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紀60年代,有毒物質的危害性開始得到全球范圍的認識與普遍關注。有毒物質侵權(toxic torts)具有后果發(fā)生的緩慢性與潛伏性、損害結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因果關系證明的棘手性、損害賠償救濟的多元化等特殊屬性,因此該類侵權案件的受害人維權之路尤為艱難。這些現(xiàn)實困境推動了學術理論在不脫離現(xiàn)有根基的基礎上對于有毒物質侵權的責任構成、責任承擔以及司法適用的突破性發(fā)展。本書就此展開層層深入的探討并提出契合中國實際的具體理論與制度構建建議,即有毒物質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區(qū)別于一般侵責任,須特別的判斷(因果關系判定的獨特性與潛在損害的有限認可),有毒物質侵權責任形態(tài)具有多樣性(特別注意比例責任在不同毒物侵權中的適用),有毒物質侵權的損害賠償具有豐富性(尤其注重潛在損害賠償?shù)膶崿F(xiàn)路徑),在侵權救濟外應輔以其他救濟途徑(諸如責任保險與補償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