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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鏡高懸照向誰:讀宋遠升三論

《法官論》,宋遠升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308頁,28.00元


《法官論》,宋遠升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308頁,28.00元

《法官論》,宋遠升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308頁,28.00元


《檢察官論》,宋遠升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268頁,28.00元

《檢察官論》,宋遠升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268頁,28.00元


《警察論》,宋遠升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11月出版,256頁,26.00元

《警察論》,宋遠升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11月出版,256頁,26.00元


《執(zhí)王法——中國古代帝王與法官》,郭建著,當代中國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218頁,28.00元

《執(zhí)王法——中國古代帝王與法官》,郭建著,當代中國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218頁,28.00元

雖然中國儒家傳統(tǒng)有追求“無訟”的理想,但法律的地位一直不失其崇高,春秋鄭晉兩國首鑄刑鼎,秦漢制訂“三尺法”,“陽儒陰法”成為國家治理之道。掛著“明鏡高懸”牌匾的公案戲,一直為老百姓喜聞樂見,而包拯、狄仁杰等依靠“神斷”,成為中國最知名的“清官”“神探”代表。基督教徒要接受上帝的末日審判,而中國人的陰司冥府,最重要的職能也是審判,絕類人間政法機關,有的說神靈斷案自然“無一差錯”,有的說若有差錯必定“嚴責不貸”。到了當代,法治更成為現(xiàn)代國家不可替代的標配之一,“依法治國”成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法律人既有傳統(tǒng)的權威地位,又有東西方現(xiàn)代理論加持,其使命感和自豪感自不待言。

“明鏡高懸”,照徹嫌疑人的五臟六腑,而面對明鏡背面的法律人,是否也能清明無瑕?在當代“法治社會”,大洋彼岸轟轟烈烈的“黑命貴”運動,由警察歧視性執(zhí)法而引發(fā)?!坝蟹梢?、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理想綱領為什么會演變出“高標準立法、普遍性違法、選擇性執(zhí)法”的一面?一貫有著“青天大老爺”“平安守護神”光環(huán)的“法律人”們究竟值不值得信任?這無疑都是必須回應的“時代之問”。

今日法學研究已成“顯學”,相關著述已是汗牛充棟,在其中,法學教授兼律師宋遠升的“法律職業(yè)主體系列”叢書,包括《法官論》《檢察官論》《警察論》《律師論》《立法者論》等,算是試圖破解時代疑問的獨到嘗試。傳統(tǒng)法學研究一般側(cè)重法條、制度與規(guī)則研究,難以進一步延伸到與公檢法實務密切相關的職業(yè)倫理、職業(yè)技藝理性等領域,宋遠升將“法官”“檢察官”等各種群體作為復雜社會環(huán)境中的獨特生態(tài)群體,從分門別類主體研究的視角,從角色定位、職業(yè)化路徑等視域,借助古今中外歷史比較和法哲學、倫理學等多種方法的綜合分析,直面其多元角色沖突,令人思有所得。

權力之籠中的多元巨獸

“司法權”據(jù)說是孟德斯鳩的發(fā)明,一般理解為審判權及檢察權,中國素有“執(zhí)法部門”“政法部門”或“公檢法”等等特色提法,其權力實質(zhì)庶幾近之。與立法、行政權相比,司法權力相對靜默、被動,甚至有“只有在被搖動時才能發(fā)出聲響”的“鬧鐘說”,但其以剝奪人身自由為特征的強制性和難以掌控的自由裁量問題卻十分突出,使得警察、檢察官、法官等“法律職業(yè)主體”在各自領域具有了居高臨下的權威,甚至成為“一個個小小的君主”。一般贊賞“三權分立”的人,往往傾向于認為公檢法應該是制衡乃至“敵對”關系,但究其實各家的權力都不過是國家權力的分解,這一分解“不是為了和國家自己的意志相悖”,“不是讓權力白白在互相爭斗中流失和浪費”,“合力”才是其追求所向。

