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在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以及落實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背景下,我國的前科消滅率先在未成年人犯罪上“破冰”。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該修正案對未成年人犯罪與刑罰進行了重大的改革:首先,增加規(guī)定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重新犯罪的,不構成累犯(《刑法修正案(八)》第6條,《刑法》第65條第1款)①;其次,增加規(guī)定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免除向有關機關報告曾經受過刑事處罰的義務(《刑法修正案(八)》第19條,《刑法》第100條第2款)‘②。這些規(guī)定在原刑法規(guī)定的基礎上錦上添花,進一步體現(xiàn)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強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初步構筑了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jù)該決定,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边@就是“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2018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對該條未作任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