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在債務法律關系中體現(xiàn)的是,債務人有義務按時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規(guī)則。但當國家作為債務方時,債權人尋求救濟的問題就沒有那么簡單了。歷史上,債權人向債務國要求償付債務有多種方式,如主權債務重組、國際仲裁、司法訴訟以及成立專門的債權委員會處理債務問題,甚至出現(xiàn)過債權人向其母國尋求幫助,母國對債務國進行經濟制裁、外交保護甚至是武力索債的方式。在這些索債方式中,武力索債已經為國際法明文禁止,而經濟制裁和外交保護也由于容易造成國家之間的緊張關系而為各國所較少使用。債務重組、國際仲裁和司法訴訟方式成為解決主權債務違約案件的主要方式。與經濟安排和仲裁裁決相比,將主權債務違約案件納入司法訴訟程序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使最終的債務安排具有更強的規(guī)范性、可執(zhí)行性和法律效力,所以司法訴訟日益成為了債權人所青睞的糾紛解決方式。基于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原則,國家在司法訴訟中享有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意味著債務國免于外國法院的管轄和執(zhí)行,這無疑是對債務國的強大保護。但隨著大量國家采取了限制豁免理論,以及限制豁免理論適用內容和程度的擴張,以英國、美國、新加坡、加拿大為代表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都在一定程度上對國家豁免權進行了限制性規(guī)定。由于國家豁免權可能直接影響到債務國和債權人的根本權益,所以外國法院在審理主權債務違約案件時,如何理解和適用有關的國家豁免規(guī)則成為了法院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