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戈(章靜繪)
理查德·波斯納(Richard Posner)是美國當代法學界的傳奇人物,長期被視作“天才”的他集法官、學者與公共知識分子三者于一身,以產(chǎn)量驚人的著述產(chǎn)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的鄭戈教授主要研究領(lǐng)域為中國憲法、比較憲法、政治思想史和法理學,也長期關(guān)注法和經(jīng)濟學領(lǐng)域,譯有大量西方法學名著,如《法律的道德性》《公法的變遷》和《普通法》等。他翻譯的傳記《波斯納》(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年8月版)已于近日問世。在接受《上海書評》專訪時,他對波斯納思想形成的關(guān)鍵與學說風格的由來做了深入評說。
《波斯納》書影
能否請您談?wù)劮g《波斯納》的緣起?
鄭戈:翻譯《波斯納》的原因其實很簡單。我一直關(guān)注法和經(jīng)濟學這個領(lǐng)域,對相關(guān)的脈絡(luò)、傳統(tǒng)之類都比較熟悉,而只要對法和經(jīng)濟學感興趣,就不可能繞開波斯納,特別是他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經(jīng)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可以說是這一領(lǐng)域的奠基性著作。我還在北大法學院讀研究生的時候,就開始對法和經(jīng)濟學感興趣,之前也譯過兩本法和經(jīng)濟學領(lǐng)域的著作,一本是斯坦福大學教授米切爾·波林斯基(Mitchell Polinsky)的《法和經(jīng)濟學導(dǎo)論》(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 Economics),另一本是耶魯大學教授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的《法和經(jīng)濟學的未來》(The Future of Law and Economics:Essays in Reform and Recollection)——卡拉布雷西和波斯納一樣,也是法和經(jīng)濟學這個領(lǐng)域的開山鼻祖。所以,出版社編輯找到我,問我愿不愿意翻譯《波斯納》,我很爽快地就答應(yīng)下來了。
《波斯納》的作者威廉·唐納爾斯基(William Domnarski)本人在美國一所不知名的法學院做教授,大家對書感興趣,主要還是因為傳主波斯納。我覺得這本傳記還是挺有意思的,作者談不上多么有文采,但是好處在于忠實地描述了很多細節(jié),用一種扎扎實實甚至稱得上是老老實實的態(tài)度,一本書一本書地細細去講,讀者哪怕缺乏背景知識,也可以輕松理解波斯納作為一個學者有哪些重要的著作與代表性的學術(shù)觀點。另外,作者還有選擇地介紹了波斯納作為法官判決的一些重要案子。因為傳主波斯納本身的精神生活非常豐富,這種比較“拙”的寫作方式能夠通過描述種種細節(jié),來全面地呈現(xiàn)他的精神面貌。
我對波斯納其實沒有特別的興趣,在法和經(jīng)濟學這個領(lǐng)域,我更欣賞羅納德·科斯(Ronald H. Coase)還有卡拉布雷西這樣的學者,當然,對波斯納也談不上特別的反感。只不過,對那些著述太過豐富的作者,我會天然地抱有懷疑態(tài)度,因為一個人的精力總是有限的,而波斯納是一個一年能出好幾本書的作者,美國法學界除了他之外,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凱斯·桑斯坦(Cass R. Sunstein)也是這樣一個作者。相較于他們的著作,我更愿意去打開一本十年磨一劍的書,雖然寫作時間長的并不見得一定是好書,但是沉淀的時間越久,寫出好書的可能性總會來得更高一些。話說回來,最近兩年譯完《波斯納》,我對波斯納的印象倒確實是有所改觀,這本書可以說糾正了以前我對他的一些偏見。我發(fā)現(xiàn),他寫的東西雖然多,但還是有一條清晰的主線——終其一生,波斯納都在用“財富最大化”這條經(jīng)濟學標準來分析各種社會問題。波斯納可能比其他大多數(shù)學者都更為專注,這是他難能可貴的地方。
關(guān)于波斯納,不止一個人提到,他的好奇心極強,且閱讀極為廣泛,涉獵領(lǐng)域眾多,著述也非常豐富。針對他的這種風格,有人評價波斯納“不務(wù)正業(yè)”,頻頻介入與法學無關(guān)的領(lǐng)域,也有人評價波斯納是一位非常成功的“跨界學者”。對此,您怎么看?您覺得波斯納所提倡和實踐的那套分析方法能夠很好地適應(yīng)跨界研究的需求嗎?
