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目錄
第一稟咸豐十年四月六日一一一○一-一、二(一)
香山港長佑宮首事張自得,為興修捐題,請淡水廳給發(fā)示諭(附艋郊殷實頭人名單)
第二牌式、儀注式光緒五年閏三月五日一一一○二-一(二)
新竹知縣劉蒞任,閱城牌示及儀注
第三稟光緒九年七月十三日一一一○五-一(三)
新竹縣戶糧稅總書朱明、王海稟請知縣:循例給發(fā)城隍廟普度經(jīng)費
第四僉稟(抄)光緒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一一一○六-一(五)
大安街郊鋪金萬和等,為修理大眾爺廟,請巡撫岑捐辦銀兩
第五示貼太歲(實則光緒)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一一一○七-一(六)
監(jiān)醮新竹縣都城隍,示貼建醮程序表
第六疏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一一一○七-二(七)
新竹城紳董林汝梅等,疏請新竹縣都城隍監(jiān)理醮務(wù)
第七牌示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一一一○七-三(八)
新竹縣都城隍、監(jiān)理醮務(wù),飭司判等下屬巡查驅(qū)邪
第八牌示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一一一○七-四(一○)
新竹縣都城隍、監(jiān)理醮務(wù),示告下屬至期齊集,分班伺候
第九牌示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一一一○七-五(一○)
新竹縣都城隍、監(jiān)理醮務(wù),告戒道眾守則
第一○牌示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一一一○七-六(一二)
新竹縣都城隍、監(jiān)理醮務(wù),示告謝范二役取締孤魂
第一一示貼天運(實則光緒)十五年十月十日一一一○七-七(一三)
新竹縣都城隍、監(jiān)理醮務(wù),示告孤魂候領(lǐng)衣食、冥資后,各返幽途,不準(zhǔn)逗留
第一二疏天運(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五日一一一○七-八(一四)
竹北一保聯(lián)莊紳董彭殿華等,請新竹縣都城隍監(jiān)理醮務(wù)
第一三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九(一五)
新竹縣都城隍、監(jiān)理醮務(wù),示告下屬巡查驅(qū)邪
第一四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一六)
新竹縣都城隍、監(jiān)理醮務(wù),示告下屬至期齊集
第一五札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一(一七)
新竹縣都城隍、監(jiān)理醮務(wù),飭下屬巡查驅(qū)邪
第一六示貼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二(一八)
監(jiān)醮新竹縣都城隍,示貼建醮程序表
第一七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三(一九)
新竹縣都城隍、監(jiān)理醮務(wù),示告下屬至期齊集
第一八牌示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四(二○)
新竹縣都城隍、監(jiān)理醮務(wù),示告孤魂候領(lǐng)衣食、冥資后,各返幽途,不準(zhǔn)逗留
第一九票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五(二一)
新竹縣都城隍、監(jiān)理醮務(wù),飭謝范二役取締孤魂
第二○諭太歲(實則光緒)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一一一○七-一六(二二)
監(jiān)理醮務(wù)、新竹縣城隍,諭經(jīng)理醮局各紳董等,飭各莊士庶人等隨緣助施
第二一僉稟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一○八-一(二三)
滬尾街文昌祠董事林步云等,為營兵滋鬧建祠,請淡水廳移會艋舺營詣勘諭止
第二二甘結(jié)狀嘉慶二十五年一一二○一-一(二四)
書識李鴻圖頂補淡水廳右典史,族鄰李承烈等為之具結(jié)保證
第二三章程(第二四號之附件)一一二○二-一(二五)
淡水廳八房辦案章程
第二四稟同治九年四月二十八月一一二○二-二(二八)
八房總書吳清等,請淡水廳批照舊章分掌
第二五稟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九日一一二○三-一(三○)
三快頭役李祿遵飭,檢卷取切結(jié),稟繳已革胥吏許祥承辦案卷
第二六清單(第二五號之附件))一一二○三-二(三一)
已革胥吏許祥承辦案卷清單
第二七切結(jié)狀光緒二年正月二十九日一一二○三-三(三二)
已革胥吏許祥檢交承辦案卷
第二八稟光緒二年二月十五日一一二○三-四(三三)
戶總書胡方稟舉其房下幫書黃疇,以承辦已革胥吏前辦案件
第二九單光緒四年三月十日一一二○四-一(三三)
臺北知府林,因淡水廳裁缺,飭差吊銷各匠首舊戳以憑換給新戳
第三○牌光緒四年三月十日一一二○四-二(三五)
臺北知府林,對各匠首發(fā)給腰牌及戳記
第三一認(rèn)充結(jié)狀光緒四年三月一一二○四-三(三六)
灰匠首金萬和認(rèn)充
第三二保結(jié)狀光緒四年三月一一二○四-四(三六)
工總書許廉,保結(jié)灰匠首金萬和
第三三認(rèn)充結(jié)狀光緒四年三月一一二○四-五(三七)
炭匠首柯永求認(rèn)充
第三四紅稟光緒四年三月三十七日一一二○四-六(三七)
工總書許廉,稟報原灰匠首及炭匠首誤差,并分別舉金萬和及柯永求充接
第三五稟光緒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一一二○四-八(三八)
瓦匠首楊合興,稟請新竹知縣準(zhǔn)予退辦
第三六紅稟光緒七年十月七日一一二○四-二二(三九)
木匠首蕭秋月稟請退辦,新竹知縣徐不準(zhǔn)
第三七稟光緒六年三月二日一一二○五-七(四○)
三班頭役陳有等三人,稟舉林惠等為挑夫首
第三八稟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一一二○五-八(四二)
一皂頭役陳有,稟舉挑夫首(公號梁惠祥)
第三九認(rèn)充狀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一一二○五-九(四三)
挑夫首李梁等三人認(rèn)充
第四○保結(jié)狀光緒六年三月十一日一一二○五-一○(四三)
鋪戶金聯(lián)盛,保結(jié)挑夫首李梁等三人
第四一諭光緒六年三月十二日一一二○五-一一(四四)
新竹知縣李,對挑夫首梁惠祥給發(fā)諭帖及戳記
第四二告示光緒六年三月十二日一一二○五-一二(四五)
新竹知縣李,對郊鋪等告示:雇倩挑貨,務(wù)由挑夫首辦理(附挑夫首
議立章程)
第四三諭光緒六年四月十日一一二○五-一三(四七)
新竹知縣李,諭郊戶金長和:郊中貨擔(dān),半歸官夫首辦理
第四四紅稟光緒七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二○六-一(四九)
皂、快總役洪忠、許來,稟舉姚景為三皂頭役
第四五認(rèn)充結(jié)狀光緒七年八月一一二○六-二(五○)
三皂頭役姚景認(rèn)充
第四六保結(jié)狀光緒七年八月一一二○六-三(五一)
皂、快總役洪忠、許來,保結(jié)三皂頭役姚景
第四七甲諭光緒七年八月十八日一一二○六-四(五二)
新竹知縣施,對三皂頭役姚景給發(fā)諭帖及戳記
第四七乙牌示光緒七年八月十八日一一二○六-四(五三)
新竹縣施,為三皂頭役姚景充任,懸牌示知
第四八稟光緒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一一二○七-一(五四)
頭役徐祥等三人,因原郊鋪夫首陳未等不愿充當(dāng)官挑夫首,請新竹知縣提訊充當(dāng)
第四九提訊名單(堂諭)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二○七-四(五五)
新竹知縣徐,提訊原郊鋪夫首蔡進發(fā)等,飭其充當(dāng)夫頭
第五○供詞光緒七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二○七-五(五六)
蔡進發(fā)等四人,供述:愿承當(dāng)挑夫首或幫辦差事
第五一紅稟光緒七年十一月六日一一二○七-一○(五七)
挑夫首蔡進發(fā),稟請新竹知縣:飭令自爨店、轎夫首派撥挑夫、扛夫
第五二諭光緒七年十一月七日一一二○七-一一(五八)
新竹知縣徐,發(fā)給挑夫首諭帖及戳記
第五三諭光緒七年十一月七日一一二○七-一二(六○)
新竹知縣徐,飭紀(jì)吉等人,幫同挑夫首蔡進發(fā)差務(wù)
第五四諭光緒七年十一月七日一一二○七-一三(六○)
新竹知縣徐,飭總夫首陳頂?shù)扰蓳軗暦?