在國家權力之中,司法權是最能為公民“理冤”“撐腰”的權力,金剛怒目,鎮(zhèn)惡伏魔,所謂“必要的惡”是也?!熬鞕嗔Φ某霈F(xiàn)是國家對犯罪性質(zhì)認識深化的結(jié)果”,象征著人類不再依靠私人暴力來矯正沖突的后果?!霸诟鼘拸V的意義上,警察在治療社會疾病方面比其他國家機構(gòu)具有更強大的力量”。檢察官在歷史上經(jīng)歷了從“皇帝代理人”到“共和國代理人”的演變,“既要保護被告免于法官之擅斷,亦要保護其免于警察之恣意”。法官則“端坐于控辯雙方之上,以青蠅之眼和蒼鷹之目俯瞰案件之全局”,“被賦予了最高善意的權力,很少被懷疑或者制約”。這數(shù)者加上作為“社會民主進步的標識”的律師,基本構(gòu)建起了法治大廈的“四梁八柱”,通過對各群體權力的合理配置,達成合力——制衡的真義,進而達成公平正義的理想目標。

與此同時,權力屬于“極度兇險之物”,這“四梁八柱”中任何一根柱石失衡,都可能導致整座大廈的傾塌。無論中西,法律職業(yè)群體都曾有過聲名掃地的歷史。警察是“最容易污染的力量”,“與地下世界接觸難免臟手”。檢察官、法官都有作為“檢察法西斯”“惡法的幫兇”的“黑歷史”,律師則“最有歪曲法律而獲得個人職業(yè)私益的可能”,現(xiàn)實中的庸碌無能和徇私枉法更不鮮見。正是這些權力,使得法律人在“做好事時很可愛,做起壞事來很可怕”。普通人來到司法大廈的門口,不啻權利的矮人直面國家權力的巨靈,“被告人實際上的權利小于其書面意義上的權利”,不免戰(zhàn)戰(zhàn)兢兢,自覺渺小,“即使一切設計都是合理的甚至是天衣無縫的,由于武器裝備的不對等使得結(jié)果差強人意”,古人道出“生不入公門,死不入地獄”者,必先于此心有戚戚焉。

將法律的作用推至極致,就有了所謂“法律父愛主義”的立法執(zhí)法迷思——使法律成為一個高度分化的社會系統(tǒng),整個社會日常管理都在一種技術化、非人格化的狀態(tài)中進行。這雖然能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為公民提供實實在在的利益,同樣也可能成為國家對公民進行過度干預的正當借口,這便是所謂“警察國”的風險——超越國家權力活動的界限而對社會加以嚴密控制,借口保護人民的福祉而不惜侵擾個人的自由。哈貝馬斯曾提出,隨著法律干預之幅度、范圍和細微性的擴張,導致了一種向社會生活不斷“司法主宰化”(juridifucation)邁進的總體運動,這是“現(xiàn)代化”過程的一個重要方面。法學者羅翔也指出:“在法網(wǎng)嚴密的現(xiàn)代社會……從技術角度看,如果對犯罪進行實質(zhì)性的限縮,民眾幾乎所有的行為都有成立犯罪的可能?!保ā段覀?yōu)槭裁捶磳C械司法》)隨著視頻監(jiān)控、大數(shù)據(jù)、人臉識別等技術的發(fā)展,隨著“國家安全”“反恐需要”等名目的出現(xiàn),“全息敞視監(jiān)獄”日益成為令人憂心又引發(fā)爭議的現(xiàn)實,“人工智能判決”也正在蓄勢待發(fā)。法律職業(yè)群體從“嚴父”到“超級警察”,民眾從“享受保護”到“讓渡權益”,均不過一線之隔。

道德期望與職業(yè)倫理

不管司法機關設計如何嚴密,宗旨如何高尚,執(zhí)行仍然必須依靠相應的職業(yè)群體。對公檢法群體而言,雖然承擔了令民眾“膜拜”“敬畏”的種種光環(huán),但也有其自身利益和共同體利益,具有“排斥外來力量影響、干涉而追求自治或者獨立的特性”。就廣泛的意義而言,法官、檢察官、警察等等,不過是穿著法官袍、檢察官、警察制服的普通人,也即有著七情六欲的凡夫俗子。