鄭戈:我們評價一個知識分子的觀點可不可取,總是希望他要么能夠針對某個公共話題,提供一種全面的通盤考慮,要么能夠針對某個具體領(lǐng)域,提供一種深入的專家意見。而當下社會的多元化色彩較濃,專家在自己所屬的那個專業(yè)領(lǐng)域會鉆得比較深,但是一旦討論公共話題,反而可能缺乏通盤認識。不少學者都分析過這個問題,例如法蘭克福學派,又如美國的保守派哲學家列奧·施特勞斯(Leo Strauss)。施特勞斯說過:“專家就是在越來越少的事情上知道得越來越多的人”。此外,他還說過,由專家主導(dǎo)的社會,會導(dǎo)致“零售的理性和批發(fā)的瘋狂”——舉個例子,中國有些父母在給子女擇校、報補習班這些小事上精打細算,顯得非常理性,可是一旦遇上大事關(guān)頭,判斷卻往往容易出錯。所以,這個時代還是需要公共知識分子的,他雖然對某個單一領(lǐng)域知道得不像頂尖專家那么多,但是他能夠跨界,能夠打通和整合。
波斯納首先是一個靠譜的法學家,法學界內(nèi)部對他的評價極高。在我看來,法律就是現(xiàn)代社會的基礎(chǔ)語法,因為現(xiàn)代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離不開法律。此外,當下社會各種公共政策的背后都有著經(jīng)濟學的影子,尤其是成本-收益分析這種方法,更是貫穿于所有公共政策的討論與制定之中。那么,像波斯納這種基于法學和經(jīng)濟學的專業(yè)背景的學者去介入公共議題的討論,我覺得還是靠譜的,因為他的專業(yè)研究領(lǐng)域本來就涉及社會生活與公共政策的方方面面。而且,波斯納雖然跨的領(lǐng)域比較多,但是討論的議題其實都與他的專業(yè)相關(guān),或者可以由他的專業(yè)延伸過去,比如說他討論彈劾克林頓的事件,這就是一個憲法學問題,恰恰屬于他的專業(yè)范疇,又如他討論性與理性這種話題,因為性、婚姻、家庭關(guān)系本身就是法律調(diào)整的一個極為重要的領(lǐng)域。波斯納本人的工作能力很強,也沒有什么其他愛好,就是喜歡閱讀和寫作——其實專業(yè)領(lǐng)域的學者著述他讀的也不多,主要就是讀小說和報刊,然后,絕大部分醒著的時間都用來寫作。如果了解他的生活方式,知道他是這樣一個精力充沛、心無旁騖的人,也就不難理解他的高產(chǎn)了。
之前看過一些關(guān)于波斯納的段子,比如讀者讀書的速度沒有波斯納寫書的速度快,又如波斯納是一臺無情的判決書寫作機器。這些在《波斯納》中也有所體現(xiàn)。我好奇的是,這么快的寫作速度,對深度不會產(chǎn)生影響嗎?
鄭戈:一般所理解的“深度”,可能是思想的厚度,文史哲背景的人尤其會這么去理解。我們?nèi)プx波斯納的著作文章,會發(fā)現(xiàn)他確實沒有多少哲學意義上的深度,但是比較符合Common Sense(常識),他本人也特別主張法律人要“說人話”。所以,他的判決書也好,著作也罷,都不會使用太多普通人難以理解的東西來說事。他這種寫作方式也不需要閱讀很多專業(yè)文獻,比如說我本人寫論文就喜歡旁征博引,花在閱讀上的時間可能遠遠超過寫作,就像我前面所說,波斯納平常讀的大多是文學作品和報刊文章,不怎么閱讀專業(yè)文獻,等到寫作時就直接運用一般人都能理解的常理來分析問題,哪怕用的是經(jīng)濟分析方法,也不是那種專業(yè)性的理論和模型,沒有高深的數(shù)學內(nèi)容,而是經(jīng)濟學中“財富最大化”這種基礎(chǔ)性的效率理論。
這讓我想起《波斯納》一開始介紹的美國法學院所普遍采用的蘇格拉底教學法。波斯納的寫作風格是不是受到了這種教學方法的影響?
