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知府陳札飭新竹縣:應將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分撥府當差民壯工食并補水銀解府
秋季役食,前任如未批解,應即連同冬季并解。該承即查明檢卷,敘稿送核。 私記 (注)
札新竹縣
欽加三品銜、臺北府正堂、加一級、隨帶加八級、紀錄四次陳為札催批解事。案查該縣應解本年秋季分,撥府當差民壯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除扣六分,減平銀七錢四分四厘外,實應銀一十一兩六錢五分六厘;又隨加二分補水銀二錢三分三厘,共銀一十一兩八錢八分九厘。前因逾期,未據(jù)批解,業(yè)經(jīng)先后札催在案,迄今仍未解到。現(xiàn)在冬季又屆。合行并催。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迅將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分,前項工食銀兩,克日照數(shù)批解來府,以憑給發(fā),毋再違延,切速。特札。
光緒九年十二月初十日札
印 臺北府印 戳記
十二日奉
(注)此系新竹縣批注。查此私記系幕友之所有,似系幕友代批(參閱一一四○二—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