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中,國際商事法庭可以受理符合規(guī)定的協議管轄案件。“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議當事人選擇中國法院的管轄協議是否有效,其積極效力和消極效力能否被其他國家和地區(qū)法院認可,直接關乎國際商事法庭所做判決能否在域外得到承認與執(zhí)行,并決定了“一帶一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能否有效實施。目前協議管轄制度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存在很多不明確、不確定的問題,因此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qū)協議管轄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進行比較研究,挖掘普遍存在的問題,探尋可行的解決方案,是對“一帶一路”建設發(fā)展至關重要的問題。 本書從管轄協議的準據法、管轄協議的效力、管轄協議的有效性、管轄協議的限制四個方面入手,詳細介紹了中國的協議管轄制度,搜索了“一帶一路”沿線新加坡、英國、中國香港、土耳其、比利時、捷克、希臘、羅馬尼亞、南非幾個國家和地區(qū)的協議管轄制度,結合歐盟布魯塞爾管轄權體系和《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規(guī)定進行系統性的比較研究,試圖為“一帶一路”糾紛解決中協議管轄制度的協調提出可行性建議,確?!耙粠б宦贰苯ㄔO中國際商事爭端的解決更為順暢、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