鄭戈:這是肯定的,他的寫作風格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國法學院的蘇格拉底教學法的影響。拿中國的法學院教學來說,老師一般都強調(diào)知識的體系性,也很重視結(jié)論,會向?qū)W生成體系地介紹某個專業(yè)領(lǐng)域的知識,但蘇格拉底教學法并不假定老師比學生懂得多,而是要求老師和學生面對同樣的閱讀材料,平等地對話和交鋒。對美國法學院來說,閱讀材料就是法院的判決書,每一堂課開始之前,老師會給學生布置大量的閱讀材料,而能夠進入美國法學院教材的判決書一般都是一兩百頁。學生必須努力啃完這些閱讀材料,到了課堂上,老師一開始連基礎(chǔ)性的知識也不向?qū)W生介紹,就開始和學生討論判決書里的某個案例。老師首先會隨機點一個學生起來,讓學生介紹一下案情,之后就進入法律分析部分,也是先讓學生來說,比如陳述哪個判決理由是重要的,之后由老師來反駁,就是這個判決理由到底重不重要,或者到底站不站得住腳,又或者有沒有符合遵循先例的原則,等等,再之后就是學生又來反駁老師。如此來來回回的交鋒。
《波斯納》里也提到了,波斯納就是一個在蘇格拉底教學法下表現(xiàn)特別優(yōu)異的學生,他非常習慣這種教學方法,因為他的腦袋轉(zhuǎn)得非??欤诤徒淌诮讳h的過程當中,他能夠獲得極大的滿足感。很顯然,這種教學法并不基于經(jīng)典的專業(yè)文獻,所以你會看到波斯納經(jīng)常援引他本科時讀過的文學作品,比如莎士比亞、葉芝等,因為他本科是學文學的,他引用得最多的都是他本科專業(yè)范圍內(nèi)的作品,很少援引所謂的經(jīng)典法學家的著作。這種風格和蘇格拉底教學法高度相關(guān),因為這種教學方法是問題導(dǎo)向的,它把各種案件都視作一起糾紛,而在每一起糾紛之中都有特定的事實背景,法官做出判決就是為了解決具體的糾紛,這個職業(yè)是“說事”而不是“說詞”,以解決問題為主要目的,因此,它并不強調(diào)法官要引經(jīng)據(jù)典,而是試圖把某件具體的事情說清楚,看看在這件事情上誰更有道理。波斯納可以說是把這種思維方式推到了極致,所以他這種寫作風格并不注重閱讀專業(yè)文獻,而是著眼于將自己心目中的正義觀用普通人也能理解的方式呈現(xiàn)出來。
您怎么評價波斯納對美國社會的影響?
鄭戈:波斯納的三種身份,學者、法官和公共知識分子,都產(chǎn)生了非常大的影響力。
先來說說他的學者身份。評價一個學者的影響力大小,主要是看引用率。2000年在一篇專門討論引用率的文章里,美國著名法學家布萊恩·萊特(Brian Leiter)就已指出,波斯納是在世的引用率最高的法學家(有趣的是,此文后來也有很高的引用率)。當然,波斯納的引用率有一個問題,沒有任何單篇作品——無論書籍還是文章——引用率在前十,他的引用率之所以高,主要原因是他寫的實在太多。我們可以把他和法與經(jīng)濟學領(lǐng)域的其他作者做個比較,就以科斯為例,他一生寫的文章屈指可數(shù),人們經(jīng)常提到的也就是《企業(yè)的性質(zhì)》《社會成本問題》《聯(lián)邦通訊委員會》還有《燈塔的故事》這幾篇,可是每一篇的引用率都極高,單篇作品的影響力遠超波斯納的任何單篇作品。所以,波斯納的引用率最高是從總體而言的,他的影響力主要通過大量寫作來形成。當然,我們也不能因此就輕視他,因為其他同樣寫得很多的學者,絕大部分成果都湮沒無聞,像波斯納這樣的學者畢竟是極少數(shù)。此外,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科斯雖然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任教,卻一直被視為經(jīng)濟學家,引用科斯的人主要來自經(jīng)濟學界而不是法學界,引用波斯納的人則主要來自法學界。
羅納德·科斯
其次,波斯納作為法官撰寫了大量判決書,由此產(chǎn)生了非常大的影響力,這是美國司法界公認的。美國有相當多的法學教授和法官都認為,作為美國聯(lián)邦第七巡回上訴法院的法官,波斯納的影響力遠遠大于與他同時代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的法官總共有兩百個左右,其中能夠產(chǎn)生公眾影響力的可謂寥寥無幾,很難被法律圈子之外的普通民眾知曉,這也很好理解,畢竟美國最高法院只有九個大法官,相對更容易得到關(guān)注。波斯納和之前聯(lián)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的傳奇法官勒尼德·漢德(LearnedHand)、亨利·弗蘭德利(Henry Friendly)一樣,同在美國最知名的法官之列,而且這個“法官”前是不用加任何限定語的。
最后,波斯納作為公共知識分子的影響力也是非常大的,因為美國的知識分子一般愛讀的那些刊物——比如《紐約書評》《紐約時報書評周刊》以及《新共和》,他都經(jīng)常發(fā)表文章。因此,波斯納為自己贏得公眾影響力主要不是通過出版書籍,因為他的書無非都是文章結(jié)集,而是通過在那些讀者較多,且文化品位也相對較高的報刊上發(fā)表文章。
德沃金和波斯納這兩位美國法學界的領(lǐng)軍人物長期以來存在爭論。這讓我想到以賽亞·伯林喜歡引用的那個比喻:“狐貍知道很多的事,刺猬則知道一件大事?!倍挛纸鹩幸槐久∏【徒小洞题恼x》。他們之間是不是有點刺猬與狐貍之爭的意味?
