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所主要論述的公民的生存權的保障和救濟體系基本是以國家制度體系供給為主導的。這包括了通過國家制度供給提供的各種直接保障生存權的制度;為公民生存權自主實現提供支持的制度;保障生存權的關聯性權利的制度;在保障制度不能奏效時提供的救濟制度;等等。然而,在生存權保障方面,家庭、社會亦可以發(fā)揮重要的作用。概言之,如果從生存權的保障主體上講,生存權的保障可以分為個人自主、國家保障和社會力量保障三個方面,此三者如要能夠有效地發(fā)揮作用,需要國家通過或對己存在的制度予以認可,或創(chuàng)立新的制度,或對原有制度進行改進,以立法方式實現制度的供給。本文的章節(jié)是按照生存權保障的制度體系來安排的,把整個制度體系分為基礎性保障制度、關聯性權利保障制度和救濟制度三個分支,并把個人自主、國家保障和社會力量保障分別安排在不同的章節(ji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