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是明確工會法律地位和工作職責的重要法律,是工會組織依法開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F(xiàn)行工會法于1992年公布施行,并于2001年、2009年、2021年進行了三次修改。工會法自實施以來,為各級工會履行團結引導職工群眾聽黨話跟黨走的政治責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發(fā)揮工會職能作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等方面起到了有力的推動作用,總體上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 2021年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工會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黨中央也有有關決策部署,對加強和改進工會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本次修改進一步完善工會法和工會工作指導思想,明確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一道,確立為工會法和工會工作的指導思想。同時,體現(xiàn)黨中央對產業(yè)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新要求,增加關于工會推動產業(yè)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規(guī)定。二是明確工會工作的基本要求。堅持黨的領導是做好工會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證,工會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自覺服從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意志和主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本次工會法修改,進一步突出堅持黨的領導,明確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lián)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應當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不斷增強工會組織的吸引力、凝聚力、戰(zhàn)斗力。三是積極回應工會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yè)取得歷史性成就、發(fā)生歷史性變革,對工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修訂后的工會法明確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增加規(guī)定工會適應企業(yè)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yè)形態(tài)等方面的發(fā)展變化,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同時,進一步擴大基層工會組織的覆蓋面,明確社會組織中的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四是做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2021年通過的法律援助法規(guī)定,工會等群團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參照適用其相關規(guī)定。修訂后的工會法明確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依法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除《工會法》外,還有其他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如《勞動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也都有涉及工會制度的規(guī)定。因此,在適用《工會法》的過程中,應結合相配套的規(guī)定,從而更好地實現(xiàn)《工會法》的立法宗旨——保障我國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fā)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中的作用。 2018年10月26日中國工會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并一致通過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六屆執(zhí)行委員會提出的《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決定這一修正案自通過之日起生效。章程修正案著眼新時代、新任務,把中國工會的基本職責修改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同時,明確了中國工會以忠誠黨的事業(yè)、竭誠服務職工為己任。這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大舉措,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的時代需要,是推進新時代工會工作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題中應有之義。這樣修改,有利于各級工會進一步樹立以職工為中心的鮮明工作導向,把竭誠為職工群眾服務作為工會一切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把群眾路線作為工會工作的生命線和根本工作路線,通過扎實有效的維權服務,把廣大職工緊密團結在黨的周圍,堅定不移聽黨話、跟黨走。同時,章程修正案在總則部分,還增寫了中國工會“推進產業(yè)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構建智慧工會”,以及工會興辦的企業(yè)、事業(yè)“堅持公益性、服務性”等表述。在具體條文部分,總結借鑒近年來工會工作和工會改革的新鮮經驗,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基層工會建設、工會干部隊伍、工會經費、資產管理、經費審查監(jiān)督等部分條款作出適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