羅納德·德沃金
《刺猬的正義》英文書影
鄭戈:這個問題其實是最有意思的,也最能幫助我們理解波斯納。
波斯納作為一個實用主義者,最明顯的特征就是非常重視司法判決會導(dǎo)致什么樣的社會后果,而不去考慮康德意義上的絕對命令——也就是說,有些道德原則是壓倒一切的,就像那句法諺所說的:“為實現(xiàn)正義,哪怕天崩地裂?!保‵iat justitia ruat caelum)這是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說,如果你違反了某些倫理上的第一原則,哪怕你是為了一個比較好的分配正義意義上的結(jié)果,那也是錯誤的。我個人在諸多法諺中最反感的就是這一句。原因很簡單:你為了實現(xiàn)自己所謂的正義而導(dǎo)致天崩地裂,其實是給其他無數(shù)人帶來了非正義,這肯定是有問題的。而且,它沒有考慮實現(xiàn)個案正義本身的成本問題,司法機關(guān)需要處理大量案件,花在任何單個案件上的時間和資源都必定是有限的,不然又會導(dǎo)致“遲來的正義就是非正義”。不過,很多法律人確實很喜歡這句法諺,因為他們對正義的理解是康德意義上的絕對命令,這壓倒了其他一切后果意義上的考量。波斯納顯然反對這種立場,他極其在意一個人的決策對社會、對他人造成的影響,而且他評價這種影響的標準就是經(jīng)濟學意義上的效用最大化或者財富最大化,簡單來說,就是能不能在總體上增加社會福祉。這種思路當然是歷史悠久的功利主義,只不過換成了另外一種表達而已。
德沃金就不一樣了。他認為所有的法律問題都只有一個唯一正確的答案,至于法官能不能找到這個答案,那就是水平問題了,并非這個答案不存在。他之所以這么認為,是因為他有一整套標準,這套標準首先是一個壓倒政策考量的倫理原則,是一種康德的絕對命令意義上的原則。而德沃金眼中的政策較量,就是成本-收益分析這一類東西。在他看來,首先,只要你找到了正確的指導(dǎo)原則,那么就能找到正確的答案,其次,法官不是在虛空中做判決,而是在某個法律傳統(tǒng)中做判決,之前有先輩法官,之后還有后輩法官,因此,一個法官的判決必須能夠很好地嵌入(fit in)整個法律傳統(tǒng)之中,只有唯一正確的答案才能完美無缺地實現(xiàn)這種嵌入。因此,德沃金常用一個chain novel(章回小說)的比喻。他說,章回小說的作者寫的每一章肯定都不是孤立的,既要考慮到前面的章節(jié),也要考慮到后面的章節(jié),這些因素都限定了這一章如何去寫。所以,德沃金有一系列諸如此類的標準來判斷每一個法律問題的那一個唯一正確的答案,對他而言,一個道德真理永遠是存在的,至于能不能找到,那是法官的水平問題。當然,他也知道現(xiàn)實世界沒有這種總是能找到唯一正確答案的法官,因此他用古希臘神話中的赫拉克勒斯來形容這種理想的法官,希望現(xiàn)實中的法官努力去接近理想的水平。
波斯納就非常反對這樣的觀點,他認為法律問題的解答是為了獲得一個效率考量下較優(yōu)的結(jié)果,法官要找到一個sensible(入情入理)的解決方案,然后再去看成文法和先例有沒有為這種解決方案設(shè)置障礙,并且對這種障礙做出一定妥協(xié)。司法過程不是面向過去,也不是面向高高在上的第一原則,而是面向未來的。他注重的是糾紛如何得到解決,以及解決之后會造成什么樣的影響,這是一種后果主義的考慮。注意,波斯納喜歡用的形容詞是sensible(入情入理)——他甚至不用reasonable(合理)這樣的詞,這表明他非常強調(diào)常情常理,然后,他還強調(diào)法官的判決必須make sense,也就是讓普通人覺得有道理,而這樣的答案必然是高度語境敏感化的,有一百個法律問題可能就有一百個不同的答案,因為它們出現(xiàn)在完全不同的事實語境之中。由此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這兩位法學家的觀點可謂南轅北轍。
波斯納本人的政治立場傾向于保守主義,但好像也不是特別堅定,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倫斯·萊西格(Lawrence Lessig)就說,“真正的保守主義者也許會質(zhì)疑他是否忠誠”,這也挺有意思的。您能談?wù)劜ㄋ辜{的這種矛盾嗎?