第五五諭光緒七年十一月九日一一二○七-一四(六一)
新竹知縣徐,飭自爨店林水等派撥挑夫,交由挑夫首呼喚第
五六紅稟光緒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二○七-一六(六二)
九八行倪連溪,以彼非自爨店,不克派撥挑夫,請新竹知縣免責(zé)
第五七告示光緒八年正月十七日一一二○七-一八(六四)
新竹知縣徐告示:遇大差臨境,挑夫店、轎夫店須認(rèn)真辦理
第五八分諭光緒八年正月十七日一一二○七-一九(六五)
新竹知縣徐,諭中港街、后壟街總理及地保:遇大差臨境,須認(rèn)真辦理
第五九名單(堂諭)光緒十年六月廿六日一一二○七-二三(六六)
新竹知縣徐,傳訊挑夫首紀(jì)吉等,諭飭其派撥挑夫
第六○供詞光緒十年六月廿六日一一二○七-二四(六七)
挑夫首紀(jì)結(jié)等供述:遵諭派撥挑夫
第六一甘結(jié)狀光緒十年六月廿六日一一二○七-二五(六八)
紀(jì)結(jié)認(rèn)定派撥挑夫
第六二公立約字光緒八年十一月一一二○七-四二(六九)
皂快總役暨三班頭役,為挑夫首苦累,立約分?jǐn)傪B(yǎng)夫銀
第六三諭光緒十二年正月九日一一二○七-四六(七○)
新竹知縣方,飭郊戶金長和、郊書吳士敬選舉挑夫首
第六四紅稟光緒八年二月七日一一二○八-一(七一)
一快總頭役許來,保舉一快糧差薛清
第六五稟光緒八年五月八日一一二○八-四一(七二)
一快糧差薛清稟請:仍準(zhǔn)每年后壟等四社業(yè)戶貼谷六十石,作為其辛勞資
第六六單光緒九年九月廿六日一一二一一-一(七三)
新竹知縣周,飭快總頭役許來,吊銷已革皂總役洪忠諭戳
第六七稟光緒九年十月二日一一二一一-二(七四)
快總頭役許來,稟繳已革皂總役洪忠諭戳
第六八紅稟光緒九年十月四日一一二一一-三(七五)
快總頭役許來,保舉倪源為皂總頭役
第六九認(rèn)充結(jié)狀光緒九年十月一一二一二-四(七五)
皂總頭役倪源,具立認(rèn)充結(jié)狀
第七○保結(jié)狀光緒九年十月一一二一二-五(七六)
快總頭役許來,保結(jié)皂總頭役倪源
第七一保結(jié)狀光緒九年十月一一二一一-六(七六)
業(yè)戶曾國興,保結(jié)皂總頭役倪源第七二甲牌示光緒九年十月十日一一二一一-七(七七)
新竹知縣周,為皂總頭役倪源充任,懸牌示知
第七二乙諭光緒九年十月十日一一二一一-七(七八)
新竹知縣周,對皂總頭役倪源給發(fā)諭戳
第七三紅稟光緒十二年八月七日一一二一二-二(七九)
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保舉蕭嘉為三皂頭役
第七四認(rèn)充結(jié)狀光緒十二年八月一一二一二-三(八○)
三皂頭役蕭嘉,具立認(rèn)充結(jié)狀
第七五保結(jié)狀光緒十二年八月一一二一二-四(八○)
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保結(jié)三皂頭役蕭嘉
第七六甲諭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五(八一)
竹知縣方,對三皂頭役蕭嘉給發(fā)諭戳
第七六乙牌示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五(八二)
新竹知縣方,為三皂頭役蕭嘉充任,懸牌示知
第七七單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六(八三)
新竹知縣方,飭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吊銷已革三皂頭役李益諭戳,并跟交公事及人犯
第七八稟光緒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一一二一二-七(八四)
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稟繳已革三皂頭役李益戳記,并稟報已點交公事及人犯
第七九稟光緒十二年八月廿五日一一二一二-八(八五)
皂、快總頭役倪源、許來,稟繳已革三皂頭役李益諭帖
第八○稟光緒十二年八月廿五日一一二一二-九(八六)
已革三皂頭役李益,稟請新竹知縣方,準(zhǔn)其名卯留造
第八一紅稟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一一二一三-一(八七)
咸菜甕撫墾局幫辦張濟川,稟請新竹知縣方,轉(zhuǎn)詳給假歸葬伊父墳
第八二紅稟光緒十六年正月廿九日一一二一五-一(八八)
堂書(傳供)許興,稟請新竹知縣張,準(zhǔn)予再承充
第八三稟光緒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一一二一六-一(八九)
六轎班王秋菊等三人,稟請新竹知縣,諭令大轎首李明,將夫價等按股撥分
第八四稟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九○)
戶糧稅總書陳榮,稟舉鄭鏡清等三人為莊書
第八五保結(jié)狀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二(九一)
戶糧稅總書陳榮,為莊書鄭鏡清等三人保結(jié)
第八六認(rèn)充狀光緒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三(九二)
莊書鄭鏡清等三人認(rèn)充甘結(jié)
第八七分諭光緒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四(九三)
新竹知縣劉,對莊書鄭鏡清等三人,分給諭戳
第八八出示光緒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五(九四)
新竹知縣劉,因莊書鄭鏡清等三人承充,出示曉諭各莊
第八九稟光緒二十年四月廿七日一一二一七-六(九五)
戶糧稅總書朱琛,議廢莊書,改由戶書辦理催收
第九○諭光緒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一(九七)
新竹知縣范,對莊書朱呈玉發(fā)給諭戳
第九一出示光緒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三(九九)
新竹知縣范,因莊書朱呈玉充任而出示曉諭本城及各莊
第九二案由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案由(一○○)
淡水廳奉巡撫楊牌行:查廳蠹莊德等拘禁勒差禮酷
第九三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一一三○一-一(一○○)
淡水同知準(zhǔn)臺灣府關(guān)移:奉巡撫楊牌,飭查廳蠹拘禁酷勒一案,飭糧總書張升等趕辦
第九四稟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一(一○三)
大甲站驛書呂洲,稟解遣領(lǐng)脫逃之跑勇溫天送
第九五稟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四(一○五)
三快頭役李祿,稟解脫逃之跑勇溫天送
第九六提訊名單(堂諭)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五(一○五)
淡水分府陳,提訊脫逃之跑勇溫天送,并堂諭:限半月呈繳
第九七供詞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六(一○六)
脫逃跑勇溫天送訊供
第九八稟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一日一一三○四-七(一○七)
三快頭役李祿,因管犯溫天送急病,稟報撥醫(yī)調(diào)治
第九九單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五日一一三○四-八(一○八)
淡水分府陳,飭三快頭役李祿,傳醫(yī)生潘春蔭,診視病犯溫天送
第一○○覆訊名單(堂諭)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九(一○八)
淡水分府陳,覆訊脫逃跑勇溫天送,堂諭:再限三日呈繳贓銀物
第一○一供詞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一○(一○九)
脫逃跑勇溫天送再求寬限
第一○二比單(堂諭)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一(一○九)
淡水分府陳,訊問脫逃跑勇溫天送,并堂諭:準(zhǔn)再限三日呈繳贓銀物
第一○三供詞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二(一一○)
脫逃跑勇溫天送三求寬限
第一○四比單(堂諭)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三(一一○)
淡水分府陳,訊問脫逃跑勇溫天送,并堂諭:限三日繳銀
第一○五供詞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四(一一一)
脫逃跑勇溫天送四求寬限
第一○六比單(堂諭)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五(一一一)
淡水分府陳,比催脫逃跑勇溫天送,予以開釋
第一○七供詞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六(一一二)
脫逃跑勇溫天送呈繳贓款,求開釋
第一○八札光緒二年五月十八日一一三○五-一(一一二)
福建按察使張,飭淡水廳造報參罰事件
第一○九札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一一三○五-三(一一四)
福建按察使解,飭新竹縣造報:承接緝已未拏獲盜竊功過
第一一○札光緒十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五-四(一一五)
臺北知府陳,奉臬憲裴札,轉(zhuǎn)飭新竹縣:拏捕通緝犯并造報
第一一一清單(第一一二號之附件)一一三○六-一(一一六)
新舊戶糧稅總書呂祥與李登間交接各案卷
第一一二稟光緒五年五月十日一一三○六-二(一二○)
戶糧稅總書呂祥稟報:由原書李登接收案卷,并請新竹知縣飭原書交出未流交案卷
第一一三分諭光緒五年七月廿五日一一三○六-六(一二一)
新竹知縣劉,飭八房總書林江等及戶糧稅總書呂祥協(xié)同,將原戶稅糧總書李登未交接卷宗查檢覆奪
第一一四申光緒五年七月廿五日一一三○六-八(一二三)
新竹知縣劉,為戶糧稅總書李登病故,其經(jīng)管案卷如何檢交,請示
臺北知府陳
第一一五札光緒五年八月九日一一三○六-九(一二四)
臺北知府陳札新竹縣:由縣飭幫書及原戶糧稅總李登之家屬將案卷繳縣
第一一六札光緒五年八月廿六日一一三○八-一(一二六)
臺北知府陳,準(zhǔn)臺灣知府周移,飭新竹知縣查覆前斗六縣丞襲養(yǎng)元家屬有無在境
第一一七詳光緒六年二月十三日一一三○八-一四(一二七)
新竹知縣申覆臺北知府陳:故斗六縣丞襲養(yǎng)元家屬不在境(附印結(jié))
第一一八札光緒七年八月二日一一三○九-一(一二九)
福建巡撫岑,禁止書差需索
第一一九札光緒七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一○-一(一三○)
福建巡撫岑,裁革縣衙門燈油取給于差役,并嚴(yán)禁差役藉案勒索
第一二○申光緒七年十一月八日一一三一○-二(一三○)
新竹知縣徐,申覆岑巡撫:縣署自行買給燈油,并無取之于差役,差役亦無需索之弊
第一二一紅稟光緒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一一三一一-一(一三二)
新竹城總夫首陳頂稟告:楊九將小夫店交付別人代管,貽誤差事,請知縣飭其正身當(dāng)差
第一二二票光緒九年七月一一三一一-六(一三三)
