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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事訴訟裁判規(guī)則:擔保卷(3)

中國商事訴訟裁判規(guī)則:擔保卷(3)

定 價:¥112.00

作 者: 蔣勇,陳枝輝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中國商事訴訟裁判規(guī)則
標 簽: 法律 訴訟法/程序法 訴訟法學

ISBN: 9787511890597 出版時間: 2016-05-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524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中國商事訴訟裁判規(guī)則》系天同律師事務所耗時兩年,對十幾年來以高院為代表的中國商事裁判典型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規(guī)則的精心梳理。對案例進行梳理、規(guī)整,進行解構、編排,在案例的海洋中探索規(guī)律,借鑒鑰匙碼,并加以改造,形成“中國鑰匙碼”編碼體系。本套書共十本,包括合同卷、公司卷、擔保卷、金融卷、程序卷五類。在全面、系統(tǒng)整理過往案例的基礎上,天同所還探索出一種案例知識的體系化結構,以實現(xiàn)對以往裁判實務經驗的便捷檢索。不僅極大地方便了法律實務中運用案例,同時也方便了法律教學和學術研究。

作者簡介

  陳枝輝,律師,天同律師事務所知識管理部主管。蔣勇,律師,天同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

圖書目錄

保證
1.市政府“負責解決”的《承諾函》不構成保證擔保
——第三人向債權人出具“督促解決”承諾函,但未明確表示承擔保證責任或代為還款的,不能推定其行為構成保證。
2.安慰函無擔保意思表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保證
——出函人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紹性函件或安慰函,不構成中國法律意義上的保證,不具有保證擔保的法律效力。
3.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核準變更前的簽字行為有效企業(yè)法定代表人雖已被免職但尚未在政府企業(yè)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前,如不違反企業(yè)利益,仍可對外行(相應職權。企業(yè)法人不因偽造的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承擔責任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不應對他人偽造其簽名的行為負責,也不能據(jù)此認定簽名內容反映了企業(yè)法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4.企業(yè)法人不因偽造的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承擔責任
——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不應對他人偽造其簽名的行為負責,也不能據(jù)此認定簽名內容反映了企業(yè)法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5.合同上加蓋變造印章不能認定系公司真實意思表示
——有爭議的合同文本經鑒定認定印章系變造,且不構成表見代理的,不應認定或推定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6.擔保函載明的主債務人名稱表述不規(guī)范時擔保效力
——擔保函載明的主債務人雖有多個中文名稱但均使用同一枚印章,法定代表人團同為一人,應認定保證關系成立。
7.向債權人承諾“可考慮代替償還”,可認定為保證
——上市公司就關聯(lián)子公司債務向債權人承諾“在子公司確實無能力償還時,可考慮代替償還”,應認定為一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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