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這部綜合性的法律哲學著作,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試圖通過這樣的努力為中國法學的重建做一些知識上的基礎工作,因為當時的中國法學在現(xiàn)代法制建設的要求或驅動過程中正陷于歷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為這種法制建設的努力作正當性的論證,另一方面又因法學研究的長期停頓而明顯缺乏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支援。第二個目的則是試圖通過這部法律哲學著作的翻譯/思考實踐而對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識上的清理工作,因為我在當時就已經明確意識到,在法律哲學思考的領域中,人、自然和社會在法律架構下的關系,人或法律人與法律在知識上的關系以及法律專業(yè)的正當性等問題極為繁復,絕非人們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簡單。本書把散見于1940年《法理學》一書中的有關法理學思想發(fā)展的歷史資料集中在第一部分。本書第二部發(fā)和第三部分中對一般法律理論的實質性問題所作的論述,乃是以某些蘊含在我研究法理學問題的進路中的哲學假設和方法論假設為基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