新竹知縣周,就小夫店交付別人代管事,改差、催傳(因無呈催而注銷)
第一二三稟光緒九年四月(?)一一三一二-一五(一三四)
臺北知府對巡撫、按察使、道臺,稟報頭役被控索詐案件之辦案經(jīng)過并請示
第一二四札光緒九年四月廿二日一一三一二-一六(一三五)
臺北知府陳,將由巡撫發(fā)辦事件之裁判,示知新竹縣,并飭縣府將門丁驅(qū)逐內(nèi)渡
第一二五札光緒九年五月廿六日一一三一二-一八(一三九)
臺北知府陳,札飭新竹縣:將門丁驅(qū)逐內(nèi)渡日期具報
第一二六單光緒九年七月九日一一三一二-一九(一四○)
新竹知縣周,飭差王佐,克日押令糧丁紀(jì)祿登舟內(nèi)渡
第一二七稟光緒九年七月十六日一一三一二-二一(一四一)
一皂頭役王佐,對新竹知縣稟報:已將糧丁紀(jì)祿押令登舟內(nèi)渡
第一二八申光緒九年九月廿六日一一三一二-二四(一四二)
新竹知縣周,申臺北知府陳,已將糧丁紀(jì)祿押令登舟內(nèi)渡
第一二九札光緒九年六月廿八日一一三一三-一(一四三)
臺北知府陳,因?qū)臃钌霞壴焊鲗傥赐炅P俸,須由各員應(yīng)得俸銀扣抵,轉(zhuǎn)札新竹縣
第一三○移光緒十年四月四日一一三一四-四(一四六)
前代理新竹知縣周,移請現(xiàn)任新竹知縣徐,比追頭役等欠繳契稅
第一三一比單(堂諭)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一四七)
一皂館記陳榮口供,及堂諭原本
第一三二供詞光緒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一四八)
一皂館記陳榮口供,及堂諭謄本
第一三三保狀光緒十年四月十四日一一三一四-八(一四八)
戶房書王海,保戶書(即一皂館記)陳榮欠繳契稅分期繳清
第一三四比單(堂諭)光緒十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四-九(一四九)
稅差葉仁欠繳契稅事件之提比,及堂諭原本
第一三五限繳狀光緒十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四-一○(一五○)
三皂站堂役許能等三人,保證稅差葉仁限期繳契稅
第一三六移光緒十年十二月六日一一三一五-六(一五○)
卸任新竹知縣徐,將欠繳奏銷冊費銀之被管押書辦林貴,移送于新任知縣彭
第一三七札光緒十二年八月九日一一三一八-一(一五一)
臺北知府層奉吏部咨,札飭新竹縣:厲行緝官揭參
第一三八提訊名單(堂諭)光緒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一一三一九-一(一五四)
丈量(清書)陳欽、牽繩呂泉短量弓索事件,提訊及堂諭原本
第一三九提訊名單(堂諭)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一-二(一五四)
清書吳興貪污事件,提訊及堂諭原本
第一四○供詞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一-三(一五五)
清書吳興貪污事件,清書及人證之口供
第一四一領(lǐng)狀光緒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一-四(一五七)
鋪民郭振春具領(lǐng)狀,保人證在外候訊
第一四二名單(堂諭)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三二二-二(一五七)
糧差楊神、呂木索詐事件,提訊及堂諭原本
第一四三供詞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三二二-三(一五八)
糧差楊神、呂木索詐事件,原被告口供
第一四四移光緒十四年四月四日一一三二三-一(一五九)
北路右營副總府翁,移送站兵吳瑞啟遺失公文事件,移請新竹縣提究
第一四五名單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一一三二三-一(一六○)
站名吳瑞啟遺失公文之提訊
第一四六供詞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一一三二三-三(一六一)
站兵吳瑞啟遺失公文事件,被告口供
第一四七夾單稟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四(一六二)
新竹知縣方,將站兵吳瑞啟之口供,稟送郵政總局并請示
第一四八移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五(一六四)
新竹知縣方,對北右營游府翁,移知訊問站兵吳瑞啟之情形
第一四九詳光緒十四年四月一一三二三-六(一六五)
臺灣郵政總局,詳請臺灣巡撫劉,如何處理公文遺失事件
第一五○札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七(一六六)
臺灣郵政總局,奉巡撫劉批示,轉(zhuǎn)飭新竹縣遵辦
第一五一紅稟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三-八(一六七)
新竹城紳士林汝梅等五人,稟請新竹縣轉(zhuǎn)詳,寬免站兵吳瑞啟就地正法
第一五二呈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九(一六九)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請新竹縣查情,網(wǎng)開一面
第一五三詳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一○(一七○)
新竹知縣方,詳請郵政總局,將案情轉(zhuǎn)詳于巡撫劉
第一五四斬決名單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一一三二三-一二(一七二)
站兵吳瑞啟斬決
第一五五札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一三(一七二)
福建臺灣巡撫劉,飭新竹縣即將站兵正法
第一五六夾單稟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一一三二三-一四(一七三)
撫院行營中軍府周、北右營游府翁、新竹縣令方,稟巡撫劉:監(jiān)提犯兵正法日期,及查訊滋事情形
第一五七甲簡文光緒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二○(一七五)
新竹知縣方,詳請郵政總局,將案情轉(zhuǎn)詳于巡撫劉之簡文
第一五七乙批光緒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二三-二一(一七六)
臺灣郵政總局,對新竹知縣詳之批示
第一五八呈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二八(一七七)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控北右營字識翁林鈺,勒索未遂,陷害伊子,請新竹知縣方訊辦
第一五九手摹結(jié)狀光緒十四年四月一一三二三-二九(一七九)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及其抱告吳氆郎,具摹結(jié)稱其所呈控屬實
第一六○移光緒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三二三-三○(一七九)
新竹知縣方,移請北右營游府翁,查覆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所控是否屬實
第一六一夾單稟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三三(一八一)
撫院行營中軍府周、北右營游府翁、新竹知縣方,會稟巡撫劉:處理兵丁滋鬧經(jīng)過,并請示銷案
第一六二簡由及批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一八二)
行營中軍周、北右營翁、新竹知縣方,會稟巡撫劉之簡由,及巡撫劉批示
第一六三移光緒十四年五月三日一一三二三-三六(一八四)
行營中軍周,錄巡撫劉批,移會新竹縣
第一六四催呈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二(一八五)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催訊辦其子被陷害事件
第一六五移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三(一八六)
北右營翁,移覆新竹知縣方:吳鄭清聽訟棍唆使誣控,請予訊辦
第一六六諭光緒十七年二月五日一一三二四-二(一八九)
新竹知縣沈,飭前糧總書呂洲,將其任內(nèi)應(yīng)解府、道冊費繳存
第一六七告示光緒十八年七月九日一一三二五-二(一九○)
臺北知府陳,示禁對保、保長、鄉(xiāng)長、街正、總理、業(yè)戶、董事、莊正設(shè)館收詞
第一六八申光緒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三二五-三(一九一)
新竹知縣沈,申覆臺北知府陳:已遵札張貼告示,裁剩差保
第一六九稟光緒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五(一九二)
一快頭役梁鴻稟報:中港一快外館設(shè)立緣由,并已遵諭撤除該館
第一七○切結(jié)狀光緒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六(一九三)
一快頭役梁鴻具結(jié):爾后罔敢私設(shè)外館對保名目
第一七一稟光緒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七(一九四)
二快頭役朱宗稟報:許厝港二快外館設(shè)立緣由,并已遵諭撤除該館
第一七二切結(jié)狀光緒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八(一九四)
二快頭役朱宗具結(jié):已撤除外館
第一七三告示光緒二十年四月九日一一三二六-一(一九五)
新竹知縣范,禁止署內(nèi)役人強買及硬賒
第一七四告示光緒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二六-二(一九六)
新竹知縣王出示:市廛買賣,務(wù)要公平
第一七五札光緒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四○一-三(一九七)
臺北知府陳札行新竹縣:奉臬道憲批示,典吏津貼由鹽館支領(lǐng)
第一七六札光緒九年十二月十日一一四○二-一(一九八)
臺北知府陳札飭新竹縣:應(yīng)將光緒九年秋冬雨季分撥府當(dāng)差民壯工食并補水銀解府
第一七七申光緒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一四○二-三(一九九)
新竹知縣朱,申解光緒九年冬季分撥府民狀工食并補水銀與臺北府
第一七八批回光緒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一四○二-五(二○○)
新竹知縣朱,批解光緒九年冬季分撥府民壯工食并補水銀,及臺北府批回
第一七九具領(lǐng)狀光緒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一一四○三-一(二○○)
新竹縣民壯頭役出義,具領(lǐng)光緒九年秋季分民壯三十六名工食銀
第一八○具領(lǐng)狀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一四○三-二(二○一)
新竹縣大轎首張邦,具領(lǐng)光緒九年冬季大轎班工食
