: “當背景是大規(guī)模監(jiān)禁、移民或跨性別積極的時候,左派如何去關心這些人,并積極拒絕第九條對他們的公平保護?”
所以,我們必須追問:在法律上認定師生性關系為性別歧視——因此違反了第九條——能夠讓校園對所有女性、酷兒、移民、工作不穩(wěn)定的人和有色人種更公平嗎?還是會導致正當法律程序的進一步失效?——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而由于它格外多地針對那些已經處在邊緣的人,因此更加不公平。它是否會無意中加強那些熱衷于以保護女性為幌子控制女性的文化保守派力量? 它是否會被用作壓制學術自由的手段?……
性騷擾法律的歷史是一個調用法律為性別正義服務的故事。但這段歷史也指出了法律的限制性。這些限制性究竟在哪里——在這些手伸不到的地方,法律必須停止嘗試引導文化,而要殷切地等候文化——不是一個原則問題,而是一個政治問題。
……
現在我成了一名教授,我承認,其中有些觀點已經不像曾經那樣吸引我了。不是因為我認為它們錯了——我依然認為它們是對的——而是因為我覺得,在某種意義上,它們已經不再必要了。作為老師,我看到我的本科生,有時候是我的研究生,盡管都很成熟、很聰明、 很有自我指導能力,但在一種重要的意義上,他們仍然是孩子。這不是關于他們的法律、認知或道德地位的主張。他們完全有能力同意,并有權決定他們的人生進程, 就像我有權決定我的人生進程一樣。我只是認為,我的學生都還太稚嫩了。我不知道當我在他們的位置時,我有多么稚嫩,在教授眼里,我又有多么稚嫩——即便在我誤以為自己是完全成熟的知識分子時,好心對我以此視之的教授眼里。有很多與我學生同齡的人,他們中的大多數人沒有上過大學,也永遠不會上大學,他們在某種意義上說,是成年人,而按照同樣的標準,我的學生根本不是。我的學生的稚嫩與我所任教的這類機構有很大關系,這些機構全是這樣的年輕人,由于他們的階級和種族,他們被允許保持稚嫩,即便他們的許多同齡都已被過分地要求快速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