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對外關系的中國官員雖然從貿(mào)易獲得了利益,但表面上卻矢口否認他們有任何貪圖私利的動機。歷朝清帝也假裝不關心貿(mào)易收入,實際上卻強迫海關監(jiān)督為他們弄到這筆收入。皇帝私人之所得就是帝國公益之所失。因為海關監(jiān)督為了向皇帝上繳關“余”,常常不能完成向戶部交納規(guī)定的關稅定額。到十八世紀末,這種營私舞弊行為惡性發(fā)展,每個海關監(jiān)督在三年任期內(nèi)所能作的一切就是盡量飽其私囊。一個“廣州利益集團”形成了,它逐漸把從貿(mào)易吮吸來的款項變成了與外商或公行有關連的所有大、小官吏的資財。
行商為了保護他們自己,于1775年建立一種秘密基金(即后來東印度公司所稱的“公所基金”,公所即行會,具體稱公行),公所的每個成員要把他貿(mào)易利潤的十分之一交作基金,在必要時用來應付官吏的勒索。到1780年公所基金始公開并正式規(guī)定向外國進口貨征收百分之三的規(guī)禮,這是一筆附加稅,名義上是要保證行商能償還外商的欠款。
公所基金的設立,開始了廣州貿(mào)易的最后一個重要階段(1780—1833年)。公所基金本身是保護行商的一種方法,它之所以成為定規(guī),是因為可以用它來對付散商早期在壟斷范圍外投資的增長。但是公所基金的運用,卻是1796年以后席卷中國的社會混亂的標志。在乾隆時代的最后幾年,出現(xiàn)了傳統(tǒng)王朝衰敗的最初跡象:幾袋珍珠就可買一高級爵位;軍隊虛報名額;地方稅款被侵吞。中原地區(qū)的大多數(shù)農(nóng)民在連遭水澇災荒之后,又經(jīng)白蓮教叛亂(1795—1803年發(fā)生在四川和湖北交界地區(qū))的喪亂。這一叛亂在1802年以三合會起事的形式擴展到廣東,并成為海盜襲擊沿海一帶。廣東海盜因有在恢復東京阮朝斗爭中失敗的冒險家紛紛加入而人數(shù)激增,他們從1804至1809年實際上包圍了珠江三角洲。[1] 清帝試圖以傳統(tǒng)方式緩和社會混亂和減輕饑荒,同時為鎮(zhèn)壓叛亂而開銷一筆必需的非常軍費,于是要求官吏和富商“捐”款。事實上,對于每一級官職都干脆定有捐款數(shù)額,各商會也有定額。公行的負擔是從公所基金開支的。
例如,在1807年,公所向皇帝納“貢”銀55,000兩;為帝國的軍事行動捐銀61,666兩;為黃河水災善后和鎮(zhèn)壓沿海海盜捐銀127,500兩;向戶部官員饋銀5,400兩;為購置鐘表和打簧貨(即百音盒和機械玩具,當時這些東西是“官吏向其京城上司行賄的公認的手段”)[2] 付銀200,00O兩。行商確切付出了多少款項已無從知悉,但東印度公司經(jīng)查明者,在1807和1813年之間從公所基金中至少公開支出了總額4,988,000兩銀子。這些款額并沒有對公行中較富有的潘喜官等成員起到任何保護作用。有些個人捐款一次高達100,000兩,也是向個別人士征收的。
[1] 小韋克曼:《1839—1861年中國南方的社會騷亂》,第23—24頁;傅樂淑:《中西關系文件匯編(1644—1820年)》,第598頁。
?。?] 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mào)易編年史》,卷3第155頁。
行商為了保護他們自己,于1775年建立一種秘密基金(即后來東印度公司所稱的“公所基金”,公所即行會,具體稱公行),公所的每個成員要把他貿(mào)易利潤的十分之一交作基金,在必要時用來應付官吏的勒索。到1780年公所基金始公開并正式規(guī)定向外國進口貨征收百分之三的規(guī)禮,這是一筆附加稅,名義上是要保證行商能償還外商的欠款。
公所基金的設立,開始了廣州貿(mào)易的最后一個重要階段(1780—1833年)。公所基金本身是保護行商的一種方法,它之所以成為定規(guī),是因為可以用它來對付散商早期在壟斷范圍外投資的增長。但是公所基金的運用,卻是1796年以后席卷中國的社會混亂的標志。在乾隆時代的最后幾年,出現(xiàn)了傳統(tǒng)王朝衰敗的最初跡象:幾袋珍珠就可買一高級爵位;軍隊虛報名額;地方稅款被侵吞。中原地區(qū)的大多數(shù)農(nóng)民在連遭水澇災荒之后,又經(jīng)白蓮教叛亂(1795—1803年發(fā)生在四川和湖北交界地區(qū))的喪亂。這一叛亂在1802年以三合會起事的形式擴展到廣東,并成為海盜襲擊沿海一帶。廣東海盜因有在恢復東京阮朝斗爭中失敗的冒險家紛紛加入而人數(shù)激增,他們從1804至1809年實際上包圍了珠江三角洲。[1] 清帝試圖以傳統(tǒng)方式緩和社會混亂和減輕饑荒,同時為鎮(zhèn)壓叛亂而開銷一筆必需的非常軍費,于是要求官吏和富商“捐”款。事實上,對于每一級官職都干脆定有捐款數(shù)額,各商會也有定額。公行的負擔是從公所基金開支的。
例如,在1807年,公所向皇帝納“貢”銀55,000兩;為帝國的軍事行動捐銀61,666兩;為黃河水災善后和鎮(zhèn)壓沿海海盜捐銀127,500兩;向戶部官員饋銀5,400兩;為購置鐘表和打簧貨(即百音盒和機械玩具,當時這些東西是“官吏向其京城上司行賄的公認的手段”)[2] 付銀200,00O兩。行商確切付出了多少款項已無從知悉,但東印度公司經(jīng)查明者,在1807和1813年之間從公所基金中至少公開支出了總額4,988,000兩銀子。這些款額并沒有對公行中較富有的潘喜官等成員起到任何保護作用。有些個人捐款一次高達100,000兩,也是向個別人士征收的。
[1] 小韋克曼:《1839—1861年中國南方的社會騷亂》,第23—24頁;傅樂淑:《中西關系文件匯編(1644—1820年)》,第598頁。
?。?] 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mào)易編年史》,卷3第1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