第一八一具領(lǐng)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五(二○二)
新竹縣斗級鄭升,具領(lǐng)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第一八二具領(lǐng)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六(二○二)
新竹縣庫子陳田,具領(lǐng)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第一八三具領(lǐng)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七(二○三)
新竹縣馬快林汀,具領(lǐng)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第一八四具領(lǐng)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八(二○三)
新竹縣禁卒施建等四名,具領(lǐng)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第一八五具領(lǐng)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九(二○四)
新竹縣皂隸高登、徐祥,具領(lǐng)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第一八六具領(lǐng)狀光緒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一○(二○四)
新竹縣鋪司劉安,具領(lǐng)光緒九年秋冬兩季工食銀
第一八七具領(lǐng)狀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一一四○三-一一(二○五)
新竹縣東、西班茶房頭役劉福、林謹(jǐn),具領(lǐng)光緒九年秋季分工食銀
第一八八詳光緒十四年十月八日一一四○五-四七(二○五)
新竹知縣方,請示臺北知府雷:撥府民壯工食銀,因新章未詳定,應(yīng)在何款支解
第一八九簡文及批光緒十四年十月十二、十一月一日一一四○五-四九、五○(二○六)
第一八八號(詳)之簡文,及臺北知府雷批
第一九○副詳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一四○五-五二、五三(二○八)
新竹知縣方,奉臺北知府雷批后,再請示,及臺北府雷批
第一九一稟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一一四○六-一(二一○)
新竹縣戶糧總書朱明等,為借墊保甲、墾隘虧曠,稟請知縣尋款濟置
第一九二清單(第一九一號之粘付)一一四○六-二(二一一)
新竹縣戶糧稅房進出各款
第一九三稟光緒十四年一月一一四○六-三(二一五)
新竹縣戶糧稅總書朱明、呂洲,因新章施行,經(jīng)費短絀,稟請補助
第一九四清單(第一九三號之粘付)一一四○六-四(二一六)
竹北一、二保糧差進出各款(呂洲開呈)
第一九五清單(第一九三號之粘付)一一四○六-五(二一八)
竹南三、四保糧差進出各款(余春開呈)
第一九六清單(第一九三號之粘付)一一四○六-六(二二○)
竹南一、二保糧差進出各款
第一九七紅白稟光緒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四○七-一(二二一)
新竹知縣方,列舉收支,稟請臺北知府雷寬裕津貼
第一九八清折(第一九七號之粘付)一一四○七-二(二二三)
新竹縣每年必須用款數(shù)目簡明清折
第一九九附稟光緒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四○七-三(二二七)
新竹知縣方,列舉糧房進出款,附稟請臺北府雷給予津貼
第二○○清折(第一九九號之粘付)一一四○七-四(二二八)
新竹縣糧房每年進出款
第二○一紅稟批光緒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到縣)一一四○七-五(二三二)
臺北知府雷,對新竹知縣方稟(第一九七號)之批示
第二○二札光緒十四年二月三日一一四○八-一(二三二)
督辦臺北鹽務(wù)總局,札飭新竹縣:典史津貼前由包商從鹽課內(nèi)劃給,自光緒十四年二月起,改由竹塹鹽館撥領(lǐng)
第二○三申光緒十五年正月六日一一四○九-八(二三四)
代理大甲巡檢,向新竹縣申送光緒十四年冬季分弓兵、民壯、皂隸役食銀及半廉銀印結(jié)
第二○四印領(lǐng)光緒十五年正月一一四○九-九(二三五)
上件附送之印領(lǐng)
第二○五副詳及批光緒十五年五月初八日一一四○九-一三(二三六)
新竹知縣方,詳請布政使沈:大甲巡檢之俸銀是否照給,經(jīng)批照給
第二○六申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二(二三七)
新竹縣典史蕭啟元,向新竹知縣沈,申送光緒十八年春夏兩季養(yǎng)廉銀、增廉銀、役食銀、馬夫工食銀鈐領(lǐng)
第二○七鈐領(lǐng)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三(二三八)
上件附送之鈐領(lǐng)
第二○八札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九日一一四一○-四四(二三九)
新竹知縣沈,札發(fā)光緒十八年春夏兩季養(yǎng)廉等銀與典史
第二○九副詳及批光緒十八年九月初五日一一四一○-五一(二四○)
新竹知縣沈詳請布政使唐:典史光緒十八年春夏兩季俸銀是否照發(fā);經(jīng)唐批住支
第二一○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一-一(二四二)
淡水同知鄭,移請英國駐臺領(lǐng)事伯,轉(zhuǎn)行移知通商海口各領(lǐng)事給發(fā)護照
第二一一照會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五○一-二(二四三)
英國駐臺領(lǐng)事伯,照會淡水同知鄭:在香港采買白硝時,先將憑照移交領(lǐng)事蓋印
第二一二護照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三(二四四)
淡水分府鄭,發(fā)給通事張烏豆護照,前往香港各口代購白硝
第二一三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四(二四五)
淡水分府鄭,移請英國駐臺領(lǐng)事伯,于張烏豆護照會印
第二一四照會(抄)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二-一(二四六)
英國領(lǐng)事吉,對鹿港廳懲辦哨丁案抗議,并覆送條款及示稿
第二一五條款(第二一四號之附抄件)一一五○二-二(二四八)
議定英商在臺采辦樟腦條款
第二一六札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六日一一五○二-三(二五○)
臺澎兵備道梁,及臺灣知府葉,抄送「議定英商在臺采辦樟腦條款」及告示與淡水廳,并飭遵照辦理
第二一七告示光緒十七年六月初九日一一五○三-四(二五二)
臺北通商事務(wù)莊及臺北知府吉曉諭:遇有迎神賽神,勿對天主教民捐題
第二一八札光緒五年四月三十日一一五○四-一(二五四)
臺北知府陳,層奉總督何批,札知新竹縣:遇有火器殺人犯逃匿洋行、洋船,應(yīng)照會領(lǐng)事交出
第二一九咨(抄單)光緒八年十月初五日一一五○四-六(二五六)
刑部咨覆福建巡撫岑,督令臬司嚴(yán)飭所屬:認(rèn)真緝捕火器殺傷及械斗案
第二二○札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一五○四-六(二五七)
臺北知府陳,層奉刑部咨,札知新竹縣:認(rèn)真緝捕火器殺傷及械斗案
第二二一告示光緒七年八月初八日一一五○六-二(二五九)
福州將軍穆、閩浙總督何、福建巡撫岑,據(jù)傳教條約,曉諭軍民保護教士及教民
第二二二移光緒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一一五○八-一(二六○)
淡水知縣汪,移新竹知縣方:將同治五年英商贊達租置民人園地契字請蓋印卷宗,移查檢送
第二二三移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一日一一五○八-二(二六二)
新竹知縣方,移覆淡水知縣汪:英商租置園地契字卷宗并無存塹署
第二二四稟光緒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一一五○八-三(二六三)
新竹縣一皂頭役洪忠稟復(fù):遵飭向各經(jīng)書查明,并無辦理英商租置園地,并稟繳經(jīng)書切結(jié)
第二二五切結(jié)狀光緒十四年二月一一五○八-四(二六四)
新竹縣通商書呂祥具結(jié):并無承前通商書流交英商贊達租置園地卷宗
第二二六切結(jié)狀光緒十四年二月初十日一一五○八-五(二六四)
新竹縣經(jīng)書三十人具結(jié):實無承辦及代辦英商租置園地事件
第二二七札光緒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一五○九-三(二六五)
臺北知府吉,層奉總理各國事務(wù)衙門咨,飭新竹縣按季查報:境內(nèi)教堂及教士
第二二八諭光緒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一一五○九-四(二六七)
新竹知縣沈,飭三班頭役查覆保內(nèi)教堂及教士
第二二九圖說(第二二九號之粘付)一一五○九-一二(二六九)
新竹縣屬教堂圖繪
第二三○申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一一五○九-一三(二七○)
新竹知縣沈,對臬道唐、臺北知府吉、及通商總局,申報縣內(nèi)教堂及教士
第二三一清冊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一一五○九-一四(二七一)
新竹知縣沈,申報縣內(nèi)教堂及教士清冊
第二三二札光緒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九-一五(二七二)
臺北知府吉,層奉總理各國事務(wù)衙門咨,飭新竹縣緩查教堂及教士
第二三三札光緒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一一五○九-一六(二七五)
分巡臺澎兵備道顧,層奉總理各國事務(wù)衙門咨,飭新竹縣續(xù)查教堂及教士
第二三四申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五○九-二四(二七七)
新竹縣對臬道顧、及臺北知府龍,申報縣內(nèi)教堂及教士
第二三五清冊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五○九-二五(二七八)
新竹縣申報縣內(nèi)教堂及教士清冊
第二三六清冊光緒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一一五○九-三五(二七九)
新竹知縣沈,申報縣內(nèi)教堂及教士清冊
第二三七清冊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五○九-五五(二八一)
新竹知縣葉,申報縣內(nèi)教堂及教士清冊
第二三八函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一一五一○-一(二八三)
苗栗知縣沈、致新竹知縣函:備橋夫、挑夫供洋教習(xí)之用
第二三九函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一一五一○-二(二八四)
