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著于1930年首次出版,此后經過5次再版。本書譯自1948年第6版,與1930年版本相比,作者增加了長篇序言,提出了進一步的思考,是弗蘭克對其現(xiàn)實主義法律思想的系統(tǒng)、全面闡述,也是“事實懷疑論”派的經典之作。 法律形式主義認為:判決是將法律規(guī)則演繹于訴訟事實所得出的確定結論,即Rule(規(guī)則)×Fact(事實)=Decision(判決)。弗蘭克指出這是個“基本的法律迷思”。判決實際上來自于各種因素的綜合作用,即Stimulus(刺激)×Subjectivefact(主觀事實)=Decision(判決)。司法認知中,法律規(guī)則只是“刺激”之一,不同法官的個性、經驗、價值判斷以及由此而來的直覺都隱而不顯地影響著他們對事實的認定,進而影響著判決結論。因而無論正式的法律規(guī)則是多么明確,多數(shù)判決結論都難以預測。對當事人而言真正具有意義的“法律”其實是特定訴訟案件的判決或者對某個待決案件的預測,而非法官用于修飾、正當化其結論的法律規(guī)則。 弗蘭克把人們對法律的確定、一致適用和可預測性的執(zhí)念歸因于心理上的“戀父情結”:法律成了父親的替代物,無所不*且一貫正確。但世界充滿了不確定性,偉大的時代往往也是不穩(wěn)定的時代,面對生活充滿改變和意外的事實,司法正義需要創(chuàng)造性地尋求一個更加切實的妥當結論,而不是沉浸于假想的“冷靜的邏輯引擎”中。而不可回避的自由裁量權意味著司法責任和對偏見的警惕,法官要“生動地理解事實,充滿同情地對待我們眼前的人類命運。努力鉆研訴訟各方的需求,讓他們站在法官面前就像病人站在醫(yī)生面前一樣,不能給他們一塊光禿禿的石頭(推理),而應給予其同情的面包(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