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三五。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前聞日本兵船內(nèi)有兵頭二人系美國人,并有李領事官租給日本輪船等情;當經(jīng)照會貴大臣按約辦理在案。茲準貴大臣照覆:『準本國駐札東洋平大臣文稱,日本國約同美國人李領事及兵頭二人并租用「牛約」輪船前赴臺灣,本大臣未允所請,即不準往臺灣』等因。又準南洋大臣咨:『據(jù)蘇松太道稟報:貴國大臣不準租給日本輪船并將李領事官等撤回,已札委容丞閎赴日本晉謁稱謝』。足征貴國與中國素敦和好,貴國駐東洋大臣照約辦理,甚屬公平;本王大臣實深感佩也。為此照會貴大臣查照,須知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tǒng)理全權事務大臣衛(wèi)。
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