新竹知縣王,致淡水知縣李函:備橋夫、挑夫供洋教習(xí)之用
第二四○單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一一五一○-三(二八五)
新竹知縣王,飭三班護送洋教習(xí)至淡水縣
第二四一移同治二年九月一一五一一-一(二八六)
辦理通商事務(wù)區(qū),移請淡水廳,派役會同哨丁前赴后壟、中港,巡緝私相買賣樟腦,并拘訊張烏豆
第二四二移咸豐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一一六○一-一(二八八)
臺灣知府孔,移催淡水同知馬,移請其移會噶瑪蘭新任同知富:速行移接,并出具監(jiān)交印結(jié)
第二四三移咸豐十一年正月十七日一一六○二-一(二九○)
前任淡水分府寧,將捐生捐款銀單,移交于新任分府張
第二四四單(附回照)
咸豐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一一六○二-三(二九○)
前任淡水分府寧,單飭差役陳永:立赍公文一角及銀單,投繳新任分府張,及共回照
第二四五移咸豐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一一六○二-七(二九一)
前任淡水分府寧,將各業(yè)戶領(lǐng)買未完補谷限繳狀,移送于新任分府張
第二四六移咸豐十一年正月十七日一一六○二-一○(二九二)
前任淡水分府寧,將人民投稅契券移送于新任分府張
第二四七總折稿光緒六年十一月一一六○四-一(二九三)
監(jiān)盤會算淡水縣史令任接收鄧令任倉項各款榖石交代總折稿(新竹知縣施監(jiān)盤)
第二四八四柱細冊光緒八年五月一一六○四-二(二九八)
抄發(fā)臺北府屬各縣光緒六年分額征供粟收支四柱冊式第
二四九札光緒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一六○五-一(三○三)
臺北知府陳,札委員徐銓,催辦交代會算
第二五○移光緒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一六○六-一(三○五)
淡水知縣朱,奉臺北知府陳札委監(jiān)盤,移知新竹縣:將新舊任移交錢糧等款造冊結(jié)報
第二五一移光緒九年十一月八日一一六○六-二(三○七)
代理新竹知縣周,經(jīng)查核前任徐所開交代總細冊,移送覆折與前任徐及監(jiān)盤淡水知縣朱
第二五二移光緒九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六○六-三(三○八)
前代理新竹知縣周,將卷簿移交于新任知縣朱
第二五三副詳及批光緒九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六-四(三一○)
監(jiān)盤淡水知縣朱、新任新竹知縣徐及代理新竹知縣周,將交代會算定折,詳送于臺北知府陳
第二五四議覆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一一六○九-一(三一二)
戶部遵旨,對御史胡俊章光緒十三年原奏(州縣交代,責(zé)成道府督催,實力嚴(yán)查)之議覆
第二五五札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六○九-二(三一六)
臺北知府層奉上級札,將戶部議覆,行知新竹縣
第二五六札光緒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一一六○九-三(三一八)
臺北府層奉上級札行知新竹縣:奏參州縣未交銀項折內(nèi),應(yīng)聲明分賠之該管各上司職名
第二五七副詳及批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一一六一○-一(三二○)
前任新竹縣將征存隘租銀移交于新任,詳請臺灣善后總局查核,并該局批
第二五八清冊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一六一○-二(三二二)
新竹縣征存隘租銀元本年續(xù)支各款數(shù)目清冊稿
第二五九移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三(三二五)
新竹前任知縣方將征存隘租銀移交于新任張
第二六○申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一○-四(三二六)
新竹知縣張,將接收前任征存隘租銀事申報巡撫、藩、道及府
第二六一副詳及批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一一六一○-五(三二七)
前任新竹知縣方,將征存隘租銀移交于新任,詳請布政使查核,并該使批
第二六二移光緒十六年四月初八日一一六一○-七(三二九)
前任新竹知縣張家屬(右堂蕭代)將征存隘租移交于新任沈
第二六三單同治九年十月初六日一一七○一-二(三三○)
淡水分府據(jù)口書稟請:飭差協(xié)同口書及澚甲,將浮出大枋封貯,交由澚甲收管
第二六四稟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七○一-三(三三一)
一皂頭役稟明收貯大枋情形,并繳澚甲收管狀
第二六五收管狀同治九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七○一-四(三三二)
澚甲具看守大枋收管狀
第二六六呈同治九年閏十月十三日一一七○一-五(三三二)
林媽義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請淡水分府查驗,起封還管;批:不準(zhǔn)
第二六七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一七○一-六(三三四)
鋪戶陳恒裕號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請淡水分府查驗給領(lǐng);批:毋妄生覬覦
第二六八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七(三三六)
鋪戶陳恒裕號呈稱:該大枋實系己物,催淡水分府查驗給領(lǐng),如有虛詞冒認(rèn),愿甘坐罪;批:毋庸多瀆
第二六九諭同治九年十二月九日一一七○一-九(三三八)
淡水分府陳,諭飭明善堂紳董:將浮出大枋變賣,充為修整土城及起蓋炮臺之用
第二七○函同治十年五月初三日一一七○一-一○(三三九)
明善堂紳董復(fù)函淡水分府:已將大枋變價,但被人擱阻搬運,請發(fā)給印單
第二七一單同治十年五月初四日一一七○一-一一(三三九)
淡水分府陳,飭原差將大枋起封,押令車工運往明善堂
第二七二清單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一(三三九)
迎接新任臺澎掛印總鎮(zhèn)需用對象之清單
第二七三單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二(三四二)
淡水分府周,飭六班頭役備派散役,至迎接之期,赍所需用物件伺候
第二七四分單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三(三四三)
淡水分府周,飭對保頭役,協(xié)同澚甲預(yù)備渡船、竹筏,伺候總鎮(zhèn)駕臨
第二七五單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四(三四四)
淡水分府周,飭六班頭役,向戲班借出長秀雉尾等物,以便迎接總鎮(zhèn)之用
第二七六移同治十年十一月初五日一一七○二-五(三四五)
臺灣知府蔣,移知淡水分府:臺灣鎮(zhèn)按臨巡閱,理番廳備造屯番名冊送查,至期聽候點驗
第二七七單同治十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二-六(三四七)
淡水分府周,飭大班頭役,向戲班借出長秀雉尾等對象,作迎春應(yīng)用
第二七八函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一一七○三-二(三四七)
蚶江分府潘,請淡水分府何,將難婦遞交其家屬
第二七九單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初五日一一七○三-三(三四九)
淡水分府何,飭原差赴艋管解難婦來轅
第二八○稟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初七日一一七○三-四(三五○)
差役稟報淡水分府:已解到難婦,請予提訊
第二八一單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八日一一七○三-五(三五一)
淡水分府何,飭差馳往貓里街傳難婦之父兄赴轅
第二八二稟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二日一一七○三-六(三五二)
差役稟報:已傳到難婦之生母
第二八三提訊名單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七(三五三)
難婦及其生母報到
第二八四供詞(堂諭)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八(三五三)
難婦及其生母口供
第二八五具領(lǐng)狀同治十二年閏六月十三日一一七○三-九(三五五)
難婦生母具領(lǐng)其女
第二八六移同治十二年閏六月二十五日一一七○三-一○(三五五)
淡水分府何,移知蚶江分府及惠安知縣:難婦已由其生母領(lǐng)回
第二八七札光緒七年九月十八日一一七○五-一(三五七)
臺北府層奉巡撫札,行知新竹縣:在基隆設(shè)立文報所委員專責(zé)
第二八八申光緒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一一七○五-二(三五八)
新竹知縣申巡撫、道臺、臺北府:新竹縣遞省公文,從臺南文報局改由基隆文報局轉(zhuǎn)遞
第二八九札光緒七年十月廿一日一一七○六-一(三六○)
臬道札知各屬:道署需用鋪墊及一切器具,飭由臺灣縣代為給價,不得攤累各屬
第二九○移光緒八年四月十一日一一七○七-一(三六一)
基隆分府徐,移解新埔街民翁東友夫婦,請新竹知縣取具的實鋪戶保結(jié)移覆
第二九一保領(lǐng)狀光緒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一一七○七-二(三六二)
新埔街民翁纘緒,保領(lǐng)翁東友夫婦回家安業(yè)
第二九二牒光緒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七○七-三(三六三)
新竹縣對基隆分府牒:翁東友夫婦已由翁纘緒領(lǐng)回
第二九三札(附清單)光緒九年九月十二日一一七○八-一、二(三六四)
臺北府奉臬道札,札飭新竹縣:臺灣各縣每年應(yīng)貼冊費,應(yīng)一律提解
第二九四移光緒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一(三六七)
管帶棟字副營移請新竹縣:將私出藤草人犯差拘訊辦
第二九五紅稟光緒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一一七一○-三(三六九)
局董等僉稟新竹縣:擬將犯禁采藤之人犯,將藤條作價認(rèn)賠;知縣批:應(yīng)再酌量議罰
第二九六札光緒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一一七一三-三(三七○)
臺北府查核新苗分界應(yīng)以中港大溪為界,飭新竹縣會同苗栗知縣,履勘定界,繪圖具覆
第二九七移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七一四-二(三七四)
