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侵權責任編的調整范圍】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非過錯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民事權益保全請求權】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者、幫助者的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共同危險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分別實施充足原因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分別實施非充足原因侵權行為的按份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過錯】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受害人故意】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第三人原因】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自助行為】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其他法定侵權責任免除或者減輕規(guī)則】
第二章 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侵權責任請求權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計算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財產造成財產損失的計算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公平補償責任的一般規(guī)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損害賠償金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guī)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jiān)護人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委托監(jiān)護中的監(jiān)護人和受托人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暫時喪失意思能力損害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替代責任及勞務派遣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勞務損害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定作人的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絡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的通知規(guī)則】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網絡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的反通知規(guī)則】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用戶的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過錯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第三人在教育機構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責任和補充責任】
第四章 產品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生產者的缺陷產品無過錯最終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生產者、銷售者的缺陷產品不真正連帶責任及追償權】
第一千二百零四條【生產者、銷售者的第三人追償權】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缺陷產品預防性除險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產品流通后發(fā)現缺陷的補救及侵權責任承擔】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缺陷產品懲罰性賠償責任】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適用】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租賃、借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買賣機動車未過戶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掛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交通事故侵權救濟來源的支付順序】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拼裝車、報廢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盜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駕駛人逃逸責任承擔規(guī)則】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好意同乘規(guī)則】
第六章 醫(yī)療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yī)療損害的過錯責任與替代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yī)療機構告知義務】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醫(yī)療機構緊急救助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yī)務人員未盡相當診療義務的醫(yī)療機構替代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醫(yī)療機構過錯推定的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醫(yī)療產品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醫(yī)療損害免責事由】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客觀病歷資料的填寫、保管和提供義務】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違反患者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密義務的醫(yī)療機構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不必要檢查禁止義務】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妨害醫(yī)療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無過錯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抗辯事由的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數人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的最終責任分擔規(guī)則】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故意違規(guī)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損失和費用的范圍】
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高度危險責任一般條款】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民用核設施致害無過錯責任及抗辯事由】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民用航空器致害無過錯責任及抗辯事由】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高度危險物致害無過錯責任及抗辯事由】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高度危險活動致害無過錯責任及抗辯事由】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害的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害的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作業(yè)區(qū)域的抗辯事由】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條【高度危險責任法定賠償限額的適用規(guī)則及其例外】
第九章 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一般條款】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yǎng)的危險動物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動物園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動物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第三人過錯導致飼養(yǎng)動物致害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飼養(yǎng)動物應負的社會責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不動產設施倒塌、塌陷致害的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不動產設施及其附屬物脫落、墜落致害過錯推定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高空拋物墜物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堆放物致害的過錯推定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在公共道路上妨礙通行物品致害的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林木致害的過錯推定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地下工作物損害責任】
附則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與期間計算有關的術語】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施行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jié)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節(jié)錄)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節(jié)錄)
(2011年4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節(jié)錄)
(2013年10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節(jié)錄)
(2014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2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14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12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huán)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4月24日)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guī)定
(201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2019年10月21日)
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
(2002年4月4日)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010年12月13日)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2013年8月30日)
實用附錄: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利用網絡侵害他
人人身權益典型案例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十起環(huán)境侵權典型案例(節(jié)錄)
人身損害賠償計算公式司法鑒定程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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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
(2019年6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12月13日)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2015年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10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0年3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200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