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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請飭臺灣地方官保護外國擱淺船只(同治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對外關系史料 作者: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七七。 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蒲,為照會事。 現(xiàn)據(jù)廈門領事詳文報稱:有本國船名「■〈口柔〉■〈口柔〉哋喱」稟訴,伊于咸豐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由臺灣往廈門,被風卷至嘉義縣布袋嘴洋面——離臺灣府約三十里擱淺,船半入沙;稱有鄉(xiāng)民搶掠其船貨物,并未傷人。后該船主往報臺灣府求其保護,該地方官不即往救,致被鄉(xiāng)民奪去貨物約值銀二萬元等因。另有船名「■〈口辣〉■〈口基〉吐咑」,于去年十一月由上海往香港,亦在臺灣府淡水廳雞籠港口之中間遭風,鄉(xiāng)民二千余見船被砂觸壞,攜刀戟至;該船主帶同其婦子及水手奔岸,竟被鄉(xiāng)民捉獲,奪除身體首飾、衣服連其婦子共八名,深入十里之遙,收困八日,要索贖銀一千圓。后該船上人聞知,即往淡水港口訴于地方官,該官亦不即為出力。后報與外國人知,乃率數(shù)外國人往該處帶回;而于船中棉花、什物、銀兩盡為一空,約值銀八萬圓等因。 本大臣得接二次詳文,查閱和約第十三條內(nèi)載:「得知外國船只被風擱淺,該地方官應為保護;時時查訪,免被鄉(xiāng)民殘害」;因臺灣海面地極危險,今二次稟訴,實不知官府無權抑或延懦?是以特此照請貴親王嚴飭地方官,凡于外國船只,須加留心保護,即為出力;或通知鄉(xiāng)民里長:遇有被擱淺者,鄉(xiāng)民救護其人,該船貨當照外國例論功分贈,是亦情理;奚可乘危奪取哉!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癸亥年六月十三日。 (見美國使館來去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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