苗栗縣奉布政使司札,移請新竹縣:遵批以中港大溪為界,訂期會勘
第二九八詳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一一七一四-七(三七五)
苗栗、新竹兩縣會勘定界繪圖詳覆巡撫劉、布政使沈等
第二九九移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一七一五-三(三八一)
淡水縣將所承移卷宗,因已比對完畢而移還新竹縣
第三○○行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一六-一(三八二)
臺北府行新竹縣:催令紳士林汝梅等,將登云會息銀批解赴府
第三○一諭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七一六-二(三八四)
新竹縣奉臺北府札,諭令紳士林汝梅等,將登云會半年息銀備繳,以憑批解赴府
第三○二示光緒五年六月十一日一二一○一-五(三八五)
臺北府出示:催晉賑各捐戶換照
第三○三奏光緒八年(?)一二一○一-一九(三八七)
戶部奏:為停捐已逾三年,謹(jǐn)申明節(jié)次奏定限期分別注銷捐案
第三○四移光緒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三九○)
新竹縣儒學(xué)正堂、兼明志書院監(jiān)院翁,向新竹縣移領(lǐng)光緒十一年夏季分文廟香燈、俸齋、廩膳等銀
第三○五印領(lǐng)光緒十一年四月日一二一○二-三(三九一)
新竹縣儒學(xué)同右銀項之印領(lǐng)
第三○六移光緒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一二一○二-四(三九二)
新竹縣移送同右銀項于新竹縣儒學(xué)
第三○七詳光緒十四年十月初八日一二一○二-四四(三九三)
新竹縣詳請臺灣布政使:本縣文廟香燈等款及彰化火炬等款,俟本年新糧征收定案,再請編定坐支
第三○八簡文及批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三九五)
右詳之簡文,及臺灣布政使批:仰即分款開列清折具報
第三○九申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七(三九六)
新竹縣申明上列各款原由,并詳送清折于臺灣布政使
第三一○折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八(三九七)
新竹縣詳送上列各款之清折于臺灣布政使
第三一一副詳及批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一二一○二-四九(三九九)
新竹縣申(第三○九號)之副詳,及臺灣布政使批:各屬存留款項,自光緒十四年起,各歸各縣坐支
第三一二紅稟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一(四○一)
考棚經(jīng)理林汝梅等,稟送新竹縣考棚修葺工料銀估價單
第三一三清單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二(四○二)
考棚修葺工料銀之估計
第三一四紅白稟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三(四○三)
新竹縣為修葺考棚,擬動支明志書院學(xué)租,稟請巡撫、布政司、臬道及臺北府批示
第三一五清折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四(四○五)
考棚應(yīng)修各處估需工料之清折
第三一六稟批光緒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二一○四-五(四○六)
布政使對新竹縣稟(第三一四號)之批:已奉巡撫批,即遵照另札辦理
第三一七札光緒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一○四-六(四○七)
布政使顧,奉巡撫唐批,移知新竹縣:修葺考棚,準(zhǔn)動支明志書院學(xué)租
第三一八稟批(紅)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初五日一二一○四-七(四○八)
臺北府對新竹縣稟(第三一四號)之批
第三一九札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二一○四-八(四○九)
臺北知府管,將巡撫唐批示,轉(zhuǎn)知新竹縣:準(zhǔn)予動支明志書院學(xué)租修理考棚
第三二○具領(lǐng)狀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廿四日一二一○四-九(四一○)
泥匠首向新竹縣具領(lǐng)考棚工料銀
第三二一呈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一(四一一)
莊正黃紹坤因老病,呈請淡水分府準(zhǔn)予退辦
第三二二結(jié)狀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二(四一二)
莊正黃紹坤退辦具結(jié):并無推卸情弊
第三二三諭道光二十年五月初九日一二二○一-三(四一三)
淡水分府劉諭總理:協(xié)同莊副、莊耆等選舉莊正
第三二四稟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二二○二-一(四一四)
新竹城東門總理之子周鵬程,因其父未及請假而回唐省親,請知縣準(zhǔn)其頂辦總理職
第三二五稟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二二○二-二(四一四)
新竹城南、西、北三門總理,遵分府諭,稟舉林揚芳為東門總理
第三二六保結(jié)狀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日一二二○二-三(四一五)
新竹城總理三人,保結(jié)林揚芳為東門總理
第三二七認(rèn)充狀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日一二二○二-四(四一六)
新竹城東門總理候選人林揚芳認(rèn)充結(jié)狀
第三二八稟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二二○二-五(四一六)
一皂役蒙分府諭,協(xié)同城工總理等,選舉林揚芳為東門總理
第三二九驗充名單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二二○二-六(四一七)
東門總理林揚芳之驗充
第三三○稟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一二二○二-七(四一八)
郊鋪戶金長和等向淡水廳,僉舉郭尚茂頂充已故北門總理鄭用鍾之缺
第三三一保結(jié)狀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一二二○二-八(四一八)
郊鋪戶金長和等,保結(jié)郭尚茂為北門總理
第三三二認(rèn)充狀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一二二○二-九(四一九)
北門總理候選人郭尚茂之認(rèn)充結(jié)狀
第三三三驗充名單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一二二○二-一○(四一九)
北門總理郭尚茂之驗充
第三三四保結(jié)狀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一二二○二-一一(四二○)
東門總理及鋪戶等,保結(jié)林承恩為西門總理
第三三五認(rèn)充狀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一二二○二-一二(四二○)
西門總理候選人林承恩之認(rèn)充結(jié)狀
第三三六稟道光二十三年九月三日一二二○二-一三(四二一)
一皂頭役蒙淡水分府諭另舉西門總理,將保結(jié)狀及認(rèn)充結(jié)狀稟繳分府
第三三七驗充名單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四日一二二○二-一四(四二二)
西門總理林承恩之驗充
第三三八稟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九日一二二○二-一五(四二二)
北門總理郭尚茂因染病重聽,稟請分府準(zhǔn)予退辦,并繳總理戳記
第三三九保結(jié)狀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一二二○二-一六(四二三)
新竹城南、東、西三門總理,保結(jié)王禮讓為北門總理
第三四○認(rèn)充狀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一二二○二-一七(四二三)
北門總理候選人王禮讓之認(rèn)充結(jié)狀
第三四一稟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一二二○二-一八(四二四)
一皂頭役蒙淡水分府諭另舉北門總理,將保結(jié)狀及認(rèn)充狀稟繳分府
第三四二驗充名單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一二二○二-一九(四二四)
北門總理王禮讓之驗充
第三四三供詞及堂諭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一二二○二-二○(四二五)
北門總理王禮讓之供詞及分府準(zhǔn)充
第三四四單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二二○三-一(四二五)
淡水分府曹,飭差吊繳已革吞霄總理鄭媽觀戳記,并協(xié)同衿耆、鋪戶選舉妥人接辦
第三四五稟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一二二○三-三(四二六)
三皂頭役繳銷已革吞霄總理鄭媽觀戳記
第三四六稟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一二二○三-四(四二七)
竹南三保宛里街莊總理、街莊正、紳耆、通事、土目等,稟請淡水分府保留已革總理鄭媽觀之職
第三四七稟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二二○三-五(四二九)
三皂頭役蒙淡水分府單,協(xié)同總理、紳衿、鋪戶等選舉吞霄總理,稟繳保結(jié)、認(rèn)充狀
第三四八認(rèn)充狀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二二○三-六(四三○)
吞霄總理候選人劉振德之認(rèn)充結(jié)狀
第三四九保結(jié)狀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二二○三-七(四三一)
生員陳錫福等,保結(jié)劉振德為吞霄總理
第三五○驗充名單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二二○三-八(四三二)
吞霄總理劉振德之驗充
第三五一供詞及堂諭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二二○三-九(四三二)
吞霄總理劉振德之供詞,及分府準(zhǔn)充堂諭
第三五三呈道光二十三年閏七月十四日一二二○三-一一(四三三)
總理、義首等,稟舉張媽喜為宛里街莊總理,蕭興等為族正,鄭玉馨等為各莊莊正
第三五三公立請?zhí)拦舛觊c七月一二二○三-一四(四三五)
鄉(xiāng)職等人公同立請?zhí)?,請張媽喜任苑里街總?