鄭戈:這個問題提得很好。波斯納1981年出任聯(lián)邦第七上訴法院法官是里根總統(tǒng)提名的,因此一般人都認為他的政治立場傾向于保守主義。但是,波斯納的保守主義主要體現(xiàn)為經(jīng)濟上的Libertarianism(自由放任主義),他非常強調(diào)市場的作用,主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yù),而美國的保守主義——特別是當下主流的保守主義——其實是文化保守主義,保守性主要體現(xiàn)為對墮胎、同性戀這類問題持反對態(tài)度。波斯納絕不是一個文化保守主義者,比如說他的一些判決支持墮胎合法化,也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這就和美國主流的保守主義存在很大區(qū)別。所以,他在經(jīng)濟上持保守主義立場,但是在文化、道德、家庭生活等方面的立場又相當自由主義。從波斯納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態(tài)度上,也可以一窺他的政治立場。他認為,總體而言,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并不能代表美國法律界的最高水平。他曾經(jīng)說過,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絕不是美國全部法律人中最頂尖的九個人,如果問他這些大法官能不能排進前一萬,他說自己倒是樂于承認。所以,他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評價并不是那么高,但是他認為其中有兩個極為出色的例外,一個是布雷耶(Stephen Breyer)大法官,另一個是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大法官,這是他最欣賞的兩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他倆都是自由派的領(lǐng)軍人物。波斯納最反感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斯卡利亞(Antonin Gregory Scalia),他生前是美國最高法院保守派領(lǐng)袖,2015年去世以后,奧巴馬總統(tǒng)想要提名一位自由派法官頂替他,結(jié)果沒有成功。波斯納認為斯卡利亞蠢不可及,非常僵化。他看很多保守派法官都像仇人一樣,比較欣賞的反而是一些自由派法官。從他的私人關(guān)系來看,也很難將他納入保守派陣營。
有意思的是,盡管波斯納作為法官曾在判決中支持墮胎和同性婚姻,但是他作為公共知識分子卻很少討論這類議題,至少沒有集中地直面美國社會文化的深刻撕裂,也就是所謂的“文化戰(zhàn)爭”(Cultural War)。這不免讓人詫異,一個公共知識分子怎么可能不關(guān)注美國的“文化戰(zhàn)爭”呢?像理查德·羅蒂(Richard Rorty)這樣的美國頂尖公共知識分子就會去討論這類問題。此外,像法國學者皮凱蒂(Thomas Piketty)集中關(guān)注的經(jīng)濟層面的貧富分化問題,也就是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百分之一的人所占有的財富越來越多,波斯納也很少去觸及。在我看來,波斯納其實是不太接地氣的,《波斯納》中,他也承認自己從小是在一個受保護的環(huán)境里成長起來的,并沒有太多機會去接觸社會現(xiàn)實。他從哈佛大學法學院畢業(yè)之后,先在美國政府部門里工作了差不多六年時間,而且是相當于中國語境下中央部委這個級別的政府部門,隨后就進入斯坦福大學和芝加哥大學任教,再之后進入美國聯(lián)邦的巡回上訴法院工作。從他的職業(yè)圈子來看,他確實沒有太多機會去接觸美國真實社會,所以無論經(jīng)濟不平等問題、種族問題還是文化戰(zhàn)爭問題,他都沒有直接去進行討論。
您怎么評價波斯納的論辯式寫作風格?您覺得,這種風格有可能在中國的語境下發(fā)展嗎?我們有希望看到一個本土化的波斯納嗎?