“如果剝除檢察官(基于法律職業(yè)群體的共性,這里論述的檢察官往往可以替換為法官、警察,下文亦同)華麗的國家權力外衣,其不過是以專業(yè)技藝提供公共法律服務之法律人而已。”與醫(yī)生、教師、工匠等等并無不同。我們期盼的“道德學?!?,對法官、檢察官們來說,不過是“法律技術操作車間”,在那里“處理人就像肉類加工廠處理牛肉”,無他,唯手熟爾。

從維護職業(yè)利益出發(fā),法律從業(yè)者從古至今一直通過制造“行話”“術語”、實行“學徒制”以及“自我神化”等等手段,發(fā)展出種種職業(yè)文化和亞文化、潛規(guī)則,其技法令人嘆為觀止,但其在追求“知識壟斷”也實現(xiàn)了某種程度的“司法獨立”。十七世紀英國大法官柯克在處理“國王聽審案”時,將理性區(qū)分為自然理性和技藝理性,以國王欠缺“需要長時間地學習和實踐”的“技藝理性”為由,將君主權力排除在司法審判王國之外,駁斥了羅馬法法諺所謂的“國王所好即具有法律效力”,提出“國王應當受制于法律?!逼浜蟛庞辛耸耸兰o的“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豪言,有了法律人自視為“正義化身”的神圣使命感。宋遠升也借此指出,“以專業(yè)性代替政治性,以準司法裁量代替權力裁量,這其實也就是通過檢察官職業(yè)共同體的職業(yè)行為限制政治權力不當干預的過程……在司法與行政的運作過程中,職業(yè)化的行為往往是最合理的行為,也是最能體現(xiàn)法治國程度和功效的行為?!?/p>

就法律職業(yè)群體的職業(yè)倫理而言,大略可分為職責型倫理和德行型倫理,前者是懲戒性規(guī)范,意味著對職業(yè)行為的最低要求,后者則是期待性規(guī)范,是職業(yè)者的較高道德標準和期許通過倫理規(guī)范之勉勵而實現(xiàn)的目標。實際上,只要職業(yè)者完成了自己的本職工作,即使沒有單獨為信仰或道德作出標識,其已經(jīng)是履行了職責型職業(yè)倫理的基本義務,對此無可苛責。據(jù)此,宋遠升對各類群體進行了“祛魅”,不無深意地指出“法官的主流部分都是傳統(tǒng)的所謂最普通的法律職業(yè)人……中等水準的法官屬于法官群體中最多數(shù)現(xiàn)象……雖然我們非常關注司法智慧以及道德高尚的法官,但占主要部分的法官卻是‘行動著的’法官,而杰出法官則往往更多是我們想象的結(jié)果?!彼M而指出,“制度化的職業(yè)保障,不論是身份保障還是程序保障,更容易形成檢察官的法律職業(yè)良心,這比僅依靠個人素質(zhì)發(fā)揮更值得信任。”

沒有完美的法律制度,也沒有完美的人

說來遺憾,即使是這么一系列明確主題為“法律職業(yè)主體”的著作,仍然偏于法理論述,缺少對社會熱點問題的系統(tǒng)分析,缺少具體的案例研究,特別是缺少了對“人”的因素的深入考察。這也許是中國法學者的通病。復旦大學法律系教授郭建在其《執(zhí)王法——中國古代帝王與法官》后記中提到:他們曾經(jīng)在碩士研究生考試中出了一道題“請例舉5名中國歷史上最著名的法官”,要求只寫出名字即可得分。出乎意料的是,二十多名考生中居然沒有一個人能夠回答這個問題,只有兩三個人寫上了“包公”而已。郭建認為,“顯然,我們的中國法制史教學與研究是排除了有血有肉的人的,我們的學生獲得的只是一大堆毫無生氣的冷冰冰的古代法條、制度之類的知識,以及階級分析、歷史評價之類的觀點”。