第三五四諭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一二二○三-一五(四三七)
淡水分府曹,對張媽喜給發(fā)苑里街總理諭令及戳記,并著該總理傳知:族正聽民間自行舉辦
第三五五稟道光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二二○三-一六(四三八)
吞霄街總理劉振德,稟繳聯(lián)莊合約與淡水分府
第三五六同立合約道光二十三年十月一二二○三-一七(四三九)
竹南三保吞霄街莊合約
第三五七稟道光二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一二二○三-一九(四四二)
頭役稟復(fù):古阿才不肯承充總理,據(jù)莊正王丙秀稱:古開盛堪充
第三五八單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二○三-二○(四四三)
淡水分府曹,單飭對頭役,傳古阿才赴轅驗充吞霄總理(正本)
第三五九僉稟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二(四四四)
莊正、鋪戶等稟舉梁壬生為吞霄總理
第三六○供詞及堂諭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七(四四五)
總理梁壬生之供詞,及分府曹準(zhǔn)充堂諭
第三六一稟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八(四四六)
總理、街莊正、保長暨鋪戶等,稟舉陳存仁為竹南三保董事
第三六二保結(jié)狀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一二二○三-二九(四四七)
總理、街莊正、保長暨鋪戶等,保結(jié)陳存仁為竹南三保董事
第三六三驗充名單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三日一二二○三-三○(四四八)
竹南三保董事陳存仁之驗充(具稟總理梁壬生亦在內(nèi))
第三六四供詞及堂諭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三日一二二○三-三一(四四八)
陳存仁、梁壬生之供詞,及分府準(zhǔn)陳存仁充任竹南三保董事堂諭
第三六五諭咸豐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五-一(四四九)
淡水分府馬,諭飭中港閩粵總理葉廷祿等,邀集公同議定抽谷章程稟復(fù)
第三六六同立合約字咸豐七年六月一二二○五-二(四五○)
中港閩粵總局聯(lián)莊合約
第三六七諭咸豐七年十月初九日一二二○五-三(四五二)
淡水分府馬,諭充張肇基為田藔內(nèi)莊保甲團練總局長,給發(fā)諭戳
第三六八稟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二二○六-一(四五三)
竹南二保銅鑼灣福興街八莊職員、生員、監(jiān)生、業(yè)戶、佃戶、眾鋪戶,稟舉李滄玉為總理
第三六九稟同治六年正月初八日一二二○六-四(四五五)
一快總役稟請分府:對李滄玉賞給銅鑼灣等處總理諭戳
第三七○諭同治六年正月十七日一二二○六-五(四五六)
淡水分府嚴(yán),對李滄玉給銅鑼灣等莊總理諭戳
第三七一僉稟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七-一(四五七)
保正、總理等稟請分府:準(zhǔn)九芎林總理劉維蘭,兼理六張犁等莊總理
第三七二驗充名單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一二二○七-七(四五九)
淡水分府嚴(yán),提驗總理劉維蘭,并準(zhǔn)充堂諭
第三七三供詞及堂諭同治六年六月初二日一二二○七-八(四六○)
總理劉維蘭供詞及堂諭(繕本)
第三七四諭同治六年六月十四日一二二○七-九(四六○)
淡水分府嚴(yán),對劉維蘭給發(fā)六張犁等莊總理諭戳
第三七五稟同治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一二二○九-一(四六一)
生員、職員、監(jiān)生等,稟舉下山、五和、樹杞林、六張犁等四莊莊正
第三七六稟同治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二二○九-一○(四六三)
生員、職員、監(jiān)生、莊民等,稟舉彭上岐為九芎林保長
第三七七出示同治七年二月三十日一二二○九-一三(四六四)
淡水分府嚴(yán),斥革九芎林等莊總理、董事,出示莊民不得與之私相受授
第三七八諭同治七年四月九日一二二○九-一九(四六五)
淡水分府嚴(yán),對九芎林等五莊莊正給發(fā)諭戳
第三七九出示同治七年閏四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九-二一(四六七)
淡水分府富,斥革中壢總理黃國安,出示中壢等莊,禁止向之受授
第三八○稟同治七年六月初四日一二二○九-二三(四六八)
竹北一保長劉永稟請分府富,飭九芎林保長分?jǐn)偖?dāng)差
第三八一僉稟同治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二二○九-二四(四六九)
紳衿、墾戶、甲首、結(jié)首等,稟舉徐安邦為九芎林等莊總理
第三八二單同治七年十月一二二○九-二七(四七一)
稅總擬稿,傳徐安邦驗充;淡水分府富不照批
第三八三稟同治八年六月一二二○九-二八(四七二)
九芎林莊總理徐安邦已領(lǐng)戳記,未領(lǐng)諭帖,稟請分府發(fā)給
第三八四分單同治七年三月十二日一二二一○-一(四七三)
淡水分府嚴(yán),飭對保頭役二人前往一皂一快交界處,接運解到硝磺
第三八五單同治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一二二一○-二(四七三)
淡水分府嚴(yán),飭對役督同鄉(xiāng)保長,接運軍裝等件到塹
第三八六咨同治九年十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一-一(四七四)
后壟汛守府向,據(jù)后壟街陳姓稟,咨請淡水分府給發(fā)陳姓族長諭戳
第三八七僉稟同治九年十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一-二(四七六)
紳衿、鄉(xiāng)耆等稟舉族長陳宗器
第三八八認(rèn)充保結(jié)同治九年九月一二二一一-三(四七七)
紳衿、鄉(xiāng)耆等保結(jié)族長陳宗器
第三八九單同治九年十月十五日一二二一一-四(四七八)
淡水分府陳,飭差傳陳宗器驗充族長
第三九○稟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一二二一一-五(四七九)
頭役稟繳舊族長諭戳、印單,并請示可否先行給發(fā)諭帖,日后補行驗充
第三九一諭同治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二二一一-六(四八○)
淡水分府陳,對族長陳宗器給發(fā)諭戳
第三九二僉稟同治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一二二一二-一(四八一)
竹南二保銅鑼灣等莊總理、紳衿,稟請發(fā)給聯(lián)莊約首諭戳
第三九三合約字同治十年十一月一二二一二-二(四八三)
銅鑼灣等八莊合約
第三九四保結(jié)狀同治十年十二月一二二一二-三(四八五)
總理、隘首、莊耆、鋪佃戶等,保結(jié)銅鑼灣等處聯(lián)莊約首李逢年
第三九五僉稟同治十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二一二-四(四八六)
生員、監(jiān)生、佃戶等,稟舉李逢年為銅鑼灣等聯(lián)莊公局局首(不準(zhǔn))
第三九六僉稟同治十一年四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二-五(四八八)
生員、廩生、貢生、監(jiān)生及莊耆等,稟舉李逢年為銅鑼灣總理(不準(zhǔn))
第三九七移同治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一二二一三-一(四九○)
臺灣府周蒙上級檄催,飭取府廳縣志書、憲綱冊,及各莊總董、鄉(xiāng)保、甲長、頭人清冊,移知淡水廳
第三九八牒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三-三(四九一)
淡水分府周牒送臺灣府周:廳志下落,鄉(xiāng)保甲長花名清冊另送,先將總理、董事清冊牒呈
第三九九清冊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三-四(四九二)
淡水分府周,造送淡水廳屬各??偫?,董事姓名清冊
第四○○稟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廿九日一二二一四-一(五○二)
中港、頭份等莊總理黃玉堂稟請退辦,并舉謝煥光為新總理
第四○一僉稟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一四-二(五○三)
紳衿、佃戶、鋪戶等,稟舉謝煥光為中港、頭份等莊總理
第四○二驗充名單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一二二一四-七(五○五)
淡水分府向,提驗謝煥光,并堂諭準(zhǔn)予充當(dāng)頭份街莊總理
第四○三供詞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一二二一四-八(五○六)
頭份等莊總理謝煥光之驗充
第四○四諭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二二一四-九(五○六)
淡水分府向,對頭份等莊總理謝煥光給發(fā)諭戳
第四○五稟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一五-一(五○八)
后壟街莊團練分局總理杜和安,稟請給發(fā)轄內(nèi)二十四莊正副諭戳
第四○六清單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一五-二(五○九)
后壟管轄二十四莊莊正副姓名清單
第四○七諭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一二二一五-三(五一○)
淡水分府陳,對后壟管轄二十四莊正副給發(fā)戳記
第四○八清單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一二二一六-一(五一二)
大甲街總理、莊正名單
第四○九稟同治十三年九月初四日一二二一六-二(五一四)
大甲團練局紳董,稟舉大甲總理及管轄內(nèi)莊正
第四一○分諭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一二二一六-三(五一五)
淡水分府對杜以忠、白達給發(fā)大甲總理諭戳
第四一一稟光緒二年五月初九日一二二一七-一(五一六)
一皂頭役稟請分府:飭九芎林莊紳董、頭人稟舉總理
第四一二稟光緒二年五月十三日一二二一七-二(五一七)
九芎林等莊紳衿、墾戶、鄉(xiāng)耆、佃戶、鋪戶等,稟舉姜榮椿為總理
第四一三保結(jié)狀光緒二年五月一二二一七-三(五二○)
九芎林等莊生監(jiān),職員四人,保結(jié)姜榮椿為總理
第四一四認(rèn)充結(jié)狀光緒二年五月一二二一七-四(五二一)
九芎林街莊總理姜榮椿認(rèn)充結(jié)狀