鄭戈:這個問題也提得很好。波斯納之所以有這么大的影響力,其實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的論辯性——他會故意去找各種各樣的話題作為靶子來打,與這些話題中的某一方展開論辯。因為他找的這些靶子、選定的這些話題都是公眾所關(guān)注的,這就導(dǎo)致他擁有比較大的影響力。在我國,尤其是在當下,我覺得很難產(chǎn)生這種意義上的公共知識分子,因為不同立場之間很少對話。雙方各有一個大家支持的、愿意去看的“公知”,但是基本上就不去看對方那個“公知”說了些什么,如果不小心碰到了一起,基本上就是對罵。這樣是很難展開對話的,也無助于形成公共理性。
另外,造成波斯納影響力較大的一個原因,就是他找到了一條極為簡化而又明確的標準,用來解釋所有的問題,而且還相當有說服力。這就是他幾十年如一日所貫徹的“財富最大化”標準,他一開始選擇的其實是“效用最大化”,之所以后來放棄,是因為這條標準比較主觀,而“財富最大化”更為客觀。但是“財富最大化”有一個很大的缺陷——不考慮分配問題,他認為只要最終能把一塊餅做大就是好的,而不用去管誰分走了這塊餅上最多的部分。波斯納旗幟鮮明地用這條標準來分析所有問題,他那個支持嬰兒市場買賣的臭名昭著的觀點就是這么來的。他認為,解決收養(yǎng)問題的辦法不是靠政府監(jiān)管來規(guī)制拐賣兒童、保護家庭利益,主張建立一個開放、透明的嬰兒交易市場,交易雙方在信息充分的情況下來買賣嬰兒。波斯納認為這樣就可以徹底地解決嬰兒拐賣的問題,以及一些家庭想要收養(yǎng)孩子卻無法滿足需求的問題。在他看來,這是一個供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也有一整套說法加以支持。不管你是否同意他的觀點,他有一套一以貫之的邏輯在里面。
您覺得最有價值或者最有意義的波斯納著作是哪些?
鄭戈:波斯納的作品實在太多了,我就談三本我讀后感到最有收獲的書吧。
第一本是Overcoming Law,中譯本是《超越法律》。我讀的時候感到啟發(fā)非常大,因為波斯納在這本書中的觀點其實一直貫徹到他退休以后,我在《波斯納》譯者序言里也說了,他的一個主張就是從律師手中拯救法律。他認為,現(xiàn)在美國的法律已經(jīng)被律師壟斷了,以至于那些不請律師自己給自己打官司的人會受到法院排斥。所以,波斯納會試圖超越職業(yè)法律職業(yè)人所壟斷的法律,去討論法律當中的一些最根本的問題。在我看來,這本書是很有價值的。
《超越法律》英文書影
第二本是Sex and Reason,中譯本是《性與理性》。我覺得這本書的受眾面會大一些,因為它沒有那么高的法律專業(yè)門檻,討論得更多的是“性”這個人類自古以來就非常關(guān)注也極為感興趣的問題,廣泛地采用了包括文學、生物學在內(nèi)的各種材料來討論這個問題,很有啟發(fā)性。
《性與理性》英文書影
第三本是Law and Literature,中譯本是《法律與文學》。這本書可以開闊我們的眼界,我們會發(fā)現(xiàn),一切有助于我們理解社會和人性的知識都可以運用到法律問題的分析上,因為法律所處理的就是人類社會生活的根本問題,特別是產(chǎn)生糾紛的時候,常常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無論是站在律師的角度去試圖打贏這場官司,還是站在法官的角度去試圖做出公允判決,都需要一套有助于你理解社會和人性的知識。通過這本書,我們也可以看到,波斯納本科的文學專業(yè)對他的影響是非常大的,他會經(jīng)常借助文學來梳理糾紛。法律往往把一件事情從它的社會語境中抽象出來,而文學不同于法律,有著非常厚重的敘事部分,對一件事情的前因后果通過厚重的敘事來加以支撐,由此可以營造一個非常強的語境,這種語境可以幫助我們?nèi)ジ玫乩斫馕谋颈旧?,這也是文學批評界經(jīng)常討論的text(文本)和context(語境)。所以,《法律與文學》集中體現(xiàn)了波斯納對不同人生階段積累的教育和知識的綜合性的應(yīng)用,他把本科時學的文學、后來學的法律以及從事法律職業(yè)的知識積累和儲備都打通了。
《法律與文學》英文書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