《執(zhí)王法》搜集了中國古代三十一位“法官”和二十二位他們的君主圍繞執(zhí)法發(fā)生的故事,指出王權與法官執(zhí)行的司法權力的關系,也是解析中國政治史的關鍵所在之一。作者引用法學家沈家本的評論指出,“中國歷史上有著太多的如隋文帝、明太祖這樣的皇帝,他們會制定和發(fā)布很好的法律,可是同時自己往往也就是破壞法律的主角”。部分法官如張湯、杜周等只顧迎合王權意旨、盡力陷人重罪,贏得“酷吏”之稱,部分法官如柳慶、趙綽等則注重“陰德”、力求寬大、不惜觸犯逆鱗,這成為中國古代法治最典型的“路線之爭”。乾隆時期的刑部尚書阿克敦,在代理廣東總督期間曾指示新會知縣將強盜案件改為竊盜案件,受到彈劾。其實,這是出于阿克敦執(zhí)法不可“盡法而治”的思想,依照大清法律,“強盜”罪“得財皆斬”,五人一起搶劫,哪怕只搶到一個銅錢,也都要處死;改為“竊盜”則按贓定罪,超過一百二十兩,首犯才“絞監(jiān)候”,一生一死,差別過大。阿克敦之子阿桂曾主張“行法必當其罪,罪一分與一分法,罪十分罪與十分法”,阿克敦駁斥道:“天下無完人,有十分罪給個五六分法,也就讓罪人苦不可言了。怎么可以盡法而治?何況只有一分罪還要去處治他干什么!”法官并不“依法”的行為,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律的嚴苛性??蓢@的是,在“大有為”的帝王之前,法官不管向“左”向“右”,都不免如履薄冰,不時面臨性命之虞。要想“將君主權力排除在司法審判王國之外”,仍然是個現(xiàn)實難題。

無可否認,社會問題紛紜復雜,僅憑人類現(xiàn)行的司法制度根本無法有效地對所有案件進行絕對公正的審理。公平正義并不是算術題,法庭也經(jīng)常還原不了真相,每個人的答案都有所不同,各種不同的法律理論都同樣可以自圓其說,卻難有一種可稱完美。各種法律職業(yè)者素質(zhì)參差不齊,既受到多元化、復雜的權力場域環(huán)境的影響,又有著大量難以界定的“自由心證”。多方博弈之下,最終多數(shù)人被迫回到“法律實用主義”上來——以法律為現(xiàn)實生活實踐的工具,根據(jù)社會利益和社會目的來運用之來解決社會問題,注重法律的預測性、發(fā)展性以及不能與文明社會相通行的價值標準相沖突,但也必須避免“為和諧而和諧”的庸俗功利主義,更不能重蹈“權勢害怕暴力,暴力害怕法律,法律害怕權勢”的惡性循環(huán)。在《警察論》中,“是否嚴格執(zhí)行法律并不在鄉(xiāng)土社會警察執(zhí)法拼圖上占據(jù)主要的份額,而是否能解決問題或者能有效地維護其管轄區(qū)域內(nèi)的秩序才是其最關心的問題所在”。 對此,美國學者繆爾也曾指出,美國的“專業(yè)型警察”“不覺得自己負有任何實現(xiàn)全面改善的責任,他不信奉烏托邦式的或完美主義的標準,他只要求自己提供有限的幫助”。在《檢察官論》中,宋遠升指出美國大部分刑事案件通過檢察官主持下的“控辯交易”形式予以處理,也說明“不是每一違法行為都必須受到追訴”。在《法官論》中,他指出,法官“一般不堅持——特別是在難辦的案件中——有唯一正確的解決方案”。可以說,理想并不現(xiàn)實,現(xiàn)實也并不理想。

 從更高的維度上看,“法律職業(yè)主體”也不過是整個“法治社會”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霸诜ㄖ螄?,立法者與守法者是最基礎的一對主體。立法者是秩序的象征,而守法者則是這個秩序的真正主人。對于警察、檢察官和法官而言,其不過是立法者——守法者良性互動鏈條斷裂的修補機制。”如果法律得不到守法者的真正合作,“再強大的護法機構(gòu)也不能保證立法者的真正意圖展示到社會現(xiàn)實中”。這也是“科學立法”成為中國法治新十六字方針之首的意旨所在,在此基礎上,才能追求“國家權力和社會權力的平衡”“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無論如何,作為一名“執(zhí)法者”或是“法律人”,作為“公平正義最后的防線”,仍應時時不忘以鏡自鑒,拂拭內(nèi)心的凡塵與幽微,努力超越個人以及群體的利益與局限,以求不負于“法治之光”的美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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