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淡水分府寧,將捐生捐款銀單,移交于新任分府張
前署淡水分府寧為移交催追事。案蒙前學(xué)道憲裕發(fā)交淡廳捐生何夢元共銀單三張,計捐項六百元,飭即催追,如數(shù)稟解歸款等因。迭經(jīng)飭差催追去后,未據(jù)繳到。茲敝分府卸篆,合就移交。為此備移貴分府,請煩查收,照案飭催,究追稟解,實為公便。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計移送:捐生何夢元銀單三張。
一、移
前任署臺灣北路淡水分府寧鈐記
鈐記 私記
咸豐十一年正月十七日承糧總
稿行 私記
正文
第二四三移咸豐十一年正月十七日一一六○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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