第四一五單光緒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一七-五(五二二)
淡水分府陳,飭一皂頭役,傳總理姜榮椿赴驗
第四一六僉稟光緒四年二月十五日一二二一八-一(五二三)
一快頭役、莊耆、約首等,稟舉黃文繡為寶斗仁等莊總理
第四一七諭光緒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一二二一八-五(五二四)
淡水分府陳,對黃文繡給發(fā)寶斗仁等莊總理諭戳
第四一八僉稟光緒四年三月十五日一二二一八-六(五二六)
墾戶、結(jié)首、莊耆等,稟請革退總理黃文繡
第四一九簽稟光緒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一二二一八-七(五二八)
竹南一保南隘等莊墾戶金同和等,為黃文誘(繡)賄差瞞充總理,簽請臺北府予以革換
第四二○稟光緒四年四月十三日一二二一八-一一(五三○)
總理黃文繡稟臺北府:其充任并非名冒充,乃被金同和袒弊混稟
第四二一提訊名單(堂諭)光緒五年二月三十日一二二一八-一九(五三一)
臺北府正堂陳,提訊原稟金同和、被稟黃文繡;并堂諭:準(zhǔn)黃文繡退辦
第四二二供詞光緒五年二月三十日一二二一八-二○(五三一)
臺北府正堂陳審判,被稟人供詞
第四二三僉稟光緒五年閏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八-二一(五三二)
南隘等莊業(yè)主、墾戶等,僉舉鄭承恩為南隘等莊總理
第四二四諭光緒五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八-二五(五三四)
臺北府正堂陳,對鄭承恩給發(fā)南隘等莊總理諭戳
第四二五驗充名單及供詞光緒四年十一月廿九日一二二一九-一、二(五三五)
臺北府正堂陳,驗充范文華為新埔街莊總理
第四二六諭光緒四年十二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九-三(五三六)
臺北府正堂陳,對新埔街莊總理范文華給發(fā)諭戳
第四二七僉稟光緒五年四月十八日一二二二○-一(五三七)
紅毛港莊地甲、莊耆等,稟請新竹縣正堂劉,準(zhǔn)予清莊除盜
第四二八票光緒五年五月初十日一二二二○-二(五三八)
新竹縣正堂劉,飭對役傳諭紅毛港莊地甲、莊耆,舉辦清莊聯(lián)甲、妥議章程備查
第四二九諭及出示光緒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一二二二一-一(五四○)
新竹縣正堂徐訪聞鄰境騷擾,諭示總理、鄉(xiāng)保等人加意防范,并不準(zhǔn)容留外莊生人
第四三○函復(fù)光緒八年九月三十日一二二二一-三(五四一)
新竹縣正堂徐函覆大甲巡檢許,并將匪會林盛逸入內(nèi)山情形通知,請其防患
第四三一函光緒八年十月初五日一二二二一-四(五四二)
彰化縣正堂朱干隆,通報匪情與新竹縣正堂徐:匪首林盛潛逃內(nèi)山、其黨與星散
第四三二票光緒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一二二二一-七(五四三)
新竹縣正堂徐,票仰三頭役購線拿解匪首林盛
第四三三諭光緒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一二二二一-八(五四四)
新竹縣正堂徐,諭鯉魚潭總理、頭人,協(xié)同兵役購拿逃犯林盛
第四三四移光緒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一二二二一-九(五四五)
新竹縣正堂徐,移請北路右營福:撥兵協(xié)同頭役、總理、頭人購拿逃犯林盛
第四三五札光緒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二二二一-一三(五四六)
臺北府正堂陳,準(zhǔn)臺灣鎮(zhèn)吳移開:蒙臬道劉批,脅從人免其深究,惟匪首林盛應(yīng)設(shè)法嚴(yán)拿
第四三六僉稟光緒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一二二二二-一(五四八)
大甲街例貢、業(yè)戶、郊鋪、眾鋪戶稟請新竹知縣:另諭充王文學(xué)為總理
第四三七諭光緒九年十月十四日一二二二二-五(五四九)
新竹縣正堂周,給發(fā)諭戳與大甲街總理王文學(xué)第
四三八僉稟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二二二三-一(五五○)
九芎林莊生監(jiān)、紳耆、鋪戶等,僉舉盧保安為總理
第四三九諭光緒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二二二三-四(五五二)
新竹縣正堂周,發(fā)給諭戳與九芎林莊總理盧保安
第四四○稟光緒九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二二二四-一(五五三)
吞霄街正等人,以總理林愈熏設(shè)館收詞、藉端騷擾,稟請斥革,并準(zhǔn)予原總理復(fù)充
第四四一僉稟光緒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一二二二四-三(五五五)
吞霄街職員暨金和安眾鋪戶等,稟請新竹知縣,準(zhǔn)已革總理林愈熏復(fù)充
第四四二僉稟光緒十年二月初一日一二二二五-一(五五六)
大溪墘莊業(yè)戶、生監(jiān)等,稟請新竹知縣朱:吊銷已革總理鍾廷英諭戳
第四四三訴呈光緒十年二月八日一二二二六-一(五五八)
邱阿明訴請:令劉阿知等應(yīng)歸還伊所墊莊費
第四四四名單及簿約光緒九年九月吉日一二二二六-二(五五九)
大溪墘莊業(yè)戶、總理、結(jié)首等,為對抗鹽館哨丁需索,莊眾合約,互助分?jǐn)傞_費
第四四五諭光緒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一二二二七-四(五六一)
新竹縣正堂方,發(fā)給諭戳與銅鑼灣街莊總理曾道隆
第四四六僉稟光緒十二年二月初八日一二二二八-一(五六二)
咸菜甕莊生員衛(wèi)璧奎等,蒙新竹縣正堂方面諭,稟舉謝有時為總理
第四四七諭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二二八-四(五六二)
新竹縣正堂方,發(fā)給諭戳與咸菜甕總理謝有時
第四四八稟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三日一二二二九-一(五六四)
二皂頭役楊楨稟請新竹知縣方:發(fā)給諭戳與后壟街莊總理陳清溪
第四四九認(rèn)充結(jié)狀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三日一二二二九-二(五六四)
后壟街莊總理陳清溪之認(rèn)充
第四五○保結(jié)狀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三日一二二二九-三(五六五)
郊戶金致和,保結(jié)陳清溪充當(dāng)后壟街莊總理
第四五一稟光緒十二年四月初四日一二二二九-四(五六六)
二皂頭役楊楨稟報:后壟總理杜和安,不遵諭造送戶口清冊,請新竹知縣予以革究
第四五二諭光緒十二年四月初五日一二二二九-五(五六七)
新竹縣正堂方,發(fā)給諭戳與后壟街莊總理陳清溪
第四五三諭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一二二三○-三(五六八)
新竹縣正堂方,發(fā)給諭戳與三義河總理楊德友
第四五四僉稟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初二日一二二三一-一(五六九)
大隘北埔等莊生監(jiān)、鄉(xiāng)耆、殷紳等,稟舉何廷輝為總理
第四五五稟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初八日一二二三一-四(五七一)
大隘南興莊總理墾戶金廣福,稟舉何廷輝為北埔等莊總理
第四五六諭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一二二三一-五(五七二)
新竹縣正堂方,發(fā)給諭戳與北埔等莊總理何廷輝
第四五七僉稟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五日一二二三二-一(五七三)
新埔街莊金廣和、生監(jiān)、鋪戶等,稟舉朱廷龍為總理
第四五八諭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九日一二二三二-四(五七五)
新竹縣正堂方,發(fā)給諭戳與新埔街莊總理朱廷龍
第四五九僉稟光緒十三年閏四月二十日一二二三三-一(五七六)
房里、苑里總理陳金源等,稟請斥革地保戴金升
第四六○稟光緒十三年九月初六日一二二三四-一(五七七)
大溪墘莊生監(jiān)、莊耆、結(jié)首等,稟舉劉兆棠為總理
第四六一諭光緒十三年九月十八日一二二三四-四(五七八)
新竹縣正堂方,發(fā)給諭戳與大溪墘莊總理劉兆棠
第四六二諭光緒十三年十一月初五日一二二三五-四(五八○)
新竹縣正堂方,發(fā)給諭戳與大坵園總理游贊平
第四六三僉呈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二日一二二三六-二(五八一)
蛤仔市、公館等莊紳衿吳廷光等,稟舉謝錫彰為總理
第四六四稟光緒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一二二三六-七(五八二)
隘寮莊職員張煥彩,稟告吳廷光捏劉緝光名字,稟舉謝錫彰為總理
第四六五諭光緒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一二二三七-五(五八四)
新竹縣正堂方,發(fā)給諭戳與芝葩里林青云
第四六六諭光緒十四年九月初十日一二二三八-一(五八五)
新竹縣正堂方,發(fā)給諭戳與銅鑼灣總理林思贊
第四六七諭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五日一二二三九-四(五八六)
新竹縣正堂方,發(fā)給諭戳與大湖總理吳定綱
第四六八稟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四日一二二四○-一(五八七)
吞霄街莊總理張鳳岐稟舉各莊正,請發(fā)給諭戳
第四六九清單(前件之附粘)一二二四○-二(五八八)
吞霄街下各莊之莊正名單
第四七○單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一二二四一-一(五八九)
新竹縣正堂方,飭對役查明竹北二保分兩段,將莊名開列并繪圖
第四七一單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一二二四一-二(五八九)
新竹縣正堂方,飭對役查明竹北一保分兩段,將莊名開列并繪圖
第四七二單光緒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一二二四一-三(五九○)
新竹縣正堂方,飭對役查明竹南一保分兩段,將莊名開列并繪圖
第四七三諭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一二二四二-四(五九一)
新竹縣正堂方,發(fā)給諭戳與樹杞林等莊總理范士珍
第四七四僉稟光緒十六年閏二月二十五日一二二四三-一(五九二)
大隘雙溪、月眉、南埔等莊紳耆,稟舉蔡文光為總理
第四七五諭光緒十六年三月初二日一二二四三-四(五九三)
新竹縣正堂張,發(fā)給諭戳與雙溪等莊總理蔡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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