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知縣方,請示臺北知府雷:撥府民壯工食銀,因新章未詳定,應(yīng)在何款支解
五品銜、臺灣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縣,為詳請批示祇遵事。本年十月初二日,奉憲臺札開:「照得該縣應(yīng)解光緒十四年春夏秋三季撥府當(dāng)差民壯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云云照札敘至)毋再稍延,切速,此札」等因。奉此,卑職遵查,此項民壯工食,原在錢糧項下解支,現(xiàn)在新糧尚未定案,額編之款亦未詳定,此項工食應(yīng)在何款支解,卑職未敢輕便。理合具文,詳請憲臺察核批示遵行,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一、詳
本府憲雷
光緒十四年十月初八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正堂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